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依法规范高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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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依法规范高效实施

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起到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的作用。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政府采购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确保采购依法规范高效实施。

一、政府采购规范进程及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现行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发挥财政政策功能,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1999年至今,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了各级地方政府采购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也对政府采购作了相关规定。从法律的层面,对政府采购的程序、内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00亿元,10年间增长了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以某市某区为例,该区2011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16.55亿元,共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201次,执行集中采购预算金额3440万元,实际采购规模3020万元,节约采购资金420万元,节约率为12.2%;2012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11.20亿元,共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131次,执行集中采购预算金额2660万元,实际采购规模2230万元,节约采购资金430万元,节约率为16.2%;2013年1至6

月,共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87次,执行集中采购预算金额2320万元,实际采购规模2030万元,节约采购资金290万元,节约率为12.5%。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该区2012年与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相比,政府采购次数减少了70次,减少率为34.8%;采购预算金额减少了780万元,减少率为22.7%;实际采购规模减少了790万元,减少率为26.2%。2013年上半年采购预算金额和实际采购规模和2011年和2012年采购进度相比都有所增加,采购预算金额和实际采购规模,已分别达到2011年全年的67.4%和67.2%,达到2012年全年的87.2%和91%。

以上政府采购统计中所说的节约资金,均是指采购金额与采购预算的差额,但预算节省不等于实际省钱。

二、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现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有待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细化政府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以某市城管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年初下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程序是:

(1)编制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下达→预算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2)编制市本级城市维护费支出预算→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预算单位经费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市财政局审核→市委常委会审定下达→预算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由于年初采购预算项目的不确定性,单位采购预算项目一般都比较笼统,采购预算项目的预算金额不准确,相关技术要求等指标不全面,并且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单位不能及时申报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不利于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偏高,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一些政府采购表面上看节约了财政预算资金,但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却高于市场价格。

(1)一些采购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片面追求高档,采购参数存在倾向性,导致采购项目高价中标或者实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项目流标,增加采购成本。

(2)政府采购项目外地供应商参与少,易形成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围标、陪标、串标。特别是县区一级政府采购,由于采购金额相对较小,采购项目相对零星,政府采购成本高,部分外地生产厂家及商家不愿意参与投标。由于缺乏外地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地供应商容易发生围标、串标等情况,甚至出现相关采购项目本地供应商价格垄断、“轮流坐庄”的现象,造成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3)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无经验,投标文件资料不全,制作不符合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废标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政府采购成本提高;单位采购人员对采购项目市场调查不充分,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相关条款规定无参照标准,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也容易导致采购项目流标,采购成本增加,或者采购价格虽低但采购项目质量达不到采购人理想要求。

(三)政府采购监督执行和处罚力度不够,对某些违规行为的认定手段单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有的公职人员知法犯法,通过违规插手招投标,向供应商透露相关采购人及投标人信息,甚至直接参与造假等方式,向特定关系企业或亲友输送利益,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受到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些供应商为达到中标目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虽然评标专家可以根据采购法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认定供应商是否具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由于采购项目评审中对外界封闭的评审环境要求,对公章、资质证书等投标资料的真伪性缺乏有效的查验手段,评审专家仅凭目测难以辨别,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往往难以鉴定。供应商中标后,相关部门也极少对其进行核实,容易让某些造假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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