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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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城市的房价也成倍增长。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决定实施房产税。

作为我国大城市之一,重庆也推出了相应的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纳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1.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个人房产税税率为0.5%,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房产税。

2.单位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单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单位房产税税率为1%,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单位房产税。

四、房产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依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确定,所以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重庆的房产税评估工作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庆也推出了一些房产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首套购房者减免个人房产税,对低收入家庭减免部分房产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平衡房地产市场,减轻社会矛盾。

七、税务管理和监督
总之,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产泡沫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是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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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
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6﹞141号
【发文日期】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现将《》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渝文备〔2018〕21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文备〔2018〕2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防范执法风险,减少自由裁量,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7日附件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为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一)预征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税款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5日内。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收入为房地产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取得的售房款项。

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清算结论下达前,企业再转让该清算单位中的普通住宅,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下达后,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核定征收率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渝地税公告〔2014〕3号)施行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房地产项目,在公告施行后再转让开发品的,核定征收率按照渝地税公告〔201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个人建造非自用住宅用于对外销售,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参照渝地税公告〔2014〕3号中单位转让住宅的核定率标准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
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进行通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确保契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个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的资料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优惠税率政策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1.5%或者1%契税优惠税率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二、涉农购房免税政策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

(五)《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三、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还(购)房减税政策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承受还房(或重新购房)享受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个人与政府房地产征收部门、拆迁单位等签订的补偿协议。

(三)购房合同(仅重新购房的个人提供)。

以上规定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渝价2001第346号

渝价2001第346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渝价[2001]34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地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列各项收费标准(除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市)对附表列有收费幅度的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收费幅度的应严格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二、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类区划分如下:一类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二类区: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壁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区以外的其余区、县(自治县、市)。

三、征地管理收费和土地登记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征地管理收费l、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之外,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1)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的土地;(2)上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的土地。

2、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附件1
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简易计税法
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
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标准调整表
表2
总承包服务费标准调整表
表3
附件2
执行原计价定额一般计税法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组织措施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4
注:二次搬运费按实签证计算时,应按不含税价格计取,不再采用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进项税计算表
表5。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住房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重庆市住房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税种:
1.建筑物交易税(建筑物买卖税):
(1)出让建筑物使用权的,按照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交易税。

(2)销售建筑物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交易税,最高为5%。

2.土地使用税: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新建建筑物扣缴用地金、建筑省份及其他建设性支出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分别征收,最多不超过30%。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最高不超过50%。

二、征收依据:
1.建筑物: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2.土地:以土地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若无法确定土地价格,以土地上物品的单位计价作为计征依据,单位计价方法见《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计算暂行办法》。

三、其他:
1.个人将建筑物买卖税纳入个人所得税项目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比例减免。

2.建筑物买卖税收入归地方财政,纳入当地财政收支的整体调节范围内使用。

3.符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项目清算有关规定(一)清算单位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

用地规划项目实施开发工程规划分期的,可选择以工程规划项目(分期)为清算单位。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已选择的清算单位。

清算单位一经报备,不得调整;未按规定报备的,以工程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

本公告执行前,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未清算申报的,纳税人应于2014年8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清算单位;已经清算申报的不再调整。

(二)清算分类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的,应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确认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期清算或者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土地成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土地面积占比法或者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其中已明确对象化的设施、设备、装修等支出应直接计入对应房产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费用纳税人可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分期清算的只能选择使用同一种方法。

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截至2020.03)

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截至2020.03)

各地关于⼟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截⾄2020.03)来源:⼟地增值税⾦穗源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各地须对⽬前的预征率进⾏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件的规定执⾏)。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

”具体我们通过下⾯的政策来了解⼟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01北京的规定关于进⼀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实⾏差别化⼟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暂不预征⼟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按照预计增值率实⾏2%⾄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最低按照销售收⼊的5%预征⼟地增值税。

02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销售均价低于项⽬所在区域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销售均价公式:项⽬销售均价=项⽬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可售住房总建筑⾯积;四、项⽬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积中⼼计算确定项⽬销售均价,并调整⼟增税预征率。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渝价〔2007〕452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就其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在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时,向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

(二)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以及抵押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1、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在核发住宅房地产权证书时,由新获得住宅的房地产权人交纳。

(1)注销登记:不收费。

(2)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登记费。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由非住宅房地产权人交纳。

具体标准如下:50平方米以下:500元/宗50平方米 -- 100平方米以下:2000元/宗100平方米 --200平方米以下:5000元/宗200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下:7500元/宗500平方米 --1000平方米以下: 8500元/宗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 9000元/宗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 9500元/宗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元/宗(1)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按每宗100元收取。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重庆市发展和政革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政革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政革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发改价格〔2018〕1542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政革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542号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发展改革委、房管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国土房管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完善主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低保的实物配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不调整,仍按原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5〕367号)执行。

二、其他新增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不再区分地区类别、房屋结构及保障内外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月计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主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及保障工作,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落实到位。

四、主城各区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廉租住房价格政策,擅自提高租金标准或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五、主城各区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充分了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切实发挥廉租住房保障作用,确保相关政策惠及城镇低收入家庭。

各地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比较(关于普通标准住宅)

各地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比较(关于普通标准住宅)

各地⼟地增值税政策法规⽐较(关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征免税问题1、中央法规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条规定纳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20%的,免征⼟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6号第⼗⼀条规定条例第⼋条(⼀)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般民⽤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住宅。

⾼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纳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三)、(五)、(六)项扣除项⽬⾦额之和20%的,免征⼟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地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对中⼩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持。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以下条件:住宅⼩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积在120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31⽇前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现将《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改住房再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改住房再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改住房再交易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0.09.11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0]169号
•【施行日期】2000.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房改住房再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0]169号)
《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自1999年8月18日颁布实施以来,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

最近国家及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颁布了新的标准,为做好房改住房再交易税费收取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房改住房再交易的规费收取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职工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办理产权登记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渝价[2000]394号)的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房屋转移登记费按房屋成交价值的0.8%收取,由双方各承担50%;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成交价值的0.8%收取,由双方各承担50%。

二、房改住房再交易的土地出让金仍按《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房屋成交价值的1%收取。

三、房改住房再交易的有关税金的收取标准仍按《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房改住房产权人出售房改住房后六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仍按规定退还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先行购买商品住房,在此后六个月内出售房改住房的,仍按规定免交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特此通知。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重庆市契税税率规定

重庆市契税税率规定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庆市契税税率规定一、法定税率:3%二、优惠税率: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税率1.5%。

其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1%。

重庆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和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黔江区、南川区、綦江区、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区、荣昌县、壁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县、城口县、武隆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渝地税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首次购房的证明由购房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为便于政策落实和实际执行,无论购房单价是否超过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对于已婚的农村居民,无论其配偶是否已购房,均适用上述政策。

(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符合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核批准的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免征契税。

重庆 普通住宅 标准

重庆 普通住宅 标准

重庆普通住宅标准重庆普通住宅标准。

重庆,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在重庆,普通住宅是市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普通住宅的标准和规范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重庆普通住宅的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首先,重庆普通住宅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重庆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在建筑设计方面,应当充分考虑重庆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确保建筑结构稳固,能够抵御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影响。

同时,建筑外立面的设计也应当符合重庆的城市风貌,融入当地的文化特色,形成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的建筑景观。

其次,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应当注重环保和节能。

重庆作为一个山城,空气质量一直备受关注,因此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应当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材料。

同时,在保温隔热和节能方面也应当下足功夫,确保住宅在冬暖夏凉的同时,能够尽量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重庆普通住宅的室内设计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室内空间布局应当合理,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和采暖等因素,确保居住舒适度。

同时,室内装饰材料和家具的选择也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尽量减少甲醛等有害物质的使用,保障居民的健康。

最后,重庆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也是关注的焦点。

在小区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配套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区等,方便居民的生活。

同时,小区内部的绿化和休闲设施也应当得到重视,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宜居的居住环境。

总的来说,重庆普通住宅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标准和地方实际情况,确保建筑结构稳固,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室内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为重庆市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开发商能够共同努力,为重庆的普通住宅标准制定和实施做出积极的贡献。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在我们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到很多的问题,其中包括买房的⼿续、相关资料以及房产税的计算。

那么,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是什么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重庆房产税分两种: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1.2%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收⼊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1)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2)征收对象(⼀)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式。

⾸批纳⼊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新购的⾼档住房。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时间为准。

(⼆)未列⼊征税范围的个⼈⾼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征税范围。

(3)纳税⼈纳税⼈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

产权⼈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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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渝地税行便函[201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万州区局、黔江区局、涪陵区局、万盛区局、长寿区局、江津区局、合川区局、永川区局、南川区局、双桥区局、綦江县局、潼南县局、铜梁县局、大足县局、荣昌县局、壁山县局、梁平县局、城口县局、丰都县局、垫江县局、武隆县局、忠县局、开县局、云阳县局、奉节县局、巫山县局、巫溪县局、石柱县局、秀山县局、酉阳县局、彭水县局:
2005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了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容积率,面积以及价格标准。

政策执行以来,基层普遍反映由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缺乏操作性。

为规范政策执行口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局拟对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明确,一是主城区为5500元每平方米以内;二是主城以外区县为当地确定的价格标准,并拟于2012年1月1日执行。

为确保主城区、主城区以外区县政策执行同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已授权各区县政府,参照主城区标准的制定原则,确
定当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各区县局应对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拟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建议,并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局应加强与房管部门沟通衔接,全面掌握上年度以及今年前3季度商品住房交易均价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本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各区县局应于今年11月30日之前,将此项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部门邮箱。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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