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节能节能效分享型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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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重庆绅集晶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201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信任、合作、务实、专业”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向甲方提供节能效益分享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及合作模式

1.1项目名称: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1.2合作模式:甲乙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节约能源,分享效益,简称“节能效益

分享型”模式。

1.3合作模式概要:乙方提供LED日光灯(详见附件B《LED日光灯灯具清单》)替换甲

方原有的照明灯具,双方对项目改造后甲方节约的费用按比例分配,分享节能效

益。

第二条、项目期限

项目期限包括安装和效益分享期限,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

1、安装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效益分享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及支付方式

3.1节能效益分享明细(表格中数据为双方根据附件A《单灯节电率测试确认表》及附

件B核算确认的数值。

3.2效益分享期开始后,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以下账户支付节

能效益分享费用,乙方在收到效益分享费后,向甲方提供发票。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特别约定:甲方每月转账到达乙方上述账号方视为甲方当月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质量问题的灯具,乙方确认后应予以更换。

4.1.2 甲方如按约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经乙方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对乙方新升级

产品和革新的技术享有优先使用权。

4.2 甲方义务

4.2.1 甲方应在本项目实施前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或者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

的许可、同意或者批准,并确保所改造项目原有的相关设备和设施符合国家法

律和法规的规范。

4.2.2 甲方应确保项目改造前后相关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乙方提出的书

面请求和提供的LED日光灯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对LED日光灯进行维护和保

养。

4.2.3 甲方应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权利

5.1.1 乙方有权对LED日光灯及有关设备进行测试、管理、维护和监管。

5.1.2 本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乙方对项目中LED日光灯灯具及配套零件或设备拥有有

权。

5.1.3 乙方有权对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形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甲方改进管理、预防风

险。

5.2 乙方义务

5.2.1 乙方应配合甲方向相关政府机构或者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机构申请本项目许可

或批准,提供节能项目的实施方案。

5.2.2 乙方应对根据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项目设计方案及效益分享方案,

5.2.3 乙方负责提供本合同涉及的LED日光灯及相关设备,并确保提供的LED日光灯

及相关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确保灯具质量合格。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合同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

为,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依照违约情况的严重性,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延长(甲方违约)/缩短(乙方违约)节能效益分享时间;

2.降低违约方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3.直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4.解除合同。

6.2守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6.3 特别约定

6.3.1 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前,如甲方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

乙方应得效益分享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

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LED日光灯和设备的购置费、运费、安装费和设

计费等。

6.3.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费用,超过5日未向

乙方付款的,除应付清欠款外,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1日还应按欠款总额的1%

支付违约金;超过15日仍未付款的,除应付清欠款外,还应支付欠款总额25%

的违约金;超过30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收回此项目的所有灯具及设备,甲方

除应支付拖欠乙方的款项外,还应支付拖欠款项总额50%的违约金。

6.3.3 如因甲方在本合同项目实施之前未取得相关法定许可或第三方产权人同意,导

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

预期利益损失及行政处罚损失。

6.3.4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行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合同解除

7.l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本合同可提前解除。

7.2 甲方如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终

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按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效益分享费用总额-甲方已付给乙方的

效益分享费用

如终止费不足以支付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补足乙方损失。

7.3 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对灯具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合同项目的正常运

行,进而影响节能效益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按7.2条终止

费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并将项目中全部灯具及设备全部归还乙方。

第八条、担保

8.1 甲方将改造项目中拥有所有权的设备或经营权、使用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以保障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费用。

8.2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中拥有所有权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项目的融资。

第九条、所有权及风险分担

9.1 本合同有效期满前及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乙方对安装在项目现场的灯具及设

备等乙方提供的全部财产拥有所有权;本合同有效期满且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后,上述全部财产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上述乙方财产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

9.3 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LED日光灯及设备负保管责任,若灯具发生非质量原

因(不可抗力除外)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

更换,灯具购置及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保密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属于对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均应对任何非经对方同意的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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