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绞车上下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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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绞车上、下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小绞车使用及上下山运输管理,确保绞车使用及斜巷运输的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内部小绞车上、下山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组织体系

组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

成员:机电科及各队主管队长和技术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

( 一) 机电科职责

1、机电科负责对全矿小绞车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2、机电科负责对全矿小绞车运输出现的事故与相关科室一同进行追查。

(二)采煤队职责

1、采煤队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小绞车及控制开关等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

(三)机运队职责

1、机运队是全矿运输系统的主要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上下山运输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掘进队职责

1、掘进队是全矿掘进面及小绞车的主要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小绞车和配套设施等的日常管理、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检查要求

第一条小绞车设专人管理,配置专职包机人员负责检查、维护、维修;

第二条小绞车的管理责任人、提升矿车数量、巷道坡度、钢丝绳直径、最大牵引力等内容必须制作成设备管理牌板悬挂于现场;

第三条小班(绞车司机)人员必须在岗交接班,并执行好巡回检查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通知包机人员及时处理,完好后方可运转。

第四条包机人每天对绞车信号设施、压戗柱、开关、机械及钢丝绳等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好检修记录;

第五条小绞车司机及信号工交接班时从绞车道行走检查好沿

线钢丝绳、钩头、保险绳、托绳辊、一坡三挡和道岔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填写好记录。

第六条小绞车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好“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第七条信号设施必须声光兼备,信号工必须按照矿规定的统一信号进行联系,绞车工必须听清信号后方准开车;如收到的信号不清晰、不明确必须联系确认。

第八条绞车司机及信号工必须是经过严格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绞车的“四压两戗”、“一坡三挡”及声光信号必须齐全可靠;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要及时停车。

(1)绞车起动或运行中,发现绞车移动或压戗柱移动。

(2)车辆在平巷或斜坡上运行时发现有行人。

(3)发现由于掉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绞车超负荷。

(4)发现其他不安全情况或是有人强行趴车。

第十条把钩工必须待车停稳后再摘挂车。

第十一条绞车司机开车前,必须检查绞车各部位完好情况。

第十二条绞车工必须听清信号后方可开车,信号规定:一停、二拉、三放、四慢拉、五慢放。信号工发车信号前,必须检查绞车道是否有杂物及矿车的安全绳是否挂好,确认无误后方能发出信号。

第十三条绞车运行中严禁用手或脚直接拨动钢丝绳和检查机器的传动部分。

第十四条空重车不准在坡上吊钩停放,中途需要吊钩装卸时,必须使用道卡子,车的下方打好撑木司机要压好制动闸,严禁摘钩。

第十五条禁止绞车司机擅自离开绞车,绞车处于工作状态时两手不准离开制动闸和离和闸。

第十六条处理掉道时人员严禁站在矿车下方,应站在车的上方斜侧。

第十七条停车后的要求:

1)停车后,若较长时间不用,钢丝绳回收到绞车处并将钩头及保险绳盘好,控制开关打到零位,拉紧制动闸。

2)检查紧固各部零件,清扫环境卫生,坚持在现场交接班。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小绞车使用

第一条、小绞车使用要做到“八不准”:

①绞车安装后,未经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使用;

②未明确使用单位和维护包机人不准使用;

③安全设施不到位或存在隐患不准使用;

④小绞车司机未持“两证”上岗不准使用;

⑤在使用前未对防护设施(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信号、制动闸和联接装置、过卷、过放保护、防跑车保护等)认真检查记录,不准使用;

⑥非绞车司机不准使用;

⑦钢丝绳在20m以内有2 个或2个以上接头不准使用;

⑧安装地点不满足设备、检修、操作要求,不准使用。

第二条、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绞车固定不牢不开;钢丝绳有死弯、断丝、磨损超限,上垛现象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辆不开;安全设施不全不开;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

第三条、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作业区间两部绞车同时进行运输作业。

第四条、严禁在任何情况下放飞车,不带电下放车。

第五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第六条、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

第七条、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

第八条、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清洁,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第九条、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

第十条、绞车生根绳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5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

第十一条、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量,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并且有松动圈,绞车滚筒上应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绳。

小绞车管理

第一条、严格执行领用审批制、安装验收制、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

第二条、各队必须建立正规的小绞车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第三条、小绞车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巷道名称、地点、型号、编号、规格、容绳量、拉车数、使用单位、维护人,同时要张挂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小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机电科,机电科负责牵头办理。

第五条小绞车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完好不准使用,更不允许带病运行,一经发现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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