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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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建设中的工程地质问题探讨

西安城市建设中的工程地质问题探讨

2 4 断裂 活动 与地震 .
西安城 区内发育 有 7条较 大 的断裂 , 近期 均有 活 动迹 象 , 活 动性质 以垂直运 动 为主 。西 安地 裂缝 的发生 与发 展亦 是新 断 裂
下水补 给和赋存 。第 四系潜水和承压 水分 布广 , 富水 性强 。冲积 构 造 活动的一种表现 , 对西安城 区内造成破坏影 响的 区外地震 主 砂砾 卵石层孔 隙潜 水 , 布于 北部 冲洪 积平 原 , 分 由于 受河水 侧 渗
2 1 黄 土湿 陷 .
黄 土湿陷性是西 安地 区主 要工 程地 质 问题之 一 。西安城 区
1 工程 地质 环境
庆, 西到沣河 , 面积 1 2 m 。地形大致为东南 高西 北低 之势 。 5k 0
内黄土 湿陷等级从 南到北 , 自东 至西 由严重 到轻 微 的变化 规 律 ,
漳河 冲洪积平原 。黄土 台塬依 高 程 、 结构 和形 成 时间分 为 一 、 二 2 2 饱 和 砂 土 液 化 . 级 黄土台塬 。黄土 梁洼 位于 西安 断 凹与临 潼断 凸交 接地带 的市 饱 和砂土液化是 指饱 和松散 的砂 土 和粉 土在 强地 震力 作 用 区中部 , 1 由 3条黄土梁 与黄 土洼地相间组成 。 下 变为“ 流动状态 ” 的现 象 。西安 城 区内可 液化 场地 可分 为渭 河
De i n o i i a i n o he f un to t s pp r sg c e e sg ptm z to f t o da i n pi u o t de i n s h m
展 和建设规模及 范 围的不 断扩 大 , 如 黄土 湿陷 、 裂缝 和地 面 可 分 为 浅 层 承 压 水 和 深 层 承压 水 。 诸 地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坚持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西安市市容园林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护和管理地质环境,维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

地质环境管理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监测、灾害预防等各个方面,下面详细介绍一些具体内容。

首先,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进行管理。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规划措施,目的是保护土地环境和保障人类生存,应该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合理分区和布局,避免在地质环境敏感区域开展不适宜的活动。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评估和审批,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区域,并加强对潜在地质灾害的研究和预警。

其次,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地质环境监测。

地质环境监测是为了掌握地质环境变化情况,基于事实数据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预防自然灾害和保护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沉降监测等。

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系统,定期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报告和预警。

此外,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对地质环境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地质环境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类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如地震、地质滑坡、地质塌陷等。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应急能力。

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避免破坏地质环境。

最后,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地质环境修复和保护。

地质环境修复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和改善受到污染、破坏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制定修复标准和方法,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加强对修复项目的监督和考核。

综上所述,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和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护和管理好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地质环境和社会需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市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统筹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10号)和城市“中优”战略,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快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一)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鼓励地下多层开发,优先发展地下交通、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进一步完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要把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平时与战时相结合,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统筹开发、有序利用,以及公共利益优先、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西安城市区工程地质环境与岩土工程勘察特点探讨

西安城市区工程地质环境与岩土工程勘察特点探讨
能 方案 与措 施 。


词: 工程 地质 环 境 ; 土 工程 ; 岩 工程勘 察 ; 区; 分 西安 市 文 献标 识 码 : A 2 2 地 层 与地 质构 造 .
中 图分 类号 :6 24 P 4 .
1 引 言
区 内 自始 新 世 初 以来 堆 积 了 巨 厚 的 新 生 代地 层 , 东南 部 黄土 塬 区有 第 三 系零 星 出露 外 , 除 皆被第 四系覆盖 第 三 系 是 一 套 陆 相 碎 屑 岩 建 造 , 岩性 为 砂岩 、 岩 、 泥 泥质 砂 岩 、 质 泥 岩 和 富 含 钙 质 的 粘 土 砂 岩 :第 四系为 风积 黄 土 和 水 流 堆 积 ( 积 、 湖 冲积 、 洪 积 ) 卵砾 石 、 、 的 砂 粘性 土 等 , 中黄 土 厚达 14 9m, 其 1 .
平 均气 温 1. ̄ 多 年平 均 降 水 量 592ml 区 内 36C, 7 . i。 l
水系发 育 , 河流 纵 横 , 主要 河 流 有渭 河 、 河 、产河 、 灞 ; 沣河 、 河等 , 皂 均属 黄 河 流域 渭 河水 系:
收 稿 日期 :0 20—9 20 —50 作 者 简 介 : 忠 明 (9 5 )男 , 南 偃 师 人 , 级 工 程 师 . 文 地 质 及工 程 地 质 专 业 李 15一 , 河 高 水
WUQ ag , I u -og ,H N o K , O G D n-n , A G M n Z A G K iu i WE eyn Z A G H n" D N ogl Y N ig ,H N a j| n X i . 1 ( . hn nvr t o nn n ehooy B in 00 3 C ia 1 C i U i sy f igadT cnl , e i 10 8 , hn ; a e i Mi g jg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三章招标发包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陕西省城市地质环境灾害防治实例分析与对策

陕西省城市地质环境灾害防治实例分析与对策

大 限度 地 消 除 险段 内 的灾 害 隐 患 。对 危 重 点 在 充
分调 查 论 证 的基 础 上 ,提 出 了 以搬 迁 为 主 的综 合 治理 方 案 ,将 北 坡 居 住 的人 员 按 照 市 政 府 的统 一
到 10k 0 m ,最大 沉 降量达 到 25m 9 m。第三 个 时期
地下 水 。
1 1 1 地 面 沉 降 . .
西 安地 面沉 降 " 从 1 5 9 9年 开 始 ,截 至 1 9 95 年 累计 沉 降量 最 大 已经超 过 2 0 0 m 0 m。西安 市 地 面沉 降主要 发 生 于 城 区 和 城 郊 ,西 起 鱼 化 寨 ,东
到纺 织 城 ,南 抵 三 爻 村 ,北 至 辛 家 庙 ,面 积 为
图 1 西安 市 地 面 沉 降分 布 图 [
155 k 其 中 大 部 分 地 区 累 计 沉 降 量 超 过 4 . m 。 60mm,有 4 m 地 区超 过 100mm。地面沉 降 0 1k 0 降幅分 布不 均 ,沉 降区形 成 7个 沉 降槽 。总体 规律 西安 地面 沉 降发 展 可分 为 5个 变化 时期 :第一 个 时期 为 15 99~17 9 1年 ,西 安 地 面 沉 降 速 率 为
突 出 。本 文 在 实 地 调 查 和 充 分 收 集 资 料 基 础 上 , 筛选 典 型城 市 西 安 、宝 鸡 、铜 川 分 别 进 行 实 例 分 析 。这三个 城 市 地 质 环 境 问题 的 诱 发 因素 具 有 一 致性 的 ,但 其 地 质 环 境 问题 基 本 可 以代 表 陕西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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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增 刊 3卷
20 0 8年 9月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临政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的通知临政发〔2018〕35号骊山、斜口、秦陵、代王、仁宗街道办事处,秦保办,国土分局:《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2018年5月31日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前言为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促进全区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奋斗目标,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7]1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函》(陕国土资函[2017]145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加强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国土资环发[2017]173号)等要求,我区编制了《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以下称《规划》),确保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起到明显效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规划》适用于2018—2025年临潼行政区内的新建、在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规划》基准年为2018年,规划期为2018—2025年。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等级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治理等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化水平。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0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向立体空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以及管线敷设、道路交通、桩基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的地下空间,遵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使用空间和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灾、应急避难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市政共同沟、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1.将土地储备征收、拆迁、整理职责下放城区国土部门。

2.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责下放县政府。

3.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职责下放区县国土部门。

4.将违法用地查处职责下放城区国土部门。

5.将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备案、地质灾害治理职责下放区县国土部门。

6.将资源开采违法行为查处职责下放城区国土部门。

(二)承接省政府下放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融合。

2.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职责。

3.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清理政府规章中与各项改革决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决定:一、修改5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市政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9〕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相关规定,现对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和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评估单位的资质要求和评估报告的审查备案(一)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应在签订评估项目协议后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本市区县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三级评估报告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备查。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_10_1施行)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_10_1施行)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07号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07号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0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临潼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日西安市临潼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为保护农业土壤环境,拓展农业生态功能,提高农业生态资源利用率,使农业稳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及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西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7〕99号)《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陕农业发〔2017〕34号)精神,结合我区国家级产粮(油)大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区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全区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着力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农业面源污染势头得到有效扭转,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安市申报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安市申报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安市申报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市政办发[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安市申报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人员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西安市申报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董军西安市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武忠勤市政府副秘书长田党生市国土局局长周爱全市旅游局局长成员:蒋少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姜洪耀市接待办副主任任晓今市发改委副主任杨宁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桢市规划局总工程师任立新市交通局副局长任永凤市环保局副局长袁治平市林业局副局长兰健康市水务局副局长吴敏市广电局副局长张蔚市市容园林局副局长孙福喜市文物局副局长张秀林市市政管委会党委副书记王小镇市外办副主任张友社临潼区副区长兰东明长安区副区长程希文蓝田县副县长杨帆户县副县长刘武周周至县副县长段建武西安电视台副台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办公室主任:田党生(兼)市国土局局长办公室副主任:康立峰市旅游局副局长赵毅敏市国土局副巡视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三个组,具体如下:一、专家组:总顾问:赵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质公园顾问专家特聘顾问:张国伟西北大学地质学系院士安芷生中科院地球环境所院士成员:王战西北大学地质学系教授吴成基陕西师范大学旅环院教授郭威长安大学地质系教授肖平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教授级高工武智远西安地质矿产勘查院高工李铁西安地质矿产勘查院高工二、技术工作组:由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研究院落实人员。

三、综合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接待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广电局、市市容园林局、市文物局、市市政管委会、市外办、市电视台、临潼区政府、长安区政府、蓝田县政府、户县政府、周至县政府落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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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地质环境监测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一条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经评估认为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或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和采矿项目,确需建设和开采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遵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五章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应急调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对出现的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点),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三十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治理。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招标制和监理制。

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因素诱发的除地震以外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在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下,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城市、农村、矿山的地表及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从事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省外单位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应当经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资质并登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

禁止移动、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标志、设备。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地质环境评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调查,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区域国土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环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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