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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号文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39号文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39号⽂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享受退税企业需满⾜条件,留抵退税额计算,留抵退税额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申请退税期间,账务处理”01—执⾏⽇期⾃2019年4⽉1⽇起试⾏。

(应持续关注后续发布的更完善的政策⽂件)02—享受退税企业需满⾜条件1)纳税⼈类型⼀般纳税⼈2)纳税遵从度1)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未发⽣骗取留抵退税、出⼝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3)是否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19年4⽉1⽇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4)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4⽉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于零,且第六个⽉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末留抵税额备注:2019年3⽉末留抵税额越⼩越有利。

2019年4⽉1⽇以后新设⽴的纳税⼈,2019年3⽉底的留抵税额为0,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03—留抵退税额计算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当期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例×60%关于进项税额拆解,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各期填写的数据进⾏汇总计算:如上表所⽰,申报表中三个黄⾊单元格累计汇总⾦额占红⾊单元格累计汇总⾦额的⽐例即进项构成⽐例。

2)纳税⼈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3)当期留抵税额退税后,重新计算连续六个⽉的期限,即退税当期起连续六个⽉(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于零,且第六个⽉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计算案例假设某企业销项税、进项税、留抵税额如下(单位:万元):1)2019年4⽉-9⽉符合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企业于10⽉申请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4⽉⾄9⽉累计已抵扣进项税388万元,假设其中已抵扣的增值税专⽤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50万元,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8*350/388*60%=36.8万元。

解读出口退税文件(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出口退税文件(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出口退税文件(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来源:大连市国税局时间:2012/08/21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上述两个文件重要内容解读如下:一、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范围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出口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那么,范围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

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

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1、公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两种情况:(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2、通知第四条第(四)款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新增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税依据;3、公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如果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4、公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出口企业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政策,特制定出口退税39号文件。

一、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从中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原产地、加工地和销售地在中国境内的出口货物。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代理贸易等各类出口方式。

二、适用条件1. 出口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出口要求的合法货物。

2. 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

3. 出口货物必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4.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的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相关代理机构。

三、退税政策1. 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根据商品分类和批准的退税标准确定。

一般来说,一般贸易商品的退税率为13%,加工贸易商品的退税率根据批准的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和标准确定。

2.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须在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前办理,由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退税申请表等。

3. 税务部门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及时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款将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方式返还给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按规定履行退税手续,保证退税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2. 税务部门将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抽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和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出口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保证退税申请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五、附则1. 本文件所称出口货物包括实物货物和务实输出货物,适用范围包括一般贸易和各类加工贸易。

2. 本文件所称的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

3. 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生效与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doc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doc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一、关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目前,我国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服务)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种是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另一种是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

对于原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不作调整出口退税率。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6%的下调为13%、10%的下调为9%。

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这里所说的“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 1 —出口时间,并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二)过渡政策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我们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

下面具体讲一下过渡政策。

首先强调一下,过渡政策是针对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此次不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服务,不涉及过渡政策问题。

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

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 2 —。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国税函 [2007]1150 号)外贸企 业在2008年 1月 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2]39 号,以下简称通知 ) ,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 ) 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 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号,以下简称公告 ),新规定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 报 新管理办法内容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将适用退 (免) 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旧政策规定自 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国税发 [2005]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 销售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 值税、消费税。

出 口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单证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收齐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申报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 次月起至次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内,向退税部门 上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关于39号公告“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深度解析

关于39号公告“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深度解析

关于39号公告“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深度解析关于39号公告“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深度解析-郑会⼴-过去很长的⼀段时间内,中国在增值税上实⾏的都是留抵税额⽆限期结转抵扣的制度,仅仅针对出⼝货物和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出⼝退税。

但随着中国深化增值税改⾰进程的推进,2019年3⽉20⽇,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海关总署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政策正式将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了下来,且适⽤于所有⾏业。

39号公告对纳税⼈通过设定退税条件和限额退税的⽅式进⾏政策规范,其中退税条件围绕纳税⼈信⽤等级、退税计算门槛、纳税⼈⾏为规范、是否享受特殊税收优惠展开。

尽管39号公告对于企业适⽤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规定相对⽐较简单,但仍然有很多企业对于制度的实施细节感到迷惑,所以我希望通过这篇⽂章对39号公告中关于期末留抵退税的规则在适⽤、实施以及“退税顶峰值”计算细节⽅⾯进⾏深⼊地分析,以帮助⼤家解决对于政策的⼀些疑惑,提⾼纳税遵从度。

⼀、纳税信⽤等级不需要前置根据39号公告第⼋条第(⼀)款第2项规定,符合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可以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令很多企业⼈员感到疑惑的点在于,符合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者B级,是不是意味着要在成为AB级纳税⼈后,再满⾜连续6个⽉满⾜退税条件才能去申请退税?实际经营中,企业很多时候是需要先发⽣各项⽀出的,⽐如采购原料、购置不动产或设备等等,然后我再投⼊⽣产运营最后产出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后才能产⽣相应的收⼊。

那么在这种情况项下,我企业前期还没产⽣收⼊的时候我是很难认定为AB级纳税⼈的,⽽我采购这些动作所产⽣的进项税额⼜是先于收⼊取得的,如果要我企业先成为AB级纳税⼈后产⽣的增量留抵才能申请退税,那政策适⽤性岂不是⼤打折扣?实际上是不需要的,39号公告所规定的信⽤等级要求你只要满⾜在去申请退税时对应的纳税申报期成为了AB级纳税⼈就可以。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及账务处理流程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及账务处理流程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及账务处理流程一、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方法(一)生产企业即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9号)第4条第1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二)外贸企业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财税[2022]39号第4条第4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间(一)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一般情况来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最迟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举例说明:出口日期是2022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22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就不算超期申报,允许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出口退税政策是指针对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退税的政策。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自1985年开始实行,至今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

不过出口退税政策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我国出口贸易市场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39号文件。

39号文件是出口退税政策的重要调整和完善措施,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退税范围调整根据39号文件,对于一些具有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的出口产品,将逐步减少或取消退税。

同时,加大对于存在环境问题、资源消耗问题、加工贸易配套性等问题的产品的退税调整。

这样的调整有助于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精准度,促进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39号文件对于一些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中大多数产品的退税率将稳定不变,但也有一些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下调,以更好地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三、退税办理限制增加39号文件还增加了出口退税的8项办理限制,主要包括:1.对于有多次侵犯知识产权记录的企业,其相关产品将不得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对于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或者该国政府已经对该品种产品实施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的产品,将不得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对于出口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要进行额外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四、退税现场检查加强39号文件还规定了出口企业退税现场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以确保出口退税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增加出口企业的现场检查,有利于规范出口退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利益和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39号文件是一项重要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措施。

它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出口企业的转型升级和转型升级,从而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稳步增长。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概要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概要

〔二〕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 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 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 额和进项税额,假设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 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 用处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顿 其退〔免〕税资格。
3、出口退税率 〔1〕除规定明确的,为适用税率。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 间:出口日期。〔实际还有: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购进 发票开具日期等〕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A、外贸企业征收率与退税率孰低; B、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为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C、退税率为适用税率〔中标、列名原材料、水电气〕 D、海洋工程构造物退税率 〔3〕不同退税率分开。 〔4〕特殊: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假如原材 料本钱80%以上为特殊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 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特殊所 认定不需要注销税务登 记的也要清算结清退免税税款。
二、退〔免〕税申报管理 〔一〕消费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程序和期限
出口且做销售的次月申报纳税同时做单证不 齐的免抵退税申报。 次年4月底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 办理单证齐全申报。 2、申报资料 相关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以及有关原始凭证: 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委托代理出口证明等。
新明确。还包括出口未作任何申报的、免 税申报期内未申报免税的等。12号公告增 加的对虚假备案单证和凭证伪造、内容不 实的15项内容。
〔2〕适用 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 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 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假如未 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报内容 新管理办法旧政策规定自营出口销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出口退税是指向企业的出口产品和技术开发为支持的设备,实行退还部分出口关税、消费税和价外税的一种财政政策。

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我国企业的出口,鼓励技术升级,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发布的《出口税收管理办法》。

此后,为了进一步优化退税政策,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发布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即39号文),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和实施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39号文的规定,出口退税的申请者必须是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并且该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出口政策和质量标准。

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申请者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申请者还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

在审批退税申请时,税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如果审核通过,税务部门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比例退还申请者已缴纳的出口关税、消费税和价外税。

退税金额将直接打入申请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39号文还明确了出口退税的管理要求,包括办理退税的时间限制、退税金额的核算等。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出口退税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9号文件是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退税的申请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

通过合理运用出口退税政策,我国的出口企业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好的竞争优势,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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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附件3。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

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八)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九)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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