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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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1•【文号】银监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2004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

为确保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成功,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两家试点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两家试点银行通过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应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

第二章公司治理改革第四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

两家试点银行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以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第五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公平、公正地选择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两家试点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要增强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还应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与其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与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就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与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就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与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她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第一节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10-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10-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10-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10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是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也是经济运行的关键支撑。

而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于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出台,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旨在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有效的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外部性。

一个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能够确保银行做出科学的决策,合理配置资源,有效管理风险,从而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增强银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市场信心,吸引投资者和客户。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可以帮助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

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中,有效的风险治理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对于利益相关者而言,包括股东、存款人、债权人、员工等,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共享。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主要内容1、股权管理股权结构的合理性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和透明,规范股东行为,防止股权过度集中或分散。

对于主要股东,要加强资格审查和持续监管,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且能够履行股东责任。

2、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是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决策机构。

指引明确了董事会在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职责,要求董事会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董事会的运作机制,包括会议制度、决策程序等,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履行职责。

3、监事会作用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

指引强调监事会要独立、客观地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对银行财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4、高级管理层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要按照董事会的战略规划和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人民银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我曾经在一家小城里的商业银行办理业务,那一次的经历让我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了更深刻的感受。

那天,我走进银行大厅,准备办理一笔转账业务。

大厅里人不算多,但是工作人员的忙碌身影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取了号,坐在等候区等待叫号。

在等待的过程中,我观察着银行里的一切。

柜台的工作人员面带微笑,耐心地为每一位客户办理业务,但是我能感觉到他们的工作流程似乎有些繁琐,效率不是很高。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流程优化问题。

一个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应该能够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简化不必要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

就像我此刻等待的时间,如果能够通过合理的治理手段减少,那客户的满意度肯定会大大提高。

这时,旁边一位阿姨因为某项业务的办理问题和工作人员起了争执。

阿姨情绪有些激动,工作人员则尽力解释着。

从他们的对话中,我了解到是因为阿姨对某项收费规则不理解,觉得不合理。

这又让我想到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问题。

银行应该向客户清晰、准确地披露各项业务的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避免客户产生误解和不满。

如果在公司治理中能够更加注重这方面的工作,或许这样的争执就可以避免。

终于轮到我办理业务了,工作人员态度很好,但是在办理过程中,我发现他们对于一些风险防控的措施似乎还不够严谨。

比如,对于我转账的目的和去向,只是简单询问,没有进行深入的核实和风险评估。

这让我意识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风险防控是至关重要的。

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能够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办理完业务走出银行,我不禁思考,银监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是多么的重要。

它就像是一个指南针,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这份指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和原则,强调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和制衡关系。

比如,董事会要制定银行的战略规划,监事会要对银行的运营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引言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有效运营和发展的基础,对于保证商业银行稳健运作、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一系列公司治理的指引,以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其治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

一、公司治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权益和公平竞争机会。

商业银行应建立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2. 责任与义务原则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应当履行其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股东权益和广大客户的利益。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机制,避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利益冲突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3. 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将风险管理置于公司治理的核心位置,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流程,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能力。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4. 合规与监管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履行合规义务,遵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报告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合规问题。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1. 董事会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应当履行对公司决策的重要职责。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公司运作。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保障董事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2. 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公司运营。

高级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业务活动合规、风险可控。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解读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解读


推进 机 构 扁平 化
《 有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及 相 关 监 管 指 引 》 解读 国
20 0 6
年4 月
1 8 El

中 国 银 监 会 发布 了 《 有 商 业 银行 公 国

国 有商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改 革 是 近 几 年我 国 金 融 业 改革 发 展
司 治 理 及 相 关监 管 指 引》 ( 以 下 简 称 《 引》 ) 指

以 加 强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改革


确保
股 份 制改革 的核 心 问题


公 司 治 理 改 革 以 及 相 关 的监 管 要
股 份 制 改 革真 正 取 得 实 效 《 引 》的发 布 执 行 指
对于 推 动 国
求 进 行 了 规定 随着 中国 建设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分 别 于 2 0 0 5 年


上 下 联动
民主 集 中
的编 制 流 程



逐 步 形 成 以 财 务 预 算 为核

以业 务 预 算


资本 预 算 为 基 础 涵 盖


机构
部门 业务

客 户 产 品 等 多维 主 体


中长 期 规 划 和年


综 合 平 衡 长 期 与 短 期 外部 与 内 部 过 程 与结 果



学 习 与成 长 四 个 维 度 的 关键 绩 效 指 标 体
( 二 ) 完 善 计 划财 务 管 理 体 系
股 改之 后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篇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篇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篇1. 简介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商业银行良好运营和发展,公司治理是不可或缺的。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旨在提供一套准则和原则,以指导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和股东履行其法律、道德和道德责任,确保银行有效运营、风险管理和合规性。

2. 公司治理原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透明度:银行应公开透明地披露其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使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银行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2)责任与义务: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履行其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秉持诚信、谨慎和勤勉原则,为银行的长期利益和股东利益负责。

(3)独立性:银行的董事会应具备独立性,能够独立决策、监督和控制银行的管理层。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独立判断、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4)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测机制。

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定期评估和监督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5)披露与沟通:银行应及时披露其财务状况和业绩,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全面和及时的信息。

银行应积极与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 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其中,董事会负责制定银行的战略、政策和制度,监督管理层的运营并对其负责。

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执行董事和股东代表组成,具有多样性的背景和经验。

独立董事应占据董事会的适当比例,以确保独立决策和监督的有效性。

另外,商业银行还应设立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等委员会,以加强监督和控制。

4. 监督与合规商业银行应建立监督和合规机制,确保银行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督部门应独立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并享有充分的权力和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最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最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编辑:cssy_cba | 2013-08-07 15:00:22 | 作者: | 来源:Error!Hyperlink reference not valid.| 浏览:2571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发[2002]330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2.10.24
【实施日期】2002.10.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30号)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股份制商业银行贯彻《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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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一、公司的治理理念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管理要求的实施形态,是企业构建成的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由公司治理手段、企业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三者组成的公司治理体系。

一个高效、合理的公司治理体系将确保公司有序经营,提高企业治理和效率,有效保护公司及其所有者个人利益。

公司治理理念是指遵循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章程,实现企业监督责任制、风险管理法规,强化董事会职能,促进经营有序进行,平衡股东、实际控制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的治理理念。

二、董事会及管理机构的职责董事会作为企业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企业的全部活动,是股东加强企业管理和全面落实股东会决策的最基本途径。

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审批公司治理机构及其成员,召开股东大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准则、公司章程,制定和监督并明确公司经营战略、任务和预算,以及审核及监督公司的运营管理的等内容。

其他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具体的管理事务,对以董事会为汇总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实施督促和监督。

主要包括经营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信息机构、合规审计机构等。

三、披露制度为确保股东、实际控制者和投资者拥有有力有效、及时准确的投资证券相关信息,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股东、实际控制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投资信用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规定了股份上市公司披露制度,要求股份上市公司必须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把相关的股权转让、机构改造、构成关联交易的重大事项等披露给其股东、实际控制者和投资者,以此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提出,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制定规章、监督管理、检查评估、遏制风险防范等方面,建立和实施风险的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要包括风险防范规章细则、风险标准、风险识别、风险分解、风险监控以及风险平衡等内容。

同时,企业要通过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软硬件、系统和流程正常运行,保证客户投资证券资产安全,避免损失损害企业经济利益。

复习课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docx

复习课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docx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de)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de)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de)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de)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de)原则,建立合理(de)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de)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de)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de)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de)合法权益.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de)组织架构;(二)清晰(de)职责边界;(三)科学(de)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de)社会责任;(四)有效(de)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de)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de)信息披露制度.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de)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de)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de)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de)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de)股东.第十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de)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de)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de)资本规划,使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de)新股东进入.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de)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de)一部分.第十三条股东获得本行授信(de)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de)条件.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de);(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de),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de)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de),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de)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四)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de)表决权进行限制.第十五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de)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de)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de)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de)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de)除外.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de),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de)事由.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de)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de)合法性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de)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de)讨论.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de)回避等.第二节董事会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de)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八)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de)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合理(de)董事会人数及构成.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de)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de)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de)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de)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de)董事.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de)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de)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de)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de)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de)意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de)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de)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de)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de)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de)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de)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de)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de)经验.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de)过半数选举产生.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de)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de)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当包括各项议案(de)提案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de)权利和义务.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各项议案(de)提案方.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采用通讯表决形式(de),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de)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臵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de)意见.第三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de)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第三节监事会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商业银行(de)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de)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de)发展战略;(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de)发展战略(de)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四)对董事(de)选聘程序进行监督;(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de)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de)监事、股东大会选举(de)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de)关系.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订监事(de)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de)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de)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de)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监督委员会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de)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de)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de)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de)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de)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第四节高级管理层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层由商业银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de)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第四十条高级管理层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de)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de)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de)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信息(de)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行长依照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有关职权.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第一节董事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公开(de)董事选任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提名及选举(de)一般程序为:(一)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de)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de)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de)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de)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de)了解;(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de)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de)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de)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二)被提名(de)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三)独立董事(de)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de)任职条件,并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de)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银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de),在改选出(de)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de)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第四十八条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de)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第四十九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de)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de)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de)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de),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第五十二条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或者计划中(de)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将关联关系(de)性质和程度及时告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必要(de)回避.第五十三条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de)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de)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重大关联交易(de)合法性和公允性;(二)利润分配方案;(三)高级管理人员(de)聘任和解聘;(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de)事项;(五)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de)事项;(六)外部审计师(de)聘任等.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de)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de)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de)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第五十六条董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了解董事(de)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应具备(de)相关知识.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规定董事在商业银行(de)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de)依据.第二节监事第五十八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五十九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de)提名及选举程序参照董事和独立董事(de)提名及选举程序.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代表出任(de)监事由银行职工民主选举、罢免和更换.第六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de)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第六十一条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de)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第六十二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de)监事会会议(de),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de)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de)规章制度(de)权利,并应当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de)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de)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第六十四条监事(de)薪酬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董事会不得干预监事薪酬标准.第三节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de)任职资格审查.第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de)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de)利益.第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第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行(de)检查、监督等活动.。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概述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司治理的健全与否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治理指的是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决策过程、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和实施,以确保银行的合规经营和长期稳定发展。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和指引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1.1 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一个具有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1.2 保护银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健全的公司治理能确保商业银行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和客户等。

这不仅能增加公司的信誉,还能提高员工士气和客户忠诚度,促进银行的持续发展。

1.3 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促进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使利益相关方能够更好地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减少不确定性,提高市场信心。

1.4 吸引投资和降低融资成本健全的公司治理能够为商业银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提高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促进银行的发展和壮大。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根据国内外监管要求、最佳实践和经验总结,商业银行应制定以下公司治理指引:2.1 公司治理架构商业银行应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司治理架构,确保各权力机构的有效运作。

公司治理架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各个机构之间要实现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2.2 董事会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具备专业化、独立性和监督功能。

董事会的成员应由具备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人士组成,其中一定比例的董事应具备独立性。

董事会应制定有效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3 监事会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应独立于董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

监事会的成员应有自己的独立意见,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应定期进行独立审计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键信息项1、治理目标2、治理结构3、职责划分4、风险管理5、内部控制6、监督机制7、信息披露1、治理目标11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旨在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同时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的长期稳定发展。

12 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道德规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信心。

2、治理结构21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

211 股东大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决策权。

212 董事会负责制定银行的战略规划、监督管理层的经营活动,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13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保障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214 高级管理层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3、职责划分31 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不清和权力交叉。

311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银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

312 董事会应当制定银行的发展战略,审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等。

313 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等。

314 高级管理层应当按照董事会的决策,组织实施银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负责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4、风险管理41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411 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明确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

412 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风险。

413 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414 定期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

5、内部控制5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511 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512 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1-引言1-1 背景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2-1 国家法律法规2-2 监管机构要求3-公司治理架构3-1 董事会3-1-1 组成和职责3-1-2 主席职责3-1-3 独立性要求3-2 高级管理层3-2-1 首席执行官3-2-2 高级管理层职责 3-3 内部审计3-3-1 内部审计职责3-3-2 审计委员会3-4 风险管理3-4-1 风险管理职责3-4-2 风险管理委员会 3-5 监管与合规3-5-1 监管合规职责3-5-2 合规委员会4-董事会职责与权力4-1 全面掌控监督4-2 审核与批准业务计划4-3 任命和监督高级管理层 4-4 监督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4-5 负责公司治理规范4-6 信息披露和沟通5-高级管理层职责与权力5-1 制定战略及业务计划5-2 管理日常业务运营5-3 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控制度 5-4 风险管理和合规6-内部审计职责与权力6-1 制定内部审计计划6-2 进行内部审计工作6-3 提供审计委员会报告7-风险管理职责与权力7-1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7-2 评估和监测风险7-3 提供风险报告和建议8-监管与合规职责与权力8-1 确保符合监管要求8-2 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8-3 提供合规报告和建议9-附件●附件一:公司章程●附件三:内部审计程序手册●附件四:风险管理政策●附件五:合规程序手册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治理:指公司内部各个组织、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公司合法合规、有效运作,并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制度和实践。

2-董事会: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并代表股东行使权力。

3-高级管理层:由公司CEO及其他高级职位的主管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决策。

4-内部审计:独立的、客观的评估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的活动。

5-风险管理:通过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能够应对可能面临的各种威胁和不确定性。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述评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述评

评价 , 并及 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
监会将根据评估监测情况对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 制改革工作进行及时督导 . 并对其公 司治理情况和各项评估及监测指标 以适当 方式予 以披露。
商业银 行性质 的战略投资者 ,投资国有
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 家。 3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 。 针对商
括经营绩效类 、 资产质量类和 审慎经营类
三类指标和七项具体指标。
1经 营 绩效 类指 标 。 经营 绩效 类指 标 包 括 总 资产 净 回 报 率 、股 本 净 回报 率 和成 本 收入 比三 项指 标 。< 引 >要 指 求 国有 商业 银 行 总 资产 净 回报 率在 财 务重 组完成 次年 度应 达 到O. % , 6 三年 内达 到 国际 良好 水 准 ;股 本净 回报 率
股 比例原 则上 不低 于5 二是战略投资 %i
行股份 制改 革工作 已取 得阶 段性成 果 根据这一新 的形 势和要求 .中国银 监会
专门研究匍定了 < 指引) .
考的股权持 有期从交 割之曰起应 当在 3
括建立规范豹三会制度. 多元化的股权结
构、制定 中长期发展 战略 加强风险管理
中应 重 点 注意 以下 问题 :
立和完 善包括信 用风险 、 市场风险 、 操作 风 险等 在内 的风 险管理体 系 ,建 立规范
的内部 控制监督体 系 ,运 用国际先进的 风险管理技术 , 提高 内控管理水平 。 与此 同时. 在合规建设方面 , 国有商业银行应 明确 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在合 规风 险管 理 中的具体职责 ,建 立和完善 合规风险 管理框架 。

份制改革深人发展 . 营促和规范国有商业 银行尽快健全公 司治理机制 . 不断改善和 提高公司沿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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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与其她利益相关者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与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得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得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就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她利益相关者之间得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得原则,建立合理得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与从业经验得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 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 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得风险文化;(三) 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得社会责任;(四) 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得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得组织架构;(二)清晰得职责边界;(三)科学得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得社会责任;(四)有效得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得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得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就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得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得组成、职责与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得其她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第一节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得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就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得股东。

第十条股东特别就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得决策权与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与其她利益相关者得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股东特别就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得资本规划,使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她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得新股东进入。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得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得一部分。

第十三条股东获得本行授信得条件不得优于其她客户同类授信得条件。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得;(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她人担保得,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管部门得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就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得,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得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四)股东特别就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与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得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得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与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得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得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得三分之一。

国家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与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与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与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得,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得事由。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得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得合法性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得会议议程与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得讨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得回避等。

第二节董事会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与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政策;(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与财务报告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七)维护存款人与其她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八)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就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得识别、审查与管理机制等。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规模与业务状况,确定合理得董事会人数及构成。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就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得其她高级经营管理职务得董事。

非执行董事就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得董事。

独立董事就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得其她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得董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与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得执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与财务状况;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得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得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与声誉风险等风险得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得意见。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得管理、审查与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层成员得选任程序与标准,对董事与高级管理层成员得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与政策,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层成员得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就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得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得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与会计等某一方面得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得经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得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董事长与行长应当分设。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

董事会临时会议得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得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当包括各项议案得提案机制与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得权利与义务。

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各项议案得提案方。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与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与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采用通讯表决形式得,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得条件与程序进行规定。

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臵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得意见。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得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三节监事会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就是商业银行得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与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得经营理念、价值准则与制定符合本行实际得发展战略;(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得发展战略得科学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四)对董事得选聘程序进行监督;(五)对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与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得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得监事、股东大会选举得外部监事与股东监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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