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公室),直辖市规划局、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建委、规划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体现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建设部、民政部和“残联”于1989年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但近年来各地在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不严格按照此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的情况。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划设施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进行规划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施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计文件时,对违反规范要求的,必须责令设计单位按规范规定进行修改。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建设的批后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其限期按规定改正;有关建设竣工申请规划验收时,对于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得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违章建设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四、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对于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正常生活具有的重要意义,要把执行无障碍设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并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推动无障碍设计工作的迅速开展和推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障碍设计推广到所有设市城市。
苏州市停车配建标准
苏州市停车配建标准一、一般规定1.停车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证明;2.停车场的建筑、设施设备、安全要求、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3.停车场应有明确的服务地域范围;4.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适合停车场管理及服务需要的组织管理机构并运行有效;5.车场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各级管理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6.停车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
二、基础设施配建要求1.停车场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建标128的规定;2.机械式停车库建设应符合JGJ/T326的规定;3.路侧停车场建设应符合GA/T850的规定;4.停车场规模按照建标128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5.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应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标牌、收费价目牌、公示牌;6.停车位的设置不应妨碍电力、消防、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以及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应急出口、盲道和车辆通道的正常使用;7.停车位的尺寸应符合JGJ100的相关规定。
车位线宜为宽度不小于0.15的白线,施划应清晰、规范。
停车位编号宜用线体宽度为0.10m~0.15m的白色字体标注。
三、无障碍设施配建要求1.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GB50763的要求;2.公共停车场应按场内停车位总数量的2%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一个无障碍停车位的至少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3.无障碍停车位应与停车场的无障碍设施相接,其位置宜靠近停车场人行出入口。
停车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1.2m宽的轮椅通道,其坡度应不大于5°。
四、辅助设施配建要求1.停车场拐弯处应设置凸面镜。
2.封闭式停车场应配备减速垫、挡车器、护角、路锥、防撞柱、轮廓标、道灯、引导标识等辅助停车设施。
3.停车场地面标线应清晰,标志明显,其设置应符合GB5768.1的规定。
标志的设计应符合GB5768.2的规定,标线的设计应符合GB5768.3的规定。
4.大型、特大型停车场在场内宜划分停车区域,并使用颜色、编号或标志物等方式识别。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无障碍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对残疾人合理融入社会,提高其生活品质,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其生存环境权益,加强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管理的监督,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会各界的公共场所、商业场所、住宅小区、道路、交通工具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管理。
第三条无障碍设施管理应坚持“无可延续,无结构容限,无人工助推”的理念,着力打造一个无障碍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禁止有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损坏、占用或封闭。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大对无障碍设施的投入力度,促进其建设和完善。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共同维护无障碍设施的完整和畅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建立无障碍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建立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商业场所、住宅小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和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发现有单位或个人损坏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市民对无障碍设施管理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无障碍设施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对违反无障碍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恶意破坏无障碍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设施和服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18施行日期2002.07.01文号苏府[2002]55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18日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包括城市、建制镇、村庄)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管理应体现为经济建设服务、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三条市、县级市、镇、村庄编制和实施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苏州市规划委员会是全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全市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协调、决策市域范围内的重大规划事项。
苏州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苏州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决策前的咨询。
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各区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五条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镇区、近郊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无障碍通用规范
无障碍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无障碍通行设施 (3)3.1一般规定 (3)3.2无障碍通道 (3)3.3轮椅坡道 (4)3.4无障碍出入口 (4)3.5门 (4)3.6无障碍电梯 (6)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3.8楼梯及台阶 (7)3.9扶手 (7)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3.11缘石坡道 (8)3.12盲道 (8)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4.1一般规定 (10)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2)4.4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 (13)4.5轮椅席位 (13)4.6低位服务设施 (14)5信息无障碍设施 (15)附:起草说明 (17)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应允许使用。
1.0.4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2.0.2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2.0.3信息无障碍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和安全。
2.0.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信息无障碍建设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便利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以及城市更新、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苏府[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89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精神,现将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四日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苏州市区无障碍建设水平,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精神,现制定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为指导,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融合,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使我市真正成为社会文明、最适宜人居和创业的现代化城市。
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苏州市区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全面达到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标准。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工作调研阶段(2008年1月至6月)(一)对苏州市区无障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二)起草《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考核分解表》,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7月至8月)(一)由市政府下发《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考核分解表》;(二)调整和完善新的创建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三)召开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动员大会;(四)签订《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目标责任书》;(五)各区、各部门提交现有无障碍设施情况汇总材料和改造计划。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悉地(苏州)勘察设 计顾问有限公司
苏州市计成文物建 筑研究设计院有限 公司 苏州市计成文物建 筑研究设计院有限 公司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0-2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38.6%。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1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 生成
2/20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修缮工程 质检技术服务 工程技术 与设计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2 个、10 个、5 个。其中修缮工程 质检技术服务 其他专业咨 询与调查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3847.11 万元、693.69 万元、670.30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7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9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9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0 四、采购代理机构........................................................................................................................12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2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2 五、信用风险 ...............................................................................................................................15 附录 .............................................................................................................................................15
小区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小区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范文小区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出行需求,促进社区无障碍建设和管理,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小区居民应当共同遵守本管理制度,维护小区的无障碍设施,共同营造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和实施小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享有管理权益。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五条小区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居民的特殊需求,合理布局和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六条小区无障碍设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无障碍通道:小区内主要通行路径和入口处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确保便利、平缓的行走条件。
2. 坡道和扶手:小区内存在高差的地方应当设置坡道,并配备扶手,方便行动不便的居民上下。
3. 无障碍电梯:小区高层楼房应当安装有无障碍电梯,保证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垂直交通需求。
4. 无障碍标志和提示:小区内应当设置无障碍标志和提示,使行动不便的居民便于辨识和使用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小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可靠、舒适的使用效果。
第八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编制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规划和时间表,逐步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九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小区居民应当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恶意损坏或占用设施,若有损坏需要及时报告给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一条小区居民应当共同维护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如发现设施存在隐患或者功能不全,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居民有权利通过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和回复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预算无障碍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并向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1.27•【文号】建标[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3]38号)2003年1月27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
近十多年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大中城市中盲道、坡道等大批无障碍设施的建成和使用,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
由于此项工作起步较晚,我国多数城市无障碍设施的数量和水平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把关不严,原有设施改造迟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高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其中24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各地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苏府办[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7〕9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七日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集中治理城市道路交通行车难、停车难、走路难和交通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规范交通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8号)精神,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市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建平安苏州、和谐苏州的目标,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原则,综合整治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着力建设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坚持教育引导、舆论先行,着力提高市民文明交通素质;坚持规划先导、建管并举,着力改善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坚持公交优先、优化结构,着力提升公交分担率;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着力整治突出违法行为。
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措施落实,形成管理合力;市民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文明交通素质明显提高;公交优先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交通结构得到优化,公交分担率明显提高;道路设施完好,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组织、路口渠化、信号配时科学合理;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拥堵得到有效缓解;职能部门管理能力增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苏府通[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3]6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对下列扰乱交通秩序,加剧交通拥堵,影响苏州文明形象的交通违章行为,一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一)驾驶无牌无证或已过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二)驾驶机动车辆压、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逆向行驶的;(三)驾驶机动车进入导向车道不按指定方向行驶或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强行右转弯的;(四)遇有交通阻塞争道抢行或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停放的;(五)营运车辆不按指定线路、地点行驶、停靠的;(六)驾驶机动车在明令禁止停放地点停放、禁止通行的区域内通行或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指示闯红灯、鸣喇叭的;(七)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争抢机动车道、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区域内通行、将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八)行人过马路不走横道线、不遵守行人信号灯或翻越隔离护栏、绿化带的。
第三条每日8时至17时,禁止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第四条每日7时至20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和市区货运机动车在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苏福路、西环南路、西环路、苏浒路、312国道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通行。
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由公安部门核发通行证,在指定的时间、路段通行。
第五条对新增和外地转入的部分汽车车型和达到国家报废期限需延长使用的汽车实施欧Ⅱ标准排放限值。
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进步,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于公共交通领域而言,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提升出行体验、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一环。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制度背景随着人们对平等权益的追求和对社会和谐的期盼,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日益重要。
公交站点作为乘客进出公交车的主要场所,其无障碍设施的完善不仅关乎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便利,也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和服务质量的体现。
因此,建立一套管理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度原则(一)普及性原则: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公交站点,确保各个站点的无障碍设施得到充分利用和维护。
(二)可持续性原则:制度应具备长期适用性,能够适应城市发展和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的改进。
(三)合理性原则: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安排和确定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标准和目标。
(四)公正性原则:制度应确保公平公正,针对所有公交站点平等适用。
(五)规范性原则:制度应具有明确的规范和操作指南,为管理部门和站点管理人员提供具体的执行要求。
三、主要内容(一)无障碍设施建设1. 确定公交站点的建设标准,包括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候车区、无障碍卫生间等方面。
2. 确保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特殊人群的出行权益。
3. 定期对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设施管理1.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职责部门,负责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制定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的巡查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3. 建立投诉处理渠道,对于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
4. 加强对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宣传与教育1. 制作相关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普及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的重要性和使用方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建设水平,规范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创建方便、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范围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居住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仅限于住宅开发单元的公共服务设施。
住宅开发单元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具有明确边界范围的新建住宅区。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原则第五条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服务、行政管理服务、社会福利、邮政电信以及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第六条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分为三类:(一)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所建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等保障的物业配套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共享,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停车设施)。
其中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用于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用于补贴物业经费的商业用房两大类。
(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等服务,产权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由处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内容包括: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等。
(三)政府公共服务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居住区以及周边居民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具有政府公共产品属性,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运作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居委会等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
(四)文化体育、邮政电信、停车设施按不同的产权属性分别纳入上述三类设施内,除停车设施外其设置内容及设置标准不再单列,在各自允许的标准范围内自行调配。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居住用地需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包括上述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大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21号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
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四)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五)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六)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在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和衔接。
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无障碍设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设计。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对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既有项目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五条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补贴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鼓励医院、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业网站和信息交流服务产品。
第十八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语音报站系统,逐步推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公共汽车。
无障碍公共汽车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方便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未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令
主送:各市、区人民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
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
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
市工商联,各大专院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