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部编版初中历史中考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及监察谏议制度发展演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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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部编版初中历史中考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及

监察谏议制度发展演变总结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1、夏商周时期

继承制度:禅让制转为王位世袭制

等级制度:宗法制、礼乐制

地方制度:分封制

选官制度:世卿世禄制

2、秦汉时期

中央制度:皇帝制度(秦)、三公九卿制(秦)、内外朝(西汉)

地方制度:郡县制(秦)、郡国并行制(西汉初)

选官制度:军功爵制(秦)、察举制(汉)

3、魏晋南北朝时期

中央制度:三省初步形成

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

4、隋唐时期

中央制度:三省六部制

地方制度:节度使、都护府制度

选官制度:科举制

5、两宋时期

中央制度(或机构):二府三司

地方制度(或机构):文臣知州、通判监督、转运使主财政、军事上强干弱枝

6、元朝时期

中央制度(或机构):中书省

地方制度:行省制

7、明朝时期

中央制度:内阁制、厂卫制

8、清朝时期

中央制度(或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初)、南书房(康熙帝)、军机处(雍正帝以后)

古代中国监察、谏议制度的发展

1、战国时期

中央(机构或人员):御史

下属组成人员:御史

职责:掌管文献记载、纠察

地方机构:

组成人员:

阶段:萌芽

2、秦朝时期

中央(机构或人员):御史大夫(中央监察长官)

下属组成人员:御史中丞、侍御史

职责:掌管文献记载、监察、弹劾

地方机构:郡县

组成人员:郡守,县长

阶段:初步形成

3、汉朝时期【注1】

中央(机构或人员):御史府(宪台)

下属组成人员:监察御史、御史中丞(御史府长官)

职责: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弹劾;御史中丞负责文献记载

地方机构:州

组成人员:州刺史、司隶校尉(负责京畿地区监察)

阶段:发展

4、魏晋南北朝时期

中央(机构或人员):门下省、御史台

下属组成人员:御史大夫、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御史

职责:弹劾、纠察、文献记载、封驳

地方机构:司隶台

组成人员:司隶大夫

阶段:发展

5、唐朝时期【注2】

中央(机构或人员):御史台(内分台院、殿院、察院)、

谏议大夫

下属组成人员:侍御史(台院)、殿中侍御史(殿院)、监察御史(察院)

职责:文献记载、监察、弹劾、规谏

地方机构:道

组成人员:监司官

阶段:发展

6、宋朝时期【注3】

中央(机构或人员):中书门下

下属组成人员:左谏议大夫、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职责:监察、弹劾、谏议、审查诏令

地方机构:

组成人员:通判

阶段:发展

7、元朝时期【注4】

中央(机构或人员):御史台

下属组成人员:御史大夫

职责:监察、文献记载

地方机构: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组成人员:行御史、肃政廉访使

阶段:发展

8、明清时期【注5】

中央(机构或人员):都察院

下属组成人员:给事中御史、监察御史

职责:规谏、科抄、廷议、廷推

地方机构:按察司(明代)

组成人员:按察使(明代)

阶段:完备

本节注释及部分名词解释

禅让制:

我国古代传说中的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由部落联盟会议推举继承人,经长期考察后由老首领让位于新首领。这种首领更替方式称为“禅让”。禹死后,启打败了原继承人继位为王,规定王位世袭,废止了禅让制。

宗法制:

以氏族社会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一套维护等级秩序的制度。以周天子为天下的大宗,分封者为受封者的大宗。受封者对于分封者为小宗,大宗需要服从小宗。在权力传授的问题上规定嫡长子、嫡子、庶子的继承顺序(嫡长子继承制)。借此巩固统治,维护等级制度。

分封制:

分封制的雏形始于夏商时期臣服于中央的“方国”(地方部落)。周初将王族、功臣、先代帝王后裔分封到各地建立诸侯国,诸侯在领地内可拥有军队、征税、任免官吏和再

分封的权力,但必须向周王朝觐述职、缴纳贡赋、镇守领土、派兵随征。按国力大小和与周王室的关系远近,诸侯内又分别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等级称谓。分封制早期起到了拱卫周王室、扩大疆域的积极作用,后期则严重破坏国家统一。秦朝建立以后被郡县制所取代。

三公九卿制

三公: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掌握全国军事力量)、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奏章)

九卿:奉常【汉代改称太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汉代改称光禄勋】(掌管皇帝侍从)、卫尉(负责宫廷警卫)、太仆(掌管皇帝车马仪仗)、廷尉(负责司法)、典客【汉代改称大鸿胪】(掌管民族事务)、宗正(掌管皇家宗族事务)、少府(掌管皇室财政)、治粟内史【汉代改称大司农】(负责国家财政)

郡县制/郡国并行制:

秦统一全国以后,在全国普遍设立郡县,郡守、县令(县长)一律由皇帝任免,不可世袭。西汉初,郡县与封国并存,王国势力威胁中央。历经七国之乱后,武帝推行“推恩令”:分王国为侯国,以郡统国(侯王受郡守辖制,只享用封邑税收)。此后统称郡国。汉武帝以后国数渐少,州刺史权力扩大。于是形成了以州统郡、以郡统县,成为后来地方三级制度的雏形【唐代三级:道—府(州)—县;宋代三级:

路—府(州)—县;元明清三级:省—府(州、道)—县】。郡县制完全确立。

行省制:

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处理全国政务。地方设行中书省,各省设丞相一人掌握全省军政大权。省以下设府(州、路)、县,由达鲁花赤(总督)管理行政。元朝后期中书省权力膨胀,可以左右皇帝废立。

厂卫制度:

“厂”指明成祖时期设立的东厂、西厂(明宪宗时期废除)。东厂、西厂由皇帝亲信太监担任提督,负责侦查臣僚言行,直接对皇帝负责。“卫”指锦衣卫,设于明太祖洪武十五年。主要负责保卫皇宫、掌管皇帝出入仪仗。为加强统治,锦衣卫此后兼管刑狱。锦衣卫长官称指挥使,由外戚、功臣担任。锦衣卫下设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有巡查、缉捕的权力。

【注1】汉代,御史大夫(又称司空)的监察权分离,御史中丞开始组建独立的监察机构。地方设州作为监察机构,后来州刺史权力扩大,兼管行政和军事,州实际上变成了地方行政机构。魏晋时期,州刺史带有军职,府作为一种军事组织形式(府兵制:兵农合一,闲时耕种操练、战时从军)也开始形成和发展。后来府成为和州平级的行政区划,称为“府州”。司隶校尉负责都城地区监察,皇帝朝会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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