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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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从业人员
自救器使用培训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自救器管理,提高井下从业人员使用操作水平,对井下从业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培训,特下发此通知:
一、培训对象:公司井下一、二线队组、业务科室(安监处、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供电科、抽采科、地测科、运输科)及外委协建队组(掘六二队、掘六一队、五公司一处、五公司五处)。
二、培训要求: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责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名单29日下午报送通风科。保证本单位内足额参培人数,确保参培率达到100%,并充分认识本次培训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尽心组织,服从管理,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三、培训内容:
1、学习自救器佩戴流程及视频资料。
2、熟练掌握自救器佩戴实际操作,做到30s内盲戴自救器。
四、培训时间:2018年11月29日—12月5日。
第一阶段:专职人员培训
1、各单位于11月29日下午到供电一队灯房领取自救器2台。
2、通风科组织各单位专职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各单位专职培训人员于11月30日上午9点到通风调度会议室集合培训,培训效果达到盲戴自救器为准。
第二阶段:集中培训
1、12月1日—12月5日各单位班前会、科务会播放自救器使用操作视频,专职人员讲解使用、佩戴自救器流程,要求每位下井职工能够熟练掌握自救器佩戴流程且能正确佩戴,人人能达到盲戴自救器。每日班前会培训要有自救器集体培训记录及培训视频。
2、各单位12月6日之前将关于自救器培训的培训记录及视频资料上交通风科。
第三阶段:专项检查。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7日;
1、通风科、安监处将选派专人在灯房、井口抽检职工自救器佩戴情况。
考核办法:
1、对未报送自救器专职人员的单位,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对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学习或者培训记录不全的的单位,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3、抽查过程中对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的职工处罚50元/次,单位负责人及专职培训人员挂钩考核50元/人次,并对不合格人员登记在册进行集中培训。
4、通风科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对培训单位进行排名,排名靠后的三个单位,调度会进行通报。
附:自救器的使用步骤及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