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资料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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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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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Standard Edition)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f or state owned assets transactions of enterprises(标准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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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股份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XX股份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引导XX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完善投资管理机制,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参照《XX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包括资本性支出项目、股权投资项目等:(一)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资本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

(二)股权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形式作价出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独立成立子公司、出资与其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或合作公司;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的中省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项目、上级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以及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申请实施投资项目的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原则。

投资要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重点和方向,保证和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二)效益第一的原则。

要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改善投资结构,争取最佳效益;要注意长远效益和近期效益相结合。

(三)符合市场需求的原则。

投资必须依据市场需求及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符合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要求。

(四)符合企业规模的原则。

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020年5月29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22020年5月29日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精选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精选

【其它】研报摘要: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当前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进行说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行两会同时发文,针对资管新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并出台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

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监管企业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监管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意图,聚焦转型升级。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 1 - / 11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项目单项投资额、监管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50%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25%的市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或不足1000万元但超过净资产50%(含)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500万元或不足500万元但超过净资产25%(含)的市外投资项目;(三)境外投资项目;(四)新设境内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五)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自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换;交由政府收储后,联合其他企业竞标开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及利用他人资金在本企业土地上建造构筑物等投资项目;(六)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审核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2 - / 11(一)单项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三)单项投资额250万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四)涉及国家战略和省、市级重大任务的投资项目;(五)其他需要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则–1–(.)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第五条投资监管职责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2–(.)(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融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加快企业决策程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宝山国资集资战略版块功能定位方案》,结合区国资委系统企业投资、发展、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宝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的国有、集体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还包括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及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其他单位。

上述企业所属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在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包括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发生融资行为时,纳入本实施办法监管范围。

第三条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研究国有、集体资本投资导向,督促国有企业实施投资预算纳入国资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融资计划,开展企业投融资事项和行为的考核,对重大投融资项目组织实施检查、稽查、审计、分析、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审核管理,采取核准或备案方式。

第四条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在对企业投融资活动进行审核时,对按规定须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投融资活动,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负责上报;上报的企业投融资活动经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按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对同一事项不再因分步实施、增资等原因再次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粤国资规划〔201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31日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重视投资价值,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权责清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五)对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六)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职责包括:(一)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可在集团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对下属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健全投资管理机构;(二)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将相关项目报省国资委纳入项目库管理;(四)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决策后报省国资委审核,自主决策非限额以上投资项目;(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六)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七)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管理制度等材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

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一)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二)企业境外投资;(三)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四)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二、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

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一)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二)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三)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篇就够)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完整版

(一篇就够)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完整版

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生产经营目标,在组织融资活动以外所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投资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原则。

投资活动必须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

(二)审慎原则。

投资活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以降低投资风险。

(三)风险控制原则。

投资活动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以保障公司投资安全。

(四)规范操作原则。

投资活动的具体操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投资事项,对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状况和公司经营目标,拟定公司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投资活动符合公司规定。

第三章投资计划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资计划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投资计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投资决策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需求分析。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充分研究投资需求,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投资风险和投资期限。

(二)投资方案拟定。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投资需求分析结果,拟定投资项目方案。

(三)投资方案评估。

公司董事会应对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投资方案审批。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投资方案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投资合同签订。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与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投资活动进行详细记录,确保投资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2、股权投资,包括为实现战略目的或套利目的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等;3、金融投资,包括银行、证券(股票、债券等)、基金、期货、信托、保险、委托理财等;4、其它投资事项。

(二)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的主营业务。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和担保等投入)。

项目前期的调查研究、中介服务等费用应计入投资额。

(四)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有经企业董事会决策的项目,已进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库、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省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等省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五)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控股、参股或控制的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或职工任一指标在企业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参股企业依法依章程由所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参照实施。

其他省属企业和市州国资监管企业可参照实施。

子企业的投资由企业负责监管。

企业应依法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对子企业的投资进行管理。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制定的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不得违背本办法,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控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短期流动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融资和担保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方式和规模,有效防控风险;(二)制定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科学决策机制;(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四)强化投资、融资、担保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五)组织实施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六)按规定报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及执行和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融资方式和规模;防控担保风险。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进行分类监管;(五)建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和监管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株国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株办发〔2018〕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等。

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等。

湖南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1‟33号各监管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投资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国资…2005‟334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母公司”)的投资行为,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1、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与其他股东同步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2、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期货、信托、委托理财等;4、除上述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或准投资事项,包括为非直接投资项目及其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对外融资额);属并购项目的,其投资额包括并购交易对价、并购操作费用(含中介费用)以及被收购企业需收购方持续增资或提供担保的项目投资额。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公司,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任一指标在母公司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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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
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

其余三项指标作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

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
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
(一)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审核管理。

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1.通过。

2.提示。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

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

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
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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