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
处非法用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02
【实施日期】200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
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乌鲁木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非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法占用、转让土地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三、市规划局、土地局和水利局分别依法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工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四、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局按照以下规定依法制止和处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