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与生命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安乐死与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对己身所享有的生命安全及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的具体人格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包扩生命权和健康权。

下面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和为生命权。生命权是以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自然人的生命权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生命安全。自然人可以通过提高保健水平,适当延长自己的生命,政府也有义务采取措施延长自然人的寿命。就我国民法所保护人的生命延续,维护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这体现在生命权的具体内容上。生命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禁止他人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法律避免自然人的生命因外来非法侵入而丧失,是自然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二,防止生命危害的发生。当有危险行为发生时,生命权人在维护生命的限度内,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措施排除危害,保护自己。三,改变生命危险环境。当自然人的周边环境对自然人的生命构成危险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权利人可以自行改变生命危险环境,也可以要求危险环境的制造者、管理者予以改变。

从生命权的定义及内容可知,生命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且具有不可非法剥夺性,是最基本的人权。可近些年来,安乐死却逐渐进入人们的关注范围,也就引发了安乐死与生命权的探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从其本意来看,安乐死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比率分别为90%和95%。在我国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也同意安乐死。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安乐死是否与我们所强点的生命权相违背呢?

下面先让我们追忆一下安乐死第一案。英国一名母亲在患有绝症的女儿的要求下,通过注射吗啡结束了女儿的生命。2009年12月25日,英国一家高级法院法官驳回了检察官对该母亲谋杀未遂的指控,判定"无私而尽责的"母亲无罪。此次判决与不久前的母亲给脑残儿子注射药剂致死的案例完全相反,在当时的案件中,那名母亲被判入狱9年。法庭结果宣判后,再次引发公众对安乐死合法性的争议。在中国,公众也对安乐死非常关注。自上世纪第一起安乐死案件至今,已过去20多个年头。但一直以来,法律都还未涉及到安乐死。在人权与法律碰撞下,我们究竟该如何定位安乐死。安乐死究竟是保护生命权,破坏生命权?这里当然也涉及到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到现在为止,安乐死只在两个国家具有合法性。

就我看来,我认为生命权与安乐死并不想违背,我认为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首先,它是一种死亡状态,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类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死亡原因;其次,它的对象只限于当今世界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再次,它虽需要人工控制,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我们知道一个人有权选择生存,那他就有权选择死亡,并且有权选择自己死亡的方式。当一个病人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之时,勉强延长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求生不成,求死不成的煎熬。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折磨,不如主动结束生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如果医生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熟视无睹,既是对患者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对患者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与其这样,就不如选择安乐死。

然而,生命权不仅仅归属于自然人个人。人是社会人,他多少与其他人(如亲人,朋友,债权人等),组织,甚至国家,有着某种联系,比如,一个债台高筑的人申请安乐死,是否

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经债权人同意方可对债务人批准安乐死,因为从民法角度分析,债务人的死直接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安乐死不仅是个人的绝对权利,它须经过其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也包括国家和组织的同意。这就涉及到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如今,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需要的强烈表现。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我们也必须面对的是,要想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必须论证安乐死非犯罪化;第二是必须证明安乐死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原则。然而这其中又涉及到到安乐死被合法化后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其中牵扯到的问题需要我们更深的去探讨!

但我需要指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是可贵的,不到万不得已,每个人都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觉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