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监察(2018)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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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的意见⽂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颁布⽇期:2018-11-29执⾏⽇期:2018-11-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落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提出以下意见:⼀、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式(⼀)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建⽴健全并落实安全⽣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产⼯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产费⽤提取和使⽤情况;煤矿各⽣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体”的安全⽣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优三减”⼯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员、从业⼈员安全⽣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实⾏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般的B类煤矿,保持⼀定的检查频次,防⽌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推⾏分级监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安全⽣产⼯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进⼀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一通:指通风系统。

实施细则要求煤矿必须建设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畅通,维持矿井内的气候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通风系统应包括主风机、局部风机、风流指示器、通风巷道等设施,确保矿井具备足够的通风能力。

2. 三防:指防火、防灭和防爆。

实施细则要求煤矿必须配备合适的防火、防灭和防爆设备,确保矿井内的火灾和爆炸等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防火设备包括自动喷水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等;防灭设备包括矿灯、救生器等;防爆设备包括防爆电器设备、防爆工具等。

此外,实施细则还包括以下要求:
3. 煤矿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要求,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4. 煤矿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通风系统、防火设备和防爆设备的正常运行。

5.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评价制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6. 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定期检查矿井的通风系统、防火设备和防爆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通过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矿井煤气爆炸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和要求。

具体细则如下:
一、一通:即通风。

要求煤矿建立健全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畅通,保证矿井内空气中的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要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清理矿井内的积水和堆积物,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三防:即防尘、防火、防爆。

要求煤矿采取措施防止煤尘的扩散和积聚,确保矿井内空气中的粉尘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要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

要对矿井内可能存在的瓦斯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不超过爆炸极限。

三、煤矿领导层要加强对“一通三防”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要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要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处理煤矿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以上就是关于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根据不同地区和煤矿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制定更加具体和详细的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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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关于开展煤矿提升运输专项监察的通知

我局关于开展煤矿提升运输专项监察的通知

我局关于开展煤矿提升运输专项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豫煤安监一〔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我局关于开展煤矿提升运输专项监察的通知豫煤安监一〔2018〕59号各煤矿企业,各监察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结合我局201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决定开展煤矿提升运输专项监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时间2018年7月至9月。

二、监察对象及方式各监察分局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对辖区内煤矿开展机电运输专项监察,重点监察生产年限长、运输环节多、设备维修管理水平差、近三年发生过提升运输事故的矿井。

省局印发的2018年监察执法计划中8月份开展的“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专项监察,纳入此次专项监察任务。

三、监察内容(一)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二)矿井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提升运输设备;矿井使用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

(三)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轨道线路铺设及维护检修、运输巷道安全距离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四)斜巷人车、架空乘人装置、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轨道运输机车是否防爆,灯、铃、闸是否齐全可靠,制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五)井下使用的胶带是否阻燃,是否有检测报告,胶带输送机各项保护是否齐全有效。

(六)煤矿提升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业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提升运输管理人员责任、分工是否明确;矿井机电运输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兴旺煤矿“一通三防”文件汇编

兴旺煤矿“一通三防”文件汇编

二0一八年元月(修订)目录关于印发2018年度“一通三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1)关于加强2018年度“一通三防”工作管理的决定 (8)第一章瓦斯治理责任制 (19)第一部分矿领导瓦斯治理责任制 (19)一、矿长 (19)二、矿党委副书记 (20)三、技术负责人 (20)四、工会主席 (22)五、安全副矿长 (22)六、生产副矿长 (23)七、机电副矿长 (24)八、经营副矿长 (24)第二部分科级瓦斯治理责任制 (25)一、通风科长 (25)二、生技科科长 (26)三、地测组组长 (27)四、运输队队长 (27)五、机电科科长 (28)六、安全科科长 (29)七、综合科科长 (30)第三部分各业务部门责任制 (30)第二章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31)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 (31)第二节串联通风 (34)第三节矿井主要通风机 (35)第四节矿井反风 (36)第五节矿井风量分配 (37)第六节通风设施 (44)第七节巷道贯通 (46)第八节局部通风管理 (48)第三章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52)第一节瓦斯检查制度 (52)第二节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55)第三节采掘班队(组)长检查汇报瓦斯制度 (56)第四节排放瓦斯制度 (57)第五节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60)第六节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61)第七节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撤人制度 (63)第八节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63)第九节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64)第十节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 (67)第十一节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73)第十二节盲巷管理 (73)第十三节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规定 (75)第四章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77)第一节综合防尘组织和管理规定 (77)第二节矿井防尘供水系统 (79)第三节矿井防、降尘措施 (80)第四节采煤工作面防尘管理规定 (81)第五节掘进工作面防尘管理规定 (83)第六节转载点喷雾设施及运输大巷防尘管理规定 (84)第七节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管理措施 (84)第八节粉尘测定制度及要求 (86)第九节管理制度 (87)第五章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 (88)第一节一般规定 (88)第二节开采自然倾向性煤层 (90)第三节井下封闭墙 (92)第四节建立自然发火的监测与预测预报制度 (93)第五节火区管理 (94)第六章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95)第一节矿井监测系统维护与操作管理规定 (95)第二节防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数据中断 (104)第七章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106)第一节爆破材料的运输 (106)第二节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 (107)第三节爆炸材料使用管理 (109)第四节井下爆破管理 (110)第五节爆炸材料库管理规定 (118)第八章矿井安全仪器使用管理规定 (122)第一节一般规定 (122)第二节安全仪器维修、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 (123)第三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自救器 (123)第四节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查仪 (124)第五节爆破器 (125)达市兴煤司[2018]9号达州市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8年度“一通三防”工作意见的通知矿属各单位、班组:为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夯实安全基础,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矿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达州市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兴旺煤矿对2018年度“一通三防”工作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执行《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12字方针,以瓦斯综合治理为中心,应抽必抽,能保尽保,区域治理。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5.24•【文号】煤安监技装〔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7起、死亡23人,其中,较大瓦斯事故4起、死亡18人。

特别是4月份以来,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河南能源集团焦煤公司和义煤公司等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相继发生3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

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一些煤矿抽掘采比例失调严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现场管理薄弱,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问题。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提出以下要求:一、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煤矿,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照煤矿事故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调查并严格追究责任;事故煤矿要立即进行专项整改,整改完成并经企业董事长签字后,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再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实时上传数据或人为修改、删除、屏蔽数据的,一律停产整顿。

经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其中,对验收合格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再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存在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安监监察〔2018〕3号

煤安监监察〔2018〕3号

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一、开展时间2018年2月至5月。

二、监察对象重点监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复产复工矿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一)落实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情况。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通风系统是否完整;主通风机、防爆门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情况;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风门风窗等调节风量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供电,是否配备双风机、双电源;高瓦斯突出矿井制定并落实局部通风管理制度情况;高瓦斯突出矿井或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空区密闭情况。

(二)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三)落实防突规定情况。

突出矿井是否具备防突能力,是否按要求设立专门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是否达标,防突设备是否齐全正常;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以及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的,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是否按照区域防突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危险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检验等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煤矿培训92号文

煤矿培训92号文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
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 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 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围发放的,应 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部分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 全培训整治推 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 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 批取消的情况下,为保证培训效果,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增加了煤矿安全培训 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内容,加强对煤矿企业落 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力度,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 七是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条款。
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开展
安全培训。 二是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做到全员培
训、持证上岗。 三是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推进行业自律。 四是严格发证管理,推进考试点建设。 五是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 2018-3号文)
第一部分 有关背景介绍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
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 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自查自改情况及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由省级 主管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督查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督查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督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督查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督查。

第三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高效务求、科学合理和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应当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和难点,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督查组开展。

第六条督查组应当遵循科学态度,严格执行督查计划,公正客观开展工作,确保督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应当对煤矿生产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并根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二章督查范围第八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主要包括煤矿生产许可、矿井安全标准和安全监测检查等内容。

第九条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应当全面覆盖国内各类煤矿企业,重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和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煤矿加强检查。

第十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应当重点关注煤矿生产环节中易发生灾害事故的重点环节,如井下作业、矿井通风、瓦斯治理等。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要求的煤矿,应当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查找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应当注重宣传教育,通过督查结果发布、督查反馈等方式,提高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第三章督查程序第十四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督查的程序包括计划编制、实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环节。

第十五条督查组应当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督查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督查对象是国家级、省级安监系统下属单位的煤矿,督查组应当提前通知被督查单位,准确把握被督查单位的生产情况。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12.07•【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安委办〔2018〕26号)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12月7日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围绕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逐一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系统排查致灾因素和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安全“体检”对象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等6类矿井。

三、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安全“体检”工作在各省级安委会领导下,由省级煤矿安监局牵头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从2018年12月开始,至2019年6月底结束。

(一)确定矿井名单。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照以上6类矿井,于2018年12月25日之前确定安全“体检”矿井名单。

其中“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是指单班下井人数超过800人或井下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达到3个及以上的矿井。

(二)组织煤矿自检自改和督促整改隐患。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于2019年1月31日前组织辖区6类矿井,在已开展的自检自改、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等基础上,聚焦本次“体检”内容,再次开展自检自改和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

一通三防问题整改领导小组红头文件

一通三防问题整改领导小组红头文件

××矿发﹝2020﹞101号××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问题隐患整改领导小组的决定公司各单位: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正常生产建设矿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煤安监一发〔2020〕24号)要求,2020年6月19日至6月21日,由××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牵头,××县能源局配合,聘请通风、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采掘等专业13名煤矿专业专家组成“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和井上、下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县××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共检查出问题隐患62条、建议和意见8条,对此我矿高度重视,立即召开隐患整改工作会议,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

并制订了《××县××矿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问题隐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我矿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为确保整改问题隐患取得实效,特成立问题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如下,具体整改情况如下:一、成立问题隐患整改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矿长XXX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二、整改领导小组职责:组长:负责“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问题隐患整改工作安排布置、全面指挥及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监督各专业认真整改落实。

副组长:负责本专业本系统问题隐患整改工作期间现场指挥、跟踪、随时抽查跟进,监督问题隐患整改工作落实进度情况。

成员:具体负责各项分管问题隐患整改工作方案的落实。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全面进行落实整改和汇总相关资料存档经常深入现场,根据自身职责分管范围进行问题隐患整改工作跟进,力争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煤安监司办〔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情况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8〕8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2018年度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开展情况通报如下:一、开展情况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部署,从2018年2月至5月,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简称“省局”)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取得了较好效果。

截至5月底,全国共发生瓦斯事故6起、死亡22人,同比减少3起、27人,分别下降33.3%和55.1%;没有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同比减少2起、22人;较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5人。

(一)严格监察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截至5月底,全国共开展监察2975矿次、监察矿井2814处,占全国矿井总数的41.2%,完成了突出矿井、复产复工矿井及3年内发生事故矿井全覆盖。

查处一般隐患3.2万条、重大隐患219条,其中移送地方督办166条,实施行政处罚1622次、罚款18723.79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22矿次,停止采掘作业工作面984个,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1792个(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58处,下达执法文书14924份,提请关闭矿井4处。

其中,12个开展异地交流执法的省局共监察矿井61处,查处一般隐患989条、重大隐患6条,实施行政处罚70次、罚款664.1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5处,停止采掘作业面31个,停止使用设备设施13个(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处,下达执法文书146份。

(二)强化组织领导,细化专项监察方案。

各省局认真落实有关要求,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组织研究专项监察各项工作部署,编制专项监察方案,集中专业监察人员,带队开展监察,保障了本地区专项监察顺利实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有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有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有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3.09.26•【文号】煤安监监一字[2003]88号•【施行日期】2003.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有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煤安监监一字[2003]88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60号文件精神,促进国有煤矿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交叉互检方式,对国有煤矿“一通三防”进行了专项监察。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监察的基本情况本次专项监察的范围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检查国有煤矿91个(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73个,国有地方煤矿18个),查出隐患878条(其中: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方面65条,机构和人员方面11条,采掘布局方面14条,通风系统方面134条,瓦斯抽放系统方面19条,安全监控系统方面109条,防突措施方面38条,防尘系统方面102条,防灭火系统方面34条,瓦斯检查方面80条,其他方面272条)。

对查出的隐患,检查组都向相关煤矿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了通报,由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执法文书、煤矿安全监察局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汇总后报国家局。

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基本状况通过近几年开展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和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等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强化执法监察,绝大部分国有煤矿充分认识到“一通三防”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极端重要性,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5.01•【文号】煤安监司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8﹞4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将2018年度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开展情况目前26个省级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省局”)均开展了专项监察,其中山西、吉林和山东等3个省局开展早、力度大、效果好;贵州等12个有异地交流执法任务的省局,6个已完成或正在开展异地交流执法,另外6个已明确异地交流执法安排。

从梳理了解与掌握情况看,专项监察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严格监察执法。

截至2018年3月31日,各省局共监察执法872矿次,查处一般隐患8849项、重大隐患25项(其中山西局13项、山东局3项、陕西局2项、河南局1项、辽宁局1项、湖南局1项、云南局1项、宁夏局3项),共实施行政处罚351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4个,下达执法文书3429份,罚款4239.38万元,停止采掘工作面作业267个,停产整顿矿井17个。

(二)创新方式方法,多措并举促落实。

各省局充分利用2017年煤矿安全“体检”成果,将专项监察工作与重大灾害防治、去产能、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落实。

如山西局在专项监察组织领导上做到“三个到位”(领导到位、方案到位、责任到位),在工作推进中坚持“四个结合”(治标与治本、执法与帮扶、点与面、专项监察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湖南局将专项监察内容扩展细化成85大项、332小项,出台《监察执法必查内容和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和《监察执法分析制度》,明确了18项必查内容、20项必须依上限或高限标准处罚的内容,每次监察完毕后总结执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一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一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安监管传真[2002]21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2.07.12
【实施日期】2002.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管传真[2002]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7月4日和8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富强煤矿(个体煤矿)和黑龙江省鹤岗市鼎盛煤矿(个体煤矿)又相继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伤亡惨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
“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精神,做好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国办发明电[2002]17号文件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特别要重点抓好各类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

2018年煤矿防治水、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紧急通知

2018年煤矿防治水、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紧急通知

2018年煤矿防治水、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紧急通知各县市区煤炭局、各煤矿主体企业:3月28日下午2点30分,位于我省**市**县的**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班入井261人,123人被困井下,目前事故正在抢救过程中。

为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煤矿平稳安全生产,市煤炭工业局决定在全市煤矿立即开展防治水、“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煤炭局要召集辖区所有煤矿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市**事故,并对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做出部署。

二、各县市区煤炭局要立即组织检查组对所有煤矿开展防治水、“一通三防”大检查;对批准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要全面进行井下安全检查;对其他矿井要全面进行排查。

凡发现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维修整顿、私自生产的矿井,立即责令停产停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全市,同时市煤炭工业局组成检查组立即深入各县市区进行检查。

三、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必须做好矿井探放水、“一通三防”等各项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产整顿:1、凡没有按照“长煤局行发〔2009〕286号”文要求编制三维地震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的;没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作业规程的;探放水制度不完善,现场探放水操作不规范,记录不健全的;没有严格执行“有掘必探”的;没有专职探放水队伍的;探放水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2、凡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风量不足的;存在有微风、循环风和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高瓦斯区域矿井没有建立抽放系统和抽放参数不达标的;高瓦斯矿井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上传不正常的。

3、凡重大隐患排查制度不完善、职责不明确、标准不具体准确、执行不到位的。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已经2018年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5月2日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煤矿矿井安监处安全监察员“一通三防”责任制

煤矿矿井安监处安全监察员“一通三防”责任制

煤矿矿井安监处安全监察员“一通三防”责任制
1、在处、科领导的领导下,对分管系统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监察工作负全责。

2、对分管范围内各单位的“一通三防”工程质量、施工措施、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严格查处三违,对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提出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和隐患要立即深入现场进行抢险,做好现场勘察记录,及时汇报并参加分管系统的事故追查分析工作。

5、在“一通三防”隐患处理中,盯现场不空岗、不擅离职守,保证盯现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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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
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8〕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推进201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现将“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提升运输、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建设项目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煤矿安全实际,纳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要通过专项监察,深入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深层次、规律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改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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