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档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档案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和保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全生产培训资料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生产安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生产安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生产安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生产安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生产安全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档案收集和整理的工作制度,明确收集范围、整理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分类收集生产安全档案材料。
第九条企业应确保生产安全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删减、篡改档案材料。
第十条企业应对生产安全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档案材料有序、规范、便于查阅。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档案进行编号、归档。
第三章生产安全档案的利用与保管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生产安全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生产安全档案进行鉴定,确保档案材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生产安全档案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安全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生产安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1、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档案治理方法1根本要求1.1本方法所称的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公司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1.2事故档案治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治理。
1.3事故档案治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展。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均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2职责2.1科技开发部2.1.1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公司办公室关于事故档案治理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治理方法。
2.1.2负责事故档案的业务指导和监视治理。
2.1.3建立完善公司事故档案治理体系。
2.1.4监视检查事故档案的治理状况。
2.1.5统一治理由公司机关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所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所形成的事故档案。
2.1.6乐观开发事故档案信息资源,为安全生产效劳。
2.2安全环保部2.2.1将事故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纳入安全治理工作流程、纳入安全相关制度建设范畴。
2.2.2建立事故档案收集归档的责任制体系。
2.2.3监视检查各单位事故档案的归档状况。
2.3各单位和部门2.3.1贯彻落实公司关于事故档案的治理制度。
2.3.2建立完善本单位事故档案治理体系。
2.3.3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治理、监视、指导。
2.3.4治理由本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所形成的事故档案。
2.4事故调查组2.4.1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2.4.2负责所担当的事故调查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该事故档案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负责。
2.5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其他单位参与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6.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六: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鄂煤监察…2009‟214号)程序》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归档管理。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调查报告);(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1、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工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事故档案管理是对安全事故进行整理、归档和追溯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合规操作。
2. 完整准确:事故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必须准确记录相关信息,并确保资料齐全,不得有任何遗漏。
3. 规范统一:制定统一的事故档案管理标准和程序,确保事故档案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4. 保密性:对于包含敏感信息的事故档案,必须严格保密,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三、管理流程1. 事故档案的建立a.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应立即启动事故档案建立程序,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等相关信息。
b. 负责相关工作人员需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采集相关证据、照片等资料,并保存好作为后续调查与分析的依据。
2. 档案整理与归档a. 事故档案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整理,包括对事故发生前后的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b. 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方便后续查询和追溯。
3. 档案管理与利用a. 事故档案应建立相应的管理系统,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和便捷使用。
b. 相关人员需要积极利用档案进行案例分析、经验总结和安全预防工作。
c. 遵循事故档案保密的原则,对外提供事故档案仅限于经过审批和适当处理的特殊情况下。
四、责任分工1. 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各单位的执行情况。
2. 各单位应设立事故档案管理岗位,专人负责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档案清理和整理。
五、档案的保管1. 应选定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保证其安全与防火措施的合理性,防止事故档案的丢失或损坏。
2. 档案保管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六、违规处罚1. 对于不按照规定建立、整理、归档和保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办法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图纸等;(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调查报告);(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理顺关系、分清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事故档案的移交1、每年____月____日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应把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
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在把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之前,应把每一事故档案整理,编好目录,注明多少件,每件多少负,共有多少页,并按目录顺序装订好。
3、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时,办理移交手续。
拟制档案交接表,列出所交接的档案名称、每个档案的页数,以及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由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清点档案并签名,完成交接。
4、事故档案一般由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局领导作证明人。
5、接收人接收事故档案后,负责档案存放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送交档案局工作。
二、事故档案的查阅使用l、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后,如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提调档案,由申请人先填好《事故档案查阅审批登记表》,送局长审批。
2、提调事故档案,要在登记表中注明提调时间和退还时间,完善管理。
3、事故档案未移交办公守之前,由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查阅或复印,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报局领导审批。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一、目的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记录和管理工作,及时总结、汇报和分析事故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的归档1. 根据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将事故档案分为重大事故档案、较大事故档案和一般事故档案。
2.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机密性,确定合适的存放位置和保密措施。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每起事故的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档案进行编号和登记。
四、档案的内容1. 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责任人、损失情况等。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不得篡改、隐瞒或删除任何信息。
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九源公司事故档案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事故档案管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三、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四、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五、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六、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技术图纸等;(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档案管理规定
事故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二、事故档案管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三、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四、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五、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六、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技术图纸等;十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十四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十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十七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七、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事故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八、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九、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十、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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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的建立1. 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档案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准备工作、事故发生时的记录和处理过程,以及事故后的调查处置情况等内容。
2. 档案应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责任的大小以及地域的不同进行分类备案。
档案的备案工作应由生产安全工作部门负责,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档案的管理1. 生产单位应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整理和归类,做到档案完好无损。
2. 生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人员和设备对档案进行管理。
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工作,不得将档案外借、外泄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四、档案的利用1. 档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留。
过期的档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淘汰或移交给有关部门。
2. 生产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利用档案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相关内容报送给上级部门。
3. 相关机构可以向生产单位申请查阅档案,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所查阅的档案不会被篡改或泄露。
五、档案的销毁1. 档案的销毁必须经过生产单位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 生产单位应制定档案销毁的具体操作规程,确保档案的销毁过程规范、安全。
3. 档案销毁时要进行严格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销毁的档案不会被恢复或滥用。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对生产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2. 生产单位应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并积极改进档案管理工作。
3. 对于严重违反档案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办法一、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安全事故档案的管理,提升公司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安全事故记录和档案管理操作均需按照本办法实施。
三、定义和解释1.安全事故档案:公司内部各种安全事故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汇编和统一管理文件。
2.事故类型:根据事故性质可分为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公共事件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
3.事故等级: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划分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四、档案的编制和管理1.安全事故档案由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编制和管理。
2.事故档案应按照事故类型和等级分类,并按年份存放。
3.每个档案必须包含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事故对公司生产、经济和环境的影响;–调查、处理和分析情况;–相关责任人及处理结果;–事故的处理和修复情况;–重要的安全技术信息和经验教训。
4.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如有修订或补充,应当在原档案上注明并签字。
5.档案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保护,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
五、档案的使用和查询1.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档案的查询和使用。
2.非管理人员查询和使用应经过相应的程序和授权,遵守保密原则和规定。
3.事故档案的查询和使用应当确保原件的安全完整,并且不得随意外借和复制。
4.当事故档案涉及到第三方时,应经过法律程序和得到第三方的同意。
六、违规和补救1.对安全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员和查询人员有违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相应做出公司的处罚决定。
2.对于档案的不实、缺失或遗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纠正,并进行相应的追责和整改。
七、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如有必要,本办法进行补充和修改时,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记录、整理和保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对象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档案的归档和管理1.事故档案的归档管理责任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2.每个事故档案要有唯一编号,并按照事故发生的时间顺序归档。
3.事故档案包括原始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件,需按照文件的种类分类归档。
4.事故档案要放在封存的文件柜中,严禁私自取阅或外借。
5.归档时,需编制事故档案清单,并记录档案的基本信息,方便管理和检索。
四、档案的保存期限1.事故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超过该期限的档案可以鉴定是否需要继续保留,若不需要则进行销毁处理。
2.经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部门要求保留的事故档案除外,该类档案需按照要求进行保留。
五、档案的销毁1.对于保存期限已满、未被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部门要求保留的事故档案,需进行销毁处理。
2.销毁时,需编制销毁清单,并记录销毁的基本信息,确保销毁的档案不再被利用。
3.档案的销毁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进行书面备案。
六、查阅与利用1.事故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制度。
2.档案的查阅和利用需提前书面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3.保密级别较高的事故档案,查阅和利用必须经过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七、责任追究对于事故档案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对于故意毁坏、篡改档案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制定之日起施行,本企业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平安事故档案管理方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2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生产平安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平安事故档案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生产平安事故档案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生产平安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生产平安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平安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局部。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平安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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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
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
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木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第九条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第十条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
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条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十二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
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
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
事故档案在保管一定时期后随同其他档案按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
要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维护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