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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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近年来,生育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职工关注的话题。
为了满足职工的需求,苏州市出台了相关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和公示。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育保险的范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在苏州市的城镇职工。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 在苏州市的用人单位工作或职工聘用合同的自聘人员。
2. 在苏州市境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士。
3. 在苏州市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
二、生育保险的标准1. 缴费标准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缴纳50%。
其缴费金额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的0.8%。
对于仍未生育的职工,其缴费基数按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费基数的比例计算。
2. 生育津贴标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标准为基层标准的2倍。
其中,基层标准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的60%。
3. 合理医疗费用的支付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在规定标准之内报销。
规定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生育住院费用(2)生育直接医疗费用(3)药费(4)转运费用(5)检查费用(6)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三、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1. 职工应在生育当月,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生育津贴申请;2. 职工应与生育妇女在同一户籍所在地的公立医疗机构生育,且按照规定在医疗机构停留48小时及以上;3. 职工在本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有生育保险缴费记录。
四、申领流程1. 职工应在生育当月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生育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已签名确认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3)本人和配偶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4)生育医院开出的医疗费用清单,以及费用凭证。
2. 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核实申请人的缴费记录和资格。
3. 经单位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将其申请的有关材料提交医保机构办理;4. 医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支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
苏州2024年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苏州2024年生育津贴申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0ef91380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95.png)
苏州2024年生育津贴申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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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06f82b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10.png)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苏人保办[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苏人保办〔2010〕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保中心: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158号)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按同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从医疗保险基金划转。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已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由下列组成:(一)生育医疗费;(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五)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8a33f4d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91.png)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休产假利益,促进女职工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苏省职工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职务的职工,不包括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江苏省职工实行分娩津贴、产前检查补贴、育儿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四项保险制度,统筹实施。
第四条分娩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江苏省职工。
分娩津贴按照每次产次1000元、每孩2500元的标准给予,对头胎同时发放;给予头胎的人的产次按照一次计算,给予二胎及其以上胎儿的人的产次依次累计计算,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给予胎儿母亲的本人的实际支出的150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育儿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单亲家庭每月250元、双亲家庭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育儿津贴停发;孩子出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仅支付该职工育儿津贴的一半,按照该职工每月支付育儿津贴的比例对孩子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间隔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生育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1000元支付一次。
第七条投保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按照本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合理安排职工生育保险费支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生育保险信息。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履行发放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的相关事宜,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严格执行办保和发放程序,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九条职工职称聘用、调整和离职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江苏省职工应准备生育保险的有关材料,如涉及到子女的,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负担,改善职工生活质量为己任,积极申报职工生育保险,以获取合理待遇。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依照本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补贴,其数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苏州市产假国家规定,苏州市产假规定多少天
![苏州市产假国家规定,苏州市产假规定多少天](https://img.taocdn.com/s3/m/c270e5f1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0.png)
苏州市产假国家规定,苏州市产假规定多少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
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征收。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b685c04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a.png)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深度解析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定的生育保险金,以缓解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
而苏州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展开,对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政策。
二、苏州生育保险金的基本情况1.苏州生育保险金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苏州生育保险金的相关政策与法规主要包括《苏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等。
这些法规性文件规定了苏州市内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生育保险金领取的基本情况,我们需要对这些法规性文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对象与范围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对象主要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生育女职工以及其配偶,但具体的范围和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三、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女职工的基本条件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首先需要符合相关的基本条件,包括芳龄、户口信息、工作单位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了这些基本条件,才可以继续往下进行相关的审查和认定。
2.配偶的基本条件除了女职工自身的条件,还有配偶的条件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芳龄、婚姻关系、经济收入等多方面的内容。
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相关的规定,才能够顺利地领取生育保险金。
四、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标准1.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苏州生育保险金中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就是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
这个标准主要和生育职工的工资水平、单位缴费基数以及生育孩子的数量等息息相关。
只有对这些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才能够真正把握到生育保险金的实际领取情况。
2.其他相关待遇和补助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苏州生育保险金中还涉及到其他相关待遇和补助。
这些内容可能包括生育假期的安排、生育护理假的具体安排、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等。
昆山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说明
![昆山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90e1e7ee5022aaea998f0f86.png)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未参加生育
保险的情况说明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文件规定,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未参加生育保险,未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生育医疗待遇的,其配偶生育第一、第二胎时,可享受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的一次性医疗费用补贴。
本人已清楚上述政策,并承诺我的配偶,户籍地,身份证号码,目前既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未享受其他相关生育医疗待遇和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
承诺人(男职工):
年月日
法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88、94条)。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https://img.taocdn.com/s3/m/e6132c48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dc.png)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苏州市作为中国东部城市之一,人口数量庞大,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并保障人口质量,苏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这些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的重要组成部份。
一、人口政策1.1 限制人口数量苏州市实行严格的人口控制政策,通过限制每户家庭的生育数量来控制人口增长速度。
1.2 优化人口结构苏州市鼓励高学历、高技能人材在本地定居,同时吸引外来人材,以优化人口结构。
1.3 保障老年人口权益苏州市注重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享有应有的权益。
二、计划生育政策2.1 强调晚育晚育苏州市鼓励夫妻晚婚晚育,以确保孩子在家庭条件更好的情况下成长。
2.2 提倡双独政策苏州市提倡双独政策,即夫妻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家庭,以减少家庭生育压力。
2.3 支持计划生育技术苏州市支持计划生育技术的发展,为不孕不育夫妇提供相关的医疗匡助。
三、人口普查与登记3.1 定期人口普查苏州市定期进行人口普查,了解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为制定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3.2 人口登记制度苏州市建立完善的人口登记制度,确保每一个人都有相应的身份证件和户口。
3.3 信息共享苏州市不同部门之间实现人口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人口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人口政策执行4.1 宣传教育苏州市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人口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意识和遵从度。
4.2 监督检查苏州市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人口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3 激励措施苏州市对执行人口政策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赋予激励措施,鼓励泛博市民积极响应政策。
五、未来展望5.1 人口政策的调整苏州市将根据人口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人口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5.2 加强国际合作苏州市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应对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可持续发展。
5.3 推动城市发展苏州市将通过科学合理的人口政策,推动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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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生育保险是指应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用于覆盖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对于在苏州市境内常住并在用人单位办理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的职工,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与缴费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包括个人登记和单位登记两种方式。
职工在用人单位上班时,应当向单位提供有关个人联系明材料,并按规定填写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
第五条单位登记职工生育保险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职工提供有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知识,说明职工缴费和享受待遇的相关规定,并为职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第七条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范围包括孕期保健、临时生育福利、分娩费用、产妇住院费用以及新生儿护理费用等。
第八条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发票。
第九条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应按照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并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第四章: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第十条职工生育保险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制度,加强对职工生育保险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对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职工对于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有异议,可以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附件: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e4530ff700abb68a982fb4e.png)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统称参保员工)。
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待遇相应费用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参保员工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且按规定正常缴费满10个月。
第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二)计划生育手术费;(三)生育津贴;(四)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五)一次性生育补贴;(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六条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女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品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参保女员工在园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第七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参保员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退休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生育津贴。
参保女员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生育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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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家(省)级开发区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明确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现行生育政策,建立人口现居住地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完善区域人口宏观调控机制,调控常住人口总量;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人口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倡导和实施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调整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时,应当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地区计生事业费,并由财政统一纳入预算安排。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和业主负责制,并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履行相应职责。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17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17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6a1f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e4.png)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17年)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已于2017年7月24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2017年8月4日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州生育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苏州生育保险常见问题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1af71f2aa98271fe900ef945.png)
苏州生育保险常见问题解答计划生育奖励假或手术假可否享受工资待遇?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节选)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具体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电话12333。
节育手术假期相关规定有哪些?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20-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
何为“晚育”?可享受何种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如果女方满足晚育条件,即:女方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或23周岁后结婚、怀孕、初次生育的,可享受晚育假,延长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与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关。
生育二胎,即使符合政策,因非初育,不再享受。
何为“晚婚”?可享受何种奖励?根据《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即女满23周岁初婚,男满25周岁初婚的,享受晚婚假,可延长婚假10天,累计13天,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双方符合条件双方享受。
男方苏州户籍并参加生育保险(简称“参保”),女方非苏州户口,在苏州工作一段时间,当前处于失业状态,是否要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男方参保,女方不参保,不用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
符合计划生育的可以享受男方生育津贴。
具体程序是:小孩出生后,到男方户籍地社区申领《生育状况证明》,凭《生育状况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
苏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办法
![苏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3d1035548d7c1c708a145ed.png)
苏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办法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市政府以苏府〔2006〕158号文件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特制定本操作办法,适用于市区统筹范围。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市区统筹范围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不含在苏工作的境外员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征缴方式及基金管理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2.生育保险费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合并结算,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月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4.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㈠参保女职工生育待遇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或中断缴费,下同)满10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⑴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疾病(仅限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下同),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
苏州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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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
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国家和省规定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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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苏州市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城市之一,人口众多,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中重要的一部分。
下面将详细介绍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人口政策1.1 人口总量控制苏州市制定了人口总量控制政策,通过控制人口数量来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人口结构调整苏州市鼓励优生优育,通过政策引导,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
1.3 人口流动管理苏州市加强人口流动管理,控制人口的迁入和迁出,确保城市的人口结构和规模的稳定。
二、计划生育政策2.1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苏州市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计划生育意识,普及避孕知识,引导居民科学生育。
2.2 生育政策奖励苏州市实行生育政策奖励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家庭给予奖励,鼓励生育二孩及以上。
2.3 强制计划生育苏州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实行处罚措施,严格执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人口统计管理3.1 人口普查苏州市定期进行人口普查,了解城市人口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2 人口登记管理苏州市建立完善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居民的人口信息真实有效,便于政府进行人口管理和服务。
3.3 人口信息保护苏州市加强人口信息的保护,保障居民的个人隐私权,严禁泄露和滥用人口信息。
四、人口服务保障4.1 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苏州市提供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2 社会保障体系苏州市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居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4.3 人口政策宣传苏州市开展人口政策宣传活动,向居民普及相关政策法规,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五、人口与经济发展5.1 人口资源优势苏州市充分利用人口资源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市的繁荣和进步。
5.2 人口结构调整苏州市通过人口结构调整,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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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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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其他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三)生育津贴;(四)一次性生育补贴;(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付。
第十条为进一步提高岀生人口素质和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700元。
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第^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一)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第十二条以下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一)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
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 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岀)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参保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第十四条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生育医疗费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定额结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本办法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要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和定额标准及时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相关费用,并对有关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同时应当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女职工妊娠后首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妊娠检查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应及时为其建立《围产保健卡》,倡导孕妇进行胎儿缺陷筛查,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的资料在所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间可以共享。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女职工提供产科及计划生育检查治疗与手术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就医证卡”)、及计划生育联系单,并通过医保网络确认其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对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的参保职工,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书面告知参保职工;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自费费用由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付,除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外,应当严格控制自费率。
第十九条女职工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程序结付:(一)女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岀具计划生育联系单,录入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及时传输至社保经办机构。
(二)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计划生育联系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女职工分娩时因并发以下疾病: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 ),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三)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分娩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凭就医证卡、出院小结、计划生育联系单、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四)参保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第二十条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参保职工。
女职工应在产后费用结付6 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后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符合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失业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参保男职工,应当凭《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身份证》、计划生育联系单、《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据,男职工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一)违法生育的费用;(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除外);(三)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五)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六)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放;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参保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6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查询,也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