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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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85252092
无线寻呼系统(8525.1090仅指无线寻呼系统基地)
10
85172100
传真机
11
84701000
84702100
84702900
电子计算器
12
84691100
84691200
84692000
84693000
文字处理器
打字机
13
85281210
85281291
85281292
85281293
(五)
金属制品设备
1
84794000
捻股机
2
84794000
成绳机
(六)
主要配套设备
1
84196019
制氧机
每小时10000立米以下
2
84145990
高炉风机
AV80以下
二十一
包装机械
1
84418090
模切机
圆压平生产速度4000张/小时以下;平压平生产速度7000张/小时以下
2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生产线
牙轮钻机
2
84305020
电铲
10立米以下
3
87041030
电动轮汽车
105吨以下
4
破碎机
84742090
(1)旋回破碎机
直径1600mm以下
84742090
(2)圆锥破碎机
直径2100mm c gh
5
球磨机
直径3米以下
6
转炉
30吨及以下
7
电炉
30吨及以下
8
84741000
浮选机
30立方米以下
9
84741000

外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调整-涉及20类商品-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外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调整-涉及20类商品-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外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调整涉及20类商品-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本网讯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调整后,包括电视机在内容的20类商品的相应税则号列产品,从9月10日起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的。

调整的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和其他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

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

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一、国家的优惠政策: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

6、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署税发[2012]493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8日署税发[2012]49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12年第83号公告,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并规定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详见该公告附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鼓励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目录调整前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

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三、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 [1999]791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函[2012]107号)规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应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规定

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规定

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规定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6篇8次地方法规1篇1次法学文献1篇1次)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财税(1999)273号

财税(1999)2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 1999-11-02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财税[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发布日期:2007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的“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9号--关于公布调整<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25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2000年9月7日财税〔20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即2000年10月1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二、200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9月30日前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0月1日以后进口的一律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附件2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
(2007年调整)
1.本目录不含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按合同随项目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2.对“生产线”及“成套设备”内含的本目录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则按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0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应分别归类。

3.凡本目录中未注明“全税号”的,即仅指该类中的列名商品。

4.本目录所列商品的税则号列,如个别商品发生归类问题,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商海关总署调整。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需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标 签】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颁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文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发文日期】2012-12-24【实施时间】2012-12-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鼓励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统筹兼顾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变化,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2年目录》详见附件。

二、《2012年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为保证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3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

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时间:1999-11-22文号:[1999]791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悦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l),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一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附件1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序号商品名称2008年版税则号列备注1 电视机8528.4910、8528.4990 8528.5910、8528.5990 8528.6910、8528.6990 8528.7110、8528.7180 8528.7190、8528.7211 8528.7212、8528.7219 8528.7221、8528.7222 8528.7229、8528.7231 8528.7232、8528.7239 8528.7291、8528.7292 8258.7299、8528.73002 摄像机8525.8012、8525.8013 8525.8032、8525.80338525.80393 录像机8521.1011、8521.1019 8521.9011、8521.9012 8521.9019、8521.90904 放像机8521.1020、8521.9011 8521.9012、8521.90198521.90905 音响设备8518.1000、8518.2100 8518.2200、8518.2900 8518.4000、8518.5000 8519.2000、8519.3000 8519.8111、8519.8112 8519.8121、8519.8119 8519.8129、8519.8139 8519.8910、8519.8990 8527.1200、8527.1300 8527.1900、8527.2100 8527.2900、8527.9100 8527.9200、8527.99006 空调器8415.1010、8415.10218415.1022、8415.20008415.8110、8415.81208415.8210、8415.8220不包括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的定义:1.指具有控制系统、空气处理系统和空气分配系统的空调。

其主要形式有风8415.8300 机盘管式空调和风道式空调;2.对于难以判断是否为中央空调,可按其制冷量作为判断标准,即制冷量在10万大卡以上的,可作为中央空调处理。

四部委: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四部委: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中存在事故隐患的 , 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 ; 对
要责令其停止 ( 三) 新建住 宅区和住宅建筑 内的地下通信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冒险组织施工的 , 并依法查处 ; 对 以整合 、 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 道、 配线管网、 电信间 、 设备 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 施工 , 产, 以及 故意拖 延 工期 、 未 在规 定期 限内实施 改 造 的 宅 区及 住宅 建 筑 同步建 设 、 同步验 收 。
《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 下称《 规定》 ) 。
此次新增条 目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此前在
《 规定》 指 出, 建设单位不得规避招标 、 虚假招 相关专项政策项下 已恢复征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
3 9
2 . 9 %。近 1 0 年来 , 年 度 实用 新型 专利 权 的无 备 ,包括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天然气管道输送设备 增长 4
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藕 和 《 住 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 在竞标 时 , 不 得删 减 。 宅 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 价 , 收规范》 两项 国家标准 已于近 日发布 ,并定于 2 0 1 3 《 规定》 强调 , 项 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 应当公正 、 独立、 自主地开展 年4 月 1日起实施。标准主要规定了以下强制性要 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
标 、限制 或者 排斥潜 在 招标 人 、非法 转包 或违 规分
包, 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 要落实煤矿建设 项 目设计规范要求 , 承接高瓦斯 、 煤与瓦斯突 出、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复 杂 和极 复 杂矿 井 建 设 项 目的设 计 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光纤到 户建设 强制性 国家标准 4 月 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调整)(word版)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调整)(word版)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1、本目录不含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2、对“生产线”及“成套设备”内含的本目录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1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应分别归类。

本目录列名的“…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的全部设备,无论成套或单独进口其中某一台,都受本目录限制。

3、凡本目录中未注明“所有税号”的,即仅指该类中的列名商品。

4、未列入本目录的商品,但其他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应照章征税。

5、本目录所列商品的税则号列,如与海关商品归类的原则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商海关总署关税司调整。

6、本目录对所列商品的行业分类,主要为查找方便。

在实际执行中,进口本目录中的列名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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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
目录商品税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
录商品税号
来源:作者:日期:08-09-02
2008年第65号公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列有关商品的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和经批准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

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

四、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五、自2008年9月10日起,《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rar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rar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rar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序号商品名称 2008年版税则号列备注
1 电视机、8528..5910、8528..6910、8528..7110、8528..7190、8528..7212、8528..7221、8528..7229、8528..7232、8528..7291、
8528..7299、
2 摄像机、8525..8032、8525..8039
3 录像机、8521..9011、8521..9019、
4 放像机、8521..9012、8521..9090
5 音响设备、8518..2200、8518..4000、8518..2000、8519..8111、8519..8121、8519..8129、8519..8910、8519..1200、8527..1900、
8527..2900、8527..9200、
6 空调器、8415..1022、8415..8110、8415..8210、8415..8300 不包括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的定义:1.指具有控制系统、空气处理系统和空气分配系统的空调。

其主要形式有风机盘管式空调和风道式空调;2.对于难以判断是否为中央空调,可按其制冷量作为判断标准,即制冷量在10万大卡以上的,可作为中央空调处理。


7 电冰箱电冰柜、8418..1030、8418..2120、8418..2910、8418..2990、8418..3029、8418..4029、不包括具有混合、搅拌、制冷功能的现调机。

8 洗衣机、8450..1190、8450..1900、8450..1000
9 照相机、8525..4000、9006..5300、
10 复印机、8443..3911、8443..3921、8443..3923、包括落地式数码复印机。

11 程控电话交换机、8517..6219
12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8443..3211、8443..3213、8443..3000、8471..4940、8471..6050、8471..6071、8471..6090、8471..5110、8523..8013、
8528..5190、8528..4100 不包括工作站。

税号仅指IC卡读入器;税号仅指移动硬盘;税号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13 电话机、8517..1220、8517..6990 税号仅指可视电话。

14 无线寻呼系统、8517..6299、税号仅指无线寻呼基地台和移动通讯的收发讯基站,对移动通信设备中的车载电台(不含端机),应归入税号。

15 传真机、8443..3290
16 电子计算器、8470..2900
17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18 汽车税目、和项下的全部税号
19 摩托车税目项下的全部税号
20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说明:对“成套设备”内含的本附件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则按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0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按具体列名分别归类。

注:未列入本目录中的商品,但其他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应照章征税。

附件2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
序号商品名称 2004版税则号列对应2008版税则号列备注
1 电视机、8528..1222、8528..1249、8528..1223、8528..1238、8528..1290、8528..1320、8528..1340、8528..2200、8528..3020 、
8528..5910、8528..6910、8528..7110、8528..7190、8528..7212、
8528..7221、8528..7229、8528..7232、8528..7291、8528..7299、
2 摄像机、、
、、
3 录像机、、
、8521..9019、、8521..9019、4 放像机
、8521..9019、、8521..9019、5 音响设备
、8519..8139、

、8519..8129、8519..8990
6 空调器、8415..1022 、8415..1022 不包括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的定义:1.指具有控制系统、空气处理系统和空气分配系统的空调。

其主要形式有风机盘管
式空调和风道式空调;2.对于难以判断是否为中央空调,可按其制冷量作为判断
标准,即制冷量在10万大卡以上的,可作为中央空调处理。


7 电冰箱电冰柜不包括具有混合、搅拌、制冷功能的现调机。

、、
、8418..2130 、8418..2130

8 洗衣机、8450..1190 、8450..1190
9 照相机

10 复印机包括落地式数码复印机。

、8443..3912
、8443..3912


11 程控电话交换机

12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不包括工作站。

税号仅指IC卡读入器;税号仅指移动硬盘;税号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8471..6019 、、




、8523..7090
13 电话机税号仅指可视电话。

14 无线寻呼系统税号仅指无线寻呼基地台和移动通讯的收发讯基站,对移动通信设备中的车载电台(不含端机),应归入税号。


、、
15 传真机、8443..3290
16 电子计算器
17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18 家具





、9403..8920、
19 灯具
附件3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
序号商品名称 2008年版税则号列
一、酒、饮料
1 酒、饮料税目至项下全部税号
2 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蔬菜汁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二、水果
1 各种干、鲜水果及坚果第八章全部税号
2 用各种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水果、蔬菜税目至项下全部税号
三、调味品
1 人造黄油等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2 汤料及其制品税号
3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4 胡椒、辣椒粉、肉桂、丁香、肉豆蔻、八角茴香、咖喱等调味香料税目至项下全部税号
5 天然蜂蜜税号
6 醋税号
四、水产品、肉禽蛋菜
1 肉及食用杂碎第二章全部税号
2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等第三章全部税号
3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七章全部税号
4 肉、鱼、甲壳动物等制品第十六章全部税号
5 带壳禽蛋等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6 去壳禽蛋及蛋黄等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7 燕窝等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8 蔬菜制品及其罐头税目至项下全部税号
五、乳制品
1 乳、奶油、乳精黄油等各种乳制品税目至项下全部税号
2 冰淇淋及其制品税号
3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税号
4 其他以黄油或其他乳脂、乳油为基料的制品税号(不以黄油、乳脂、乳油为基料的制品,不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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