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教师劳务案例分析: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教师劳务案例分析: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某镇中学历史课教师李某在聘用中因历史课教师超员落聘。
学校想让李某到该镇中心小学任教,而李某不愿意去,学校便对李某做出辞退处理决定。
李某认为聘用不公,想通过法律讨个公道。
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人和教师聘用制的全面推行,类似上述案例中教师和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将会不断出现。
那么,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教师可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解决在聘用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呢?一、调解,即申请由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教育部、人事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5条指出:''''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由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该调解委员会一般设在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内。
二、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教育部、人事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5条指出,教师与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经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设在当地人事局)。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和学校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教师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依法行政知识竞赛练习题及答案试题三
依法行政知识竞赛练习题及答案试题三D、某县公安局3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C )A、推进综合执法试点B、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D、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3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 C )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注重政绩D、高效便民40、建立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 C )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A、3B、2C、5D、1二、多项选择题41、以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有:(ABCD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42、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AD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4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BC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44、下列不得查封、扣押的有(ABD )A、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B、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C、公民近亲属的生活必需品45、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CD )。
A、上级行政机关B、社会公众C、金融机构D、当事人46、行政机关不得在(BCD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A、工作日B、夜间C、法定节日D、法定假日47、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ABC )。
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不拆除B、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48、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CD )。
A、罚款B、处罚C、加处的罚款D、滞纳金49、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有(BCD )。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二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答案】B【解析】A项考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类型。
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本项行为要件不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要件,A项构成侵权,不选。
B项考查辅助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
依据《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故意才构成侵权。
B项未构成侵权,应选。
C项考查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
C项构成侵权,不选。
D项考查辅助行为的侵权。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D项构成侵权,不选。
2.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答案】C【考点】清朝会审制度【解析】选项A错误。
2023年依法行政知识竞赛练习题及答案试题三
依法行政知识竞赛练习题及答案试题三(3)B、叶某C、某县公安局和治安联防大队D、某县公安局38、根据《国务院有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纲要》,下列不属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内容旳是( C )A、推进综合执法试点B、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合适下移执法重心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D、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旳行政执法体制39、根据《国务院有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旳基本规定旳是( C )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重视政绩D、高效便民40、建立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 C )年清理一次,清理成果要向社会公布。
A、3B、2C、5D、1二、多选题41、如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旳种类旳有:( ABCD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42、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旳行政强制措施有:( AD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4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旳行政强制措施有:( BC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44、下列不得查封、扣押旳有( ABD )A、公民个人旳生活必需品B、公民所扶养家眷旳生活必需品C、公民近亲属旳生活必需品45、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旳,应当及时告知( CD )。
A、上级行政机关B、社会公众C、金融机构D、当事人46、行政机关不得在( BCD )实行行政强制执行。
不过,状况紧急旳除外。
A、工作日B、夜间C、法定节日D、法定假日47、对违法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旳条件包括:( ABC )。
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旳不拆除B、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48、当事人采用补救措施旳,可以减免( CD )。
诉讼(仲裁)风险告知书2
诉讼/仲裁风险告知书附2当事人:现将援助案件在仲裁、诉讼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
诉讼请求特别是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二、迟延交纳诉讼、鉴定等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不利后果。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
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诉讼,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未能提交己方证据,当事人也面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准许外,向审理机构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除外),否则会导致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五、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律师对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应在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预交费用和提供相关材料,未遵守规定而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的例子
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的例子职工xx因休息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xx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xx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交纳诉讼费,xx 没有立即向法院起诉。
正在犹豫不决时,xx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材料。
xx想:既行政复议不收费,何不去试一试呢?接到xx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某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xx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要分析为什么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受理xx的行政复议申请,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
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
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怎么办如果发生行政争议,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递交起诉状,有的人民法院可能会不受理行政案件,那么,如果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怎么办?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重要是看它的政治性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即它的性质是政治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例如,强制服兵役的行为就是一个法律行为,而不是政治问题,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服,都不得直接地或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是说,法院就不得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法单选
单选(2013年)76.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合法行政的要求。
选项A不违反。
《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选项B违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选项C违反。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选项D不违反。
《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77.权责一致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A.行政机关有权力必有责任B.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C.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D.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权责一致的要求。
选项A、C、D正确。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另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选项B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只能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不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能否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能否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劳动纠纷频发,一些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冲突成为一种常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仲裁成为处理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法律途径,但是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原审仲裁委员会申请重新审理,但是这种要求会被拒绝的。
如果仍然不能达成妥善解决,又不能履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能否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起诉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起诉劳动仲裁裁决要么是起诉使用单位,要么是起诉劳动行政部门,而不是起诉仲裁委员会。
因为仲裁委员会只是一个仲裁机构,它的职责是处理纠纷,作出裁决,而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因此起诉仲裁委员会的确不太合理。
但是,在某些极特殊的情况下,起诉仲裁委员会可行。
比如说,如果仲裁委员会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导致仲裁裁决存在明显的错误或违背法律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要求将仲裁裁决撤回,重新进行仲裁。
但是,这种情况非常罕见,需要将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调查,否则会降低诉讼的胜算,还会增加起诉的难度。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是,在起诉单位或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可以采取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将仲裁委员会列为附带被告,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对仲裁裁决进行适当的审查和讨论,从而达到更为公正的结果。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应该直接起诉仲裁委员会,除非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否则将大大增加起诉的难度。
但是,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单位或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采取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让仲裁委员会作为附带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审查和讨论。
这样做既可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行政复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原审仲裁委员会申请重审,但是这种要求经常会被拒绝。
教育仲裁制度
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韩德利摘要:随着教育纠纷的日渐增多,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高校与学生的纠纷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学界对教育纠纷的救济方式也各抒己见。
现行法律设计的救济制度在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过程中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在高等教育领域建构教育仲裁制度。
它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地疏导、化解和处理各种教育纠纷,为大学生的权利救济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关键词:教育纠纷权利救济教育仲裁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纠纷从隐性、内在性走向显性、外在化。
而教育纠纷在高等教育领域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三大类:一是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包括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二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包括违纪处分、学历或学位证书颁发、成绩评定等;三是教师因教学管理或教育管理行为与学生产生的教育纠纷。
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自1999年田永一案①以来,大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案件性质纷繁复杂。
这些鲜活的案件不仅让实务界应接不暇,令新闻媒体热议纷纷,更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切。
纵观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笔者认为无外乎存在三种纠纷:第一种是民事纠纷,表现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因校方提供的学生受教育过程中所需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设施不足导致的侵权等引起的纠纷;第二种是行政纠纷,表现为高校在日常管理、处分惩戒方面行使行政权力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包括作息管理、学籍管理、评优评先、违纪处分、颁发毕业证书、派遣证书等决定引起的纠纷。
但是这类纠纷没有直接涉及到高校教学研究专业知识领域;第三种是学术纠纷,表现为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学术权力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成绩评定纠纷、学位论文判定纠纷、学位授予纠纷等。
然而,我国当前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健全,无论从立法规制上,还是在权利救济实践上都凸显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使很多案件的解决令人扼腕,导致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引言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释义]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制定的目的和根据的概括。
1、制定本解释的基本目的。
从引言部分的表述看,本解释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
该法共有十一章七十五条。
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1980年以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八十年代初期,人民法院才开始受理行政案件。
在1987年研究起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得不够成熟,还缺乏行政审判的经验。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的规定比较原则,不能完全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
1991年6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共有l15条。
该意见对《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应当说,这些规定在贯彻《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有的规定已经过时,有的不能满足贯彻《行政诉讼法》的需要,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重新作出解释。
因此,从199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着手修改《贯彻意见》,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草拟了《解释》。
在多方征求意见和经过反复研讨的基础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翌年3月8日公布了该解释,并确定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将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产生重要的作用。
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
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在中国,常见的三大纠纷是劳动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三种纠纷,对于维护人民权益、平等保障公共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现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也扮演了关键角色。
本篇文章将分别就这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进行浅谈。
一、劳动争议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劳动争议是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发生纠纷而产生的一种纠纷。
在我们的国家中,造成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如欠薪、解雇补偿、工伤赔偿等等。
针对这些纠纷,中国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
当劳动纠纷发生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这些方式无法解决争议,那么就可以选择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
对于劳动争议的行政正当程序,包括了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立案、调解、仲裁、作出裁决等环节。
劳动争议的司法裁判则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受理、调查、庭审、判决等程序。
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司法裁判通常会比较迅速得出结果。
然而,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和法院经常会面临时间紧迫、案件复杂、法律适用法等困难。
因此,更好的人力资源配置以及诉讼流程的优化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复议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条件,请求行政机关改正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而行政复议主要由市级以上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
对于行政复议机构,它们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提出申请的人提出的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复议要求进行处理。
对于行政复议的实际操作,一般是由复议机构受理人起草文件、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发出最终复议决定等。
2020一级建造师法规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考点精讲
0分
4 分(2 单+1 多) 1 分(1 单)
0分Βιβλιοθήκη 和法律解决途径1Z308020 民 事 诉 5 分(3 单+1 多) 6 分(2 单+2 多) 4 分(2 单+1 多) 4 分(2 单+1 多) 8 分(4 单+2 多)
讼制度
1Z308030 仲裁制度 4 分(2 单+1 多) 5 分(3 单+1 多) 4 分(2 单+1 多) 5 分(3 单+1 多) 2 分(2 单)
证据、诉讼时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其中,诉讼程序又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节仲裁制度,重点讲解仲裁程序和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包括仲裁三大基本制度、仲裁协
议、效力、仲裁庭、仲裁程序等内容。
第四节调解与和解,重点讲解不同种类的调解机制和不同程序中的和解制度。
第五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重点讲解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方面内容。
1Z308040 调 解 与
和解制度
2 分(1) 4 分(2 单+1 多) 3 分(1 单+1 多) 6 分(2 单+2 多)
0分
1Z308050 行 政 强
制、行政复议和行 4 分(2 单+1 多) 3 分(1 单+1 多) 3 分(1 单+1 多) 2 分(1 多) 2 分(2 单)
政诉讼制度
共5节
要能联想到现实场景中,切忌死记硬背。学好第八章,一定要多做题,理解考试的常见陷阱设置
与重难点区分。
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重点讲解纠纷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
诉讼和仲裁,而诉讼又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
Whil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页眉可删)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一、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
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二、相关规定1、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释行政复议法第8条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选择性必修2第三十四课课时1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4.甲与乙发生债务纠纷,甲试图通过和解、调解等多种途径加以解决,最 身的 权益。
易错矫正
1.甲乙之间的邻里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乙需赔偿 甲500元,但乙拒不履行,甲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
纠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但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 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①周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因未明确价格产生的争议——民事诉讼
②赵某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被单位辞退产生争议——行政诉讼
③张某某因在小区门口违章停车被交警处罚不服——民事诉讼
④仇某因发布诋毁戍边英雄官兵言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诉讼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周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因未明确价格产生的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①正确。 “仇某发布诋毁戍边英雄官兵言论”属于犯罪行为,被检察机关提起 公诉属于刑事诉讼,④正确。 “赵某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被单位辞退产生争议”属于民事诉讼,② 错误。 交警是行政执法部门,“张某某因在小区门口违章停车被交警处罚不 服”属于行政诉讼,③错误。
(3)特点 ①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 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 醒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有哪些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有哪些在行政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会进行受理。
也有一些行政诉讼的相关案件法院是不受案的。
具体分几个方面,我为您整理好了,给您进行参考。
:《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一批绝对不能进入其受案范围的案件。
这些案件之所以不能进入受案范围,无非是由于缺少了受案标准中所要求的某一个或几个要件。
当然,除了《行政诉讼法》所明确排除的这些案件,还有一些案件由于不属于行政行为,当然也不具有可诉性。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不予受理的:国家行为不可诉这里指的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不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包括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宣告紧急状态的行为、实施戒严的行为、宣布总动员的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立概念,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不具备特定性的要件,只有经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才可能对特定对象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实际影响,因此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
但是,当事人如果起诉了一个行政行为,同时认为这个行为的依据是属于规章以下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
内部行为不可诉内部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谓内部行为,包括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前者如行政机关对其下属机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的行为,或对下属机构的权力加以配置、划定、调整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函件往来的行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对人事关系的处理,如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对内部行为不应作过于宽泛的理解,不能把一切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内部行为。
尤其是对个人实施的内部行为,主要应从人事关系的层面上来理解,对于非人事关系的其他处理不应视为内部行为。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在个别案件中,虽然行政机关的行为完全符合作为一个行政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仍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就是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行政诉讼法判断题..
行政诉讼法判断题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A、对B、错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A)A、对B、错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A、对B、错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B)A、对B、错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A)A、对B、错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没收财物不服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A)A、对B、错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扣押、冻结不服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A)A、对B、错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不服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A)A、对B、错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A)A、对B、错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A)A、对B、错1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A)A、对B、错1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A)A、对B、错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交行为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B)A、对B、错1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防行为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B)A、对B、错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发布行政法规、规章行为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B)A、对B、错1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为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B)A、对B、错1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B)A、对B、错1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B)A、对B、错19、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B)A、对B、错20、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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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仲裁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情简介罗某,男,出生于1940年4月8日,现年已达72周岁,从2006年起,被市某棉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雇请从事棉花打包工作,2011年11月21日,在打包时不慎左小手指被打包机打伤。
二、申请仲裁2012年3月26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棉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工作人员介绍了相关法律、政策,认为罗某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后从事劳务工作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对象,但罗某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即向罗某出具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了相关理由。
三、提起行政诉讼罗某对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行政庭起诉,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要求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劳动关系的认定。
四、案件分析因原告罗某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3月3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天劳人仲不字[2012]3号),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撤销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重新作出劳动关系认定一案,被告作为诉讼答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如下: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关于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由于原告已72周岁,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其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仲裁决定也并非答辩人作出。
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行政诉讼受理此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2010]第5号令)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显然,本案的原告认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结论由答辩人作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显而易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之一,尽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但由于仲裁案件的处理不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所以,仲裁委员会作出任何仲裁结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也并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并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要求答辩人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重新作出劳动关系的认定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不应以行政诉讼受理此案,只能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至于如何判决,是另一个法律问题。
至目前为止,人民法院已要求原告申请撤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