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的历史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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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的历史典故

法不容情的历史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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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历史典故历史典故战国:完璧归赵(蔺相如):比喻把原物完好地归还物品主人。

围魏救赵(孙膑):以逆向思维的方式,以表面看来舍近求远的方法,绕开问题的表面现象,从事物的本源上去解决问题,从而取得一招致胜的神奇效果。

退避三舍(重耳):比喻对人让步,不与相争。

负荆请罪(廉颇):形容主动向人认错、道歉,给予自己严厉责罚,也表示向人认错赔罪。

纸上谈兵(赵括):比喻空谈理论,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也比喻空谈不能成为现实。

一鼓作气(曹穗):后多喻趁锐气旺盛之时一举成事或鼓足干劲,一往直前。

意思是作战是靠士兵的勇气的。

千金买骨(郭隗):意指十分渴望和重视人才。

讳疾忌医(蔡恒公):隐瞒疾病,不愿医治。

比喻怕人批评而掩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卧薪尝胆(勾践):形容人刻苦自励,发奋图强。

惊弓之鸟(更羸):比喻经过惊吓的人碰到一点动静就非常害怕。

毛遂自荐(毛遂):比喻自告奋勇,范文自己推荐自己担任某项工作。

高山流水(俞伯牙、钟子期):比喻知己或知音,也比喻乐曲高妙。

一鸣惊人(齐威王):比喻平时没有突出的表现,突然做出惊人的成绩。

不耻下问(孔子):意思为向地位比自己低、学识比自己少的人请教,也不感到羞耻。

班门弄斧(鲁班):比喻在行家面前卖弄本领,不自量力。

秦:一字千金(吕不韦):一字千金,一个字值千金,原指改动一个字赏赐千金。

指鹿为马(赵高):指着鹿故意说是马,比喻故意颠倒黑白。

焚书坑儒(秦始皇):焚毁典籍,坑杀书生。

比喻对文化和文化人的摧残。

图穷匕见(荆轲):比喻事情发展到最后,真相或本意显露了出来。

揭竿而起(陈胜、武广):砍了树干当武器,举起竹竿当旗帜,进行反抗。

指人民起义。

汉:四面楚歌(项羽):比喻陷入四面受敌,处于孤立无援的窘迫境地。

破釜沉舟(项羽):比喻决一死战。

十面埋伏(项羽):意思是设伏兵于十面以围歼敌军。

无颜江东父老(项羽):指因自己的失败而感到羞愧,再也没脸见家乡父老。

法不容情

法不容情

法不容情
著有《孙子兵法》的孙文市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军事家。

据说有一次,吴王选派了150民宫女交给孙武训练,并指定两个心爱的妃子当队长。

孙武首先给她们制定了军规军纪,然而在妃子的带领下,那些宫女根本就不把军纪放在眼里,谁也不听指挥。

于是,孙武就命令执法官把两个妃子队长绑去砍头,虽然吴王百般阻止,可孙武毫不留情。

我非常赞同孙武这种法不容情的太度,情的确是不能逾越法律的。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也就是说,一个人一旦触犯了法律,就必须要服从代价。

因为,法律是保障人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及社会工作正常的的行为准则,是每个社会中的人所必须遵守的。

如果没有遵守法律,那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世界都会陷入一片混乱。

由此可见法不容情。

如今有些官员贪污受贿,而他们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一副痛不欲生的样子看了令人揪心。

于是有人问我们不能对他们留情?因为他们的贪心对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这些金钱原本可以做许多有意义的事情。

如果放过这些贪官,对其他人又怎么谈的上公平?
因此只有抛开情,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才能起到警示人的作用,也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井井有条且迅速发展。

法为什么不可以容情

法为什么不可以容情

法为什么不可以容情——激情犯罪何时进入立法的视野一般认为“法、理、情”三者的关系,在我国是“情大于理,理大于法”,讲究“情、理、法”。

在古代,即便是犯罪,如果情有可原,则可从轻发落。

《清史稿•刑法志三》中记载,康熙二十二年曾就秋审下谕:“人命事关重大……情有可原,即开生路”.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典却没有明文规定激情犯罪,激情犯罪至多只是酌定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情有可原,往往也难开生路。

——题注【关键词】激情犯罪情感辩护引子人的心理结构有三要素:知、情、意。

其中知与意就是刑法学中在研究罪过时所称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它们的有无决定了罪过之有无并进而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其中的情或称情感因素在我国刑法中不是定罪量刑的法定因素,即所谓的“法不理情”。

据徐州市中院2006年统计,在该院审理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因生活琐事、滋事斗殴、邻里纠纷等激情引起的犯罪占39.8%;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斗殴、寻衅滋事、酒后滋事等激情犯罪的占62%,而其中酒后作案的又占激情犯罪的80.7%。

另据沈阳市检察院统计,该院对沈阳2002年至2004年近三年的凶杀案件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激情杀人案件占被调查案件数的34.1%,这类案件往往是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并无深仇大恨,往往只是因琐事口角,受刺激一时冲动不计后果致人死命。

激情是人在外界因素的强烈刺激下而产生的一种盛怒心理,通常表现为愤怒、义愤等,呈现出强烈的、短暂的然而又是爆发式的体验。

在激情状态下,人往往情绪激动甚至冲动,会做出在平静的心态下不会做的事。

刑法理论认为,激情是犯罪动机的一种。

通常认为,激情犯罪相对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言,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往往是量刑时需要加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的犯罪。

心理学研究表明,处于激情状态下人的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人被引起激情体验的认识对象所局限,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即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会减弱。

辩证看待“法不容情”

辩证看待“法不容情”

辩证看待“法不容情”作者:王利明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6年第2期文/王利明情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古人说,“王法无情”,这句话最早出于元代郑廷玉的《后庭花》第四折:“这两个都不待秋后取决,才见的官府内王法无情。

”国家的法律是不讲情面的。

因此,古往今来,我们确实看到,一个尊重法制的国家,人们都按照规矩来办事,的确不能够掺杂太多的个人情感。

法家认为,“法度者,政之至也。

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经法·君正》)。

因此,“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

但法家又主张严刑峻法,按照法家的主张,导致严刑重罚,徒刑遍地,缺乏必要的人道和人文关怀。

在这点上,儒家学说主张道德教化,“仁者爱人”“孝悌为先”,实行德主刑辅,注重人道和人文关怀。

所以,在情与法之间关系的协调上,法家与儒家的主张存在一定的冲突,法家更注重法,而儒家更注重情。

中国古代判案,讲求“天理国法人情”,强调人情对法制的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学说的主张。

“法不容情”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人与人之间应当按规矩办事,不能够跑关系、拉关系、讲人情。

“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

”(《商君书·修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不能够法外开恩。

二是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如山、不徇私情。

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都不乏秉公执法之人,如汉朝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的张释之,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强项令”董宣,唐朝“南山可以改移,此判终无动摇”的京兆尹李元,宋朝铁面无私、为民请命的“包青天”包拯,明朝有一个一生刚直不阿、有如包公再世的“海青天”海瑞,清朝也有被称为“于青天”的于成龙,等等。

千百年来,人们传颂着他们的故事,其实也是歌颂和赞美那些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清官,歌颂古代执法官员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行为。

法外求情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中国社会也是一个人情社会。

“法不外乎人情”与“法不容情”辨析

“法不外乎人情”与“法不容情”辨析

“法不外乎人情”与“法不容情”辨析“法不外乎人情”与“法不容情”辨析自有“法”以来,法与人情的调和与冲突就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其中“法不外乎人情”与“”是经常看到的两种提法,乍听起来,两者是似相矛盾的命题,但如认真分析,不难发现,两者是分别从不同方面对法与人情关系的总结,其关节点在于两者中的“人情”不是同一概念,分别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人情起初只是一种私情,是以某个个体为中心,契合“爱有差等”的伦理思想,随着亲属、朋友、熟人等接触范围的扩大而逐渐由亲变疏向外扩展到一定范围的辐射圈,有着鲜明的个体性与主观性的特征。

当以个体为起点的“私情”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能够互通共存,得到相互理解与尊重时,此时的人情即具有公共性、普遍性的特征,这种意义上的人情已做到“情理合一”,上升为“世情”、“民情”。

法与情是辨证的统一体,由“世情”、“民情”发展而来的“社会习惯”是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法不外乎人情”侧重于立法考量但又不排斥运用,指的是法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具有广泛的人民性,蕴含着丰富的“世情”、“民情”。

“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以个体为起点的“私情”,它侧重于层面,是“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能徇私枉法。

如法律上的,从立法角度看有利于保护相关人员不因严格执法而损害亲情,体现了“法不外乎人情”;从执法角度看又可以防止相关人员因徇情而枉法,体现了“法不容情”。

法之所以“不外乎人情”,是因为法是人的产物,是基于人性的需求而产生的规则体系;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人的正当权益,追求的是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护法,因此法必须,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和,要“不外乎人情”。

著名法学家有一句名言:“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法不诛心的历史典故

法不诛心的历史典故

《法不诛心的历史典故》小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讲一个有意思的话题——法不诛心的历史典故。

在古代呀,有个叫张三的人。

他心里特别讨厌李四,每天都想着怎么害李四。

可是呢,他只是在心里想,从来没有真正去做伤害李四的事情。

有一天,有人知道了张三的想法,就去官府告状,说张三想害李四。

但是官府的大人说,张三只是心里想,没有实际行动,不能给他定罪。

这就是法不诛心。

还有一个故事,王五看到赵六有很多钱,心里特别嫉妒,想着要是能把那些钱都变成自己的就好了。

可是王五也只是想想,没有去偷去抢。

官府也不能因为他心里的想法就惩罚他。

小朋友们,法不诛心就是说,不能因为一个人心里的想法就给他定罪,得看他有没有真正做出违法的事情。

《法不诛心的历史典故》同学们,咱们接着来讲法不诛心的历史典故。

以前有个叫陈七的人,他对邻居的房子特别眼红,心里一直盘算着怎么把那房子弄到手。

不过,他也就是自己在心里瞎琢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后来有人知道了他的心思,就去跟官府说。

但是官府的人说了,陈七只是心里想想,这不能算犯法。

再比如,孙八看到别人穿着漂亮的衣服,心里很不服气,想着要是能把那衣服抢过来给自己穿就好了。

可是他也就是这么一想,并没有真去抢。

所以官府也不会因为他这样的想法而惩罚他。

通过这些故事呀,咱们就能明白法不诛心的意思啦。

《法不诛心的历史典故》小朋友们,咱们再来说说法不诛心的历史典故。

说有个叫周九的人,他心里特别恨一个商人,觉得那个商人赚了太多钱,他恨不得把商人的钱都抢过来。

可是周九也就是晚上睡觉的时候在心里恨恨地想,白天还是该干啥干啥,没有去抢钱。

还有个叫吴十的,他心里老是想着欺负比他弱小的同学,可也就是想想,从来没真的动手。

这些例子都告诉我们,光在心里想不好的事情,没有实际去做,是不能被法律惩罚的。

大家明白了吗?。

法不容情案例

法不容情案例

法不容情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法不容情的案例,这些案例让人们深感震惊和愤慨。

法不容情的案例通常指的是犯罪分子犯下的严重罪行,这些罪行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因此法律对其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来展示法不容情的现实意义。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一名杀人犯的。

该犯罪分子因为一时的冲动,使用刀具将一名无辜路人刺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人身伤害。

在经过法庭审理后,法官判决该犯罪分子死刑,因为这样的罪行已经严重超出了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法律不容忍这样的恶行,因此采取了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第二起案例是一起严重的贪污腐败案件。

一名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之便,大肆侵吞公款,导致了数以百万计的国家财产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在受到法律制裁后,该官员被判处了长期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样的严厉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法律对贪污腐败行为零容忍,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第三起案例是一起严重的毒品走私案件。

一伙毒贩为了获利,利用各种手段将大量毒品走私进入国内,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在警方的缜密侦查下,毒贩们最终被抓获归案,法庭依法判处他们数十年的有期徒刑。

这样的判决不仅是对毒贩们的严厉制裁,更是对整个社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法律对毒品犯罪绝不手软,任何涉毒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上这些案例都充分展示了法不容情的现实意义。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而法不容情的案例则是对那些触犯法律、危害社会的人们进行严厉制裁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是对罪犯们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提醒人们要遵纪守法,远离犯罪行为。

在法不容情的案例面前,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法不容情的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公正的,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手软。

法不容情

法不容情

法不容情三井实验小学五(2)孟雨桐指导老师:郑佳“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

“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社会中的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开始,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

有一个典故,就是商鞅城南立柱的故事。

商鞅派人把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放在闹市中,下令说:“谁能把木头搬到北门去,就奖赏十金”,老百姓纷纷围观,但都半信半疑,无人去搬;商鞅把赏金加到五十金,大家更加猜疑:秦国可是从来没有这么阔绰过。

有一人不信邪,心想:“我来碰碰运气,试试能得多少奖金?”他扛起木头,搬到了北门,人流跟随他来到北门。

商鞅如数地兑现了奖金,大家这才赞叹:商鞅真是“言必行,行必果。

”!商鞅的这一举动为他之后推行变法,获取民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被赋予了许多新的意义。

当然,我们身边也不乏一些法盲。

我曾听过这样一个关于法律的小故事: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

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

暑假期间,街坊一个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

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

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的一个土豪小学同学明明身上。

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

两个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故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一个人从小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损坏公物,打人,说脏话,甚至偷窃等,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

辩证看待“法不容情”

辩证看待“法不容情”

辩证看待“法不容情”作者:王利明来源:《决策探索》2016年第04期情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对矛盾古人说,“王法无情”,这句话最早出于元代郑廷玉的《后庭花》第四折:“这两个都不待秋后取决,才见的官府内王法无情。

”国家的法律是不讲情面的。

因此,古往今来,我们确实看到,一个尊重法制的国家,人们都按照规矩来办事,的确不能够掺杂太多的个人情感。

法家认为,“法度者,政之至也。

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经法·君正》)。

因此,“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

但法家又主张严刑峻法,按照法家的主张,导致严刑重罚,徒刑遍地,缺乏必要的人道和人文关怀。

在这点上,儒家学说主张道德教化,“仁者爱人”“孝悌为先”,实行德主刑辅,注重人道和人文关怀。

所以,在情与法之间关系的协调上,法家与儒家的主张存在一定的冲突,法家更注重法,而儒家更注重情。

中国古代判案,讲求“天理国法人情”,强调人情对法制的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学说的主张。

“法不容情”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人与人之间应当按规矩办事,不能够跑关系、拉关系、讲人情。

“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

”(《商君书·修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不能够法外开恩。

二是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如山、不徇私情。

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都不乏秉公执法之人,如汉朝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的张释之,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强项令”董宣,唐朝“南山可以改移,此判终无动摇”的京兆尹李元,宋朝铁面无私、为民请命的“包青天”包拯,明朝有一个一生刚直不阿、有如包公再世的“海青天”海瑞,清朝也有被称为“于青天”的于成龙,等等。

千百年来,人们传颂着他们的故事,其实也是歌颂和赞美那些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清官,歌颂古代执法官员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行为。

法外求情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中国社会也是一个人情社会。

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梁漱溟称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社会,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也认为,重人情是传统社会的固有特点,他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同心圆”比喻,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是人际关系同心圆的核心,不同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一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

历史趣谈:法不容情 汉武帝为何下令处死外甥兼女婿?

历史趣谈:法不容情 汉武帝为何下令处死外甥兼女婿?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法不容情汉武帝为何下令处死外甥兼女婿?
导语:隆虑公主是汉景帝与王娡的女儿,是汉武帝刘彻的亲妹妹。

早年,出于政治联姻的需要,汉武帝的姑姑馆陶长公主刘嫖与王娡达成了两庄儿女婚姻
隆虑公主是汉景帝与王娡的女儿,是汉武帝刘彻的亲妹妹。

早年,出于政治联姻的需要,汉武帝的姑姑馆陶长公主刘嫖与王娡达成了两庄儿女婚姻:一是约定把长公主刘嫖的女儿陈阿娇嫁给王娡的儿子刘彻为妻;二是约定把王娡的女儿隆虑公主嫁给刘嫖的二儿子陈蟜为妻。

陈阿娇嫁刘彻,就是大家熟悉的金屋藏娇的故事,这里不多说。

而隆虑公主嫁给陈蟜后,婚姻感情似乎也并不和谐,两人很长时间没有生育儿子,直到隆虑公主一大把年纪后,才生了一个儿子昭平君。

元鼎元年,即公元前116年,隆虑公主的丈夫陈蟜因在为母亲馆陶长公主服丧期间,“奸,禽兽行”,做出乱伦苟且之事被揭发,畏罪自杀。

昭平君长大后,娶汉武帝刘彻的女儿夷安公主为妻,成为当朝皇帝的亲外甥兼女婿,可谓尊贵至极。

但昭平君身在福中不知福,还深得他父亲陈蟜的基因遗传,秉性顽劣,喜欢胡作非为,甚至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做出不法之事。

隆虑公主为此十分忧虑,她在临终前,进献汉武帝黄金千斤、钱千万,请求预先为儿子昭平君赎一次死罪。

汉武帝为了让妹妹能够安心离去,勉强答应了她的请求。

果然,在隆虑公主去世后不久,失去母亲约束的昭平君更加无法无天,在一次酒醉之后,竟丧心病狂地把夷安公主的保姆杀死。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但昭平君身份实在太特殊了,所以负责办案的廷尉也不敢擅自作主,只好把案件上呈给汉武帝亲自定夺。

生活常识分享。

法也容情

法也容情

法也容情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而情,是指人类特有的内心的心理活动或心理状态。

我们今天所说的法也容情,绝不是在法与情完全对立的立场上所讨论的问题。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法越来越需要情的参与,我方认为,法和情是可以和谐相处的,所以,法也容情,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首先,法律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的趋向,从立法之初起便蕴含着人类最为闪光的“情”。

古往今来,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治思想,到现在“以人文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事诉讼法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而人性化的法律规范,有利于拉进人民同法律的距离,有利于社会主动形成懂法,守法的良好气氛,更好地发挥法律应该起到的社会功效。

其次,在法的适用上来说,法不是工厂里可以自动运行的机器,其运转与适用是需要依靠法律工作者来推动。

法官作为拥有个人情感的个体,在适用法律的环节会将“情”纳入裁量的考虑范围,通过在政治责任、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群众情感等方面的考量而做出公正的裁判。

制裁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试问,如果没有将情纳入适用法律的轨道,同样是杀人的结果,为什么还需要区分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呢,甚至还有激情杀人的特殊情况的存在呢?从法的执行上来说,法律的最终目的不只在于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法律不是冰冷的一纸判决,重要在于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和解制度正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结的解决,情感的调和而创设的制度。

更有利于当事人感情的调和,而不是单纯的判决。

这样的柔情司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使司法权威不但不降低反得到了放大。

一位先哲曾说过“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和僵化的规则,是理性和情感的融合。

法不容情的案例

法不容情的案例

法不容情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法不容情的案例,这些案例让人深感震惊和不安。

法不容情的案例通常指的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实施法律制裁时不应该心慈手软,而应该严厉惩处的案例。

这些案例的曝光,不仅能够警示社会大众,也能够提醒人们警惕罪恶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一起法不容情的案例是关于一名持械抢劫的罪犯。

该罪犯利用手持武器的威胁,多次实施抢劫犯罪,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经过警方的缜密侦查和努力追踪,最终将该罪犯抓获归案。

在法庭上,罪犯不仅没有悔过的表现,反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狡辩抵赖。

面对这样的罪犯,法律绝对不能手软,应该给予严厉的制裁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安全。

另一起法不容情的案例是关于一名严重伤害他人的肇事司机。

该司机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多人受伤甚至死亡。

这样的肇事司机不仅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严惩不贷,绝对不能姑息迁就,以给予受害者和社会公众一个公正的交代。

此外,还有一起法不容情的案例是关于一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

该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

这样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对社会道德的极大挑战,更是对法律底线的严重践踏。

对于这样的罪犯,法律绝对不能手软,应该依法严惩,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总的来说,法不容情的案例通常指的是犯罪行为严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例。

对于这样的案例,法律绝对不能心慈手软,应该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安全。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每个人要时刻警惕罪恶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希望通过对这些法不容情的案例的深入剖析和警示,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威严性,自觉遵纪守法,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法律故事:古代刑事审判中的情理考量

法律故事:古代刑事审判中的情理考量

古代刑事审判中的情理考量我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总体上表现出重刑轻民的特征,审理的大多数都是刑事案件,由于立法水平有限等原因,刑事审判中“情法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也多有不同。

以血亲复仇类案件为例,在儒家思想主导的古代社会,此类案件中的“情法冲突”尤为明显。

据学者考证,西汉以前,血亲复仇并不为国法所禁止,特别是先秦时期,复仇之风极盛。

而到西汉以后,血亲复仇才逐渐被国法所禁止,但复仇的习惯还存在,以致复仇行为屡禁不止。

虽然古代曾有一段较长的时期严刑禁止血亲复仇,比如魏律对复仇的处罚重至诛族,北魏时期不仅对复仇者诛其宗族,而且邻伍相助者亦同罪。

北周的法律对复仇者亦处死刑。

唐律对复仇无明文规定,“有犯同谋故斗杀”,也就是说复仇与一般的故意杀人同样处罚。

但实际上在严刑峻法之下,人们对血亲复仇者依然抱有同情,认为处死复仇者是不公正的。

刑事审判中的“法不容情”唐玄宗时期,有人告嶲州都督张审素贪污腐败,皇帝派监察御史杨汪查处。

杨汪在路上被张审素的同党劫持,胁令善奏。

后朝廷救兵到来,杀死张审素同党,杨汪得以解围。

“汪奏审素谋反,坐斩,籍没其家。

审素二子瑝及琇俱幼,坐流岭表。

后逃归,伺便复仇,杀汪于都城,系表于斧言父冤状。

”即杨汪向皇帝报告说张审素谋反,张审素因此被斩首抄家。

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年幼,被判流放。

长大后逃回京城,复仇刺杀了杨汪,并当场为父鸣冤。

中书令张九龄称其孝烈,宜免死。

裴耀卿、李林甫等人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

唐玄宗亦以为然,谓九龄曰:“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

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

”乃下令:“近闻士庶颇有谊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

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

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辗转相继,相杀何限!咎由作士,法在必行。

”即唐玄宗也认为国法不可纵容此类复仇行为,最终下令处死张瑝、张琇。

针对舆论对儿子复仇的同情,玄宗认为私力复仇、冤冤相报是没有止境的,国家制立法律就是为了实现公力救济,从而制止此类行为,实现长治久安。

法不容情 法不外乎人情

法不容情 法不外乎人情

法不外乎人情什么意思?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通俗的说,就是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思想感情。

也就是说,法律富含人性化。

这里的“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

这两个条件比法律本身,还要珍贵。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扩展资料:
法律不该是冷酷的法律,人情也不该是酱缸般的人情。

多数的人情,称其为道理;多数的道理,称其为法律条文。

西方有“陪审团”制度,其实就是在实践“不外乎人情”的理念。

在信仰上,有没有正义观念,有没有人文关怀,这比有没有法律更重要。

如果没有正义观念,面对恶质行为不能有效制止,就会产生信仰暴力,产生权贵垄断。

如果没有人文关怀,就会变成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造成民粹。

古代法律案例人情(3篇)

古代法律案例人情(3篇)

第1篇在我国古代,法律与人情往往是相互交织的。

在众多法律案例中,有一个著名的案例——“人情与法理的纠葛”,它深刻揭示了古代社会中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微妙关系。

一、案情简介唐朝时期,有一位名叫李元的富商,因其经营有方,家境殷实。

一日,李元家中失窃,价值数千金的财物被盗。

案发后,李元遍寻无果,无奈之下,只得向官府报案。

经过调查,官府抓获了一名名叫张三的盗贼。

张三交代,他之所以盗窃李元家,是因为家境贫寒,生活所迫。

官府根据张三的交代,将案件移交至县衙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县令发现李元与张三的父亲曾是好友,两家关系甚笃。

李元得知张三被捕后,便多次托人向县令求情,希望县令能够从轻发落。

二、法律与人情的冲突面对李元的求情,县令陷入了矛盾。

一方面,他深知法律的重要性,不能因为私情而违背法理;另一方面,他又无法割舍与李元多年的友谊。

在审理过程中,县令对张三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他发现,张三确实家境贫寒,而且此次盗窃也是出于无奈。

在权衡利弊后,县令决定从轻发落张三。

然而,李元得知这一消息后,十分不满。

他认为,县令违背了法律,对自己的损失置之不理。

于是,李元四处宣扬县令的不法行为,甚至向朝廷上书弹劾。

三、案件的最终结果朝廷接到李元的弹劾信后,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朝廷派出了钦差大臣,对县令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钦差大臣发现县令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

但考虑到张三家境贫寒,且此次盗窃并非出于恶意,朝廷决定对县令从轻处罚,将其贬为庶民。

至于李元,因其诬告朝廷官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最终以法律与人情的纠葛告终。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表现得淋漓尽致。

一方面,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不能因为私情而违背法理;另一方面,人情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照、和谐相处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1. 法律的重要性:本案中,县令在审理过程中,本应严格按照法律行事,不能因为私情而徇私舞弊。

法治的古代小故事

法治的古代小故事

法治的古代小故事故事在现实认知观的基础上,对其描写成非常态性现象。

是文学体裁的一种,侧重于事件发展过程的描述。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治的古代小故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李离伏剑李离,春秋时期晋国人,晋文公重耳在位时任典狱官。

他执法严明,一丝不苟,深受人们敬重。

有一次,由于下属调查失误,他误断案件,枉杀了一个无辜。

当得知真相后,他把自己关了起来并请求晋文公判自己死刑。

晋文公以主要过错在于下属官吏为由赦免了李离。

听到自己被赦免,李离正色说道:“我当官为长,没给下属让位;我受的俸禄多,没与下属分利。

现在我错判误杀,却要把罪过推给下属,这怎么能成呢!”面对如此“一根筋”的官员,晋文公显得有些不高兴了,问道:“你的下属办错了案子,你自认为有罪。

那么我是一国之君,你出了差错,我也有罪呀!”李离答道:“我身为典狱官,负有典狱官的法律责任。

错施刑者就该受刑,错杀人者就该受杀。

主公正是因为我能察微识疑,才任命我为典狱官的。

如今我听错案情而杀人,就该治我的死罪!”最后,李离不肯接受赦免,拔剑自杀了。

李离奉职循理,为法伏剑,被历代所称赞。

观近年来平反的杭州叔侄冤案,从未听过冤案炮制者女神探的任何歉意,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也仅仅是一个不对外公开的内部处分,处罚力度如何不言自明;沸沸扬扬的呼格冤案,十八年后才得以平反。

责任人是逮捕了,只是,冤案对被害者家属的打击、对执法者职业形象的破坏以及带给人们的心灵冲击,却不是法院的一纸判决能够将救赎的。

可见,李离虽是一根筋,但这个世上能多些“李离”,无论于国于民,都不是坏事。

法当有常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

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

有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

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

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

”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

法不殉情的成语典故的感悟

法不殉情的成语典故的感悟

法不殉情的成语典故的感悟
1. 想想“铁面无私”这个成语,就像包青天一样,面对各种情况都能坚守法律的公正,绝不因为私人感情而有所偏向!比如在工作中,领导不能因为和某个员工关系好就对他的错误视而不见,这就是要做到铁面无私啊!难道不是吗?
2. “刚正不阿”也让人感触很深呐!历史上那些清官,他们不管面对多大的权势,都能挺直腰板维护法律。

就好像现在的法官,在法庭上不能因为一方有钱有势就偏袒,必须刚正不阿地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判案呀!这不是应该的吗?
3. “公正廉明”多重要啊!要是执法者都徇私舞弊,那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吗?就像古代那些廉洁的官员,他们一心为了百姓,公正地处理每一件事。

如今我们选干部不也得要求公正廉明嘛!可不是嘛!
4. “大义灭亲”可真是需要勇气啊!为了维护法律和正义,哪怕是自己亲近的人犯了错也不偏袒。

就好比警察发现自己家人违法,也得依法办事,这就是大义灭亲呐!多么令人钦佩呀!
5. “执法如山”真的太关键了!法律就是要像山一样不可动摇。

比如说交通法规,不能因为谁求情就不处罚了,必须执法如山!对吧?
6. “六亲不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是贬义啊!当涉及到法律原则时,就得抛开亲情友情这些。

就像在反腐斗争中,不能因为对方是自己的亲戚就手下留情,要做到六亲不认啊!这是必须的嘛!
7. “不徇私情”是基本准则呀!不能因为私人关系就歪曲法律。

想想如果一个法官因为和当事人认识就胡乱判案,那怎么行呢!那法律的威严何在?所以一定要不徇私情啊!绝对不能含糊!我觉得法不殉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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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的历史典故篇一:历史典故历史典故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战国:完璧归赵(蔺相如):比喻把原物完好地归还物品主人。

围魏救赵(孙膑):以逆向思维的方式,以表面看来舍近求远的方法,绕开问题的表面现象,从事物的本源上去解决问题,从而取得一招致胜的神奇效果。

退避三舍(重耳):比喻对人让步,不与相争。

负荆请罪(廉颇):形容主动向人认错、道歉,给予自己严厉责罚,也表示向人认错赔罪。

纸上谈兵(赵括):比喻空谈理论,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也比喻空谈不能成为现实。

一鼓作气(曹穗):后多喻趁锐气旺盛之时一举成事或鼓足干劲,一往直前。

意思是作战是靠士兵的勇气的。

千金买骨(郭隗):意指十分渴望和重视人才。

讳疾忌医(蔡恒公):隐瞒疾病,不愿医治。

比喻怕人批评而掩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卧薪尝胆(勾践):形容人刻苦自励,发奋图强。

惊弓之鸟(更羸):比喻经过惊吓的人碰到一点动静就非常害怕。

毛遂自荐(毛遂):比喻自告奋勇,自己推荐自己担任某项工作。

高山流水(俞伯牙、钟子期):比喻知己或知音,也比喻乐曲高妙。

一鸣惊人(齐威王):比喻平时没有突出的表现,突然做出惊人的成绩。

不耻下问(孔子):意思为向地位比自己低、学识比自己少的人请教,也不感到羞耻。

班门弄斧(鲁班):比喻在行家面前卖弄本领,不自量力。

秦:一字千金(吕不韦):一字千金,一个字值千金,原指改动一个字赏赐千金。

指鹿为马(赵高):指着鹿故意说是马,比喻故意颠倒黑白。

焚书坑儒(秦始皇):焚毁典籍,坑杀书生。

比喻对文化和文化人的摧残。

图穷匕见(荆轲):比喻事情发展到最后,真相或本意显露了出来。

揭竿而起(陈胜、武广):砍了树干当武器,举起竹竿当旗帜,进行反抗。

指人民起义。

汉:四面楚歌(项羽):比喻陷入四面受敌,处于孤立无援的窘迫境地。

破釜沉舟(项羽):比喻决一死战。

十面埋伏(项羽):意思是设伏兵于十面以围歼敌军。

无颜江东父老(项羽):指因自己的失败而感到羞愧,再也没脸见家乡父老。

背水一战(韩信):比喻在很艰难的情况下跟敌人决一死战。

暗度陈仓(韩信):指正面迷惑敌人,而从侧翼进行突然袭击。

多多益善(韩信):形容一样东西或人等越多越好。

九牛一毛(司马迁):比喻极大数量中微不足道的一点。

投笔从戎(班超):扔掉笔去参军。

指文人从军。

百闻不如一见(赵冲):表示亲眼看到的远比听人家说的更为确切可靠。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班超):比喻不冒危险,就不能做成事。

三国: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鞠躬尽瘁(诸葛亮):恭敬谨慎,竭尽心力。

出顾茅庐(诸葛亮):原比喻刚展露头角。

七擒七纵(诸葛亮):比喻运用策略,使对方心服。

过关斩将(关羽):比喻不断战胜对手与克服困难。

单刀赴会(关羽):后泛指一个人冒险赴约。

有赞扬赴会者的智略和胆识之意。

望梅止渴(曹操):比喻愿望无法实现,便凭空想来加以安慰。

煮豆燃萁(曹植):比喻兄弟间自相残杀。

才高八斗(曹植):形容人的文才高,知识丰富。

七步成诗(曹植):比喻有才气、文思敏捷。

三顾茅庐(刘备):比喻诚心诚意,一再邀请、拜访有专长的贤人。

如鱼得水(刘备):比喻得到跟自己十分投合的人或对自己很合适的环境。

乐不思蜀(刘禅):比喻在新环境中得到乐趣,不再想回到原来环境中去。

一身是胆(关羽):形容胆量大,无所畏惧,英勇善战。

宝刀不老(黄忠):比喻虽然年龄已大或脱离本行已久,但功夫或技术并没减退。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周瑜、诸葛亮):比喻什么都已准备好了,只差最后一个重要条件了。

晋:入木三分(王羲之):比喻分析问题很深刻。

凿壁偷光(匡衡):形容勤学苦读、十分刻苦。

草木皆兵(苻坚):形容人在惊慌时疑神疑鬼。

东山再起(谢安):比喻失势后重新恢复地位。

囊萤映雪(车胤、孙康):家境贫穷,勤学苦读。

闻鸡起舞(刘琨、祖逖)比喻有志报国的人即时奋起。

南北画龙点睛(张僧繇):比喻在整体中突出重点。

江郎才尽(江淹):比喻人的文采思情衰退。

唐:妙笔生花(李白):比喻笔法高超的人写出动人的文章。

呕心沥血(李贺):比喻用尽心思。

请君入瓮(周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宋:黄袍加身(赵匡胤):指政变后夺得政权。

精忠报国(岳飞):为国家竭尽忠诚,牺牲一切。

东窗事发(秦桧):比喻阴谋败露,自食恶果。

胸有成竹(文与可):比喻做事之前早有通盘的考虑和谋划。

一笔勾销(范仲淹):比喻把一切完全取消或再也不提往事。

程门立雪(杨时):比喻求学心切和对有学问长者的尊敬。

铁面无私(包拯)形容公正严明,不讲情面。

名落孙山(孙山):指考试或选拔没有录取。

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篇二:廉洁历史典故历史典故1、羊续悬鱼东汉时,南阳太守羊续,他憎恶当时官僚权贵的贪污腐败,奢侈铺张。

他为人谦洁、生活朴素,平时穿着破旧衣服,盖的是有补丁的被子,乘坐着一辆破旧马车。

餐具是粗陋的瓦器,吃的粗茶淡饭。

府丞焦俭,是他的下级,为人也很正派,与羊续关系很好,他看自己的上级生活太清苦了,他听说羊续喜欢吃生鱼,就买一条鱼送给羊续。

焦俭怕羊续拒收,就笑着说:“大人到南阳时间不长,可能不知这就是此地有名的‘三月望饷鲤鱼’所以我特意买一条送给您,平时您把我当作兄弟,所以这条鱼只是小弟对兄长的一点敬意,您知道的,我绝非阿谀逢迎之辈,因此,务请笑纳!”羊续见焦俭这么说,觉得不收下倒是见外了,于是笑着说:“既然如此,恭敬不如从命。

”等焦俭走后,羊续便把这条鱼,挂在室外,再也不去碰它。

第二年三月焦俭又买了一条鲤鱼,心想一年送一条总可以吧,知道买多了,羊续不会要。

到羊续府上,焦俭刚说明来意。

羊续便指着那条枯干了的“三月望饷鲤鱼”,说:“你去年送的还在这里呢!”焦俭愣住了,摇摇头叹口气,带着活鱼走了。

2、包拯《诫廉家训》北宋包拯,他为官清正廉洁是妇孺皆知的,老百姓称之为“包青天”。

包拯一生,身居高位,大公无私,痛恨贪官污吏,到了晚年,担心后人会出不肖之徒,于是就在家中立了一块石碑,上面镌刻着著名的《诫廉家训》以警戒后人。

其意大致是:“凡是包氏后代子孙中有贪污受贿者,不能被称为包氏后代,甚至死后,也不能葬入其家族的墓地中。

不遵从此训令者,一概不是包公子孙。

”3、马寅初拒贿我国现代著名经济学家、社会活动家马寅初解放前曾担任浙江省财政厅长。

有一天,德清县有一个想当县长的人托人将一千大洋送给马寅初,请马寅初开开后门,让他就任某县县长。

马寅初勃然大怒,骂道:“不要脸的东西,这种人今天能用钱打关节,真的当了县长,一定是个贪官。

凭这一条,他就不能当县长。

立即吩咐来人把钱退回。

4、周恩来总理的衣服周总理的一件睡衣穿了二十多年,破了补,补了再补(有许多补丁),已经磨得无绒了仍舍不得丢弃。

一件衬衣已经旧得换了袖口领子,一件衣服补得颜色已经不一了,他还在穿,当别人要求他换新的时候,他总是说:“旧的还可以再穿。

”“只要我当总理,会议厅就不准装修。

”当年在国务院会议厅入口处,有一块镌刻着“艰苦朴素”四个大字的木屏风,这是总理身体力行的工作作风的写照。

在国务院的会议厅,人们不止一次地听到总理拒绝装修会议厅的建议,总理说:“只要我当总理,会议厅就不准装修。

”1959年,在大跃进的气氛下,水利部未经报告请示,在密云水库附近兴建一座水利建设成就展览馆。

有一天,在西花厅开会,总理突然转过头向水利部副部长钱正英说:“钱正英,贺老总告诉我,你们在密云水库那里修建一个相当高级的楼,有没有这回事?”钱答:“有,是一座水利展览馆。

”总理沉默了一会儿,摇摇头,轻声地说了一句:“没有想到你们也会办这种事。

”钱听了羞愧得无地自容,心里像刀割一样难受。

如果按现在某些干部的想法,总理既未严厉批评,又未责成处理,既无纪委处分的威慑,更无丢官的危险,完全可以蒙混过关。

但在周总理伟大人格的感召下,钱回部后,立即在党组会上作了传达。

水利部党组随即决定:将这座价值400多万元的建筑,无偿转让给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个研究所,并向中央写了一个深刻检查的报告。

5、以廉为宝春秋时,司城子罕清正廉洁,受人爱戴。

有人得到一块宝玉,请人鉴定后拿去献给子罕,子罕拒不接受,说:“您以宝石为宝,而我以不贪为宝。

如果我接受了您的玉,那我们俩就都失去了自己的宝物。

倒不如我们各有其宝呢?6、杨震暮夜拒金东汉时,杨震在赴任途中经过昌邑时,昌邑县令王密来拜访他,并怀金十斤相赠。

杨震说:“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王密没听明白杨震的责备之意,说:“天黑,无人知晓。

”杨震说:“天知,神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王密这才明白过来,大感惭愧,怏怏而去。

于是杨震得号“四知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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