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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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第一篇: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第二课美国法院体制1.州法院体制美国的50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法院系统。
州与州之间法院结构和法院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但是所有州的法院体制都表现出所谓的层级结构,也就是一种组织方式的不同——低一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在更高一级审判组织重新审查。
学生阅读的案例书中90%或者更多的州法院案例是上诉案件的判决,但是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在到达州最高法院之前都经过了初审阶段,也许还经过中级上诉法院阶段。
1)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初级或低级法院,它的管辖权限定在涉及小数额金钱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许多乡村地区,这些法院依旧沿用古老的名字:治安官法院;在城市里,他们更多地被称为市政法院或城市法院。
初级或低级法院的管辖权一般都限定于一定数额的金钱争议。
因此,治安官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只限在不超过标定额为一百美元的诉讼,而市政法院则可能被限定于只能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对某些特定的罪名判处最高金额的罚金。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如果一个民事请求或刑事起诉所涉及的金额,或一个可能的刑事判决超越低级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必须在普通法院起诉并予以判决。
也就是说,这种法院被授权审理各种案件,不受金额或标定物的限制。
每个州都有一套普通法院,但在名称上却各不相同。
在有些州,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高级审判法院(“高级的”也许是与上面提到的低级法院相对应),在其他州称为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还有些州保留了过去普通法法院的名称,例如,普通诉讼法院。
纽约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同时把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然而却把最高法院的成员称为“法官”,这使得其他州的律师混淆不清,也经常弄糊涂本州的选民。
3)上诉法院每个州都有终审法院,它是位于司法审判系统的最顶端的上诉法院,对州立法律是什么及如何理解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偶然碰到对联邦性问题时,则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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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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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 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 名地区法院法官。 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 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 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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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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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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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 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
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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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上诉法院没有初审权,只有上诉管辖权。它不进行事实审, 只进行法律审。上诉法院对其他法庭的裁决予以确认、推翻或 以某种方式加以修改。
c.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的终审法院,拥有违宪 审查权和联邦法院规则的制定权。
其受理的案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宪侵 权案件,一类是依法上诉案件。
其中,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有两种方式:直 接依据上诉权的上诉和获得调取案件复审 令状的上诉。
制 度
前者由非政府组织提供,后者由政府
机构或私人律师提供。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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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
陪审团制度
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制 度
证据制度
在美国,证据规则的存在 及发展与陪审团审判存在 非常紧密的关联。
实物证据 02
司法认知 03
言词证据 01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是美国司法 体制中的特有机制。美国 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 的审理,法官则负责法律 方面的审理。
律师制度
1.美国律师提出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2.律师主导诉讼程序。因为美国的法官 离不开律师。 3.美国律师分为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
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
美国宪法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修正案:“被告有获得律
法 律
师帮助的权利。”美国的法律援助由两
援
个完全独立的体系构成:一是民事法
助
律援助体系;二是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工(作 二完 )成 情法况官与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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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美国法官的产生: (1)联邦法院的法官: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2)州法院的法官:大多数由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选举法官制度)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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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邦最高法院
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 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
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 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 命。
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 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
4、联邦司法中心
根据总统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而 建立。
组成:由理事会进行管理,该理事会由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名上诉法院法 官和3名地区法院法官以及联邦法院行政管 理局局长组成。
职能:从事司法问题的学术研究;为联 邦法官提供在职培训;撰写出版有关司法 制度的研究报告和培训材料。
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法官组成: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 并经参议院咨询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 总统从法官中挑选并予以委任,首席法官 的任职年龄截止于70岁,届时由总统委任 另一名法官担任首席法官。
职权:拥有美国地区法院享有的或法律赋 予美国地区法院的制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 切权利。对根据关税法及国际贸易法律而 向美国提出的大多数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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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要打官司,必须先了解美国的法院系统,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五十个州各有各的法院系统,在这五十个法院系统之外,又有联邦法院系统。
简单地说,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三级,从上到下是: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上诉法院(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白宫、国会一起都在首都,最高法院的法官叫Justice,就是中文通俗翻译的大法官,其直接的意思就是正义,法官本身就用正义称呼之,法官就是正义,可见社会、法律给其地位是多么崇高,何其重要,事实上也是如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美国的法律,最新的一个简单例证就是,最高法院宣判酒醉驾车的外国人不能因此而被移民局递解出境,这个判决一宣判后,写在书本上的移民法与此判决不符的规定都被此判决而取代之,变得无效,移民局也只得按此判决办事,甚至连法律都得随之修改。
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任命,国会中的参议院 (Senate)同意后方可担任的,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政治性的决定,甚至可影响到总统选举谁胜谁败的问题。
总统一般任命与自己同党派的人(几乎都是知名的法官、律师、检察官或法学院的教授)到最高法院的席位上。
最高法院共九名法官,由其中一位任首席法官 (Chief Justice),任职终身制,所以有空缺的时候,通常是其中一位死亡或自愿退下来的时候。
请注意,他们不是到了一个年纪一定要退休的,只要他还能判案,只要他还想当,没有人可赶他下去。
为什么要终身制?因为这是为了保证他们完全按正义办案,依法判案,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甚至不受国会,不受任命他的总统的影响,也不怕担心得罪了谁,也不用担心这辈子的衣食生活,是个名副其实的“铁饭碗”。
虽然总统用心良苦任命自己同党派、同政治理念的人,但不保证那些法官上任之后的判决,都符合任命他的总统的政治理念,历史上也有总统后悔其任命的法官,艾森豪总统就是其中最出名的一例。
美国法院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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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系统简介美国司法体系由许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组成,反映了美国政府分权制的总体特征。
只有明确相关的法律问题才能提交联邦法院审理。
绝大多数诉讼案由州和地方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负责审理某些涉及联邦罪的案件(如恐怖主义或跨州毒品贩运等),但在以下情况下通常还审理非刑事案或民事案:案件涉及的问题与联邦法律的释义有关或需要援引宪法条文;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州,或一方为外国公民,涉及的钱款超过7.5万美元;联邦政府本身对另一方提出诉讼或其本身被起诉。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被指控违反了联邦环保法,该案件可提交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体系采取金字塔结构,塔顶是最高法院,其裁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
下一级为13个巡回区,每一区设一个上诉法院。
在上诉法院之下设94个地区法院以及少数几个联邦特别法院,如税务法院及联邦索赔法院,后者受理为公共用途征用私有土地等事务,也审理就合同或财务损失对联邦政府提起的诉讼案。
因此,从理论上说,诉诸联邦司法程序的任何一方可获得三级裁决,如果对地区法院的裁决不满,可向美国上诉法院上诉,然后也可要求最高法院复审上诉法院的裁决。
然而,实际上最高法院每年只核准复审少数最高法院认为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州法院审理绝大多数刑事案和民事案。
州法院采取与联邦法院平行的结构。
受理案件的州法院对民事案和刑事案进行初审,然后可由上诉法院复审,最后还可以由州终审法院,即一般所说的州最高法院进行复审。
各州还有各种专业法庭,受理少年及家庭关系、遗嘱验证、税务或商业法等事务。
许多州和地方政府设有小额索赔法庭,人们可在不需律师的情况下,直接提出小额钱款的索赔要求,手续简便,进度较快。
通常小额索赔法庭也不允许律师代理客户出庭。
联邦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其中包括地区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并须经过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确认。
为了保证联邦法官办事公正并尽可能地排除外来的政治压力,联邦法官可终身任职,只在犯有严重罪行受到弹劾或被定罪的情况下被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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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概览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
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波多黎各罗得岛州(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纽约)康涅狄格州纽约州佛蒙特州(5)第三巡回上诉法院 (费城)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维尔京群岛(6)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里士满)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7)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得克萨斯州(8)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辛辛那提)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9)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威斯康星州(10)第八巡回上诉法院 (圣路易斯)阿肯色州艾奥瓦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内布拉斯加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11)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旧金山)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关岛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北马里亚纳群岛俄勒冈州华盛顿州(12)第十巡回上诉法院 (丹佛)科罗拉多州堪萨斯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犹他州怀俄明州(13)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亚特兰大)亚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3. 联邦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如破产法庭、税务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等。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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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 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 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 (除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法庭
联邦法院系统的特要成立最高 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管辖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 法院均可管辖。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 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 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 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 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 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 件除外。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 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 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 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 和国会的制约。
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 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审级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 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 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 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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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
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
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
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
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
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
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
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
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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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与司法体系美国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由联邦和州法院负责执行和解释。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的组成和运作。
一、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
联邦法适用于整个国家,而州法则适用于各个州内部。
美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层级结构,最高的权威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及其权力的分配、公民权利和政府的职责等。
在宪法之下,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商法、劳动法等。
而州法律则由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制定,用来管理各州内部的事务,例如土地使用、婚姻与家庭法、交通规则等。
同时,联邦和州法律之间有一种层级关系,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时,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二、美国的司法体系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司法和州司法。
联邦司法负责解决联邦事务,而州司法则解决州内事务。
在联邦司法中,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除了最高法院外,联邦法院还包括上级法院、地区法院和特殊法院。
上级法院是区域性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地区法院则是联邦司法体系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特殊法院则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移民法院和海军军事法庭等。
州司法体系由各个州的法院组成,包括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等。
州最高法院是每个州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各州法律和宪法。
上诉法院则是各州法院系统的中级法院,负责审理递上来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各州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三、美国司法体系的运作美国的司法体系采用了审判制度,即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论、证据交换和判决等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庭诉讼。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关键的执法者和决策者。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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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介绍美国法律体系是指由各州和联邦政府组成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著名的《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司法系统等。
美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是法律条文的具体性和明确性,以及系统的司法程序和专业的律师机构。
1. 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制定于1787年,规定了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和权利限制。
联邦宪法规定了三个分权分立的政府机构: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联邦宪法规定了政府权力的限制,通过保障公民权利、保障选举权和保护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来维护公民的自由。
联邦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由联邦政府通过立法程序颁布,适用于整个国家。
联邦法律主要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和由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组成。
联邦法律包括《美国民法典》、《美国刑法典》等,对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规范和限制。
3. 州法律各州的法律体系与联邦法律体系平行运行,各州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各州的立法是由各州议会制定,它们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各州内部。
各州还拥有相应的司法系统,包括州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它们负责处理该州的法律纠纷。
4. 司法系统美国的司法系统是基于三级法院体系的,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法律机构,其下属的联邦中级法院和联邦地方法院则分别负责处理联邦法律案件和州际法律案件。
州最高法院和州中级法院负责处理各州内部的法律案件。
5. 律师机构美国律师机构分为两个主要的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和各州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在专业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组织,它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法律资源,帮助律师提高专业水平和个人业绩。
综上所述,美国法律体系是由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司法系统和律师机构组成的,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以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为其宗旨。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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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TheAmericanCourtSystem美国法院系统2.TheFederalCourtSystem联邦法院体系???????Thefederalcourtsystemisbasicallyathree-tieredmodelconsistingof(1)U.S.districtcourts(trialcourtsofgeneraljurisdiction)andvario uscourtsoflimitedjurisdiction,(2)U.S.courtsofappeals(intermediatec ourtsofappeals),and(3)theUnitedStatesSupremeCourt.???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statecourtjudges,whoareusuallyelected,federalcourtjud ges—includingthejusticesoftheSupremeCourt—areappointedbythepreside ntoftheU.S.andconfirmedbySenate.Allfederaljudgesreceivelifetimeapp ointments(becauseunderArticle3they“holdtheirofficesduringGoodBehav ior”).???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
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U.S.DistrictCourt美国联邦区法院???????Atfederallevel,theequivalentofastatetrialcourtofgeneraljuri sdictionisthedistrictcourt.Thereisatleastonefederaldistrictcourtin everystate.Thenumberofjudicialdistrictscanvaryovertime,primarilyow ingtopopulationchangesandcorrespondingcaseloads.Currently,thereare ninety-fourfederaljudicialdistricts.???在联邦法院的体系中,与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相当的是地区法院。
外国法制史-美国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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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国会将美国本土及其附属领地划 分为91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域” (federal judicial districts),在每 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美国联邦地方 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该等司法管辖区域原则上 是沿着州界划分,视各州人数划定一 个或数个管辖区域。各管辖区域内的 地方法院,配置有人数不等的联邦法 官(至少1名,最多可达二十几名), 且由于各个联邦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幅 员辽阔,各个联邦地方法院通常均会 在管辖区域内的数个主要城市设置法 庭,以便于人民进行诉讼。
(二)联邦法院 1、组织 联邦法院的金字塔结构,系由 联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巡回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 以及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s)所组成。在这三者中,仅 有最高法院直接依《联邦宪法》第 3条规定组成,其他下级审法院则 系国会在宪法授权指示下,通过法 律规定设立。
(2)巡回上诉法院 当一个案子上诉到上诉法院的时候 ,三个法官被随机选择来主持上诉 。败诉的一方也可以请求上诉法庭 全体法官(en banc,法语,原意 是法官的座椅)重新审理案子。如 果全体法官拒绝受理或者受理了之 后败诉之后,那败诉的一方只有一 个去处了:联邦最高法院。 每年都有七千到八千个案子的败诉 方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 Certiorari,拉丁语,有告知展示等 意思),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伦奎 斯特法院开始逐渐减少每年受理的 案子,如今罗伯茨法院每年只受理 七十到八十个案子,这也意味这大 多数诉讼都将在上诉法院终止。
第三种最为特殊的方式,是所有由 第一审法院所提出的上诉,均直接先 向最高法院提起,由最高法院进行初 步筛选,以决定哪些上诉案件属于一 般通常的上诉而宜“发交”(称为 reference)由第二审上诉法院审理, 哪些案件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应留由 最高法院自己直接审理。此种安排的 理由在于,最高法院乃最为适合进行 此种判断的机构。
美国法院体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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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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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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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邦最高法院
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 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
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 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 命。
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 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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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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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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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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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美国法院体系
第四讲 美国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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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般行使的管辖权,均为“上诉管辖权”。得上诉 至最高法院的案件主要有两个来源:第一个是审查联邦巡回上 诉法院的判决;第二个是审查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以该案牵 涉联邦法适用问题为限。 最高法院驳回当事人上诉许可的申请时,并非代表最高法 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无误。最高法院拒绝上诉申请许可 的考虑,可能是案件量过多,可能是该法律问题未具足够重要 性,或者该法律问题尚未完全成熟,而最高法院希望待下级法 院作出更多的相关决定,使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更能充分掌握牵 涉的不同论理及政策考虑后,方对法律问题表示其意见。
(二)联邦法院 1、组织 联邦法院的金字塔结构,系由联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巡回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以及最高法院 (The Supreme Courts)所组成。在这三者中,仅有最高法院直 接依《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组成,其他下级审法院则系国会 在宪法授权指示下,通过法律规定设立。
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为“第一审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及“上诉管辖权”(appellate jurisdiction)。就第一审 管辖权而言,其完全依据《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界定,国会 并无权力“扩大或限缩”此管辖权范围。依《联邦宪法》第3条规 定,凡“涉及大使、公使或领事之案件”以及“一州政府为诉讼当 事人之案件”,最高法院得行使第一审管辖权。在实务上,最高 法院鲜少行使此种管辖权,少数案件几乎全都发生在“州政府与 州政府之间”。
这种结构关系反映到代表司法权行使之法院系统上,呈现 了联邦法院仅就特定事项取得“事物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这些事项部分专属于联邦法院管辖,部分由联 邦法院与州法院各自管辖,形成管辖权并存现象。除了专属于 联邦法院管辖的事项外,各州法院对其领土管辖(territory jurisdiction)所及之所有事项,均有管辖权。 因此,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常被称为“有限管辖权”(limited jurisdiction),而州法院的管辖权为“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
美国法院体系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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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 系统 美 国 联 邦 立 宪大 会 于 1 7 8 5 年 5 月 经过 激 烈 争执 后 决 定 成 立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旋 于 1 7 8 9 年 国会 又 通过决 议 成立 了 联邦诉讼法 院 和 上 诉 法 院 联 邦 法 院 的 法 官 一 经 任命 则 可 任职终 生 不 受执政 党 更迭 的 影 响 除 非 他 遭弹 劝 或 自动 隐退 联 邦法 院对 呈 上 来 的 案子都严 格 审 查 如 律 师 把 不 符合条 件 的案 子 递进来 其本 人 会 受 到 罚 款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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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 院 系 统 中 除 表 中所 列 3 级外 尚有 一些 专 门性 的诉 讼法院 t ) 如破产 法 院 税 务 法 院 及 其 他 小 额 赔偿法院 ( s m ll e l i m C 等 原 有 在 州 法 院 或联 法 院 的 利 了 州 法院 告 选择 邦 起诉 权 但如果原告选 择 而 被告认 为有 理 由 在 联 邦 法 院 受理 亦 可 申请将 案子转 移 到 联邦诉 讼 法 院 但 必 须 是 在规 定 的时间 内提出 申请 如 错 过 了 申请时 间 或理 由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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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别
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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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美国联邦法院(America federal court)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
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America Congress)授权成立。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法院的层级(Hierarchy):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一、普通法院(common court):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Appeal court)最高法院(Areopagus)二、专门法院(special court):专门法院有:破产法庭(The bankruptcy court)税务法庭(The tax court)国际贸易法庭(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Federal appeals courts)联邦法院的组成人员:地方法官 642名上诉法官 179名最高法院大法官 9名共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身制(Lifelong system)。
联邦法院的管辖(Jurisdiction):一、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初审(The trial)管辖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经联邦地方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二、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三、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是最后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
其初审管辖权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涉及大使(Ambassador)、其他公使(minister)和领事(Consul)的案件,另一类是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
美国司法体系概述
![美国司法体系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d03587c2da38376baf1fae61.png)
一、概述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二、司法组织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1~27人不等。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3~15人不等。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三、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四、陪审团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注意:1、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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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929b458cb9d528ea81c779dd.png)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最近读了一本《美国法律概况》(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金蔓丽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的书,趁自己记忆犹存想把其中的一些内容写出来,只能介绍个大概,但也不会泛泛而谈。
我根据书的章节来编排。
把其中的重要部分或者给我印象深刻的东西摘录出来。
着重讲诉美国司法体系的构成及其功能。
美国法律制度简介1.法律的来源美国的法律不仅包括国会通过的法律。
在某些领域授权行政机构制定一些规则,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细则。
此外,整个制度是建立在传统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的,法院沿用不成文的普通法原则来规范那些先发没有规定而国会又尚未立法的领域。
普通法:在没有相关法律或者先发的规定可以遵循的情况下,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通常要考虑普通法。
普通法是司法判决、惯例和一般原则的集合。
2.法律救济与横平救济横平救济的是指迫使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特定履行行为,而不仅仅是迫使他们对其不履行行为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3.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作用1781年至1788年间,13个州之间的关系式通过《联邦条例》来调整的。
这个协议建立权力相对较弱的国会,而把大部分权力都留给了各州。
宪法的起草和批准反映了人们逐渐的公式:联邦政府的力量需要加强。
宪法第六条规定了最高效力条款。
该条款设定了美国法律的首要原则:凡是联邦宪法规定的内容,州的法律不得与之抵触。
第一章美国司法体制的历史及其组织结构在宪法通过之前,美国史靠《联邦条例》来治理的,在条例中,几乎所有国家职能都由一个称谓“国会”的机构承担,没有行政和立法的分权。
制宪会议提出两个方案,一个是弗吉尼亚方案,一个是新泽西方案。
前者建议设立一个最高法院和数个下级联邦法院。
后者则认为只设立最高法院不设立下级联邦法院。
最终通过了妥协的方案,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规定舍哭的下级法院。
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体制:包括最高法院,由一个首席大法官和五名大法官组成;三个巡回法院,每个法院由2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易个地区法官组成;13个地区法院,均由一个地区法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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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
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纽约)
康涅狄格州
纽约州
佛蒙特州
(5)第三巡回上诉法院 (费城)特拉华州
新泽西州
宾夕法尼亚州
维尔京群岛
(6)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里士满)
马里兰州
北卡罗来纳州
南卡罗来纳州
弗吉尼亚州
西弗吉尼亚州
(7)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
密西西比州
得克萨斯州
(8)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辛辛那提)肯塔基州
密歇根州
俄亥俄州
田纳西州
(9)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芝加哥)
伊利诺伊州
印第安纳州
威斯康星州
(10)第八巡回上诉法院 (圣路易斯)阿肯色州
艾奥瓦州
明尼苏达州
密苏里州
内布拉斯加州
北达科他州
南达科他州
(11)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旧金山)
阿拉斯加州
亚利桑那州
加利福尼亚州
关岛
夏威夷州
爱达荷州
蒙大拿州
内华达州
北马里亚纳群岛
俄勒冈州
华盛顿州
(12)第十巡回上诉法院 (丹佛)
科罗拉多州
堪萨斯州
新墨西哥州
俄克拉荷马州
犹他州
怀俄明州
(13)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亚特兰大)亚拉巴马州
佛罗里达州
佐治亚州
3. 联邦专门法院
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如破产法庭、税务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等。
与地区法院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
4.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组成
二、州法院系统
州系统的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三级。
1. 州基层法院
一般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为属州管辖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
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者另设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遗嘱验证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小额索赔法院等,不作为审级;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
2. 州上诉法院
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
3.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审级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最高审判法院、违法行为处理法院。
也有的州分设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