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分类评级自评级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XX银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办法

XX银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办法

XX银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简称“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体系,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系指根据反洗钱风险监管评估标准,系统持续地监测、分析、识别洗钱风险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防范洗钱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健全性和充分性,从而达到持续性改进反洗钱工作的目标。

第三条各级机构和员工对反洗钱风险自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有权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四条反洗钱风险自评原则上每年1次。

在产品和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内控制度有重大调整或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适时开展反洗钱风险自评。

第五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主体分总行、分行和支行,自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实施。

总行反洗钱风险自评由总行内控合规部牵头组织实施,总行各条线部门负责本条线范围内反洗钱风险的自评。

分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由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行各条线部门负责本条线范围内反洗钱风险的自评。

支行负责本单位反洗钱风险的自评。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制度完善程度主要评估是否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反洗钱风险防控、预警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应反洗钱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评估的重点是制度的完备性、修订的及时性和报备的自觉性。

第七条机制合理性主要评估是否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运作规范顺畅。

重点评估机构设置情况,反洗钱工作体系的运作效率及其规范、合理程度,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的模式和可行度,是否建立对新业务的反洗钱风险研判机制等。

第八条技术保障能力主要评估各业务系统是否完善、运行有效,能够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和效率。

第九条人员与资质情况主要评估反洗钱工作人员数量、学历、专业背景等,以及反洗钱培训、业务能力测试等情况。

反洗钱主管人员有无跨部门的协调权力,以及能否出于反洗钱需要及时获取相应部门或各类应用系统的信息。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五)动态管理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商业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辖内所有营业机构(以下统称商业银行)。

第三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除本办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商业银行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二)客观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对客户的客观评价,必须全方位了解客户特点或其账户、交易属性、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谨慎客观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三)动态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保密原则。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四条指标体系概述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解出以上四类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

第五条风险子项(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评估风险。

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

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商业银行社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

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客户的账户涉嫌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要素和特征,通过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相关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七条指标体系概述本行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第十条洗钱风险评估风险子项。

(二)地域风险子项地域风险评估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

该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1、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

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受联合国制裁国家(地区)。

2、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

(1)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有权部门提示存在高洗钱风险国家。

(2)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被FATF列为不合作国家和地区。

3、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

(1)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我国有关部门以及FATF发布的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

(2)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有权部门提示存在严重犯罪的境内区域。

4、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

(1)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为巴哈马、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群岛、巴拿马、毛里求斯等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洗钱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和评价,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相应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建立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内容描述的详尽性:评价指标体系应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以确保具体可操作性。

2. 风险识别和尽职调查:商业银行应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建立有效的反洗钱风险识别机制。

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审核客户身份的严格程序、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等。

3. 内部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应考核机构内部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4. 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反洗钱监测和报告机制,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监测系统的完善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5. 培训和教育: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评价指标体系应考核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评价方法的确定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价应该基于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因此评价方法的确定至关重要。

1. 考核评价的责任主体: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评价应由专门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

这些部门或委员会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

2. 考核方式的多样性: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评价方法应多样化,既包括日常监督和抽查,也包括定期的综合评估和外部审查。

3. 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价结果应及时公开,以充分保障监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价结果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以确保结果的应用具有实际意义。

1. 考核结果的反馈和整改:商业银行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和整改,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商业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XX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督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风险评估目的:查找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落实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推进反洗钱工作持续发展,有效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构建全面的反洗钱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遏制洗钱行为,防范恐怖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

第三条评估对象为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中级管理层、各机构反洗钱兼职人员、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四条评估工作按照持续性、全面性、谨慎性、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在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由会计运营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配合完成评估工作。

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组长由主管会计条线内控风险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会计运营部的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会计运营部。

各分行成立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在总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的统一部署下完成评估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总行反洗钱评估工作组职责(一)负责审议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的评估方案和评估工作报告。

(二)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三)负责评估工作中争议的最终认定。

(四)其他评估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分行反洗钱评估工作组职责(一)负责配合并实施反洗钱评估方案。

(二)负责根据评估结果督促下辖各机构执行风险应对措施。

(三)其他评估需完成的工作。

第八条会计运营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的部署下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及报告评估工作。

(二)负责调整反洗钱工作策略,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三)负责指导各业务条线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指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综合考虑其所在地域、所办业务、所处行业、所从事职业、客户交易规律等因素,为其划分风险等级,同时予以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范围为我行所有单位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对客户的客观评价,必须全方位了解客户特点或其账户、交易属性,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谨慎客观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二)持续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持续关注客户基本信息及账户变化情况,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1—(三)保密性原则。

各级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结合全行实际,研究制定、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和培训;(三)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检查;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相关系统功能的开发、维护工作。

总行公司、零售、国际等部门负责组织本条线“了解你的客户”工作,配合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

第七条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可按照总行的相关规定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组织本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并做好持续跟进;分行信息技术部协助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客户行业等判断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所必须的关键要素进行筛查、甄别及后续客户风险等级的统一调整等;分行—2—公司、零售、国际等部门应认真实施“了解你的客户”,配合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调整等日常工作。

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加强银行反洗钱业务管理,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包括以下对象:(一)自然人;(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中介机构等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银行在开展反洗钱业务时,应当结合最新的客户信息及资金交易情况,针对性地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时更新客户风险等级。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反洗钱理念,不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加强员工反洗钱培训,强化自身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管理体系,科学规范地开展反洗钱业务,确保反洗钱业务安全、有效、合规。

第六条银行应当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反洗钱知识普及,提高社会各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意识。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原则第七条银行应当依据以下原则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一)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应基于对客户及其交易活动的了解程度,该等级包括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种等级;(二)银行应当采用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多种手段,对客户进行各个风险分类;(三)银行应当受到客户反洗钱的出现,客户出于恶意或疏于缺乏知识转移资产及进行合作等行为的影响。

银行应把控住不同客户类型的风险。

第八条银行应当结合客户性质、知识、政治面貌、财产、财产来源等因素,对客户的风险进行梳理分析,综合评估客户风险。

第九条银行在开立账户或者业务受理前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资产等信息进行调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或者使用现成的客户信息查询数据库进行客户风险评估。

第三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第十条银行应当采取任何预先制定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准确分析客户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在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参考不同客户类型的反洗钱风险因素,采用以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一)高风险客户包括:涉及恐怖主义活动、涉及贪污贿赂犯罪、在税收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在金融诈骗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等情况下的客户;(二)中风险客户包括:退休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私营企业主等;(三)低风险客户包括:国有企业职工、专业人士、普通工人和农民等。

商业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建立覆 盖全业务领域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 (2012)178 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法人金融机构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指引(》的通知(杭银办(2015) 13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业务)是指本行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金融服务。

包括推出新金融产品(业务)、对原有产品(业务)进行更新升级、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产品(业务)洗钱风险,是指本行提供的产品(业务)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 第三条 评估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范围覆盖全行全部(存量与新增)产品(业务)和服务项目,在开发新产品(业务)时必须进行洗钱风险评估;(二)风险为本原则。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资源,对洗钱风险较高的产品(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对洗钱风险较低的产品实行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三)动态调整原则。

根据产品(业务)洗钱风险状况的变化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负领导、监督职能。

第五条高级管理层负责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及流程;负责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的培训、指导及检查;负责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的审核;根据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相关需求,做好有关评估系统建设;第七条产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产品(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风险控制措施;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本部门产品(业务)制度或操作规程中;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根据产品(业务)操作流程、客户对象、推广地域等的变化情况进行持续的评估,若发生重大变化的,则需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根据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资源,对洗钱风险较高的产品(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对洗钱风险较低的产品可实行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真实、动态地掌控客户洗钱风险程度,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高可疑交易识别效率,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控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客户的账户涉嫌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要素和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相关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客户”包括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和单位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门、支行。

第五条客户风险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基本原则。

严格依据本办法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等资料,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业务类型、经营规模,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各类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二)审慎性原则。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各部门、支行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结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标准,客观、严谨地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三)持续性原则。

及时掌握和分析影响客户风险判断的各相关要素的动态变化情况,定期结合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的动态变化情况,适时地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四)信息保密原则。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及评定情况属内部保密信息,全行人员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六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目标:(一)全面、真实、动态地掌控本行客户洗钱风险程度。

通过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程度的合理划分,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和风险控制程度进行全面和持续的了解和控制;(二)预防和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控制洗钱风险。

商业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建立覆盖全业务领域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法人金融机构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办(2015)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业务)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金融服务。

包括推出新金融产品(业务)、对原有产品(业务)进行更新升级、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产品(业务)洗钱风险,是指本行提供的产品(业务)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以下统一称洗钱风险)。

第三条评估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范围覆盖全行全部(存量与新增)产品(业务)和服务项目,在开发新产品(业务)时必须进行洗钱风险评估;(二)风险为本原则。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资源,对洗钱风险较高的产品(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对洗钱风险较低的产品实行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三)动态调整原则。

根据产品(业务)洗钱风险状况的变化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负领导、监督职能。

第五条高级管理层负责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及流程;负责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的培训、指导及检查;负责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的审核;根据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相关需求,做好有关评估系统建设;第七条产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产品(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风险控制措施;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本部门产品(业务)制度或操作规程中;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根据产品(业务)操作流程、客户对象、推广地域等的变化情况进行持续的评估,若发生重大变化的,则需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根据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资源,对洗钱风险较高的产品(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对洗钱风险较低的产品可实行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我行反洗钱政策,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客观评价各机构反洗钱工作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山东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对我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和总体评价,切实体现“风险为本”的政策导向,及时发现工作薄弱环节,督导各分支机构不断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是指为促进辖内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奖罚的综合考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反— 1 —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评价工作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采取逐级评价,评价对象为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反洗钱考核评价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反洗钱日常履职、检查、考核、评价、完善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本行有关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办法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年度评价情况、反洗钱系统数据统计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统计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分支机构年度反洗钱工作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章评价原则及方式第十条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应遵循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

考核评价覆盖考评对象的所有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2、公正性原则。

考核评价做到规范操作,责任明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有效性原则。

银行反洗钱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

银行反洗钱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

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 号)、《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农发银发〔2011〕216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通过全面收集、整理客户信息,综合分析客户特点及其业务、资金交易等因素,对其可能涉嫌的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风险划分等级,同时予以持续关注、适时调整,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目标是指导各级机构对客户涉嫌洗钱风险进行评级,并依据评级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象为在银行(以下简称xx)开立结算账户的所有客户。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工作职责。

(一)总行财务会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标准;2.负责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培训、检查和监督;3.负责提出相关业务系统建设需求。

(二)总行客户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工作职责。

1.督促本条线及时、准确完成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2.督促本条线持续跟踪和了解客户交易特征、交易对手、交易动向及经营变化等情况,及时准确收集客户及其交易信息;3.督促本条线在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三)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反洗钱管理系统的升级和改造工作;2.负责反洗钱管理系统的维护、数据调整和备份等工作。

(四)总行营运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总行与反洗钱工作监管部门、总行与各分支行反洗钱管理系统的网络畅通;2.负责反洗钱管理系统运行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省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工作职责。

结合本辖区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内机构做好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银行反洗钱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

银行反洗钱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

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 号)、《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农发银发〔2011〕216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通过全面收集、整理客户信息,综合分析客户特点及其业务、资金交易等因素,对其可能涉嫌的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风险划分等级,同时予以持续关注、适时调整,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目标是指导各级机构对客户涉嫌洗钱风险进行评级,并依据评级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象为在银行(以下简称xx)开立结算账户的所有客户。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工作职责。

(一)总行财务会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标准;2.负责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培训、检查和监督;3.负责提出相关业务系统建设需求。

(二)总行客户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工作职责。

1.督促本条线及时、准确完成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2.督促本条线持续跟踪和了解客户交易特征、交易对手、交易动向及经营变化等情况,及时准确收集客户及其交易信息;3.督促本条线在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三)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反洗钱管理系统的升级和改造工作;2.负责反洗钱管理系统的维护、数据调整和备份等工作。

(四)总行营运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总行与反洗钱工作监管部门、总行与各分支行反洗钱管理系统的网络畅通;2.负责反洗钱管理系统运行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省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工作职责。

结合本辖区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内机构做好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商业银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行反洗钱风险口评估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洗钱风险口评估是对本行控制洗钱风险能力进行的定性定量评价。

反洗钱风险口评估有利于建立口主管理、口我约束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持续改进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为本原则。

评估应当动态反应本行反洗钱风险变动情况、本行反洗钱合规管理及风控体系建设情况、本行面对风险变动的应对情况;二、一致性原则。

评估标准应清晰客观、评估流程可操作性强,以确保每一次评估及结果对于后续工作产生约束力,后续评估如与本次评估的评估思想、评级尺度、审核标准等有不一致的,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被确定为新的范例;三、适当性原则。

评估是基于现有反洗钱监管资料进行的,并非完全跟踪或复制本行反洗钱现状,具有相对局限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以防第三方不当使用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以防公众不恰当理解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以防公众的不当理解对本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条反洗钱风险口评估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及其他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风险口评估工作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由反洗钱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反洗钱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促进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

第二章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指标及具体内容第六条反洗钱风险口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进行,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从环境、产品/客户、控制、沟通四个方面进行评分定级,具体分值及组成如下:1、环境(28分)。

包括组织架构(17分)、内控制度(9分)、合规文化(2 分);2、产品/客户(24分)。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金融机构有效识别、评估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有效监测和防范风险,从而有效提高反洗钱工作实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是指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金融业务发展与反洗钱工作匹配程度,对本机构应对反洗钱风险能力所进行测试评估。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反洗钱工作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各级机构负责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评估的监督管理,监管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开展反行钱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市辖区各级金融机构。

第二章风险评估方法与内容第五条反洗钱风险评估主要采取指标评估法与量化数据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通过设定主观指标评价标准,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同时结合统计洗钱风险相关性较高数据的相关性分析,确定风险监测和防范的重点。

第六条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产品/客户、控制、沟通、调整五大类指标,各类指标分值及权重设置详见《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自评标准项目表》(随文下发电子数据)。

(一)环境:包括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合规文化三个方面。

(二)产品/客户:包括金融机构细分市场风险、风险识别与测量、风险管理。

(三)控制:包括身份识别、记录保存、交易分析和报告、系统支持和自主管理。

(四)沟通:包括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

(五)调整:包括工作成果等内容的加分项和行政处罚等内容的减分项。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工作中要态度端正,不回避、不隐瞒存在的问题,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提供评估数据和信息资料。

第三章评估流程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本机构风险评估工作,负责与人民银行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及反馈工作信息。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评估指标进行分析与解读,规范数据资料报送标准、口径和时间,形成统一的《评估资料数据一览表》(详见附件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反洗钱分类评级自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自评工作,合理配置管理资源,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根据《反洗钱法》、《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分类评级是指以反洗钱档案为依托,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按本办法对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自评价,确定相应等级。

第二章评级指标及方法
第三条评级指标包括设计指标、执行指标和检验指标。

(一)设计指标:主要评价本行洗钱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机制运作等情况,包括制度完善程度、机制合理性、技术保障能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等内容。

(二)执行指标:主要评价本行反洗钱义务履行、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管理措施、自主风险管控能力等情况,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
5 /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