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政治关系的时代命题——中国“政治宪法学”的解读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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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政治关系的时代命题——中国“政治宪法学”
的解读与评析
一、政治宪法学因何而生?
政治宪法学已经成为宪法学界一个无法忽略的现象,虽然它似乎仍然缺乏一个学派的气象,但在大旗之下,已经凝聚了一批年轻的学者。要理解政治宪法学的抱负,自然需了解其在中国当代产生的历史机缘。它的产生不是一个偶然,而是社会转型与学术发展的自然结果。从社会转型来看,改革的深入使整个中国社会都面临各方面的转型,乡土社会、民间习惯、文化传统等相继发生改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推行的政治控制(从经济、文化、思想到社会治理)的治理模式也开始松动。随着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和自由化,社会各领域都出现了打破计划和政治管控的冲动,思想层面出现了启蒙的迹象,自由主义的理念开始传播,西方现代性的思想开始渗入各个行业,法学领域亦不例外。在宪法学界,西方价值的引入似乎更为猛烈,宪政一度几近成为西方价值的代名词,从而出现了以西方标准透视中国宪法的状况。
在自由主义和西方现代性价值彰显之时,中国的经济完成了飞跃,国力日强,思想层面的本土化意识与民族性与日俱增,一种去西方普世价值的保守主义立场应时而生,并与西方现代性价值形成了知识竞争,构成了今日中国思想界的古今中西之争。这种保守主义的立场具有三重面向:主张恢复传统的文化复兴论者;
强调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的经验论者;主张从中国当代历史现实中发掘时代精神的价值论者。具体到宪法学领域,这三重面向也各有其安身立命之处,虽然存在侧重点不同和理论差异,但都被统合到政治宪法学的名称之下。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宪法文本内部也随着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形成了体系内的紧张,比如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条款与自由主义条款。这暗合了现实中随着改革深化而激发的政治观点上的分歧,改革过程呈现的改革(政治决策)与法治的内在紧张7,使这种分歧有了承载的现实平台。改革要求的效率和决断与法治要求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之间有天然的矛盾,倾向何者就构成了转型中国的艰难抉择,这种社会转型的影响也波及学术发展。
在宪法学界,1982 年修宪之后其学术脉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 世纪80 年代宪法学者承继传统政法学派的路径,将宪法理论建立在社会主义传统理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与阶级分析的基础上,虽然也有学者关注宪法学独立的学科意识,从修宪的讨论中对宪法条文进行逐条释义,但宪法学基本未脱离传统政治理论的辐射影响,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决定论的某种延续; 进入90 年代,宪法学界开始关注宪法的适用,从制度层面寻求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机制的突破,并开始脱离传统的政治话语体系,建立学科的自足性与专业性;进入21 世纪之后,宪法学开始经历方法论的觉醒,由此形成了方法论的自觉意识以及法学的祛魅,借由制度层面的争论(围绕宪法司法化
的争论),而转至方法论层面的深层对话,并最终形成了学派之争,即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争论。在这一学术脉络的演变中,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促动是显而易见的,90 年代的良性违宪之争和新世纪伊始的齐玉苓案对宪法学界理论发展极富冲击力。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学界的方法之争暗含了一种对中国未来发展道路的反思与分歧,方法论反思的背后具有强烈的入世性。二、中国化的政治宪法学:问题意识与知识资源
一种理论或学派总是为回应和解决现实问题而生的,政治宪法学亦不例外。要把握政治宪法学的共通之处,需要从以下三个基本属性入手:历史性中国性(本土性)政治性。19 世纪之后,德国大多数公共知识分子、政治家、诗人等群体出现了反启蒙、反西方之异化以及本土化(bodenst ndig)的潮流,并在文化、法学等领域提倡民族精神。中国今天的情况与之类似,也出现了本土化中国道路中国模式的趋势;这对于中国这种具有深厚传统的后发国家而言再正常不过,而且改革以来的各项成就也为其提供了经验的土壤。在此背景下,政治宪法学的一种共同价值诉求就是在宪法研究中植入历史性中国性和政治性,其目标在于实现宪法路径选择中的去西方化。政治宪法学从产生伊始就具有很强烈的批判意识:反对用西方的标准审视中国宪法,包括宪法文本和宪法的实施;反对在解释中国宪法时简单复制和移植西方的概念与理论;反对忽略国家建构和政治现实的法条主义思维。因为政治宪法学内部的侧重点不同,出现了不同的路径选择。正如上文所
分析的,保守主义立场的三重面向使政治宪法学出现了内部分野:有主张在现行宪法秩序和法律体系中融入传统元素的学者,如儒家宪政主义和宪制论者;有总结新中国成立和改革以来的政治实践、惯例和成功经验而归纳中国宪政模式的学者;有强调宪法文本中的根本政治属性、归纳五个根本法的学者;也有从历史哲学中发掘时代精神的学者。总体而言,上述路径有所交叉,存在共通性,分享相似的路径;但也存在重要的差异,并因自身需求而寻找各自的知识家园。
(一) 历史性的政治宪法学强调
历史性的政治宪法学主要可分为三个维度:第一,中国传统文化与宪法价值的结合,如儒家宪政主义以及有学者在现代宪法体系下讨论家与个体自由原则的关系;第二,寻找符合历史理性的国家建构,并以国家理性为宪法的基础;第三,发现时代精神的政治宪法学。这也符合历史哲学的不同路径,国家理性的建构是思辨历史哲学的体现,而时代精神的历史发现则因循分析历史哲学的路径。前者建立在本体论基础上,在历史运动中发现国家理性,是历史理性本身自我呈现的过程;后者则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其目标不在于把握客观的、自我运行的历史规律和历史理性,而在于人们如何认识历史。这也就是齐美尔(Georg Simmel)所提到的历史科学如何成为可能这一康德式的问题,一切历史问题都与人的认识能力有关,我们所看到的历史是人所认识的历史。在分析历史哲学的维度中,认识历史又有还原历史与再造历史之
分。如何认识历史,一直都存有争议。
一派意见认为,需严格运用档案和史料,以还原历史真相,或透过文本理解,以移情(Einfhlung) 方式还原历史精神,德国传统的历史学家兰克(Leopolde von Ranke)、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和狄尔泰(Wilhelm Dilthey)等都持此观点,并强调历史为科学。另一派意见认为,历史真相无法客观还原,而是为史家所重建和再造之历史,如钱钟书曾言,史家追叙真人实事,每须遥体人情,悬想时势,设身局中,潜心腔内,忖之度之,以揣以摩。这与克罗齐(Benedetto Croce)和柯林伍德(Robin George Colling Wood)观点相仿,柯氏名言,史家必须重演往事于其心中,就是史学家再造历史的表征。此派观点认为追求历史真相必须融之以思想和主观判断在内,卡尔(E.H.Carr)认为,所谓历史是不断互动的过程,是当下之史家与过去之史实间永无止境的对话甚至福柯(Michel Foucault)认为,科学均为意识形态所表现,所谓历史,均为政治和权力所背书;极端者,后现代主义认为历史与小说并无二异,过去乃是今日之小说,否定历史为科学,而将之界定为艺术。在还原与再造之间,历史就置身于过去与现在的双重视域之下,对历史的认识当然不能完全脱离对历史真相的追求,但也无法摆脱当下的视角和前见的影响。究竟历史真相是否可单独还原出来,还是解读历史必带有解释者的前见,以现代的眼光来解释历史,或者受今日价值观念的支配而以今论古,这是历史学乃至哲学诠释学备受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