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精选word文档 (6页)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办公室。
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八条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2018专利奖
2018《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评奖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奖项设置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专利金奖20项、中国专利银奖60项。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15项。
第四条评审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评价指标及权重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
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
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专利奖励制度篇3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花都区专利奖励(以下简称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奖金与评审费用由区专利奖励资金列支。
奖项设置包括:(一) 专利金奖;(二) 专利优秀奖;(三) 外观设计金奖;(四) 外观设计优秀奖;(五) 专利创造奖;(六) 专利运用奖;(七) 专利保护奖;(八) 专利贡献奖;(九)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配套奖。
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
外观设计金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三条区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等工作,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条区专利奖应当经过评选产生。
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5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5万元;外观设计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外观设计优秀奖每届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创造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运用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保护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贡献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配套奖励,但累计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
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模板】
附件2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一、《实施细则》实施基本情况《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省法制办审查备案后于2014年11月7日公布实施。
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我局每年组织开展广东专利奖评审、中国专利奖推荐、广东省专利奖表彰工作。
2014年至今,共组织开展了5届广东专利奖评选,评选出广东专利金奖75项、优秀奖275项、发明人奖49个;组织开展了4届中国专利奖推荐,我省累计获金奖24项、优秀奖540项,金奖项目数量连续4届居全国首位,获奖项目总数连年创历史新高;组织开展了4次专利奖表彰大会,对15-19届中国专利奖获奖者、第1-4届广东专利奖获奖者进行了表彰。
《实施细则》的制定及实施有效提高了专利奖励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了评奖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及影响力,有效激发了全社会发明创造的热情,推动了高价值专利的产出,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进一步发挥了知识产权制度对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实施细则》修改的必要性(一)与时俱进调整专利奖励制度的需要。
广东省专利、授权及有效专利量,尤其是高质量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及有效专利量逐年快速增长,多项指标连续居全国第一。
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各界对专利奖励工作的关注度、参与度也随之不断提升,广东专利奖奖项设置、授奖标准及授奖数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为此,我局于2017年启动《奖励办法》修改工作,经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反复修改完善,2019年4日,马兴瑞省长签发省长令公布《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作为《奖励办法》的细化、补充及实操层面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已与新的《奖励办法》不相适应,亟待按照新的《奖励办法》做相应调整,为进一步发挥专利奖励工作激励创新、促进运用及保护的积极作用提供制度支撑。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
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
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一)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厅)负责协调管理省内专利奖励工作;。
(二)地方科学技术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奖励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省内专利奖励,是指省科厅或地方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给予我省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奖励;
(四)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人,是指我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五)本办法所称专利权人,是指拥有全部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六)本办法按照省科厅的职责,针对我省有关专利工作,确定省内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省内专利奖励工作。
(七)省内专利奖励工作,具体包括:。
1、省科厅给予我省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年度奖励;。
2、鼓励有社会效益和科学价值的优秀专利获得更高的奖励;
3、省科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及社会实践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特殊奖励;
4、其他有关专利奖励工作。
(八)省内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由省科厅和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粤知规[2003]82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知规[20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由我局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激励我省广大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拥有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重奖每届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凡广东省辖区内的获奖企事业单位,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
第三条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予以每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予以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省财政设立每两年一届“中国专利奖奖励”专项预算。
第五条每届中国专利奖公布授奖决定后,省知识产权局将我省获奖企事业单位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确认并核拨奖励资金。
第六条省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奖励大会”,在会议上表彰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颁发奖金,并在我省主要报刊上公布获奖专利项目和获奖单位,进行广泛宣传。
第七条获得省政府重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中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
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
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
专利奖励条例
4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发明专利,经公司总经理与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之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
5对于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核心专利,除上述奖金外,可再申请专项奖金
3.2分配原则:
3.2.1 奖励对象由各部门提供,原则上应由项目开发组和部门共同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给总经理批准。
1.目的
为鼓励法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具体办法:
发明的专利权属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发明创造经审批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式公示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3.1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
专利申请奖金:公司各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提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按下表对发明人进行经济奖励和通报表彰:
发明类型
奖金总额
分配方式(发明人)
分配方式(部门主管)
1外观专利
500元
400元
100元
2实用新型
800元
600元
200元
3发明专利
3000元
2500元
500元
(特别说明)发明专利的奖金分两次发放:
3.2.2奖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3.2.3专利除部门主管外有多个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
4.培训指导
部门主管对专利申请提供必要帮助。专利基础知识的相关培训由研发部主管主导,邀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利事务所进行落实
3篇-专利奖励制度办法
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篇前言:为鼓励公民创新发明,营造良好的科学发明氛围,应制定规范的专利奖励制度。
本人根据在亲身工作经历,整理了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的<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篇>,预期通过“填空式”撰写,供大家学习参考,减轻大家的工作负担。
格式都按照公文标准排版好了,直接下载编辑打印使用即可。
专利奖励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办公室。
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广东省专利申请,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等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提出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自然人等法定申请人。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指为鼓励专利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广东省专利申请质量和数量,由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共同设立和管理的专门资金。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费用、专利检索费用、国际专利申请费用、技术转移费用、专利代理费用等。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由广东省科技厅具体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主要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一)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提交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自然人等法定申请人;(二)专利申请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情形;(三)已经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四)其他相关条件。
第九条专利申请资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资助、按比例资助、定额资助等。
第十条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申请费缴纳证明、专利申请文件等。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程序由广东省科技厅具体负责,并根据申请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一级审批和二级审批。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领域、技术创新性、专利申请质量等。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资助的资金发放由广东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发放。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资助的资金使用应当与专利申请相关,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专利奖励第十五条专利奖励主要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
第十六条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奖励:(一)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自然人等法定申请人;(二)专利内容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三)专利的商业化转化和应用取得重要进展;(四)其他相关条件。
广东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厅负责编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九条扶持范围(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市,和地级以上市专利资助资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全省已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其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2.粤东西北地区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中国专利奖嘉奖和广东专利奖。
中国专利奖嘉奖是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奖励。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中国专利奖嘉奖授奖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每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审核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
中国专利奖嘉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五条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20项,银奖不超过40项,优秀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同类别奖项的70%;杰出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六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18年度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办事指南【模板】
2018年度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1.《XXXX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第三十三条2.《XXXX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工科信〔2017〕13号)第五十条二、申请条件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XX市南沙区范围内。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申报项目具有近三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
5.本项目为竞争性项目,实行限项申报,原则上各单位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项,已获得XX市2018年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立项的单位可申报2项,不接受重复申报。
三、申请时间2019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10月16日-11月1日。
申报单位可登录XX南沙政策兑现系统((****))提出申请。
系统预审通过后,请于11月1日17:00前到南沙政策兑现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奖励标准本项目采用第三方评审的方式,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拨付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1)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2)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2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3)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奖励40万元;(4)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五、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1—9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10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XX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30•【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两种类别。
广东专利奖,奖励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等工作,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奖每年组织一次。
省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广东省专利奖颁奖会议,对获得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广东专利奖评审、奖励和中国专利奖的推荐等具体工作。
中国专利奖的组织推荐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评审和奖励工作。
评奖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选由省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奖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办公室设在省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广东专利奖分别设立发明类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和发明人奖三个奖项。
发明类专利奖项目为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项目为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奖项目为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简称发明人)。
发明类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设金奖、优秀奖两个等级,发明人奖不设等级。
第八条申报广东专利奖评奖,采用推荐方式,可以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一)省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二)地级以上市专利行政部门;(三)经省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广东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方案办法
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赏专项资本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和标准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赏专项资本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益,加速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依据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本管理方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联合我省实质状况,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赏专项资本 (以下简称专项资本 ),是指由省级财政估算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目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构造,保护创新成就,为创新驱动展开供给支撑的专项资本。
第三条专项资本的管理使用依据要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增强督查的原那么。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厅负责编制落实专项资本估算,审查拨付专项资本,并对资本使用状况进行督查检查,依占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方案组织专项资本绩效评论工作,视状况对专项资本实行要评论论或引入第三方评论。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本的使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本分派使用方案,并对专项资本使用及工程实行状况进行督查检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工程实行和资本使用单位展开专项资本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余评论工作。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详细工程资本,对省级专项资本使用状况进行督查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余评论工作。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介绍工程,检查工程实行状况和专项资本使用状况,实时反应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余评论工作。
第八条工程实行和资本使用单位应该依占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本推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展开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论工作。
第三章扶助范围和分派方法第九条扶助范围〔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本按要素法分派到各地市,与地级以上市专利资助资本归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全省已获取受权的 PCT 国际专利,其申请和受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花费。
广东省专利资助政策
广东省各地专利资助政策一、广州市(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4,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850元/件。
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
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80,000元。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专利资助标准(元/件)(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的,分两次给予资助,第一次:维持6年的,资助1,800元/件;第二次:维持7~9年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维持7年的资助1,500元/件,维持8年的资助3,000元/件,维持9年的资助4,500元/件。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30,000元。
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
天河区:1、首次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给予 2,000 元/件的一次性奖励;2、本年度不低于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的部分给予 500 元/件的奖励;3、本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两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平均数的增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增量在 10 件以下(含10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 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增量在 11-50 件(含50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 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增量在 51 件(含51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照 8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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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粤府令第202号)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X年7月21日广东省级政府第十二届
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X年8月27日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
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由省级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
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
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