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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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仲裁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情简介罗某,男,出生于1940年4月8日,现年已达72周岁,从2006年起,被市某棉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雇请从事棉花打包工作,2011年11月21日,在打包时不慎左小手指被打包机打伤。
二、申请仲裁2012年3月26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棉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工作人员介绍了相关法律、政策,认为罗某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后从事劳务工作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对象,但罗某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即向罗某出具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了相关理由。三、提起行政诉讼罗某对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行政庭起诉,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要求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四、案件分析因原告罗某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3月3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天劳人仲不字[2012]3号),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撤销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重新作出劳动关系认定一案,被告作为诉讼答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如下: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相关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由于原告已72周岁,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其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仲裁决定也并非答辩人作出。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行政诉讼受理此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2010]第5号令)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显然,本案的原告认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结论由答辩人作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显而易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之一,尽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但由于仲裁案件的处理不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所以,仲裁委员会作出任何仲裁结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也并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另外,《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并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要求答辩人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重新作出劳动关系的认定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以行政诉讼受理此案,只能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至于如何判决,是另一个法律问题。至目前为止,人民法院已要求原告申请撤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