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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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学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医学鉴定陈述书

陈述书伤者: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址: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代理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住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医方:XXXXXXXXX。

一、简要治疗经过:伤者XX于XX年XX月XX日因车祸受伤,受伤后在XXXX总医院骨科(1)住院治疗,入院后初步诊断我身上有多处察伤,通过拍CT、核磁共振、X线检查后医生告诉我: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5横突骨折,右侧髂骨骨折、右侧耻骨下肢骨折、左外踝骨折。

治疗措施为:对骨折情况采取保守治疗,小便插导尿管帮助导尿,大便12天后给予我第一次灌肠。

同时输骨肽帮助骨生长,对察伤处用碘酒消毒,纱布包扎。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违法及过错:(1)、XXXXXX总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对(1)解释】:XXXX总医院明知患者腰椎严重骨折,骶椎骨折等情况下,却刻意隐瞒了骶椎骨折(如果告诉则应该有患者或者家属的签字,可没有。

)并未告知家属和患者,医院明知患者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保守治疗对患者存在不利后果(没有预测到,在不采取手术治疗可能导致患者终生不能解大小便这一严重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2)、XXXXXX总医院在患者住院一月的过程中对已出现下肢、会阴感觉障碍、不能大小便、身体麻木等明显异常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的采取正确措施,是导致患者须终生医疗依赖(靠药物大便),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臀部、左脚及会阴部麻木没知觉的直接原因。

【对(2)解释】:患者于XX年XX月XX日入院至XX月XX日这XXX天的时间,患者从未解大便(说明不正常),于XXX年XX月XX日当晚,在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下才采取第一次灌肠,但未解出大便;之后的第四天即(XX月XX日),伤者感到腹胀难忍,在伤者及家属多次要求下给予又一次灌肠,还是没有解出大便,甚至灌进去的肥皂水都未流出,后又接着灌了第二瓶才第一次排出大便,说明大便已经很干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代理律师: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西安市山中医院,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山中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山中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020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

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陈述人认为:一、山中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20年6月16日,山中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

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

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

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山中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孙春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

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范文(精选7篇)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范文(精选7篇)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范文第1篇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医疗机构与就医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见诸报端,诉诸法院,成为近年来社会的关注焦点、媒体炒作的热点和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难点。

其复杂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范畴。

医院不得不频频应对法律诉讼,影响了正常的临床医疗与行政管理,法院受理后又可能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对于各级、各类医院而言,如何积极防范和应对各种医疗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救死扶伤、造福人类”的社会作用;对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作到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尊重医学内在的科学规律,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医疗机构和人民法院目前共同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这一践行司法为民思想重大举措的出台,提醒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无疑对因“医患纠纷”提起诉讼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室多年从事组织“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认定”的鉴定活动,深知鉴定结论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拟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的内在规律,提醒患者方就医时的医疗风险意识和纠纷发生后的诉讼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方施诊时的注意义务和纠纷发生后的举证意识,同时希望更好地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一、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用法律手段处理医患纠纷的目的是实现医患之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不是用法律调整医患之间的自然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推荐5篇]

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推荐5篇]

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推荐5篇]第一篇: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2006年8月28日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来源:作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是患者用以说明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及陈述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的文书,是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要材料。

可参照以下格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陈述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年*月*日,陈述人到****医院(医疗机构名称)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陈述人:*****年**月**日附:证据材料一部。

第二篇: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XX市庐山区人民医院申请人郭XX,男,18岁,系医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郭XX之子,现将申请人父亲受伤到被申请人庐山区人民医院,因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父亲死亡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2014年9月3日上午10:20 申请人父亲受伤入庐山区人民医院救诊。

该院医师徐家盛的检查情况:血压80/50mmhg,神清,精神差,面色苍白,双肺呼吸音清,心率68次/分,律齐,左胸外侧可见皮肤擦伤痕,腹平软,肝肋未触及,脏区叩击痛不明显,下肢有轻度压痛,反跳痛。

诊断结果:胸腹闭合性损伤?内脏损伤?中暑?(见证据1—病历)但该院医师仅仅按照中暑的情况予以治疗、用药,对另外两种可能,其根本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医治措施,其不及时请外科医生会诊;不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不定血型、不收住院,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在此时被申请人病重的情况下,体格检查和诊断性胸腹穿刺应放在首位,处理上应首先紧急抗休克治疗、改善通气障碍等,选择手术时机及手术此时是非常必要的。

2014年9月3日上午11:00 申请人父亲在卫生间再次晕倒,被申请人医师在申请人父亲有胸腹闭合性损伤和内脏损伤的可能的情况下,还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没有采取休克治疗体位,这严重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

医疗事故陈述书范文

医疗事故陈述书范文

医疗事故陈述书范文尊敬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您好!我谨以此书面陈述,就我在XXX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请求贵委员会进行公正、客观的鉴定。

我希望通过陈述事实,揭示真相,为我本人及家属讨回公道,同时也为医疗机构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提供借鉴。

一、基本事实1. 我于XXXX年XX月XX日因身体不适,前往XXX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诊断我为急性阑尾炎,并建议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2. 在进行手术前,医生向我详细介绍了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我表示理解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3. 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阑尾已经破裂,遂进行腹腔冲洗等处理。

术后,我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包括感染、腹腔积液等。

4. 在接受了一段时期的治疗后,我的病情并未明显好转。

于是,我转至另一家医院就诊。

newline二、医疗事故争议1. 我认为,我所经历的并发症是由于手术过程中医生的操作失误导致的。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手术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

2. 然而,XXX医院方面认为,我的并发症是由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所致,并非医生的操作失误。

他们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完全遵守了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事故。

三、争议焦点1. 焦点一: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误操作?2. 焦点二:我的并发症是否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有关?3. 焦点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完全遵守了医疗规范?四、证据及分析1. 焦点一: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误操作?证据:手术记录、术中摄影、医生的陈述等。

分析:如果手术记录中有误操作的记录,或者术中摄影显示手术过程中有不当操作,那么可以认定手术过程中存在误操作。

2. 焦点二:我的并发症是否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有关?证据:病历、检查报告、医生的陈述等。

分析:如果我的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相符,并且有医生对此进行了解释,那么可以认为我的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有关。

3. 焦点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完全遵守了医疗规范?证据:医疗规范、医院规章制度、医生的陈述等。

周爱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周爱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周爱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梧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专家们:你们好!我的亲人周爱莲2010年1 月 10日因子宫流血问题在岑溪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子宫腺肌症、拟进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手术,要求周爱莲住院。

周爱莲1 月 13日12:40,在医院接受手术麻醉过程中死亡”。

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现在做如下陈述:一、医疗经过简述:1 月 13日约8:40患者进入手术室,10:20手术医生覃雪从手术室出来告知患者家属周爱玲、董渺、董兢,讲:“患者周爱莲不能进行手术, 气管插管失败,患者处于睡眠状态,等患者睡醒就可以回病房,手术第二天进行”。

当即患者家属董兢询问手术医生覃雪是否对患者打过麻药针,覃雪说“没有打麻药针”。

大约11:00, 手术医生覃雪从手术室出来,告知患者家属: “患者周爱莲喉咙肿胀,未能正常呼吸,急需进行喉咙切开手术”。

要求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家属董渺立即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大约11:30,手术医生覃雪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周爱莲心律失常、病危、需急救,要求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家属董渺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大约12:40,手术医生覃雪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周爱莲死亡”。

二、对周爱莲死亡原因的看法:1、卫生部1989年第12号文件《关于将麻醉科改为临床科室的通知》实施后,麻醉前访视和麻醉同意书的签字是由麻醉医生负责,外科医生不能代替麻醉医生负责负责麻醉前访视和麻醉同意书的签字。

负责死者周爱莲麻醉的麻醉医师余石泉、韦庆华严重违反《临床麻醉日常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中华医学会编著。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麻醉学分册)。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第3~5页)。

死者周爱莲属择期手术,按规定麻醉医生在手术前一天必须到病房访视病人。

但是,余石泉、韦庆华是在2010年1月13日8:30,也即是手术当天的术前几分钟才做术前访视,并且麻醉同意书也是在2010年1月13日才给死者签署的,说明余石泉、韦庆华两位麻醉医师对死者的麻醉前访视只是个形式,而未认真进行麻醉前访视并为死者作详细的、必要的体格检查、对麻醉风险做出评估,在麻醉前访视单上也看不出任何能说明麻醉医师为死者作麻醉风险评估的记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XX年12月22日生,汉族代理律师: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医疗机构:西安市山中医院,住所地:____*法定代表人:__*,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山中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山中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0__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

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陈述人认为:一、山中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__年6月16日,山中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

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

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

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山中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孙春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

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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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代理律师: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医疗机构:西安市山中医院,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山中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山中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0xx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

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陈述人认为:一、山中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xx年6月16日,山中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

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

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

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山中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孙春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

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贺荣友尊重的中华医学会医学鉴定专家:咱们的儿子李可文病逝前是北京大学本科四年级优秀的学生,他酷爱生命,关注健康,勤奋勤学,生前取得众多国家奖项,其中有97年第十届全国发明展览会金奖、98年第九届全国青青年发明制造一等奖、04年获3项运算机软件高作权记录证书,成为中国GBA模拟器第一人。

但是,他在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肾移植术后,因为被告的重大医疗过失和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医源性乙肝病毒感染,继发肝功能衰竭,于04年7月1日不幸归天。

咱们原告以为,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应当承担李可文死亡病例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

要紧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违背诊疗常规致使死者医源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1)李可文本次肾移植前的数次肝功等化验检查,证明从无乙肝病毒感染。

(2)李可文父母即二原告的肝功等化验检查结果,证明从无乙肝病毒感染。

(3)本次肾移植后,李可文感染乙肝病毒,患上乙型肝炎。

(4)被告在法庭质证时已经承认,化验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

法庭已经确信被告提交的供体XX年4月15日7张化验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被告在取供体肾前3个月内,未对供体进行乙肝病毒等必要的化验检查。

被告在市级和区级医学会的陈述书中反复辨称:“之因此这次化验单距手术时刻较长(8个月余),与供体为死刑犯的特殊性有关”被告的自我陈述即确切证明,植入李可文体内的肾脏供体,术前至少8个月余没有对肾脏来源的供体进行乙肝病毒等相关化验检查,这是不争的事实。

(5)李可文的死亡缘故是肝功能衰竭,并非源于肾脏疾病。

(6)李可文死亡前乙肝病毒五项指标呈大三阳,HBV DNAFQ ×109copies/ml,证明乙肝病毒大量的复制;HCVRNA ﹤5×102 copies/ml,丙肝病毒复制的量极低;进一步证明李可文肝细胞的损伤坏死,是乙肝病毒在肝细胞内暴发性复制致使的结果,从而造成肝功能衰竭而致人死亡。

(7)标准肾移植的医疗行为,有诊疗常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医疗事故在现实⽣活中并不陌⽣,出现医疗事故的纠纷就需要对医疗事故进⾏技术鉴别,以确定造成事故的原因。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具后就需要对鉴定书进⾏陈述。

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怎样写?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分析解答。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怎样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本患者:王某某。

⼥,⼥,汉族,1968年9⽉5⽇⽣,通化市⼈,住通化市⽼站街站前委五组。

tt药业有限公司职⼯。

医疗机构:tt市第三⼈民医院(原铁路医院)鉴定申请⼈对申请鉴定事项陈述如下:⼀、事实经过xxxx年x⽉x⽇患者王某某因有两颗下⽛缺失到tt市第三⼈民医院⽛科门诊求诊并要求镶复,咨询委员会医⽣何*⽣因认识王某某,就直接施治,并建议王某某镶装烤瓷⽛。

基于对医⽣的信任,王某某同意对缺失的⽛齿镶装烤瓷⽛。

但医⽣何*⽣对王某某做镶装前磨削术时竟然对王某某施⾏全⼝⽛齿进⾏磨削。

由于当时王某某已经被注射了⿇醉药,所以王某某对全⼝⽛齿被磨削并不知情。

因何*⽣不具有全⼝镶装的技术,在对王某某注射了⿇醉药后的全⼝⽛齿进⾏削磨时,致使王某某⼗余颗⽛齿神经被磨露。

由于何*⽣对王某某隐瞒了镶装⼀两颗⽛齿不需要全⼝磨削的医疗技术要求,并对王某某隐瞒了齿神经已经裸露的病情,致使王某某在实际镶装烤瓷⽛后,⽆法咬合。

再加上何*⽣在镶装义齿时操作技术不当,导致边缘密合不良、填充物不全、根管⽋充,致使王某某镶装烤瓷⽛后形成全冠重症⽛龈炎。

因⽛龈红肿、神经裸露,⽆法咬合,疼痛难忍,导致严重营养不良。

其⾝体上和精神上遭受了极⼤痛苦。

王某某在发现⾃⼰的⽛齿经施治后遭到了严重破坏,便与第三医院交涉。

xxxx年x⽉x⽇何*⽣为王某某补记了门诊⼿册。

当时第三医院不仅承认了⾃⼰的施治错误,⽽且也同意由何*⽣承担转诊治疗的责任。

经第三医院安排,王某某由何*⽣陪同到吉⼤⼝腔医院诊治,经吉⼤⼝腔医院专家诊断,需要对全⼝⽛齿系统治疗后才能考虑镶复。

何*⽣在得知⾃⼰对王某某的施治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并且吉⼤⼝腔医院的治疗费⽤⾼达数万元时,便要求王某某回tt市⼝腔医院治疗,并承诺⼀定能够治好。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怎么写?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怎么写?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页眉可删)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怎么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中需要包括患者以及陈述人的信息、基本事实经过、院方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最后需要在说明请求鉴定机构给予客观事实的鉴定结论。

而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内容必须客观地陈述意见,通过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怎么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患者:陈x性别:男年龄:3岁陈述人:章x患者陈x母亲医疗机构:____人民医院本人代表陈x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陈述意见,通过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现本人代表患儿作以下陈述。

供各位专家采纳。

一、基本事实经过患者陈x于年7月13日中午不慎从床上掉下,当时反映右手疼痛。

于当日下午2:30左右到达县人民医院骨科门诊治疗。

经拍摄x光确认后,右手骨折,于下午3:30左右在骨科住院部接受石膏固定手术,因当时医院停电无法再做x光片,下午6点左右医院来电,亲属再次带患儿做x光拍摄。

而当时周医生已下班,次日上午来到医院经周医生看完x光片后,要求患儿接受手术治疗,直至7月23日出院,其间患儿及家属苦不堪言。

出院之后家人发现患儿手指伸不直、右肘关节以下、以小指和无名指为主感觉消失,用针刺患儿无感觉,并多次向院方医师反映,周医生总是要求家长耐心等待恢复。

直至9月5日家长发现患儿患侧前臂及手掌间的肌肉萎缩、不能持物。

急带患儿相继去了南京儿童医院、上海儿童医院、上海华山医院多家医院诊治,结合多次肌电图确诊尺神经和正中神经严重损伤。

均表示失去最佳治疗时间,导致患肢残疾。

二、院方医务人员存在过错1、患儿在石膏固定术后,根本就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而院方医务人员却要求手术治疗。

南京、上海医院专家陈亮、方有生等看完石膏固定术x光片后均表示,石膏固定术很成功,根本不需要手术治疗,而院方医务人员不知出于何目的却做了手术治疗,导致患儿的伤残。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第一篇: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重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天职律师事务所受患方黄华东、吴彤的委托,指派田东海担任黄华东、吴彤诉贵州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该案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贵州省人民医院在诉讼中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田东海律师受黄华东、吴彤的委托代理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供各位专家参考。

一、医疗经过简述。

黄华东与吴彤系夫妻。

2007年4月3日,为保证腹中胎儿的健康,吴彤在省医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按照医院规定定期对胎儿进行检查。

建册后,吴彤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到省医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反映吴彤宫中胎儿一切正常。

2007年9月25日,吴彤因出现临产征兆,立即住进了省医妇产科待产。

住院后,省医的医生对孕妇吴彤进行了一系列产前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宫中胎儿一切正常。

2007年9月26日,原告吴彤在省医自然生下一名女婴,婴儿生下来后一切正常。

婴儿出生一小时左右,突然出现哭声减小,呼吸减弱,全身发紫等现象,不久后死亡。

吴彤之女死亡后,经医患双方协议共同委托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婴儿的死因进行鉴定,后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吴彤之女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二、对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的评价。

我们认为鉴定中心对黄华东、吴彤之女死因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缺乏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鉴定的参考依据使用。

理由如下:(一)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资料不完整。

省医在向鉴定中心提交病历资料时,未按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黄华东、吴彤在场。

由于患方在省医向鉴定中心提交病历资料时未在现场,所以省医故意将吴彤住院生产的最重要的多份“分娩记录病历”资料隐瞒不予提交,导致鉴定中心在书面依据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篇)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篇)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篇)通过对深圳市医院20xx年6月到20xx年6月3年间的87例医患纠纷案例进行逐一的分析,然后提炼出引起纠纷发生的共性原因,归纳为六个方面:(1)业务水不足。

主要包括技术水或经验欠缺、漏诊或误诊、适应症或治疗考虑不当、用药不当、低级失误等。

(2)诊疗效果不佳。

包括手术或治疗效果差、治死、残废、延长住院时间、增加痛苦等。

(3)管理环节疏漏。

包括沟通告知不完善、设备或器械故障等。

(4)职业道德缺失。

包括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违反医疗相关规范、对病人不负责、态度生硬等。

(5)并发症和医疗意外。

包括病情突变、输血输液反应、药物不良反应、过敏反应、院内感染、麻醉意外等。

(6)治疗或抢救不及时。

包括未及时安排治疗、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延误最佳抢救时机等。

医疗纠纷的发生特点此次结果显示:在87例医疗纠纷案例中,外科的医疗纠纷发生数和发生率都远高于其他科室。

在其下辖科室中又以骨科、耳鼻喉—头颈外科、肝胆外科、泌尿外科发生纠纷较多,且绝大多数与手术有关。

由此可见,手术操作的不确定性、即风险性仍是医疗纠纷的主要矛盾。

外科作为一级学科,其下辖科室多,病种多,急症多、术后感染多、病情复杂。

外科的治疗效果往往较为直观,患者对诊疗效果的过高期望,以及医患双方沟通不力等一些繁杂因素,导致了外科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

妇产科一直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妇产科尤其是产科的医疗纠纷与其他科室的医疗纠纷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产妇的医疗和处理都涉及到胎儿安全,甚至关系到胎儿的生命,责任重大。

二是到医院生小孩是一个高兴的事,一旦出现意外,本人和家属的情绪波动大,不容易调解。

患者及家属怀着焦急和期盼的心情来到医院,就是希望治好病,痛苦,希望医生技术高超,医到病除。

由于妊娠分娩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现代医学的局限性,妊娠分娩仍然存在许多风险,如母胎并发症和不良妊娠结局的可能性,甚至危及母婴的生命安全。

一些无法在产前检出的疾病,一旦在新生儿身上被发现,容易导致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_自我鉴定范文_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_自我鉴定范文_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申请人:郭被申请人:xx市庐山区人民医院申请人郭,男,18岁,系医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郭之子,现将申请人父亲受伤到被申请人庐山区人民医院,因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父亲死亡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xx年9月3日上午10:20 申请人父亲受伤入庐山区人民医院救诊。

该院医师徐家盛的检查情况:血压80/50mmhg,神清,精神差,面色苍白,双肺呼吸音清,心率68次/分,律齐,左胸外侧可见皮肤擦伤痕,腹平软,肝肋未触及,脏区叩击痛不明显,下肢有轻度压痛,反跳痛。

诊断结果:胸腹闭合性损伤?内脏损伤?中暑?(见证据1—病历)但该院医师仅仅按照中暑的情况予以治疗、用药,对另外两种可能,其根本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医治措施,其不及时请外科医生会诊;不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不定血型、不收住院,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在此时被申请人病重的情况下,体格检查和诊断性胸腹穿刺应放在首位,处理上应首先紧急抗休克治疗、改善通气障碍等,选择手术时机及手术此时是非常必要的。

xx年9月3日上午11:00 申请人父亲在卫生间再次晕倒,被申请人医师在申请人父亲有胸腹闭合性损伤和内脏损伤的可能的情况下,还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没有采取休克治疗体位,这严重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

xx年9月3日上午11:10 被申请人外科医师杨为看过申请人父亲。

病历记载“患者休克不排除内脏损伤出血可能。

”但被申请人此时却仍没有将申请人父亲安排入院,再一次延误了抢救时机。

xx年9月3日上午11:40 被申请人父亲被安排入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此时已延误了对被申请人进行抢救的有利时机。

检查情况:神志清楚,呼吸急促,烦躁不安,面色苍白,血压85/48mmhg,呼吸50次/分,心率127次/分,体温不升,左胸下部有一个。

xx年9月3日中午12:30 申请人父亲呼吸停止,心跳停止,死亡。

综上,从申请人父亲整个诊疗至死亡过程中可以得出:被申请人门诊拟诊断为胸腹联合伤和失血性休克,却:(一)没有及时请外科医师会诊,直到上午11:40才入院;(二)也没有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三)不定血型,不收住院;(四)血压不稳定却不给病危通知单,不取休克治疗体位,而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五)仅予一般输液治疗;(六)没有生命体征记录;(七)没有腹穿检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_0.doc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_0.doc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代理律师: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西安市山中医院,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山中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山中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0xx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

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l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xx年6月16日,山中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

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

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

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山中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孙春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

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但接生医生仅因为麻醉师未上班而粗暴拒绝患者及其家属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明显过失。

三、山中医院在产妇生产过程中已出现明显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的采取正确措施,是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缺血缺氧性脑病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

据山中医院孙春“产程进行纪录”记载,20xx年8月23日下午9时,产妇孙春宫缩开始。

某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陈述书

某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陈述书

某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陈述书某某诉某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经某县卫生局调解,并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于首次医疗鉴定有失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患方对首次鉴定的过程和结论均不服,故申请再次鉴定。

一、简述医疗经过患者某某,女,25岁,住某县某村XX号,因双肾结石并积水于202X年2月22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住院手术治疗。

入院诊断为:1、左侧输尿管上段结石并左肾积水;2、右侧输尿管中段结石并右肾积水;3、双肾结石。

于202X 年3月2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输尿管镜下钬激光取石术。

然而手术过程并不顺利,术中出现右腰部剧烈胀痛、呕吐等症状,后休息一会继续手术。

手术后一直有血尿,直至202X年3月8日血尿才消失。

期间多次找到主治医师陈XXXX,均被告知“属正常现象”,患者及家属于是深信不疑。

患者于202X年3月8日出院,出院医嘱一个月后返回医院拔出双J管。

后患者于202X年4月4日到某县人民医院拔出双J管,随后进行了B超检查,检查结论为:1、双肾中度积水、双输尿管上段轻度扩张;2、双肾结石。

立即询问陈医师,其告知“拔出双J管后做检查是这样,慢慢就会好起来”,但当天晚上患者就出现了腰痛,遂电话咨询陈医师,其告知是“由于沙子在动而导致疼痛”,嘱多喝水多走动。

患者腰部持续疼痛两天后仍未得到缓解,遂再次来到医院就诊,陈医师在没有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坚持认为是沙子在动,并开具了止痛药给患者,用药三天后疼痛消失。

202X年7月3日患者因“停经”到某县中医院就诊,B超检查示:1、右肾重度积水,集合系统分离达 cm;2、左肾结石并轻度积水;3、宫内早孕。

遂于202X 年7月7日再次入住泰和县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主治医生是欧阳XXXX,但医院因为要拍摄一个手术宣传片,在患者及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手术即将开始时更换了对患者病情并不十分了解的郭XXXX医师为患者实施插管手术,术中发现右侧输尿管下段粘连闭合,双J管无法通过。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尊敬的各位专家:患者某某与北京某某医院医疗事故鉴定一案,我作为患者的代理人,现在陈述如下意见:一、案情经过2006年3月26日,患者咳血四天,因怀疑是“肺结核”而入住北京某某医院内科治疗。

北京某某医院初步诊断为:1、肺部阴影待查;2、肺结核?3、肿瘤?4、慢性支气管炎;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见北京老年医院病历第一页)。

3月30日1点,北京某某医院肿瘤科为患者做了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术后4小时,患者因“有尿不能排出,导尿一次”,即已经出现尿潴留现象,患者发现双下肢无力,右下肢麻木;4月2日,患者双下肢感麻木,左腿不能活动(见老年北京某某医院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第1、2页)。

4月3日患者病情加重,先后转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脊髓血管并神经原性膀胱、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肝囊肿等,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患者至今双下肢麻木肿胀,活动不利(即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二、导致患者现在的损害结果与北京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北京某某医院采取治疗手段不当,导致了患者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的直接后果。

根据患者的症状,北京某某医院选择做支气管动脉栓塞术前应当为病人先做超选检查,但是北京某某医院根本就没有做这一预测性检查(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而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是唯一鉴别内间动脉是否合并脊髓根动脉的有效方法,如果做了这一检查,就很可能避免出现截瘫的情况。

另外,2006年3月26日,北京某某医院为患者作的化验报告单上体现出:血RT N:79.35,即血常规:中性粒细胞79.3属于增高,有感染倾向(正常为43-76),缺少术前有感染倾向的专项血化验检查。

而在支气管栓塞术的禁忌症中,有感染倾向,是禁止手术的。

但是,北京某某医院在明知患者有感染倾向的情况下,还为其做支气管栓塞术,在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通用3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诞生,民族:_________________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室,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峻及重度贫血,重度养分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其次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

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

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依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被推动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觉石头过大(直径超过______),被申请人没有准时转变手术方案,仍旧用直径仅为__________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准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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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患者:刘锦涛
医方:湛江市霞山区妇幼保健院
陈述人:母:白云美,父:刘春林
一、简要事故和治疗经过:
患者刘锦涛2016年7月12日01点25分在霞山妇幼保健医院出生,当时接生医生邓秋媚把孩子抱给我看说是男孩,我说好。

当时我特意留意了孩子的腿,他的双腿活动灵活,哇哇的哭声,双眼自然转动都很正常。

医生给小孩量身高、称体重,做体检查,说一切都正常。

还把小孩带出去给我老公看了。

医生说一切都好,我特别高兴。

小孩平平安安比什么都好,我和儿子还在产房观察了两个钟头,4点多钟才转入住院部。

12日早上医生来查房,9点多护士抱宝宝出去洗澡按摩,下午3点到4点又抱出去洗澡。

晚上我老公来了后,我还是担心之前胎检说小孩的腿有点弯曲,发育不好。

我们就打开尿片再看看,看到他的腿好好地不弯。

他的双腿活动都很好,当时我和老公都好高兴。

7月13日早上医生护士查房,然后抱宝宝出去洗澡、游泳、按摩、下午也一样。

晚上我给小孩换尿片时一动他就哭得很厉害。

我一看他的腿有点肿,当时我叫我老公看。

7月14日,早上医生护士又来查房,然后抱宝宝去洗澡、游泳、按摩,回来后,我又看了小孩的腿,发现越肿越大。

过了一会儿,医生又来抱小孩去做全身检查。

从医生的表情看,我觉得有点不对。

下午我妈妈来医院,我就给她说小孩的腿有点问题。

她当时看了说怎么肿这么大。

3点多护士又来抱小
孩去洗澡、游泳、按摩。

我叫我妈跟去看看,她回来说小孩洗澡时哭的好厉害。

当时我们都觉得小孩腿不对。

决定出院前拍片看看。

15日早上就叫来医生拍片,结果一看小孩的腿断了。

我妈就去办出院手续。

开始医生不给办,我妈说我们要回老家去给小孩治腿。

医生问我妈,你们坐什么车回去,坐火车要好几天会误了宝宝的治疗时间。

我妈说坐飞机回去,他们说宝宝没出生证坐不了飞机。

医院办出生证要一个月才能拿到。

我妈说小孩在你们医院出的事,你们医院是有责任的。

医院办公室主任马上就叫我妈去拿我老公的身份证,找人给我们办出生证。

后来我们一想,这事不对呀!我们小孩在你们这里出的事,你们应该负责。

我们与医院办公室主任交涉,要求先给孩子留医院治疗腿,其它事宜待孩子康复后再协商解决。

当时主任说这里治不了要转院,有个医生说可以请别的医院的专家过来治,叫我们给300元介绍费。

我们说不管你们是转院还是请别的专家过来都好,反正你们要把宝宝治好。

他们请的是附属医院的专家来给小孩接骨。

当晚小孩就转到新生儿科保温室。

院方要我们交1800元押金,说600元一天,我们说没那么多钱,先交600元。

那个医生就打了个电话,不知道说了什么,最后说那先给600元。

16日上午我们去看宝宝,他在保温箱里,双腿用胶布缠起来,吊在保温箱架上。

专家说是股骨骨折,用这种悬吊式接腿,是最好的方法。

如果是先天性假关节,那就没办法、长不好,留院观察长两三星期再拍片就知道是骨折还是先天性。

根据拍片显示,这是一起人为的责任事故,小孩腿是人为搞断了的。

孩子不是先天性的,而是出生两天后,护士抱去洗澡回来,小孩腿就断了。

孩子就这样在保温箱里在没有母乳的情况下痛苦
的待了两个月。

二、关于院方的过错
1、孩子在出生后是健康的,腿没有断,而是在医院护士抱去洗澡,按摩后回来发现小孩的腿肿了。

而且在后面的几天内,院方护士、医生多次做全面检查,都没有告诉我们孩子的腿有问题,故院方有责任。

2、院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

第一在给小孩三次拍X光都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这对一个才出生几天的孩子是多大的伤害。

没有采取措施也是院方的不负责任,也是医疗事故,而且在接骨时,第一次完全没接到,在第二次接过后还是没接到位,这对一个几天的小孩精神上是怎么样的伤害。

故院方是要负责的。

三、关于院方造成的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院方在护理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患者刘锦涛大腿骨折结果发生。

院方的事故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方认为院方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刘锦涛大腿骨折的严重后果。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鉴定为医疗事故并由院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湛江市医学会
陈述人:母:白云美,父:刘春林 2016年9月25日
本案的争议要点:
患者刘锦涛的家属认为整个事故是由院方造成的,而院方认为刘锦涛的事故是先天性的。

故院方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是否有责任,刘锦
涛的大腿骨折是否是院方的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要求:
希望医学会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价院方的行为,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湛江市医学会
患者家属:母:白云美,父:刘春林.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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