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
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人的因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
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
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亦即法的效用,是法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
法的作用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①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的种类)。
整体作用指某一法律体系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或某部门法律所起的作用,如民法作用、刑法作用、行政法作用等。
②全社会作用、组织作用和个人作用(按法律满足的主体不同)③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按法与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④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
这里主要从讲述规范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
墨家将法比作规矩、绳墨。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
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指引人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法告诉人可为、应为、禁为的情况,以及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人的行为的选择。
由此,指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为的有利后果,这是法赋予人权利的方式指引;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法律规定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不良后果,这是法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指引。
由此看来,法的指引作用应是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为。
这一点可与后面的作用加以区分。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规矩、尺度或绳墨给人提供评价、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由于价值判断的影响和自身利益的干扰,由此可能使个体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不一,由此法超越个体提供统一的标准,当然标准有时是原则性的(如法律原则),有时是具体的技术性标准(如污染标准、卫生标准等)。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根据法这一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合法性等。
法的评价作用是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杜洪波法理记忆口诀
一、法的规范作用口诀:指引自己,评价别人,教育一般人,预测将来事,强制一小撮。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的制定、实施等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者不一定能正确把握社会的法律需要,执法者或司法者不一定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法律的前提或基础,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这是就整体而言的。
如果从微观层面看,法律则可能超前或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3、语言(说)表达的局限,即可能存在“词不达意”的情形。
因此,法律解释必然存在。
4、调整范围的局限,即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
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法律不能调整,如纯粹的恋爱关系、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关系等,一般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虽然归法律调整,但必须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如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不宜一概归入刑法调整。
5、法律也会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法律尤其受到政策、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影响和制约。
口诀:人会说犯规三、法律保留中的绝对不得授权事项1、犯罪和刑罚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4、司法制度口诀:证人死罪四、市法规的立法范围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口诀:城建环保史五、3个经批准1、区条例全常批2、州县条例省常批3、市法规省常批六、变通规定(民族、经特可变通)1、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有权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限制条件是:(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变通;(2)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3)不得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变通。
口诀:宪专基2、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提出法律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提案主题:1、向全国人大提: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作用是社会组织和管理的基石,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也有其局限性,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和矛盾。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首先,法的局限性体现在法律文本的普适性上。
法律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来确立和实施的,但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差异,法律难以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
即使在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地区和社会群体中,法律也可能因为历史、传统、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现行法律可能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无法及时解决新兴问题和挑战。
其次,法的刚性和缺乏灵活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然而,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往往需要灵活的解决方案和不同利益方的权衡。
法律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事态的变化和复杂的情况。
此外,由于法律的刚性,法律的执行和实施也会出现问题。
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在法律上无法完全禁止,也难以追究责任,导致法律的执行结果与法律本身的目的相背离。
再次,法的局限性还体现在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上。
尽管法律已经为各种案件和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但在实际应用中,法律的解释和判断往往存在差异和争议。
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和审判机构的判断和解释,其主观性和个体差异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增加当事人的风险和成本,也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此外,法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对权力和权威的依赖上。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公共信任和支持。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干扰,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可能受到质疑。
在一些权力高度集中和官僚主义严重的社会中,法律可能被用作权力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公民权益和实现公正的工具。
最后,法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无法解决所有的冲突和问题上。
法律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具体表现,但它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和冲突。
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
1、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社会作用:对物质文明、对精神文明、对政治文明、对生态文明。
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3、法的局限性:①法只是许多社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②法的作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③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④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4、立法中心学说、司法中心学说。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在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6、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即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性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根本法与普通法:宪法和其他法9、一般法与特别法10、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儿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与未实现。
11、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即该法具有溯及力。
12、法的空间效力13、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①②③④14、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原则(四个原则和三个特殊的绝决方法):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进行备案与审查15、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16、法律概念分类17、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本文重点讲述法的作用。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1)法的作用的特点: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①作用对象不同(人的行为;社会关系);②手段(规范作用)与目的(社会作用)的不同。
【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所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B.张三预测李四非法传销至少要判有期徒刑5年,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C.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本质上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D.张三学了刑法后打消了放火的念头,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中的个别性指引【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作用。
选项B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
选项C说法错误,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但其本质上表现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而非国家权力的行使。
选项D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指引作用中的规范性指引,而非个别性指引。
【例题·多选题】“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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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真理向前跨入一步,就成谬误。对法律 局限性的研究也是如此。 探讨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 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 ,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 攻击法治主义的口实和根据。
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体制,首先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 体系。 国家要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还要大量吸收 、借鉴、引进以至移植西方的法律,就应重视对 法律局限性的研究,加强对具体立法的预测,以 克服法律中已经存在的局限性和新立法中可能出 现的局限性,避免西方在法制发展过程中走过的 弯路。 最终使中国步入法治殿堂。
近代西方的研究
1、20世纪初兴起于欧洲大陆的利益法学,是当 代西方对法律缺陷问题揭露较多的一个法学派 从柏拉图时代到当代的一些西方法学流派, 别。代表人物菲利普•赫克: 关于法律的缺陷的评判总是与主张扩大法官 的自由裁量权相关连。 每一个法律规范或制度体系都是有缺陷的 ,不可能包揽无遗,在实在法所未规定的情况 下,甚至在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没有为解决利 益冲突提供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法官就会变得 无所适从。
法的作用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一、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 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体现。 三、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理学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第三节法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概说法的作用是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称。
它是外在的、实然的中性的,并不确定的。
(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
没有法的价值作指导,法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无法成为现实。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
1、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指导意义,它是法的社会效果。
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而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
法的价值的确定、认识、评价都无法脱人的主观方面的影响,甚至必须依赖人的主观方面;而法的作用除了对其进行认识需要和无法脱离一定的主观性之外,就法的作用本身来说,是不存在主观性的。
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应然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但法的作用则不具有应然性的特点。
法的作用更多地具有实然性而不是应然性。
4、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直接指导,而法的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价值可以先于立法而存在,法的作用必须在法律制定之后才可能产生。
5、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基于法的作用状况而作出的价值评价在内,而法的作用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意义的法律评价。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依据: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社会作用取决于法的内容、目的。
法律以行为为直接调整对象,通过对行为的调整,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因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直接功能,法的社会作用是一种间接功能。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
法的作⽤是指法对⼈与⼈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的⼀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的运⾏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可以分为规范作⽤和社会作⽤。
规范作⽤是从法是调整⼈们⾏为的社会规范这⼀⾓度提出来的,⽽社会作⽤是从法在社会⽣活中要实现⼀种⽬的的⾓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是⼿段,社会作⽤是⽬的。
(⼀)法的规范作⽤ 法的规范作⽤分为五个⽅⾯:第⼀,指引作⽤。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为的指引作⽤,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有选择的指引⼀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
第⼆,评价作⽤。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的⾏为的作⽤。
第三,预测作⽤。
这是对当事⼈双⽅之间的⾏为的作⽤。
第四,强制作⽤。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为的作⽤。
第五,教育作⽤。
这是对⼀般⼈的⾏为的作⽤,包括正⾯教育和反⾯教育。
(⼆)法的社会作⽤ 社会作⽤相对来说⽐较简单⼀些,⼤致包括两个⽅⾯: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社会公共事务⽅⾯的作⽤。
这些⽅⾯作⽤⽐较明显的体现出⼀种社会性,⼀般包括以下五个⽅⾯:第⼀,维护⼈类社会的基本⽣活条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安全,保障⾷品卫⽣、⽣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交通安全等。
第⼆,维护⽣产和交换条件。
即通过⽴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为等。
第三,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产。
即通过⼀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业、组织农业⽣产,对这些活动实⾏管理。
第四,确认和执⾏技术规范。
包括执⾏⼯艺和使⽤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枪⽀弹药)和危险作业(⾼空作业、⾼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凡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当然也具有规范作用,而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即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其中,义务模式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而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即不确定的指引。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
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虽然具有不容低估的作用,但同时必须要认识到,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法的作用也有局限性,这种作用的局限性反映在人的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自身因素三个方面。
(1)人的因素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面前,除了采用法律手段之外,还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比如政策、纪律、习俗、道德等加以综合使用,甚至在有些时候,法律并非首选的方式和手段。
②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首先,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并且只能是外在的行为。
因此法律无法作用到人的行为的背后,即无法对人之所以作出该行为的动机、思想、观念、认识、信仰等发生作用,这些内在的东西往往只能依靠其他的手段加以调控。
第二,法理作用所能够调控的人的行为,只是人的所有行为中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有些行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调整。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作者:王雪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3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为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应时出台。
然而学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较多,该法在实施一年多来,暴露了很多缺陷,如何对其进行清醒的认识,矫正其缺陷,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予以阐述。
关键词法的局限性劳动合同法缺陷矫正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01-02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要使公民能够真正做到守法,必须对法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其中包括真正认识到法的局限性。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社会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就会发展成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①我们承认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如何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呢?美国法学家庞德对此曾提出了以下三种限制。
“在决定法律秩序可以保障什么利益以及如何保障这些利益时,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②二、现行劳动合同法之缺陷分析(一)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作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对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认定问题的争议,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处理该争议的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及诉讼成本等问题都会因此有所不同。
法理学:法的作用
法理学: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注意】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六章 法的作用
第六章法的作用内容提要:法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因此在社会中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法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行为规范所具有的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是作为社会政治统治工具所具有的社会整合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是两个方面:维护社会统治秩序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这两个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理解法的作用的同事,需要明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虽然法律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行为规范,但法决不是万能的。
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分类法的作用是法理学中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如果一种法学理论不能深刻揭示法的作用并回答如何实现法的作用的问题,它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所以,各个时代的法学家都曾对法的作用有所论述。
如古希腊的伊壁鸠鲁认为,法作为一种约定的规则,应该发挥保证人们之间平等互利的作用;中世纪的奥古斯丁认为法的作用在于使人们接受上帝所安排的不平等从而实现和平与秩序;中国古代思想家、法学家认为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令人知事”,“禁奸止暴”等等。
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法的作用是“实现社会控制”,“促进社会正义”,“保护和扩大自由”等等。
对于法的作用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是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回力的体现。
谈到法的作用,我们经常涉及到另一个概念,即法的职能,法的职能(Function)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发挥作用的活动,而法的作用(Role)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二者都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这两个概念非常接近。
不过细加区分,可以看出,“职能”比较侧重于强调活动本身,而“作用”侧重强调活动的效果。
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是通过其职能来实现的。
论法律不是万能的
论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而法律正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最低要求的社会规范。
不管是在我们公民个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还是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都离不开法律,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社会的动荡与安宁,决定于法制是否健全,而其法制的完善,则决定与其国家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的重要作用有一位著名的哲学家曾说过:“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的思想结晶”,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而制定的最低标准的行为规范,可以为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给人们带来了安全感和可靠感。
同时法律对整个国家乃至对整个人类都是很重要的,在一个国家内法律可以规范和约束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行为,使人们有章可循,以法律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太平,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法律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联合国制定的公约也就是国与国之间应遵循的法律规范,这里暂且不讨论那些公约的效力,联合国那些作为法律形成的国际公约目的也就是为了规范国与国之间的行为,维护国家之间的利益,使国家之间和平相处,从而达到整个人类社会和谐发展,总的来说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是带来了我们今天国家之间和平美好和带来了国家内部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对我们具有重要的作用,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但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自身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调控、管理涉及的层面和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作为管理人们生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又不是唯一的规范,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法律根本涉及不到,特别是与道德相比法律涉及的范围就显得非常的局限。
刑法的作用与局限性
刑法的作用与局限性刑法是国家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刑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刑法的作用和局限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刑法的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作为一种强制权力的行使方式,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作用。
刑法对于制止和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防止犯罪的发生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起到了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人们对于刑法的存在和力量感到恐惧和敬畏,从而更加谨慎行事,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3. 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正义刑法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正义。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判决,刑法能够为受害人主持公道,维护正义。
4. 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刑法还具有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作用。
刑法并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更加关注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重新投入到社会中去。
二、刑法的局限性1. 刑罚力度不一致刑法制定的刑罚力度往往不一致,同样的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不同的刑期,这种不一致性可能导致了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而且刑罚力度过重或过轻都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定。
2. 刑罚的有效性有限尽管刑法的制裁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并不能完全杜绝犯罪的发生。
很多犯罪分子对于刑法的威慑感并不强烈,他们对于违法行为的得失权衡可能会导致他们选择冒险犯罪。
3. 对于犯罪原因的疏忽刑法往往只关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忽视了对犯罪原因的深入研究和分析。
犯罪往往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刑法上可能会忽略了对于犯罪原因的解决。
4. 缺乏个体化的判决刑法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忽视了个体差异的存在。
在刑罚的具体执行中,个体的心理状态、社会背景等都没有被充分考虑,这可能会导致判决的不公平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含义1、法的作用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
表现为一是对人产生作用,即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调整,人们的行为是法的作用的对象之一;二是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即对社会或社会关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等。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或缺憾。
这是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法的作用,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
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不是社会调整方法的唯一方法。
除法律规范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
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腐败及某些当事人的性贿赂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刑法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仅规定的是物质性的利益而没有规定精神利益。
某些当事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搞三陪,其性质之严重,对国家职务廉洁性的玷污以及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
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又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下怎么办?这就要靠党的纪律、公务员的道德等来约束。
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产并非什么问题都适用法律。
社会关系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调整,其作用非常广泛,涉及的范围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采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
如人们的思想,面临一个执政党一部分人的思想是先进的,一部分人的思想是落后的,针对落后的思想法律是不能有效调整的,只能靠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法律调整范围的限度。
3、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生活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
而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
为什么说法律不是万能的
为什么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中政大2012级法学硕士贵阳班孙瑾法律万能论认为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解决,其片面夸大了法律的作用。
现今“法治社会”成为热门词汇,许多人以为,所谓的法治社会,就是所有的东西都在法律约束之下,法治社会中人们就象孙悟空一样永远跑不出如来佛(法律)的手心。
法的作用在当今社会确实不容低估,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法律有其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法只是调整社会规范的一种手段法律作为调整控制人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略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除了法以外还有诸如道德、习惯、宗教、社会礼仪、规章制度等其他社会规范。
各种社会规范实现的社会成本不尽相同,除法律以外的这些社会规范也在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更多的时候需要多种社会规范同时执行才能到达预期效果。
二、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1、法的调整对象是有限的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即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法律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和情感。
2、法律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得以实施的,为国家公权力的典型表现。
法作为精英文化的产物,与市民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普通市民的纯生活领域,诸如家庭关系、亲情、友情、爱情等,司法是不允许进入也是无法调整的。
这些社会关系就更多的要依靠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去调整。
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等方面也不适宜用法律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三、法律自身的稳定性、刚性、不完整性导致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任何一项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局限性。
有些局限性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人们主观的失误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导致的:有些局限性是由法律的时空特点决定的。
在法律实施前,或在法律执行初期阶段上,局限性不一定会立即暴露出来,但随着法律实施的深入,某些局限性就会起作用并影响法律的贯彻执行。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制定出来有一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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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
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
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
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
关系
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
人的因素:
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
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
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
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
注意:但是,“秩序”要接受“正义”的规制。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各方利益)
同一位阶法的价值之间冲突,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利益。
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法的价值发生冲突,较大价值优于较小价值。
比例原则(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即“最小侵害原则”。
注意:对于人命,能不能牺牲一个人,造福大家【功利主义】还是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康德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