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政治关系的时代命题——中国“政治宪法学”的解读与评析
“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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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中国现时代处于一个"非常时期",即有别于日常政治的宪法政治时期,因此,政治国家的问题是我国宪法的理论基础,目前法学界倡言的法治主义属于一种市民社会的规则之治,但如何把法律人的法律上升为政治家的法律,或者说如何处理民法与政治法的关系,是当前我们国家宪法政治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此,欧洲大陆国家的公法理论和英美传统的阿克曼的宪法政治学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新视角。
关键词:宪法政治、非常时期、日常政治中国在进入民族国家的百年路程中,总是历经坎坷、九曲轮回,少有英美国家那样的民族幸运,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总是背负着一个沉重的本于自己传统的与"德国问题"相类似的"中国问题"。
[1]英国这个老大的自由宪政的国家,它的兴起和发育得益于自发的自由经济秩序,其国民财富的增长和国家性格的塑造与它的法治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正像哈耶克等人所指出的,英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内生于自由的内部规则,传统的普通法在推进英国的政治变革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所谓的普通法宪政主义对于英国具有着广泛的解释力,[2]基于市民社会的法治主义是英国作为一个资本主义政治社会的内在基础,是英国率先成为一个典型的自由宪政国家的制度保障。
可以说,在英国的早期发展中,国家问题是一个隐含在市民社会或经济社会背后的隐秘主题,虽然议会斗争和光荣革命是深刻的和剧烈的,但国家法治问题一直没有转化为成文的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politics)[3]。
从广阔的历史维度来看,美国仍然是一个十分幸运的民族,虽然它在立国之际经历了一次严峻的生死抉择,但当时一批伟大的联邦党人发起了一场意义深远的宪法政治,从而一举奠定了美国作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立国之本。
我们看到,美国建国时代的法治主义是有别于英国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摆在美国人民,特别是政治精英的面前,正像美国联邦党人所指出的:"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政治宪法”的概念——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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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的概念
———从 “ 政治宪法学” 与 “ 规范宪法学” 之争切入
周林刚
[摘要] 在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当中, 浮现出了规范宪法的概念和政治宪法的概念。 规范 宪法指基本权利规范体系。 与之相对, 政治宪法指最高权力的分配规范, 或者称之为主权的具体结 构。 而作为一个应对中国宪法问题的具体概念, 它是由三个要素共同构成的: 第一是当前最高权力的 内部结构, 是承载党与人民这一对关系的宪法安排; 第二是这一结构的未来理想形式; 第三是向未来 理想形式的演变是内在于既有的权力结构之中的, 因此, 这种演变也就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应当之事。 在这个意义上, 中国的政治宪法是历史主义的。 [关键词] 宪法的概念; 规范宪法; 政治宪法; 历史主义
问题在于, 如果说基本权利规范体系是宪法的 “灵魂”, 那么宪法的 “ 身体” 又在哪呢? 我们似 乎最多可以说, 基本权利规范体系只是宪法当中的 一部分。 “ 规范宪法” 之外的部分 ( 或许是宪法的 大部分) 内容作为 “ 非规范宪法”, 究竟是什么 呢? 该如何解释? 不过无论如何, 规范宪法的概念 建立起了宪法内部的等级体系。 虽然规范宪法学本 身的论题是极为广泛的, 远 远 超 出 “ 规 范 宪 法” 的范围, 但 “规范宪法” 告诉人们哪些规范更重 要、 更基本。 它限定了规范宪法学的极限和方向, 设定了它的根基和重心。
[收稿日期] 2015-11-02 [作者简介] 周林刚,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讲师、 华东师范大学世界政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上海 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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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便利之处。 只要还能够被理解为法学内部的争 论, 那么 “政治宪法学” 与 “ 规范宪法学” 的论 争就不能单纯地归结为方法之争, 而是必须同时也 归结为 “宪法” 概念之争。 也就是说, 这个争论 的实质在于对什么是 ( 中国) 宪法这个问题采取 的不同立场。
“政治宪法”的概念研究———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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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的概念研究———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一、从法律的概念到“规范宪法”的概念从论争的角度来谈政治宪法的概念有某种特殊的便利之处。
只要还能够被理解为法学内部的争论,那么“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就不能单纯地归结为方法之争,而是必须同时也归结为“宪法”概念之争。
也就是说,这个争论的实质在于对什么是( 中国) 宪法这个问题采取的不同立场。
一种法律的概念同时也是一种识别法律的标准。
因为,就如德沃金所表明的,“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既可以指“法律”这个现象该如何定义,也可以指在系争案件中应该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从法律人的观点看,不能把这两个问题割裂开来处理。
这种内在的观点有力地支持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 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特别能够显示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的,是这样一种极端不正义的情景假设: 在极端不正义的情景中,“伦理学问题同时是法律问题”。
“非实证主义者在极端不正义的案件中不自缚于道德观点,而是从道德观点转向法律观点。
” “规范宪法”的概念结构与此恰好是呼应的。
与“政治宪法学”的构词相类似,“规范宪法学”的含义也是双重的: 既指以规范主义的方法研究宪法,也指关于一种称为“规范宪法”的宪法的研究,而且这两层含义也是相互联系的。
这一联系确定了规范主义宪法学并非一种实证主义法学。
它通过“规范宪法”的内涵约束和限制着其规范主义( 经常被误解为法条主义) 的极端倾向,防止其成为法律实证主义。
不过首先,“规范宪法”( Normative Constitution) 之名借自卡尔·罗文斯坦的宪法分类学,指的是一种宪法类型,与名义宪法( Nominal Constitution) 和语义宪法( SemanticConstitution) 相对。
所以,“规范宪法”本来并不在宪法概念的范畴之中。
但是,在罗文斯坦的分类中,却隐含着某种有待进一步阐明的内容。
假如我们以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为立场,把法律的效力( 包括社会学效力、伦理学和狭义的法学效力) 纳入概念的构成,主张一种“非独立于效力的法概念”,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罗文斯坦的宪法类型说中其实包含着关于真正的宪法应该是什么的解答,因为在他的分类中,规范宪法大体对应于西方民主立宪国家的宪法,其认为只有这类宪法才具有“监督现实”这种严格的法律含义。
政治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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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法律政治宪法法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规范和引导着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政治、宪法和法律的定义、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
一、政治的定义与作用政治是指社会中关于权力分配、资源分配以及公共决策制定等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政治活动包括选举、立法、行政、司法等一系列与国家治理有关的行为。
政治的本质在于权力的运行和管理,通过政治手段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治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政治的存在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其次,政治为民众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决策。
最后,政治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引导和推动的作用,通过政治机制的运行,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宪法的定义与作用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公民权利。
宪法确定政府的职能和权力范围,并为公民提供了保障公正、平等和自由的法律框架。
宪法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使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和监督。
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原则,为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其次,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滥用权力,保护个人和少数群体的权益。
再次,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和权力分配,确保了政府的有效运作和决策合法性。
最后,宪法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基础,为社会秩序和正义提供了框架。
三、法律的定义与作用法律是一套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解决纠纷。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为社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法律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其次,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公正的法律程序,确保了公民的公平和正义。
宪法解读宪法权威与治理
![宪法解读宪法权威与治理](https://img.taocdn.com/s3/m/f950f9c8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cc.png)
宪法解读宪法权威与治理一、宪法的权威性及其解读意义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对于一个国家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宪法不仅仅是国家机构的组织架构,更是国家基本制度的总纲,是国家管理和治理的基石。
因此,探究宪法的权威性及其解读对于深入理解宪法的本质、巩固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的权威性源于其制定过程和内容的合法性。
作为一部具有统治性质的法律文件,宪法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制定,并且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和尊重。
宪法的权威性还表现在其内容上,它是一个国家基本制度的总纲,是国家管理和治理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的行使范围,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的解读是宪法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宪法的解读是对宪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进行深入剖析和理解的过程,旨在阐明宪法的真正含义和导向。
它不仅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还对公民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宪法的解读必须建立在法律学理论和法治精神的基础之上,通过系统的法律研究和诠释,阐明宪法的普遍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宪法权威与治理之间的关系宪法权威与治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宪法权威的确立是有效治理的前提,而治理的过程和结果也必须符合宪法的权威性。
1. 宪法权威对治理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宪法权威对治理具有制约和规范作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的行使范围,明确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和公民必须依法行使权力,遵循宪法的规定,以保证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权威的存在和实施使得治理具备了框架和红线,有效地制约了政府的权力,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2. 治理的实践对宪法权威的巩固和提升治理的实践对宪法权威具有巩固和提升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宪法中的某些内容可能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治理的实践,人们可以发现宪法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改革的建议。
这些改革往往是宪法权威的体现,可以增强宪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宪法的权威性。
宪法学的集体心智——读朱国斌的《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
![宪法学的集体心智——读朱国斌的《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ecccbe0e009581b6bd9eb9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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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 》 法律 出版社 19 年第 1 ,0 6 ( 99 版 2 0 年第 2 ) 法本身 在概念上 并 必然 网 。意法 主要是指 槎力结 版
中国宪法学中的法实证主义命题及理论反思
![中国宪法学中的法实证主义命题及理论反思](https://img.taocdn.com/s3/m/0643f5b93c1ec5da51e2703c.png)
一、法的一般理论对宪法学研究的影响近代社会科学研究有一种方法论的普遍化倾向,即预设自己所主张之方法的普遍恰当性,导致方法排异与纯粹性追求。
这种“排异”也是中国宪法学近十几年来一个重要的学术现象,“虽不能认为中国宪法学已经出现各种定型化的理论流派,但也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研究方法,形成了不同的研究取向”。
林来梵教授指出,新中国的宪法学传统首先建立在一种“政治教义宪法学”之上,并在最近十几年“演化出三大不同的研究取向,由‘科学性’分化出了‘宪法社会科学/宪法社会学’;由‘解说性’发展出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由‘政治性’演变出了‘政治哲学式的宪法学’”。
我认可这样一个比较精当的概括,本文正以上述学说,加之近几年在学术界构成冲击力的系统论宪法学作为考察对象,进而论证它们方法竞争背后共同的法实证主义倾向。
上述研究取向都在不同程度地为自身方法的纯粹性和普遍化而辩护,因为方法的纯粹性不能简单等同为“法学方法的纯粹”。
然而,与近代欧洲宪法学方法论演进不同的是,中国宪法学缺乏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性论证,就是“什么是宪法”,或者更根本的是缺乏关于“什么是法”的一般理论思考,这导致方法论实际上脱离了服务于“事物内在本质属性揭示”这个根本约束。
美国宪法学近年也有学者反思,宪法解释学如果不能建立在一般法理论上,则对解释方法的研究将陷入仅仅指引法官应该如何判断的实用技术,而不能对“什么是某个宪法条文的含义”建构起真正的理论标准,这是一种司法审查理论而不是宪法理论。
宪法理论应该是建构性的(c o n s t r u c t i v e),建构有关宪法概念和具体宪法规范的内容,而不是规定性的(p r e c e p t i v e),仅仅依据分权体制和先例规定法官应该如何解释宪法。
德国学者科勒(K o l l e r)在这个意义上将法律理论分为“作为第一次序的共享概念问题”和“作为第二次序的具体建构问题”。
前者是关于“什么是法的本质属性”的预设,属于一般法理论;后者是基于一个共享的“法概念”所建构的具体理论。
宪法与政治理论
![宪法与政治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70d89710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28.png)
宪法与政治理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来源和行使的依据。
政治理论则是研究政治现象、政治行为、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等方面的科学体系。
宪法与政治理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
首先,宪法是政治理论的具体体现。
政治理论是对政治现象的抽象和概括,而宪法则是将政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的法律文件。
宪法中的各项原则和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上形成的。
例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通常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原则,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具体体现。
其次,宪法对政治理论具有指导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政治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宪法还可以为政治理论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推动政治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再次,政治理论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具有重要的影响。
政治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可以为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需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先进的政治理论成果,使宪法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最后,宪法与政治理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宪法的实践为政治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推动了政治理论的发展;而政治理论的创新又为宪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推动了宪法的进步。
这种相互作用使得宪法和政治理论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持了紧密的联系。
总之,宪法与政治理论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宪法与政治理论的重要性,努力推动它们的共同发展,为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0eb478fa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4a.png)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上)宪法与宪政是现代国家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总纲。
而宪政则是指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体制。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探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宪法是宪政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基本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总纲,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宪政则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体制。
可以说,宪法为宪政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行使方式,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保障。
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宪政就无法进行。
其次,宪法是宪政的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确保了政府和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限制,为公民提供了保障措施,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规定了宪政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对政治体制和政府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与此同时,宪政也是宪法的实施。
宪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它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宪政具体包括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宪政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责任性。
宪政的实施不仅是宪法规定权力的行使过程,更是宪法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制约。
此外,宪法和宪政还相互促进和约束。
宪法促进了宪政的发展和完善。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了宪政的目标和方式,为宪政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
宪政则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实施,确保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政的实践不断推动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同时也对宪法进行实际操作和检验,进一步加强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也存在相互制约。
宪法对宪政的发展和实施有着明确的约束,规定了政府和政治体制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
政治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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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学张伟/文近年来,作为一个学术思想流派,政治宪法学似乎异军突起,备受宪法学界乃至思想界的高度关注,并引起法政学界内外的激烈争辩。
但是,何为政治宪法学,其由来是什么,具有何种问题意识,又有哪些基本观念和立场,众说纷纭。
这些问题不仅事关政治宪法学本身,特别是在“在当今中国社会面临政制大变革的关键时刻”,无疑还具有一种特殊的现实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高全喜教授在其所著《政治宪法学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对上述问题作了集中梳理和澄清。
在《纲要》中,高全喜不仅系统总结了政治宪法学的“兴起和嬗变”;更为重要的是,着力阐发了其现代宪制的发生学理论,对现代宪制的诸多结构性要素作了富有内涵的解读,呈现出了别具一格的“高氏政治宪法学”。
宪法之政治性高政治宪法的第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宪法政治性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这是政治宪法学与当前主流宪法学的关键区别,也是政治宪法学对中国宪法学的重大贡献。
一般来说,宪法学强调三权分立、保护人权和宪法的司法保护等主题,这确实是主流宪法学的中心议题。
然而,高全喜认为这只是宪法法律的一个方面;宪法学的另一个方面是,作为宪法基础的政治授权必须受到质疑,即宪法必须面对其起源、形式和目的。
要回答这些问题,宪法学必须处理好宪法与政治的关系。
事实上,政治和合宪性是任何现代国家宪法制定和解释的基本问题。
政治法学视政治为宪法的基础;在政治宪法学看来,宪法是政治的结果,即人民制宪建国的产物。
人们通过行使主权权利来创造宪法,从而将自己的意志和理性放入宪法中塑造国家制度或国家政权,并根据政治原则实行分权制衡,以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
也就是说,没有原始的政治赋权,宪法就无法产生。
问题是,政治宪法学对宪法政治性的强调是否意味着政治宪法学沦为政治学?这的确是主流宪法学对政治宪法学的一大批判。
高全喜指出,政治宪法学关注日常宪法的前身,关注作为政治宪法的宪法,关注非常时期宪法创制过程的政治本质。
中国主流宪法法律实际上忽视甚至故意模糊这一政治宪法;但如果没有这个政治宪法的前提,主流宪法法律赖以立足的日常宪法就根本不存在,或者说即使存在,也只是一个虚假的摆设。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e4d479a2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6e.png)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摘要】宪法与宪政是国家治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着政府的权力行使和公民的权利义务。
宪政则是对宪法的实施和运行方式,确保宪法得以贯彻执行。
宪法对宪政具有规范作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宪政则通过实施宪法保障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与宪政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两者之间需要协调发展,保持平衡,以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进行。
宪法和宪政相辅相成,二者的关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既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精神,也确保了政府的稳定和公民的权利。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保障,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宪政、规范作用、实施保障、互动关系、协调发展、制约、引导、相辅相成、国家治理基础。
1. 引言1.1 了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了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宪法的本质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制度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宪政则是在宪法框架内实现政治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
宪法与宪政密不可分,宪法是宪政的基石,宪政在宪法指导下运行。
宪政通过各种制度机制的设计和运作,确保宪法的实施和遵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只有在正确理解和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宪政才能得以有效实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2 宪法与宪政的概念区别宪法与宪政是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虽然密切相关,但又有着不同的概念和功能。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是国家政权安排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宪政则是指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和管理机制,是一种政治体制的运作方式,体现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与宪政的关键区别在于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础和框架,它规定了政府职能和权力的范围,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则。
“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 ——关于中国现代法治主义理论的另一个视角
![“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 ——关于中国现代法治主义理论的另一个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827edd9c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1f.png)
“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关于中国现代法治主义理论的另一个视角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宪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的法治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宪法的实施,关乎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成败。
在这个背景下,探讨宪法政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对于中国现代法治主义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宪法政治的理论问题。
宪法政治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形态,不断地为中国法治建设带来新的理论与实践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旨在阐述“宪法政治”的理论内容与实践意义,展示中国现代法治主义理论的另一个视角,深化对“宪法政治”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特殊价值的认识。
一、“宪法政治”概述“宪法政治”不仅仅是指政治体制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更是一种政治文化和生活形态。
宪法政治的产生和发展,是在世界政治历程的特定阶段,根据历史环境、政治意志和制度安排的需要而产生的文化生态。
它的内核是宪法思想,其外延主要包括宪法学、法律学、政治学等学科领域内容。
“宪法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以宪法为基石的政治秩序,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政治文化、制度安排和政治行为。
其核心要素即为“宪法文化、宪法制度、宪法行为”。
宪法文化是指以宪法为基础的形成的国民心理和行文习惯;宪法制度是指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构建的整个政治制度体系;宪法行为则是以宪法为准绳,作为政治、法律行为的参考标准。
二、“宪法政治”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特殊意义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在法治建设中突出宪法主导地位,强化宪法的实施与应用,是建设中国法治社会,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由之路。
1、宪法强制实施中国宪法具有强制性规定,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违背。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循宪法的指引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是全国人民共同制定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和政治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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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政治制度的关系宪法和政治制度就像一对超级有默契的搭档,一个像大脑,一个像身体。
宪法就像是超级英雄电影里的秘籍,它规定了整个国家运行的基本法则。
而政治制度呢,就像是一群超级英雄根据这个秘籍组建起来的联盟。
宪法写着“嘿,要公平、要民主”,政治制度就立马行动,像一群小蜜蜂一样,把民主和公平的花粉散播到国家的每个角落。
你可以把宪法想象成是一个超级严格的厨师长,他制定了菜谱,规定了做菜的步骤和材料的用量。
政治制度就是厨房里的厨师们,得按照厨师长的要求来做菜。
要是厨师们不听话,乱搞一通,就像做蛋糕的时候放了一堆辣椒一样,整个国家这个大蛋糕可就没法吃啦。
政治制度就像是一辆汽车的车架,支撑着整个国家的运行。
而宪法呢,是汽车的设计图纸,车架得按照图纸来打造。
要是车架不按照图纸来,就像造出了一个三条腿的汽车,那跑起来肯定是歪歪扭扭,说不定还会直接翻车呢。
宪法是指挥棒,就像乐队指挥手里那根神奇的小棒。
政治制度就是乐队的成员们,指挥棒往哪儿指,成员们就得往哪儿演奏。
要是乐队成员们不看指挥棒,各弹各的调,那奏出来的音乐可就不是美妙的交响乐,而是一场超级难听的噪音大杂烩了。
如果说政治制度是一座大厦的框架结构,那宪法就是大厦的地基。
地基要是不稳,框架再怎么华丽也没用,就像在沙滩上盖高楼,风一吹就倒了。
宪法要是不牢固,政治制度这个大厦也会摇摇欲坠,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塌成一堆废墟了。
宪法像是一个魔法咒语,规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政治制度就是一群魔法师,得按照这个魔法咒语来施展魔法。
要是魔法师乱念咒语,那就可能会召唤出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比如把和平的国家变成一个到处是混乱的战场。
政治制度是一场精彩的舞台剧,演员们在舞台上表演。
而宪法就是剧本,演员们得照着剧本演。
要是演员们自由发挥太多,那这场舞台剧就会演得乱七八糟,观众们肯定会扔臭鸡蛋的。
宪法是游戏的规则手册,政治制度就是游戏里的玩家。
玩家要是不遵守规则手册,那这个游戏可就没法好好玩了。
高考政 治中如何理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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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中如何理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在高考政治中,理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且关键的知识点。
这不仅对于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至关重要,更是培养我们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的基础。
首先,我们要明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的问题。
可以说,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从内容上看,宪法所规定的都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比如,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等。
它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国家的发展和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法律效力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如果出现了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那么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除了宪法之外,还包括了众多的部门法。
这些部门法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大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物权的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等。
通过民法,我们能够明确自己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刑法则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它的目的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会给予严厉的制裁,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
比如,当我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它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宪法解读宪法与人民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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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读宪法与人民参政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作为宪法的解读者,我们应当深入理解宪法的核心价值和意义,并积极参与公民参政,以实现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一、宪法解读宪法首先,宪法解读是深入理解宪法的方法之一。
宪法是一部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法律文件,因此需要不断对其进行解读和理解。
宪法解读有助于揭示宪法的真正内涵,并阐释其中的一些具体条款和原则。
在宪法解读中,我们必须遵循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不得随意扭曲和歪曲宪法的意义。
同时,也要结合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对宪法进行适度的解释和针对性的调整。
二、人民参政与宪法人民参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机关和组织都是人民代表的机关和组织。
因此,人民有权利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决策过程,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
人民参政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选举、建言献策、参与议会等途径实现。
选举是人民参政的基本形式,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代表人民的利益参与国家决策;建言献策则是人民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这种途径,人民可以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的讨论和决策过程。
三、宪法与人民参政的关系宪法是人民参政的基础和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人民参政的基本条件。
宪法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政府制定政策和决策的依据。
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参政的基本机制和方式。
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保障了公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宪法还规定了人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保障了公民行使参政权利的自由和平等。
宪法与人民参政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宪法为人民参政提供了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确保了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地位;另一方面,人民的参政行为也是对宪法的践行和实施,通过参与国家政治决策,人民可以推动宪法的实施和完善。
四、加强宪法解读与人民参政的重要意义加强宪法解读与人民参政具有重要意义。
高考政治如何理解与运用宪法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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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如何理解与运用宪法与法律近几年来,高考政治科目中的宪法与法律知识点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进行。
如何正确理解与运用宪法与法律成为了考生备战高考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探讨高考政治中宪法与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方法,帮助考生加深对这一知识点的理解,提高答题能力。
一、理解宪法与法律的基本概念1.1 宪法的概念与作用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制度的总章程。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各级政权的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作用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指导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发展。
1.2 法律的概念与作用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强制性规范。
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反映了国家对公民行为的规范要求。
法律的作用是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2.1 宪法与法律的一致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与宪法相一致。
即宪法是法律的根基,法律应当与宪法相衔接,依照宪法执行。
2.2 法律对宪法的发展与具体化法律是宪法的补充和细化,法律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具体规定和实践指导。
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宪法的原则得以具体化,为宪法的落实提供保障。
三、高考政治中宪法与法律的理解与运用3.1 宪法与法律知识的掌握高考考察的不仅仅是对宪法与法律知识的记忆,更加重要的是对宪法与法律原理的理解与运用。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对宪法与法律基本概念的掌握,理解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并灵活运用相关知识进行分析与解决问题。
3.2 分析问题常用的宪法与法律条款在答题过程中,考生可以通过分析问题,灵活运用宪法与法律的相关内容进行回答。
例如,在对待社会热点问题时,可以引用宪法中关于人权、社会公正等基本原则来进行观点分析和评价。
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则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论述。
3.3 阐释宪法与法律的价值观高考政治中的宪法与法律知识点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法治理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其中所蕴含的价值观。
宪法解读宪法与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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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读宪法与治理体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书,通过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的结构、权力的分配、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保障国家运行的秩序与稳定。
在宪法的执行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宪法,实现法治,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成为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宪法解读宪法和宪法与治理体系的关系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宪法解读宪法1. 宪法释义与阐释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一方面是通过文字本身的明确规定为准,这是宪法的释义;另一方面,宪法也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与社会的需求进行阐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宪法释义与阐释的目的是使宪法具有实践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
2. 宪法解释的主体与途径宪法解读可以通过法官、学者、立法机关等不同主体进行。
法官的宪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可以通过审判实践对宪法条款进行具体解释;学者的宪法解释可以提供理论支持与专业论证;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与法规等方式对宪法进行解读。
不同主体的宪法解释可以相互补充,形成宪法解释的多元化路径。
3. 宪法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在宪法解释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与方法。
比如,宪法解释应该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人权原则等;宪法解释应当注重宪法的历史背景、起草意图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宪法解释应当依法进行,尊重法律程序与程序正义。
二、宪法与治理体系1. 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国家的治理体系具有重要影响。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方式、权力机构的设置以及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机制等内容,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基本框架。
宪法对国家治理体系的确立与运行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与约束作用。
2. 宪法与地方治理体系宪法对于地方治理体系同样具有重要影响。
宪法规定了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权力边界与合作机制等内容。
在地方治理中,地方政府需要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与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地方治理体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3. 宪法与全球治理体系宪法对于全球治理体系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宪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治理的基础,而不同国家的宪法又构成了全球治理的基础。
论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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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摘要:就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而言,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同时,在实施宪政中,在建设民主政治过程中,又不断丰富和发展宪法的内容。
本文简要阐述了宪法和宪政的定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望有益于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宪政的建设。
关键词:宪法;宪政;价值取向一、宪法与宪政概述(一)宪法的含义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意是确立、确认。
在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它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
我国古籍中也有有关“宪”、“宪法”的文字表述。
如《尚书》中所说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中所说的“尝善罚奸,国之宪法”等,但这些都是普通法律,泛指典章制度和法令,都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宪法。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也被誉为宪法之母国。
尽管学者对宪法涵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将宪法界定为国家根本法则是共识。
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而这样的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
也就是说,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帮的总章程。
(二)宪政的含义宪政,又名“民主政治”、“立宪政治”、“立宪政体”、“立宪主义”等。
宪政是自近代宪法产生以来人类社会努力追求的政治治理目标。
对宪政的定义莫衷一是。
有人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1]。
还有的观点甚至直言“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
它指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
”[2]。
中国迄今最权威、最为广泛接受宪政概念应当是毛泽东于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提出来的,“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
政治宪法原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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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原理探讨近年来,政治宪法原理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政治宪法原理是指在宪法领域中,政治原理与宪法原理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现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政治宪法原理的内涵和作用。
一、政治宪法原理的内涵政治宪法原理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政治原理和宪法原理。
政治原理是指政治体制、政治权力的组织和运行规则,宪法原理是指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政治宪法原理将这两个方面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框架。
首先,政治宪法原理体现了政治原理对宪法的制约和引导作用。
政治原理是宪法的基础,宪法是政治原理的具体体现。
政治宪法原理通过制定宪法规范,规范了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制约,确保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政治宪法原理体现了宪法原理对政治的影响和塑造作用。
宪法原理是政治原理的具体体现,它规定了政治权力的范围和限制,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政治宪法原理通过制定宪法规范,约束了政治行为,推动了政治体制的进步和民主化。
二、政治宪法原理的作用政治宪法原理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政治宪法原理为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治宪法原理规范了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制约,确保了政治体制的平衡和稳定。
它为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其次,政治宪法原理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原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权。
政治宪法原理通过制定宪法规范,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再次,政治宪法原理促进了政治文化的建设和传承。
政治宪法原理规范了政治行为和政治文化,推动了政治体制的进步和民主化。
它为政治文化的建设和传承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最后,政治宪法原理促进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政治宪法原理规范了政治行为和政治体制,推动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它为国家治理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三、政治宪法原理的挑战和应对政治宪法原理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政治宪法原理的实施需要政治意愿和政治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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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政治关系的时代命题——中国“政治宪法学”的解读与评析一、政治宪法学因何而生?政治宪法学已经成为宪法学界一个无法忽略的现象,虽然它似乎仍然缺乏一个学派的气象,但在大旗之下,已经凝聚了一批年轻的学者。
要理解政治宪法学的抱负,自然需了解其在中国当代产生的历史机缘。
它的产生不是一个偶然,而是社会转型与学术发展的自然结果。
从社会转型来看,改革的深入使整个中国社会都面临各方面的转型,乡土社会、民间习惯、文化传统等相继发生改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推行的政治控制(从经济、文化、思想到社会治理)的治理模式也开始松动。
随着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和自由化,社会各领域都出现了打破计划和政治管控的冲动,思想层面出现了启蒙的迹象,自由主义的理念开始传播,西方现代性的思想开始渗入各个行业,法学领域亦不例外。
在宪法学界,西方价值的引入似乎更为猛烈,宪政一度几近成为西方价值的代名词,从而出现了以西方标准透视中国宪法的状况。
在自由主义和西方现代性价值彰显之时,中国的经济完成了飞跃,国力日强,思想层面的本土化意识与民族性与日俱增,一种去西方普世价值的保守主义立场应时而生,并与西方现代性价值形成了知识竞争,构成了今日中国思想界的古今中西之争。
这种保守主义的立场具有三重面向:主张恢复传统的文化复兴论者;强调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的经验论者;主张从中国当代历史现实中发掘时代精神的价值论者。
具体到宪法学领域,这三重面向也各有其安身立命之处,虽然存在侧重点不同和理论差异,但都被统合到政治宪法学的名称之下。
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宪法文本内部也随着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形成了体系内的紧张,比如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条款与自由主义条款。
这暗合了现实中随着改革深化而激发的政治观点上的分歧,改革过程呈现的改革(政治决策)与法治的内在紧张7,使这种分歧有了承载的现实平台。
改革要求的效率和决断与法治要求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之间有天然的矛盾,倾向何者就构成了转型中国的艰难抉择,这种社会转型的影响也波及学术发展。
在宪法学界,1982 年修宪之后其学术脉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 世纪80 年代宪法学者承继传统政法学派的路径,将宪法理论建立在社会主义传统理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与阶级分析的基础上,虽然也有学者关注宪法学独立的学科意识,从修宪的讨论中对宪法条文进行逐条释义,但宪法学基本未脱离传统政治理论的辐射影响,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决定论的某种延续; 进入90 年代,宪法学界开始关注宪法的适用,从制度层面寻求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机制的突破,并开始脱离传统的政治话语体系,建立学科的自足性与专业性;进入21 世纪之后,宪法学开始经历方法论的觉醒,由此形成了方法论的自觉意识以及法学的祛魅,借由制度层面的争论(围绕宪法司法化的争论),而转至方法论层面的深层对话,并最终形成了学派之争,即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争论。
在这一学术脉络的演变中,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促动是显而易见的,90 年代的良性违宪之争和新世纪伊始的齐玉苓案对宪法学界理论发展极富冲击力。
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学界的方法之争暗含了一种对中国未来发展道路的反思与分歧,方法论反思的背后具有强烈的入世性。
二、中国化的政治宪法学:问题意识与知识资源一种理论或学派总是为回应和解决现实问题而生的,政治宪法学亦不例外。
要把握政治宪法学的共通之处,需要从以下三个基本属性入手:历史性中国性(本土性)政治性。
19 世纪之后,德国大多数公共知识分子、政治家、诗人等群体出现了反启蒙、反西方之异化以及本土化(bodenst ndig)的潮流,并在文化、法学等领域提倡民族精神。
中国今天的情况与之类似,也出现了本土化中国道路中国模式的趋势;这对于中国这种具有深厚传统的后发国家而言再正常不过,而且改革以来的各项成就也为其提供了经验的土壤。
在此背景下,政治宪法学的一种共同价值诉求就是在宪法研究中植入历史性中国性和政治性,其目标在于实现宪法路径选择中的去西方化。
政治宪法学从产生伊始就具有很强烈的批判意识:反对用西方的标准审视中国宪法,包括宪法文本和宪法的实施;反对在解释中国宪法时简单复制和移植西方的概念与理论;反对忽略国家建构和政治现实的法条主义思维。
因为政治宪法学内部的侧重点不同,出现了不同的路径选择。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保守主义立场的三重面向使政治宪法学出现了内部分野:有主张在现行宪法秩序和法律体系中融入传统元素的学者,如儒家宪政主义和宪制论者;有总结新中国成立和改革以来的政治实践、惯例和成功经验而归纳中国宪政模式的学者;有强调宪法文本中的根本政治属性、归纳五个根本法的学者;也有从历史哲学中发掘时代精神的学者。
总体而言,上述路径有所交叉,存在共通性,分享相似的路径;但也存在重要的差异,并因自身需求而寻找各自的知识家园。
(一) 历史性的政治宪法学强调历史性的政治宪法学主要可分为三个维度:第一,中国传统文化与宪法价值的结合,如儒家宪政主义以及有学者在现代宪法体系下讨论家与个体自由原则的关系;第二,寻找符合历史理性的国家建构,并以国家理性为宪法的基础;第三,发现时代精神的政治宪法学。
这也符合历史哲学的不同路径,国家理性的建构是思辨历史哲学的体现,而时代精神的历史发现则因循分析历史哲学的路径。
前者建立在本体论基础上,在历史运动中发现国家理性,是历史理性本身自我呈现的过程;后者则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其目标不在于把握客观的、自我运行的历史规律和历史理性,而在于人们如何认识历史。
这也就是齐美尔(Georg Simmel)所提到的历史科学如何成为可能这一康德式的问题,一切历史问题都与人的认识能力有关,我们所看到的历史是人所认识的历史。
在分析历史哲学的维度中,认识历史又有还原历史与再造历史之分。
如何认识历史,一直都存有争议。
一派意见认为,需严格运用档案和史料,以还原历史真相,或透过文本理解,以移情(Einfhlung) 方式还原历史精神,德国传统的历史学家兰克(Leopolde von Ranke)、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和狄尔泰(Wilhelm Dilthey)等都持此观点,并强调历史为科学。
另一派意见认为,历史真相无法客观还原,而是为史家所重建和再造之历史,如钱钟书曾言,史家追叙真人实事,每须遥体人情,悬想时势,设身局中,潜心腔内,忖之度之,以揣以摩。
这与克罗齐(Benedetto Croce)和柯林伍德(Robin George Colling Wood)观点相仿,柯氏名言,史家必须重演往事于其心中,就是史学家再造历史的表征。
此派观点认为追求历史真相必须融之以思想和主观判断在内,卡尔(E.H.Carr)认为,所谓历史是不断互动的过程,是当下之史家与过去之史实间永无止境的对话甚至福柯(Michel Foucault)认为,科学均为意识形态所表现,所谓历史,均为政治和权力所背书;极端者,后现代主义认为历史与小说并无二异,过去乃是今日之小说,否定历史为科学,而将之界定为艺术。
在还原与再造之间,历史就置身于过去与现在的双重视域之下,对历史的认识当然不能完全脱离对历史真相的追求,但也无法摆脱当下的视角和前见的影响。
究竟历史真相是否可单独还原出来,还是解读历史必带有解释者的前见,以现代的眼光来解释历史,或者受今日价值观念的支配而以今论古,这是历史学乃至哲学诠释学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这一脉络中,今天宪法学中也存在一种回溯到中国近代立宪主义运动源头的词源考据,考察立宪之初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意识以及宪政道路的选择,指出中国近代立宪富强为体、民主宪政为用的独特道路,并由此物境而生联想(对西方民主宪政与富强之间关系的想象)再回归记忆(传统的民本思想)的承接关系。
继而对这一脉络用今天的眼光加以审视,试图找到继受西方宪法价值与面向中国独特宪法语境的中间道路,发现宪政的中国之道,这是一种寓于还原与再造、过去与现在之间的历史诠释学路径。
中国政治宪法学强调历史性与历史学的定位并不尽相同。
历史学侧重对历史的认识,追求历史真相,而历史性则意味着对抗普世性,强调当下的时代性与特殊性。
历史性的政治宪法学强调从历史现实中寻找政治正当性,以作为今日宪法之基础。
这种历史主义对抗的是永恒的善,指涉的是时代价值,也就是不存在一个永久的事物,也不存在一个唯一的好社会对于现代价值的把握需一种历史性的视野,其正当性建立在变动不居的时代精神潮流之上。
然而这种历史主义要么陷入发现历史规律的历史决定论中,要么否定历史的进步性而陷入价值虚无当中(唯人民意志是从导致了1933 年德国的悲剧)。
这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在施特劳斯(Leo Strauss)看来是古典政治哲学真正的敌人,侧重的是历史在今天的有效性以及这个时代具有正当性的价值观,也因此常与民族性联系在一起。
儒家宪政主义希望从中国儒家传统中寻找今天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并将儒家伦理与宪政价值结合;然而儒宪派遇到的最大问题源于传统儒家伦理如何能与现代宪法价值相协调,以及儒家伦理能否与现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相适,传统文化的复兴只能来自内在生活和精神的需求,而不能为了复苏而复苏。
国家理性论者是从历史演进的规律中回答为何要有国家如何才有国家国家应当如何的问题,然而国家理性究竟包含哪些要素?应如何实现?属普世性还是在历史演进中徐徐展开?今日中国的国家理性应如何展开?对于中国宪法学的意义何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仍需进一步展开。
寻找历史正当性的政治宪法学,则需要回答如何从历史发现时代的客观价值这一精神科学的问题。
但以上诸种历史主义的态度都需回到如何避免历史主义所产生的价值虚无的悲剧这一根本性问题。
(二) 中国宪政模式思维框架下的政治宪法学中国宪政模式是强世功教授在评介美国白轲(Larry Cat Backer)教授的单一政党宪政国体制研究时最先提出的,并在之后反复强调。
这一模式的提出与强世功教授一直以来从中国政治实践和惯例中发掘不成文宪法的尝试一脉相承,34 其目的在于从中国改革三十余年乃至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以来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惯例中归纳出成功的经验,并将之归结为不成文宪法中国模式中国宪法秩序中国宪政模式等名号。
这一研究路径的总体特点可归结为:1. 反对西方宪政的理想性话语体系以及宪法研究中的西方中心主义。
强世功教授对此有明确界定:在众多的宪政价值中,自由主义宪政所体现的价值随着二战和冷战的胜利而获得了某种普遍性,由此成为评判其他宪政体制的理想标准。
不仅自由、人权成为宪政的核心价值,而且有限政府、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之类的制度安排,甚至民主选举、多党轮流执政之类的政治制度都成为理想宪政的标准。
按照这个宪政标准,体现其他价值的宪政可能就不是宪政,甚至乃是反宪政(anti-constitution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