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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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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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第三条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第三章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三)工程部复核;(四)财务融资部复核;(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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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的结算与索赔一、工程价款的结算1.工程价款类别(1)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是指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发包方预先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价款。
该款项一般用于准备材料,所以又称工程备料款。
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2)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的工程款。
(3)工程尾款。
工程尾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时,保留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的款项。
其中,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竣工资料、现场签证等,编制的工程结算总造价文件。
根据竣工结算文件,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竣工总结算。
2.工程价款结算办法(1)预付工程款结算办法。
预付工程款结算办法如下。
①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②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d内支付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时,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d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时,承包人可于发出通知14d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计算的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③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转移资金。
(2)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
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如下。
①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须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②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进度、形象进度划分不同的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根据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在承包人发出申请后14d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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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制度一、总则1. 本结算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本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旨在规范工程价款的结算流程,确保双方权益。
2. 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应遵循合同约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本结算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二、结算依据1. 工程项目的结算应以合同为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变更洽商记录等。
2. 结算时应考虑市场价格变动、材料成本、人工费用等因素,确保结算价格合理。
3. 对于合同外的增项或变更,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三、结算流程1. 工程进度达到约定的结算节点时,施工方应向业主提出结算申请。
2. 业主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后的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
3. 双方应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结算协议书。
4. 结算协议书签署后,业主应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四、结算审核1. 结算审核应由业主或业主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2.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的核实、单价的合理性、总额的准确性等。
3. 如发现结算资料不全或存在争议,应及时通知施工方补充或澄清。
五、争议解决1. 结算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结算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结算问题,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特别规定。
七、附则1. 本结算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订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以确保其时效性和适用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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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概述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中重要的环节,是确定建设工程完成质量、工期和投资总额的终结性工作。
建设工程的结算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工程合同规定进行,并经各方共同确认。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都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开展工程结算工作。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由于工程的特殊性质,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因素常常会对工程成本、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工程结算工作需要认真细致,合理准确地核算工程成本,确保结算结果的合法、公正、科学、合理。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主要包括结算时间、结算方式、结算内容、结算程序和结算标准等方面。
结算时间建设工程的结算时间应当明确、具体,应当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同时考虑到实际施工进度和工期变化的影响。
结算时间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各方对竣工报告、工程成本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认定达成一致后进行。
结算方式建设工程的结算方式分为按合同总价、按合同单价和按实际发生费用等方式。
具体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应当在工程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按合同总价结算的方式。
结算内容建设工程的结算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工程量及其单价工程量及其单价是建设工程结算的基本内容,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
2.施工进度及质量验收情况施工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是影响工程结算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需要在结算中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情况,以便确认结算进度和质量验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变更项目工程量及其单价在建设工程的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情况,这些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及其单价应当纳入结算范围,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
4.材料、设备及其单价在建设工程中,材料、设备等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的因素需纳入结算范围,并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计量。
结算程序建设工程的结算程序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提交结算申请承包单位应当在约定的结算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结算申请,同时需要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使用情况、施工进度表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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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颁布日期:20041020实施日期:20041020颁布单位:财政部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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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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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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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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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在建设工程中,价款结算一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展开讨论。
一、价款结算原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便捷的原则。
各参与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方式进行价款结算,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
二、价款结算程序1.提交结算资料: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质量等相关资料。
2.审核资料: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现场核查:如有必要,乙方可以对工程现场进行核查,核实工程量和质量。
4.初步结算:根据审核结果,乙方进行初步结算,确定应支付的工程款项。
5.签订结算协议:双方在初步结算的基础上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工程款项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6.最终结算: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进行最终结算,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
三、结算问题处理在价款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如工程量争议、质量问题等。
双方应当建立健全的问题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结算中的争议,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价款结算的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结算过程的公平、合法。
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确保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各参与方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价款结算的顺利进行,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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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建设银行【颁布日期】 19800910【实施日期】 19800910【章名】全文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合理供应建设资金,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包括内包施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开户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进行结算。
第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签订施工总合同(或总协议书)、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或年度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经济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副本送经办行,作为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经办行在收到工程合同副本后五天内,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资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应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十五天内进行修正。
在未修正前,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予拨款。
第四条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照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经办行审定后,据以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的,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同意,可据以结算工程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
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设计概算结算工程款,并限期编送。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签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签证文件办理工程增减,调整施工图预算。
建筑工程实行按预算造价包干的,应按包干造价结算,一包到底,节约不退,超支不补。
第六条出包工程应当以包工包料为主。
施工企业所属材料(指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材料或安装工程材料)周转资金,凡是实行统一供料体制的,可以由财政部门核拨流动资金;凡是没有实行统一供料体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预付备料款。
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工程价款结算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4dbb24f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19.png)
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价款的结算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工程价款的组成1. 工程价款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直接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等;间接费用指为完成工程建设而发生的管理费、利润等。
2. 工程价款的计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执行。
三、结算原则1. 公正性原则:工程价款结算应确保各方权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 透明性原则:结算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3. 及时性原则: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及时进行,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四、结算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2.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结算书后的__天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 对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并重新提交结算书。
4. 审核无误后,双方应签订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书,明确最终结算金额。
五、结算方式1. 分期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价款结算。
2. 竣工结算:工程全部完成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一次性结算全部价款。
六、违约责任1.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时间提交结算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果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应承担延误结算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__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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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2bee0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e4.png)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1989年7月25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承发包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银行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概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
第五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合同范本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合同范本工程价款结算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c2c3ac6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48.png)
合同范本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价款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承包单位)之间关于工程项目的价款结算。
3.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价款结算。
二、工程价款的确定1. 工程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2. 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表应由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 如遇设计变更或工程量调整,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价款。
三、支付条款1. 预付款: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约定比例的预付款给乙方。
2. 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或按阶段支付进度款。
3. 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并支付剩余价款。
4. 质保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
四、结算程序1. 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进度报告、竣工报告等。
2. 甲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异议(如有)。
3. 双方对结算结果无异议后,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相应款项。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应按日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或存在质量问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1. 双方应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及时解决结算过程中的问题。
2. 本结算办法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七、附则1. 本结算办法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结算办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76d081960590c69ec37692.png)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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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保障建设资金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公司对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在公司负责人领导下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外部审计(查),防止多结、少结、重结、漏结、错结业务发生,杜绝工程价款结算中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约定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公司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公司、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价款资金监管和考核方式;
(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数额、扣付方式及时限;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委托代征税款的抵拨方式及时限;
(十一)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十二)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三)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包括:
(一)公司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发、承包合同;
(二)建设项目年度、月份投资计划;
(三)签章完备的验工计价资料和公司计划财务部签署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工程的设计修改,超出已签合同规定的范围,需要调整工程量或调整结算单价,按审定的合同变更清单办理。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一)没有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中质量不合格的部分;
(三)未经公司验收核实(或无计算依据)的工程量、工程价。
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条工程预付款的结算与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的工程按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为基数计算预付额,建筑工程预付比例为10%~20%,安装工程预付比例为10%。
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
(二)预付款的扣回方式:按合同中约定的抵扣方式,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公司不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一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合同工期超过三个月并实行季度验工计价的项目,按季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其中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需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合同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公司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人参加工程量的核实。
承包人在接到公司的工程量核实通知后,未派员参加的,以公司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公司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采用月预付、季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方式。
月份预支工程款:承包人按照公司下达的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月份用款计划;公司审核后,按不高于下达的月份施工计划的70%预支工程款。
季度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季度验工计价的90%扣除月份预支的工程款和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拨付。
竣工清算工程款:按照批准的末次验工计价的95%扣除已拨付的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和季度结算工程款)拨付。
2.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及时与承包方协商解决,或达成延期付款协议,避免承担停止施工等情况造成的违约责任。
3.公司在合同规定的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应及时确认调整金额,并将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扣减)。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公司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
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公司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公司应按约(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承包人及时汇总报送公司,公司应在1个月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公司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约(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
算。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公司办理协议付款时,征地拆迁费应取得合法票据;物资设备的支付应按照物资设备到货情况同比例支付,并预留质保金;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及设备购置款,按不高于协议总额80%的比例分次拨付,待配合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付清余款。
(二)公司与承包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各项结算业务办理时限约(规)定不清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时限办理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对承包方的奖惩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为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资金使用的监管和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承包人资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设置和监管条款应纳入发承包合同管理。
账户的开设原则上应与公司开户银行相一致以利于办理工程价款支付和履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
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合同保修条款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铁道部对工程价款结算工作有新的要求时,本办法将根据铁道部要求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