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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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基数是怎么计算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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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基数是怎么计算的xx工资总额基数是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中确定的工资总额或挂钩浮动的工资起点。

采用方式工资总额基数指核定的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工资总额基数。

下面让我来告诉大家工资总额基数计算,希望能帮到你。

工资总额基数计算资总额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

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 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 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 奖金,包括:1生产任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 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通常有两种常见情况:
一、以月薪为基础的计算基数:
在以月薪为基础的情况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根据员工的月薪计算的。

通常情况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于员工的月薪除以月工作天数再除
以每天的工作小时数。

公式如下: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薪/月工作天数/每天工作小时数
这意味着,小李的每个加班小时,他将会获得57元的加班工资。

二、以小时工资为基础的计算基数:
在以小时工资为基础的情况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根据员工的小时
工资计算的。

通常情况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于员工的小时工资。

公式
如下: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小时工资
例如,小王的小时工资为20元,那么小王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0
元/小时。

这意味着,小王的每个加班小时,他将会获得20元的加班工资。

总而言之,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根据员工的月薪或小时工资来确定的。

在以月薪为基础的情况下,计算基数等于月薪除以月工作天数再除以
每天的工作小时数;在以小时工资为基础的情况下,计算基数等于小时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病假是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工作而请假的情况。

在中国,病假是合法的,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病假工资。

但是,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并不是所有人都清楚。

本文将详细介绍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一、什么是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是指在员工因疾病或非工伤原因无法工作时,雇主需要支付的工资。

这是一个法律规定,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病假工资。

二、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本原则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员工的平均日工资。

2.病假工资的支付期限应该是员工请病假期间的工作日。

3.病假工资应该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如果雇主支付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差额。

三、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按照月工资计算和按照小时工资计算。

1.按照月工资计算如果员工的工资是按照月份支付的,那么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病假工资=员工月工资÷当月工作日数×请假期间工作日数例如,员工的月工资是6000元,当月工作日数是22天,病假期间工作日数是10天,那么病假工资=6000÷22×10=2727.27元。

2.按照小时工资计算如果员工的工资是按照小时支付的,那么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病假工资=员工小时工资×请假期间工作小时数例如,员工的小时工资是30元,病假期间工作小时数是80小时,那么病假工资=30×80=2400元。

四、病假工资的注意事项1.员工应该在请假前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

2.员工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雇主提供病假证明,如果员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雇主有权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3.如果员工的病假期间超过了规定的时间,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员工因工伤而请假,雇主应该支付工伤假工资,工伤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和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相同。

总之,病假工资是员工的合法权利,雇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员工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现雇主未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应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工资计算基数_你真明白几个

工资计算基数_你真明白几个

工资计算基数,你真明白几个?周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加班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些林林总总的费用都与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有关,可是别离有不同的计算口径。

本期咱们通过一个模拟案例,为你汇总劳动关系中各类各样的基数计算题。

2008年7月,小张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某公司任职,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劳动合同约定每一个月工资2500元,另外每一个月有固定发放的交通、伙食补助500元。

2009年7月,小张取得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3000元。

2010年1月起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调整为2800元,加上交通、伙食补助每一个月实际发放3300元。

2010年元旦小张加班一天。

1月小张取得一次性奖金2500元。

2010年5月,小张再次取得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000元。

2010年5月31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小张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一致,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昔时小张未休年休假。

那么,小张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加班费基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代通知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应当如何计算呢?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依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依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依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依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按时,其缴费基数按本地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本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肯定。

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

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每一年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将依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所以每一年2月-3月单位将与每位员工就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签字确认。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愿意支付或足额支付加班费。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加班费纠纷同样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希望能帮到你。

1.《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5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的是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不是假期工资计算原则。

3.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

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从高原则确定。

5.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工资都未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性收入的70%确定。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内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湖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湖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湖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算定方法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

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4天和166.7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工资总额基数的计算方法

工资总额基数的计算方法

工资总额基数的计算方法我国企业工资管理实际,以继承性、差异性和统一性相结合、倾向性、中国化为四大界定原则,对工资及其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重新进行界定。

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工资总额基数计算,希望能够帮到你。

工资总额基数计算工资总额基数计算按统计局的口径执行。

工资总额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工资总额基数的基本信息工资总额基数是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中确定的工资总额或挂钩浮动的工资起点。

工资总额基数采用方式工资总额基数指核定的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工资总额基数,采用不同的工资基金挂钩和提取方式,工资总额基数的构成内容有所不同。

采用"总挂总提"和"总挂分提"方式,工资总额基数包括各种工资、工资性的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除外)和经常性奖金(特定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除外);采用"分挂分提"方式,工资总额基数包括各种工资和工资性的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除外)。

工资总额基数确定以后,可以此为依据,按照经济效益的增长比例和工资浮动系数,计算工资增长基金。

然而,不论采用何种工资基金挂钩和提取方式,工资总额基数中均不应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这部分工资不应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但是可以按照当年实际支出数计入工资基数基金。

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基数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前提,关系到国家和职工个人双重利益。

因此,确定公平合理的工资总额基数是保证挂钩方案、挂钩政策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应该怎样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呢?一般地说,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历史性原则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要坚持历史观点,在承认挂钩前企业或地区实际执行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在职工实际已得工资收入的水平上,考虑目前可能出现的增资或减资因素后,确定挂钩方案中的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及时效适用

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及时效适用

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及时效适用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及仲裁时效如何适用问题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处所讲的二倍工资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劳动者的正常工资,一部分为惩罚性的赔偿金。

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中已经将二倍工资中赔偿金部分规范表述为“第二倍工资”,可见其性质上也区别于劳动者正常劳动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于是本文在此也统一用“第二倍工资”进行表述。

我们本次要分析讨论的即是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及仲裁时效如何适用问题。

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从国家层面来看,法律对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按照正常理解,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是指“应得工资”。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得工资,而应得工资其实就是劳动者在相应时间段内的全部工资收入,即工资总额。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当劳动者每月工资数额有变化时,第二倍工资通常也会随之变化。

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实务中各地针对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差异性相当大,为大家总结如下:1、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性收入(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双倍工资的具体数额】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The boss is like a tiger, the tiger's butt cannot be touched, and the tiger's butt is not suitable for shoot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怎么确定的1、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工作的第二月起,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具体来说,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什么呢?如果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要收集哪些证据?对于这两个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介绍。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1、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4、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5、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主张双倍工资要收集哪些证据?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应当注意收集如下双倍工资证据:1、涉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江苏)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江苏)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江苏)
一、二倍工资的支付依据
二倍工资的支付依据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工资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劳动者的正常工资,第二部分为惩罚性赔偿金。

我们要分析的是二倍工资中的惩罚性赔偿金是以何标准作为基数。

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顾名思义,二倍工资的正常理解是在正常工资基础上再加一倍,也就是说,这个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跟劳动者当月工资数额是保持一致的。

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劳动者每月工资数额有变化时,工资之外的另外一倍惩罚性赔偿金也通常会随之变化。

按照正常理解,通常工资都是应得工资的概念。

所以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得工资。

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得工资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意思。

三、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口径
(一)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江苏高院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上述应得工资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的全部工资项目的总和,排除非工资收入。

附:各省二倍工资计算基数表:。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法律时效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导读: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规定是在日工资的基础上面除以8。

一些企业为了业务的快速提交,会要求职员在下班之后进行加班。

利用职员下班的时间来进行加班,那么就需要支付加班职员加班费,具体的加班费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定支付即可。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规定是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而且,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江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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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takes are occasional mistakes, but misses are always regre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江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相关内容导读:《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在现在的社会工作中一种很普遍的现象,那么加班工资又是怎么计算的呢?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工资方面的计算标准也在不断地更新。

下面就江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

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

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

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3、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怎样计算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员工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方法

员工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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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想要知道自己在病假期间的工资是多少,那么首先就要晓得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什么,然后再通过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来计算自己应该获得多少的工资。

通常病假工资与职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

要是日后再遇到用人单位在病假期间扣工资的情况,希望你能够勇敢的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工亡+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二倍工资+加班费等项目计算基数一览表

工伤+工亡+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二倍工资+加班费等项目计算基数一览表

工伤+工亡+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二倍工资+加班费等项目计算基数一览表劳动争议中所有项目计算基数汇总(上海市为例)项目工资计算基数法规及案例经济补偿金基本概念: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计算基数为:为应得工资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工会会费,包含各类补贴津贴、奖金、提成,但是应当扣除加班费、报销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杯准。

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或工会会费等。

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缴义务。

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一并予以考虑。

参考案例:(2016)沪01民终12179号参考案例:(2020)辽11民终12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赔偿金基本概念: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计算基数为:为应得工资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工会会费,包含各类补贴津贴、奖金、提成,但是应当扣除加班费、报销费用。

与经济补偿金一致未签劳动合基本概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参考案例:(2020)沪02民终307号: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倡导和谐用工关系的建立,计算同双倍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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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基数,你真明白几个?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加班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些林林总总的费用都与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有关,但是分别有不同的计算口径。

本期我们通过一个模拟案例,为你汇总劳动关系中各种各样的基数计算题。

2008年7月,小张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某公司任职,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另外每月有固定发放的交通、伙食补贴500元。

2009年7月,小张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3000元。

2010年1月起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调整为2800元,加上交通、伙食补贴每月实际发放3300元。

2010年元旦小张加班一天。

1月小张得到一次性奖金2500元。

2010年5月,小张再次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000元。

2010年5月31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小张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当年小张未休年休假。

那么,小张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加班费基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代通知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应当如何计算呢?
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每年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将按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所以每年2月-3月单位将与每位员工就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签字确认。

小张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每月工资为3000元,加上一次性奖金3000元,计算出月平均工资为3250元,这就是小张2010年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目前北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以及3元的大病统筹个人部分,单位承担10%;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为0.2%,单位承担1%。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据此,小张2010年每月社保个人缴费金额为334.5元。

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是指“基本工
资”。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需注意,部分省市对加班费基数计算方法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根据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指出:“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据此,计算小张2010年元旦加班费基数时,尽管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800元,但仍应将每月固定发放的交通、伙食补贴500元也计算在内,但当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500元可剔除,即他的月加班工资基数应为3300元。

月加班工资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基数
根据计算,可以得出小张的日工资基数为151.72元。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小张2010年元旦加班工资为455.17元。

顺便说一下,很多地方规定病事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大致相同,但是计算方法不一样。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经济补偿基数: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说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工资口径包括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2010年5月,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基数呢?小张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三次发放的奖金总共是45455.17元,平均工资为3787.93元,这
就是小张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基数。

按小张在公司工作一年又11个月,应支付小张二个月的经济补偿7575.86元。

代通知金: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据此,2010年5月31日,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为他本人上个月的工资包括一次性奖金5300元。

但需注意,一些地方对此有特别规定,如上海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

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

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可不支付“代通知金”。

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与经济补偿基数不同,要剔除加班工资。

小张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工资包括三次奖金剔除加班费是45000元,平均工资为375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收入为172.41元,这就是计算他未休年休假日工资基数。

小张的全年休假日期是5天。

针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年休假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做出了规定。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小张在公司工作至2009年5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151天÷365天)×5天-0天=2.07天,所以小张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2天计算。

根据规定,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小张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即为375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即每天日工资收入为172.41元,每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为344.82元,小张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2天计算,公司应付68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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