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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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登记号:作品登记表
国家版权局制
1994年12月
广西版权局复制
注:①作者一年内在报纸、期刊上发表的一组作品可以进行统一登记,交纳一次登记费。
②对同一作品可以进行补充登记,但只能增补而不能变更原来的内容,并应重新交纳费用。
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广西版权局负责本自治区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为版权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1)登记主体: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个人;广西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广西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3)提供材料:
个人:
⒈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⒉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
⒊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
⒋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⒈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⒉申请书与作品说明;
⒊委托书;
⒋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⒌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⒍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
⒎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⒊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⒈登记后发现有《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⒉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⒊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⒋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六、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七、广西版权局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作品说明书记录要点
一、内容简介(作品主题、中心内容)
二、创作过程
⒈作者身份:
⒉具体过程:创作开始于年,经过次修改,完成于年,共页,共字。
⒊申请目的,作品使用范围:
说明人(签章):
年月日
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
本人于年月日创作完成作品:
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施行办法》,现特向贵局提出作品自愿登记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
广西区版权局:
本单位于年月日(委托他人/由本单位员工)创作完成作品:
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施行办法》,现特向贵局提出作品自愿登记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