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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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国际科技合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进出口贸易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进出口贸易行为,保障贸易公平、公正和安全,制定本文档,明确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管理体制1.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由国家贸易部门负责。

2.国家贸易部门设立专门的贸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进出口贸易管理工作。

3.贸易管理局负责向境内外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咨询和指导,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资格申请和认定1.进出口企业需在国家贸易部门注册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须提交企业注册信息、业务经验和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

3.贸易管理局负责审查、认定和公示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资格。

四、贸易合同和订单管理1.进出口贸易合同必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合法、合理,符合相关国际贸易规定。

2.贸易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要求企业提交贸易合同和订单的备案材料,进行监督和管理。

3.贸易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及时履行付款和货物交付等程序。

五、货物往来管理1.进口货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海关报关手续,申报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和原产地等相关信息。

2.出口货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出口手续,办理货物检验检疫、海关报关和运输手续等。

3.贸易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六、外汇管理1.进出口企业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结算和汇款手续。

2.进口货物支付需提供购汇凭证,出口货物收款需提供售汇凭证。

3.贸易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结算和汇款行为,防止非法外汇交易的发生。

七、贸易纠纷解决1.进出口贸易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2.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贸易管理局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3.贸易管理局设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进出口贸易纠纷的仲裁工作。

八、监督和执法1.贸易管理局拥有对进出口贸易行为的监督和执法权力。

2023版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2023版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1. 进出口许可管理:规定了需要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和服务,以及申请流程、审核标准等细则。

2. 进出口报关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要求,包括报关单填写要求、报关单查验与审核、报关单备案等细则。

3. 进出口货物分类: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分类标准和编码,以便于统计和管理。

4. 进出口关税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和征收办法,包括关税优惠政策、关税征收方式等细则。

5. 进出口合同管理:规定了进出口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的管理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履约性。

6. 进出口贸易统计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报告要求和统计方法,用于分析和监测贸易情况。

7. 进出口贸易配额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分配和管理办法,以控制特定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数量。

8. 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贸易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以确保贸易流程的安全和顺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应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四条企业名录管理遵循“一址一码、一企一码”原则,企业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货款收支规定第五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六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应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第七条企业支付的货物贸易外汇资金,应凭真实有效的单证,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四章真实性审核第八条银行应依据展业三原则,审核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应通过核查系统及其他辅助手段,对企业提交的贸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第五章金融机构责任第十条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向外汇局报送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及银行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及银行,外汇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辅导期管理第十四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名录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

第十五条辅导期内,企业应按照外汇局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外汇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导致企业违规的,外汇局将依法对银行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进出口报关贸易方式代码及说明-图文

进出口报关贸易方式代码及说明-图文

进出口报关贸易方式代码及说明-图文贸易方式代码及说明(2022-02-0710:39:26)贸易方式代码表由于海关对不同贸易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报关自动化系统的贸易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一、定义与代码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本贸易方式代码“0110”,简称:一般贸易。

二、适用范围(一)本贸易方式包括: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3.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4.旅游旅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5.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6.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7.国内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8.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供自用的货物;9.经营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的企业购进自用的手推车、货架等货物;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11.外籍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添加的国产燃料;12.对台间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二)本贸易方式不包括: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贸易方式代码为\(货样广告品A)、\(货样广告品B);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贸易方式代码为\;3.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贸易方式代码为\、\;4.运回国内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机器、设备,贸易方式代码\;5.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贸易方式代码为\。

易货贸易一、定义与代码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本贸易方式代码为\,简称:易货贸易。

二、适用范围本贸易方式包括与原苏联、东欧等二十六国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易货贸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标 签】进出口企业代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外经贸部【文 号】外经贸办发字﹝1997﹞498号【发文日期】1997-08-25【实施时间】1997-08-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中“进出口企业”是指凡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外经贸经营权的种类企业。

本细则仅适用于其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四条经外经贸部书面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台湾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统称“批准证书”)的发证管理机关,其管理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批准证书发证管理机关必须具有同外经贸部外资统计网络、批准证书发证管理网络联网并准确、及时、全面输入相关住处的条件和相应管理手段。

外经贸部将另行制订对批准证书发证管理机关资格的审核办法。

第五条进出口企业代码具有唯一性,在国家进行外经贸宏观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和国际贸易电子数据交换中使用。

第六条进出口企业代码采用十三位字符码,结构如下:第一至第四位为进出口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其中第一、二位为进出口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辖市(地区)的代码,仅限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包括原八个省会计划单列市)使用,其它省(自治区)辖市(地区)一律填写“00”。

第五至第十三位为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5)。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2.22•【文号】外经贸资综函[2002]161号•【施行日期】2002.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外经贸资综函[2002]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发(厅、局):为进一步做好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作,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外资司反映。

附件:1.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式样2.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式样3.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4.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一:(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CERTIFICATE OF APPROVAL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批准号外经贸字 [ ] 号APPROVAL NUMBER进出口企业代码CODE FOR IMPORT ANDEXPORT ENTERPRISE批准日期年月日DATE OF APPROVAL YEAR / MONTH / DAY 发证日期年月日DATE OF ISSUE YEAR / MONTH / DAY (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CERTIFICATE OF APPROVAL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INVESTMENT OF TAIWAN, HONGONG, MACAO AND OVERSEAS CHINES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批准号外经贸字 []号APPROVAL NUMBER进出口企业代码CODE FOR IMPORT ANDEXPORT ENTERPRISE批准日期年月日DATE OF APPROVAL YEAR / MONTH / DAY发证日期年月日DATE OF ISSUE YEAR / MONTH / DAYNO. 0000000┏━━━━━━━━━┯━━━━━┯━━━━━━━━━━━━━━━━━━━━━━┓┃企业名称NAME OF│中文│┃┃ENTERPRISE│CHINESE│┃┠─────────┼─────┼──────────────────────┨┃│英文│┃┃│ENGLISH│┃┠─────────┼─────┴──────────────────────┨┃企业地址ADDRESS│┃┠─────────┼────────────┬─────┬─────────┨┃企业类型TYPE OF││经营年│┃┃BUSINESS││限DURATION│┃┃││OF OPERATI│┃┃││ON│┃┠─────────┼────────────┴─────┴─────────┨┃投资总额TOTAL│┃┃INVESTMENT│┃┠─────────┼────────────────────────────┨┃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经营范围│┃┃BUSINESS SCOPE│┃┠─────────┴─────┬────────────┬─────────┨┃投资者名称(中、英文) NAME OF│注册地 PLACE OF│出资额 CAPITAL┃┃INVESTORS(IN C HINESE AND ENGLISH) │REGISTRATION│CONTRIBUTION┃┃┃┠─────────────────┴──────────┴─────────┨┃联合年检记录 RECORD OF ANNUAL JOINT INSPECTION┃┠─────────────────┬────────────────────┨┃年(YEAR)│┃┠─────────────────┼────────────────────┨┃年(YEAR)│┃┠─────────────────┼────────────────────┨┃年(YEAR)│┃┠─────────────────┼────────────────────┨┃年(YEAR)│┃┠─────────────────┼────────────────────┨┃年(YEAR)│┃┠─────────────────┴────────────────────┨┃备注 REMARS┃┠──────────────────────────────────────┨┃┃┗━━━━━━━━━━━━━━━━━━━━━━━━━━━━━━━━━━━━━━┛附件2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行业: No.┏━━━┯━━┯━━━━━━━━━━━━━━━━━━━━━━━━━┯━━━━━┓┃企业名│(中││邮政编码┃┃称│文)││┃┠───┼──┼─────────────────────────┼─────┨┃│(英││┃┃│文)││┃┠──┬┴──┴─────────────────────────┼──┬──┨┃注册││经济│┃┃地址││区划│┃┠──┼─────┬──┬───────────┬──┬─────┴──┴──┨┃经营││进出││项目│○ 鼓励类○允许类┃┃年限││口企││性质│○限制类┃┃││业代│││┃┃││码│││┃┠──┼─────┴──┴───────────┼──┼───────────┨┃企业│○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两类│○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类型││企业│术企业┃┃│○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其它││┃┠──┼────────────────────┴──┴───────────┨┃项目│○ BOT○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境内投资○投资性公司○ 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其它┃┃类型├───────────────────────────────────┨┃│○TOT○创业投资企业○研发中心○中西部优势产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审批││批││免税进口设备金额┃┃机关││准││万美元┃┃││文││┃┃││号││┃┠──┼─────┬───┴─┴─┬────┬────┼───────────┨┃投资│││本次增资││┃┃总额││折万美元│额││折万美元┃┠──┼─────┼───────┼────┼────┼───────────┨┃注册││折万美元│本次增资││┃┃资本│││额││折万美元┃┠──┼─────┼───────┼────┼────┼───────────┨┃投资││折万美元│本次境外││折万美元┃┃总额│││借款增加││┃┃内境│││额││┃┃外借│││││┃┃款│││││┃┠──┼─────┼───────┼────┴────┼───────────┨┃外方││折万美元│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折万美元┃┃股东│││加额│┃┃贷款││││┃┃(来││││┃┃自境││││┃┃外)││││┃┠──┴─────┴───┬───┼──────┬──┼──┬──┬─────┨┃投资者名称│注册地│出资额│折万│所│本│折万美元┃┃│││美元│占比│次增│┃┃││││例│资额│┃┠──┬─────────┼───┼──────┼──┼──┼──┴──┬──┨┃中│││││││┃┃方│││││││┃┃投│││││││┃┃资││││合计│合计││┃┃者│││合计:│:│:││┃┠──┼─────────┼───┼──────┼──┼──┼──┬──┴──┨┃外│││││││┃┃方│││││││┃┃投│││││││┃┃资││││合计│合计││┃┃者│││合计:│:│:││┃┠──┴─────────┴───┴──────┴──┴──┴──┴─────┨┃经营范围┃┠──┬──────────────────┬─┬──────────────┨┃生产││电│┃┃规模││子│┃┃││信│┃┃││箱│┃┠──┼───┬─┬─────┬─┬────┼─┼───┬─┬────────┨┃法人││总││联│││││┃┃代表││经││系││电││传│┃┃││理││人││话││真│┃┗━━┷━━━┷━┷━━━━━┷━┷━━━━┷━┷━━━┷━┷━━━━━━━━┛发证原因: 经办人:原批准号: 签发人:批准号: 签发时间: 年月日批准时间: 年月日附件三: 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一、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两份。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1.03•【文号】商资函[2003]642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2003年11月3日商资函[2003]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商务厅(局):为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换发200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并同时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以下简称“存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200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

三、自2004年6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须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

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五、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

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 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2024年外贸出口合同执行细则

2024年外贸出口合同执行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外贸出口合同执行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口方信息1.2 进口方信息1.3 合同产品定义第二条合同产品的数量和质量2.1 产品数量2.2 产品质量标准2.3 检验和验收第三条价格和支付条款3.1 产品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交货和运输4.1 交货期限4.2 交货地点4.3 运输方式4.4 运输保险第五条检验、检疫和通关5.1 出口检验5.2 进口检疫5.3 通关手续第六条知识产权和保密6.1 知识产权保护6.2 商业保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出口方违约7.2 进口方违约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8.3 法律适用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产品清单10.2 技术参数10.3 包装要求第十一条合同的翻译和语言11.1 合同翻译11.2 合同语言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法律和法规遵守12.2 信息披露12.3 不可抗力第十三条合同的签字和盖章13.1 签字代表13.2 盖章要求第十四条合同的副本14.1 正本与副本14.2 副本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口方信息(1)名称:公司(2)地址:市区路号(3)法定代表人:先生(4)联系人:先生(5)联系电话:+ 138 **** **** 1.2 进口方信息(1)名称:公司(2)地址:市区路号(3)法定代表人:先生(4)联系人:先生(5)联系电话:+ 138 **** ****1.3 合同产品定义第二条合同产品的数量和质量2.1 产品数量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数量为:件(具体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详见附件1)。

2.2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应符合国际标准,并应通过出口方的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2.3 检验和验收(1)出口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向进口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

进出口企业代码是什么

进出口企业代码是什么

进出口企业代码是什么?
进出口企业代码是什么,这是作为出口交易的企业关注的话题。

进出口企业代码是商务部颁发的进出口企业备案证书右上角的代码,表明企业具有一定的进出口商品的资格。

尽管如此,对于一般出口贸易企业而言,只有办理了进出口企业代码,才具备进出口商品的资格,因此,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是件不容忽视的事情。

现在改为备案制,只要资料提供全面一般都可申请下来。

此外,进出口常用代码包括以下几种:
报关条件代码表
计税常数表
结汇方式代码表
用途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正规范本(通用版)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正规范本(通用版)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进出口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提升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推动贸易便利化的进程。

本文档将介绍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二、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1.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旨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控制贸易风险,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2.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是进行进出口贸易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文件,申请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获得许可证。

3.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申请者应于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年度审核,确保企业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三、贸易合同管理1.进出口贸易合同是进出口贸易的基础,是相关交易各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必须合法、合规。

2.进出口贸易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期限、货物质量、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3.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四、进出口贸易结算管理1.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指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货款结算过程,包括货款支付方式和结算货币的确定等。

2.进出口贸易结算可采用现金支付、跨境电子支付、银行汇票等方式,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3.进出口贸易结算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双方应履行外汇管理义务,确保货款结算的合法、合规。

五、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1.进出口贸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2.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包括合同履约风险管理、信用管理、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3.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需要企业与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合作,共同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六、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监测1.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监测是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贸易的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8.25•【文号】[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施行日期】199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1997年8月25日)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代码”)。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管理机关。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外经贸主管机关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二条外经贸部负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规范》;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开发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程序,并建立全国进出口企业电子资料库。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进出口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凡经外经贸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许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

第四条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实行注册地原则。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的进出口企业,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向注册地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五条进出口企业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明:(一)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文件;(二)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条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自接到进出口企业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进出口企业代码。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18日商务部第8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商务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一、对5件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四)经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同意,废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3号)(五)废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二、对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删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二)删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中的“工商登记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3.01•【文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3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管理,规范批准证书发放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批准证书发放机关为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授权发放批准证书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及其他组织机构。

第三条申请发证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把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或部分吸收外资较多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三)具有与批准证书发放管理系统和利用外商统计管理系统联网管理相适应的硬件条件;(四)具有经外经贸部和外经贸部授权培训合格的批准输入及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五)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经贸部反馈发放批准证书的有关信息;能够按照全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统计,并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外经贸部报送统计数据。

第四条申请发证单位按照《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外经贸部对申请发证单位的发证资格进行审核。

经授权的发证机关不得自行将发证权限下放。

第五条各级发证机关应统一使用由外经贸部组织开发的“全国利用外资统计管理系统”。

第六条批准证书发放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管理,各级发证机关需与外经贸部“全国利用外资统计管理系统”中心数据库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向外经贸部报送企业批准、变更的信息。

第七条各级发证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越权审批项目和发放批准证书,批准证书及存根的各项内容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完整。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
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04.25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2.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18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知织简介

组织机构代码知织简介

组织机构代码知织简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于1993年开始实施,由国家编委、工商、民政、计委、科委、公安、财政、劳动、银行、税务、统计等十三个部委联合发布《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编制组织机构代码,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由9位数字组成:XXXXXXXX-X,前8位是识别码,第九位是校验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代码的法定凭证是代码证书(包括代码信息管理卡),它是各组织机构的“身份证”。

自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实施以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组织机构在经济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中使用该代码,现已在银行(开户、借贷)、税务登记、海关报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公安车辆管理(办证)、统计、财政等部门的各项业务中广泛使用,代码信息的管理与应用是实现政府部门业务管理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全面共享的一项基础性技术工作。

代码信息的广泛应用有利于推行我国监督工作社会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组织机构应当自核准登记或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领代码证书: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办换证手续;组织机构应当在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性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组织机构应持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参加验证。

逾期末办将按《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1210【实施日期】19990101《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有关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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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的以下各类进出口企业。

(一)外贸公司: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具有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外贸公司获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后,仍视为外贸公司。

(二)外经公司:指经外经贸部批准,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设计、勘察、咨询监理等业务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

外经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仍视为外经公司。

(三)生产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四)科研院所: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及其直属企业。

(五)商业物资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供销、物资和粮食系统的企业。

(六)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指经由外经贸部授权的沿海省市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只能开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不得经营一般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七)加工装配服务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主要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并代理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订“三来一补”合同和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企业。

(八)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指在沿陆地边境线与邻国接壤的边境地区和边境开放城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经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外经贸部核准,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

(九)旅游商品小额贸易出口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批准,可出口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产品、纪念品、收藏品及中成药等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生产旅游产品的企业和经营旅游产品的商业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见附件三)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关
第二条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包括原计划单列的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西安市、南京市、成都市、武汉市、广州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关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三章代码授予
第四条授予进出口企业代码采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形式,进出口企业代码在资格证书中予以注明。

资格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授予办法
第五条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的进出口企业的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外经贸部根据其批准文件及相关文件授予。

第六条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的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代码,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包括原计划单列的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西安市、南京市、成都市、武汉市、广州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相关文件授予。

第七条
外经贸部授权海南、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和上海市外经贸部主管机关自批的进出口企业的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代码,由上述地方的外经贸主管机关授予。

第八条对在本细则公布前批准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由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补授资格证书,并同时授予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九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对原苏东国家易货和现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仍视为外贸公司,其企业类型须在资格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外经贸部授权机关向进出口企业授予资格证书,须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存根一式两份。

其中一份由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留存,另一份上报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进出口企业向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申领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代码,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文件或审定证书复印件;(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五)海关核发的《自理(代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一式两份。

其中一份由经贸部授权机关留存,另一份上报外经贸部(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代码的企业,只需填写一份)。

第十二条授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代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地外经贸部授权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要全部采用外经贸部下发的软件和打印程序。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须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四条各地外经贸部授权机关不得随意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中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资格证书变更
第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在变更名称、扩大经营范围或增加进出口商品目录后,由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授予企业新的资格证书,原资格证书同时废止。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原资格证书原件;(二)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企业更名、扩大经营范围或增加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批复;(三)内容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中其它内容如有变动,可结合对企业的年审,授予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新的资格证书的批准文号和批准日期仍延用原资格证书中的批准文号和批准日期(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文号或审定证书号及批准日期)。

第七章年审
第十八条建立进出口企业年审制度。

各地外经贸部授权机关负责本地区进出口企业的年审,每年1--3月进行年审。

经年审合格的企业,须在其资格证书的年度记录中予以注明。

每年5月以前将年审总结上报外经贸部。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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