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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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温水镇城镇建设步伐,加强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镇,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温水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温水镇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享有良好的环境卫生的权利,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温水镇环境卫生和城镇设施的管理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由温水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四条温水镇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单位包区、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所有单位和个人实行门前“五包”(包镇容、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包积雪清运)责任制。温水镇人民政府与辖区各单位和居民住户签订承包责任书,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必须按责任书要求搞好镇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凡未按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和相应处罚。

第六条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城市人民

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环卫有偿服务的原则,对温水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收取必要的公共环境卫生费。

第二章城镇管理的责任分工

第七条温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职责

(一)受旗卫生局委托,行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管理各单位的门前“五包”工作;查处乱倒垃圾、污水、污物和不按规定时间向户外倾倒垃圾的违章行为。

(二)受旗建设局委托,行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温水镇规划内的各种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 受旗环保局委托,行使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污染、对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 受旗工商局委托,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 受旗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委托,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停(存)车场点以外乱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协助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公德教育,不断提高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大

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和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积极向辖区居民进行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宣传;督促居民落实门前“五包”工作;组织发动辖区居民搞好环境卫生,开展好“周末爱国卫生日”活动。

第三章城镇规划管理

第九条温水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服从陈巴尔虎旗总体规划。

第十条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温水镇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正面造型、平面位置、外装修色调和建筑标高都要与街道和周围建筑相协调。

第十三条温水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筑。

第四章城镇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温水镇基础设施管理。温水镇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有义务对镇辖区内的道路、桥涵、公厕、卫生箱(池、桶)、排水设施、防洪设施、公共照明设施、行道树、雕塑(包括人行道、绿化带、绿地、花坛、花池、广场等)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保护。

(一)严禁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人行道上随意埋设杆桩、拉线。

第十五条加强路灯和户外装饰灯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路灯灯具,严禁在路灯线上私拉、乱拉电线;户外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在二十二时之后关闭。户外装饰灯遇有重大活动,需要延长户外装饰灯开启时间的,按照巴镇综合执法的通知执行;户外装饰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户外装饰灯负有检查和维护责任,发现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得影响镇容镇貌。

第十六条加强防洪排水设施的管理。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洪、排水干渠内倾倒垃圾、污水,在堤岸上挖砂取土,违者强制清除或限期修复,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严禁向公厕内倒垃圾、污水;严禁在公厕内乱贴、乱画。

第十八条所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因特殊需要必须挪动时,须经温水镇人民政府或旗建设局批准。

第五章城镇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温水镇辖区内的绿化带由专业部门组织栽植和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门前的绿化带,由各单位负责栽植和修剪,并做好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进行庭院规划建设时,都要留足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挤占城镇绿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温水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温水镇辖区内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树坑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严禁随意攀爬、剥皮、剪枝公共场所内的树木;严禁就树搭棚挂物,拴系牲畜,架设线缆。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剪枝时,必须经温水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章温水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温水镇辖区内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各种建筑物的使用者或

产权所有者必须定期进行修整和粉刷,有碍镇容的残墙断壁要及时修整。

第二十六条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一店多匾。

第二十七条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美观,养护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要及时清除干净。

第二十八条道路两侧设置的交通地名牌、公共车站牌、交通指示标志等各种标志设施及照明设施等,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油饰或者更换,市政、环卫、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要完好整洁。路牌、电杆、交通标志、站牌、宣传牌、广告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文字用语规范。商业牌匾要规格统一,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沿街散发传单。公共娱乐场所使用音响不准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为重要活动设置的标语必须采用活动式布幅,过期要及时撤除。

第三十条温水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住户及个体摊主,每天要对责任区周围进行清扫、保洁,不准在门前或摊床周围堆放有碍镇容的物品,遮阳布或篷檐必须美观整洁。

第三十一条道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破损、塌陷路面,保持路面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温水镇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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