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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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很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都会处理定期定额申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的流程程序内容,那么各位会计人员都了解自行申报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意思吗?一、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由所属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一定经营的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二、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1、核定的范围不同.(1)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2)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1]》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1)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2)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3、核定的程序不同.(1)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必要环节.(2)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几个环节,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复杂.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表怎么填销售情况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如果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税额抵减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主表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销售数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即可,然后保存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申报,并自行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附填表说明)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附填表说明)

申报日期: 受理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超定额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自行申报。
A06515《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业务类别 自主办理事项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征管规范自制表单
【政策依据】 无 【表单】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日至
征收项 征收品 计税依



纳税人名称(公章):
年 月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核定计税依 税率(征

收率)
本期 核定应纳 减免
应纳 税额
税额
增值 税小
增 值 税增 值 税本期已缴
小 规 模小 规 模
纳 税 减纳 税 减税额
税额
规模 征比例 减征额
本期应补(退)税 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纳税
减征 减免 性质
合计 --
办税人: 受理人:
--
--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很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都会处理定期定额申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的流程程序内容,那么各位会计人员都了解自行申报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意思吗?一、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由所属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一定经营的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二、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1、核定的范围不同.(1)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2)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1]》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1)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2)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3、核定的程序不同.(1)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必要环节.(2)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几个环节,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复杂.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表怎么填销售情况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如果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税额抵减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主表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销售数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即可,然后保存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申报,并自行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以上就是关于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

办税指南-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办税指南-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一、事项名称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业务活动。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1.A06515《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A06515《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填写样例))九、注意事项1.定期定额户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不适用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定期定额户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定期定额户超定额申报。

2.定期定额户发生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应缴纳相应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等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相关事宜。

3.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定额的情形,通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业务申报,不适用此流程申报。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计算机定期定额核定业务操作指引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账簿凭证不齐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其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计算机核定定额是指。

税务机关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方法,将所有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因素进行分类筛选、分析、研究、评估各项因素与经营收入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予以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

通过多个主参数和若干个相应的调整系数,采用简单的数学模型(即定额计算公式),计算确定纳税定额。

二、提供资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1份三、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三)《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2x〕1199号)四、办理程序(具体操作流程参看“七电脑操作”)(一)文书受理(纳税人自行发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审阅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在ctais中系统录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制发《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加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后给纳税人,按《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的内容录入ctais,传递给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资料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申请。

在个体户不自行申请核定定额时,税务机关则主动下户采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核环节。

(二)审核1.信息采集系统向税源管理环节的主管税收人员发出提示“税务提醒事项”(若不是纳税人主动申请该项业务,则系统不会发出“税务提醒事项”),要求按规定程序采集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所需的信息资料,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在信息采集界面并录入《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纳税人签章:
税务机关复核
纳税人经营情况
经营行业
营业面积
雇佣人数
费用情况(元)
房租
人员工资
工商管理费
地税
水电费
通讯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经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人、平方米、元
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纳税人经营情况
经营
行业
营业
面积
雇佣
人数
费用情况(元)
房租
人员工资
工商管理费
地税
水电费
通讯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申报
项目
月经
营额
月收
益额
调整
项目
原月
经营额
原月
收益额
现月
经营额
现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收益额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P&NBSP;ALIGN=CENTER>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个体户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定期定额征税的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税款即可,凭税票就认定贵公司已经申报纳税了,不需要再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现在都纳税实名制,要求网上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申报。

步骤如下:
1、首先,在电脑上安装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然后,点击图标进入。

2、销售情况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需要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一、个体户纳税起征点:
个体户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月收入核定30000元以下的,免征税款,不需要申报。

二、个体户报税的具体方法:
定期定额户实行业主自报、税务核实、电脑定税的程序,一般根据业主营业面积、人数、租金、路段等做为定税依据。

二、个体户报税的具体方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09
•【字号】鄂国税发[2007]4号
•【施行日期】2007.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
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4号)
各市州、省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当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其定额。

国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及其应纳税额。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规定,作好相关工作,对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要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冀国税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5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略)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略)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略)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5、核定定额通知书(略)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略)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定期定额户申请

定期定额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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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

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

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申报时使用,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收入,均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二、本表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黑色)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红色)用于税务会计核算,第三联(蓝色)主管地税机关存档。

三、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不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及其它有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有关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登记号或微机编码。

2、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全称或业户字号,无字号的填业主姓名,并应与工商登记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湖南地税掌上办税厅操作指南

湖南地税掌上办税厅操作指南

掌上办税厅操作指南一、掌上办税厅情况介绍网厅二期全面对接我省地税系统“智慧税务”APP,以微应用集成方式实现了掌上办税功能。

通过“智慧税务”APP里的“掌上办税”微应用,纳税人可以在手机端进行申报缴税、涉税查询、报表回退、涉税预申请等事项的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纳税人随时随地无障碍办税。

二、掌上办税厅操作步骤1、安装智慧税务APP访问智慧税务APP安装包下载链接,或者用手机扫描智慧税务APP二维码,安装智慧税务。

2、应用初始化设置2.1、智慧税务账户注册、登录、身份绑定2.2、关注“地税掌厅”应用点击下方的应用标签,进入“办税服务”分类,关注“地税掌厅”应用。

3、掌厅登录关注“地税掌厅”微应用后,从智慧税务APP首页中,点击地税掌厅微应用,打开地税掌厅的登录页面,选择登录类型为“单位纳税人登录”或者“自然人登录”,输入地税网厅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

4、地税掌厅功能地税掌厅实现的功能主要有申报纳税、涉税预申请、涉税查询等3大类21项功能。

根据纳税人注册类型和登录类型分别拥有不同的功能菜单。

4.1申报纳税4.1.1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在金三中已经存在定期定额核定的个体工商户,掌厅可以直接查询出纳税人有效的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带出的定期定额核定信息中的计税依据,但不能低于定期定额核定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申报成功之后,可以直接跳转到缴税页面,进行缴税。

4.1.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使用此功能,纳税人必须先在金三的自然人登记中,登记纳税人的“自然人投资信息”。

打开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掌厅会自动带出对应的自然人投资信息,输入生产经营所得,后点击下一步即可完成申报。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第一篇: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时间:2010-06-02 14:52来源:未知作者:系统管理员点击:669次一、业务简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方式的,需进行纳税定额的核定,核定执行期(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暂免征增值税;若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到起征点标准或者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在纳税期限内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目前,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二)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工作步骤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的程序:(一)自行申报。

个体双定业户完成税务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A06515《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业务类别
自主办理事项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征管规范自制表单
【政策依据】

【表单】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42
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超定额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自行申报。

43
A06539《增量房销售信息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财产和行为税司
➢业务类别
自主办理事项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 号)
【表单】
(地区)增量房销售信息表
44
无。

45
A06540《存量房销售信息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财产和行为税司
➢业务类别
自主办理事项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 号)
【表单】
(地区)存量房销售信息表
46
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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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全省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dpt/front/main.do?sysid=8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门户网站“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col/col7620/index.html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办税人:申报日期:
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
155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解答: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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