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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银监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发[2007]55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7.03【实施日期】2007.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各银监局: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一、总则(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一)立项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银监发[2011]1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二、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一)商业银行在决定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对其进行下列内容的尽职调查:1.具有法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2.具有一定规模的实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3.拥有足够数量具有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5.具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匹配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6.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7.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8.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时,应当知悉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三、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一)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二)重大投资金额下限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其内部授权机制确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由中国银监会发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

由中国银监会发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

附件5: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179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13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合并重组设立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9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91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0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5‟143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信用社监管与发展规划》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44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8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邮政储蓄分账核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5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19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兼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38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4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等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适用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96号改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02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16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6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38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51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88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中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和“双降”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6‟315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和“双降”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6‟324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个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4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8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5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外资银行开展有关业务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1号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有效改善服务质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7号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50号3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商行风险监管指标达标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6号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小企业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8号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82号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金融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89号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风险公告宣传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87号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克隆”票据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8号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55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邮政储蓄网点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3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1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94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银监会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8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银行遗留机构处置意见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41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国外评级机构联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9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金融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8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06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重大风险和案件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20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7号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32号5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证券公司设立临时派出柜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7‟172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解密) 银监发…2003‟23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干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10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4‟19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25号6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3号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银监发…2004‟79号6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4‟83号6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相关事项的公告银监发…2004‟84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5‟25号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相关事项的公告银监发…2005‟76号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11号6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73号7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6‟78号7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6号7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以商业银行股权抵债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4‟185号7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邮政储蓄机构外币储蓄业务试点的批复银监复…2004‟21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同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与外资银行开办协议存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4‟215号7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切实维护银行国际信誉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3‟20号7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3‟32号7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贷款管理防范新的金融风险的通知(已解密)银监通…2003‟4号7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7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保持稳定的通知银监通…2004‟79号8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开办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通知银监通…2004‟84号8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4‟89号8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5‟4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发布以来,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有了新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也希望对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功能,银监会制定了《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等4个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2.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3.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4.资本监管政策问答2013年7月19日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

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银监办发[2009]43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2•【文号】银监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三、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安排,与自身流动性管理相匹配。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2•【文号】银监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53号现将中国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信访工作,推进责任信访、阳光信访和法治信访建设,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级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处理银行业信访问题的主体责任,切实防止矛盾激化、问题转化,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建立并发挥信访联席会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及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机制的作用,提升信访工作质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

定期开展信访督查、考核评价和评先表彰活动。

第二章信访工作体系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信访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确定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分办、督办本单位信访事项,协调推动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处理;督促指导下级机关信访工作;联系协调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其他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信访事项办理职责,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按时限提出答复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6•【文号】银监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8月2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配合。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银行规范性文件列表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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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3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144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10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电子银行协调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0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7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54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中要综合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募担保人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17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台《港、澳)资企业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2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13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31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坚决纠正股份制商业银行虚增存款等不良行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20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解散清算公告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344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信贷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394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54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65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国信用卡机构驻华代表处合规性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8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87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准入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3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应否协助公安机关扣划存款问题的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7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34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0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结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6〕147号。

3.5银监发 【2010】 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5银监发 【2010】 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4•【文号】银保监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号为推动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此次清理后的工作要求,在信息披露、许可证公示等监管工作中不得指定媒体或途径。

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2月4日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除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删除“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9•【文号】银监办发[2014]247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对有关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追究排查不尽职的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 26号)和《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83号)要求报送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从2014年三季度起由行长(总经理、主任)在正式文件上手签或附手签稿后一并报送。

2014年四季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作为年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上报,应对本年度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有关报告附表填报2014年全年汇总数。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9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银监办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2017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整治部分机构存在的“干活不弯腰”、“坐地收钱”、“只收费不服务”等官商作风;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查纠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和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一)总体安排。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级机构自查;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所监管机构的自查、“上对下”抽查,并进行督导;银监会现场检查局负责组织推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检查工作;各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辖内机构的自查工作,并组织实施对辖内机构的监管检查。

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的业务范围均为2016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9•【文号】银监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13号现将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监局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请各银监局将此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第三方调解机构。

附件:1.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补正告知书2.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转办单3.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表4.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告知书5.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6.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办理告知书7.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8.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结果登记表2018年1月19日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指购买或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或接受其服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从业人员发生业务纠纷或服务纠纷,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银监会反映情况、主张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规范、合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第一责任主体。

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不满,原则上应首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投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统一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完善相应的投诉处理流程,负责对包括银监会转办投诉在内的所有消费者投诉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多元化解的原则。

第五条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专业指导、督促评估。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3件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3件

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3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144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10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电子银行协调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0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7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54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中要综合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募担保人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17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台《港、澳)资企业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2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13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31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坚决纠正股份制商业银行虚增存款等不良行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20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解散清算公告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344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信贷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394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54号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65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国信用卡机构驻华代表处合规性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8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87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准入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3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应否协助公安机关扣划存款问题的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7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34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0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结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6‟147号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60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否属行政处罚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71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6‟199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03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10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2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25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34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46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56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9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18号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23号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岗位及相关工作职责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33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36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邮政储蓄机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管理的意见银监办发…2006‟69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号6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2号6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6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巩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办站清理成果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进和加强银行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2号6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3号6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金库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7号6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110号6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1号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127号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28号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0号7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7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小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40号7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42号7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自行承担风险敞口、进行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45号8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73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汲取案件教训,切实加强金库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2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8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00号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3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5号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8号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9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9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克隆银行存折或信用卡盗取客户资金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6号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49号9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9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9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3号10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3号10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0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1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挪用资金购买彩票案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3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79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83号10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97号1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1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22号11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23号1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参加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3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2号11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1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信息系统服务保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6号1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8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6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8‟171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75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号12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2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派驻区域稽核机构监管权限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22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7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8‟238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3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1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0号1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3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13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82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品牌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8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1号1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7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补充意见银监办发…2008‟3号1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1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1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14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1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49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号14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0号15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15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督促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落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4号15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落后产能企业信贷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重要信息系统设备单点故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2号15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6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8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5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9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故障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04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16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7号16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15号16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16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16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管理的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09‟164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揭贷款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6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户管理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7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0号17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17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示范模本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89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不法分子利用ATM机具盗取银行卡资金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8号17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9号17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网银系统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3 号18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谨防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文件从事非法活动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43号1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47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谨防用虚假开户方式诈骗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51号1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53号1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26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银监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问责办法》是银监会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

贯彻执行《问责办法》,对于推进银监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问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抓好落实。

要对学习贯彻《问责办法》作出具体部署,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全体工作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相关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履职问责规定,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

要依据《问责办法》,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尽快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

要加强对执行《问责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加大履职问责工作力度,保证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问责办法》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支持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指导银行业提升信用水平、强化诚信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一)各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制度要求和管理体系,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进一步强化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按照“双公示”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完善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保存、共享等方面规章制度,积极推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融合。

对于会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关部门应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官方网站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提交银监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其中许可信息由机构监管部门提供,处罚信息由法规部提供,具体内容及格式与官方网站公示信息一致。

经汇总整理后,归口管理部门将上述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与相关部委信息的共享互通。

对于银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各银监局应加强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定期将上述信息提交当地有关系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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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办联席会议中心>法律法规>正文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09年8月14日0点5分来源:中国金融网关键词: 银监会对金融案件的处罚政策中小金融机构案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组织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末结束。

三年来,一大批隐藏多年的大要案得以暴露,作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惩处,近万名案件责任人被严肃问责,查处各类违规责任人23万余人次。

经过三年的努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逐年完善,防范案件风险能力明显提高,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比专项治理前的2005年大幅度下降,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基本实现。

但是,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外部环境和“四自能力”(即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差异性,案件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机构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稳固,潜藏的案件风险没有充分暴露。

近期,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等地发生的多起千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表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

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形势,银监会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活动,并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四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划分为:(1)主要负责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总经理)。

(2)分管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

(3)相关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责的监事长等。

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六条对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理(董)事会按照章程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将处理意见征求属地银监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组织程序予以责任追究。

对于省级联社(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方式可以并用。

第八条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

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知情不举的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省级以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一)乡镇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乡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发生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乡镇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设置的乡镇层级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乡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县(市)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县(市)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县(市)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三)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市、地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市、地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市、地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发案机构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四)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人员责任。

发生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发生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管理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条件,追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管理人员的责任:(一)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资产负债表中全辖累计资产总额,下同)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二点五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二)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二点五以上万分之四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辖内发生1亿元以上案件,或案件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四以上,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四)辖内发生案件造成特大风险,损失金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等),该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或过失的,比照以上条款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存在违规或过失并发生人员伤亡的,从重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件责任人的赔偿标准由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根据案件性质、损失程度、相关责任大小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具体制定。

第十三条案件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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