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

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

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关于经济犯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我之前曾经写过一些文章讨论。

作为一个搞财务出身的人,我更注重从财务学角度来进行实体剖析。

严格来说,司法会计鉴定是一份不伦不类的证据,它甚至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

在没有强制性证据排除规则前提下,纯法律技术层面的质证当然要不厌其烦的反复强调,但最终还是要落脚在如何动摇法官内心确信,让法官“不敢”无条件、无保留相信这份证据上。

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唯有从财务学角度进行实体解剖。

近期经办的一些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对“司法会计鉴定”问题又拿出了新套路。

他们依旧是找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几个注册会计师来算账,但现在他们更多只要求出具所谓“审计报告”,甚至不再称呼这份证据为“鉴定意见”。

“审计报告”是一份证据属性不明的东西。

它应当是一份鉴定意见,但通过改名为审计报告,规避了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诸多限制。

缺失正式委托手续,没有进行结果告知,变相剥夺申请重新鉴定权利,规避鉴定人出庭义务,相关事务所及会计师根本不具备鉴定资质等,乱象层出。

办案机关通过玩弄“文字游戏”,在享有“权利”一分不减的情况下,把应承担的“义务”全部转嫁。

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

证据规则限制的缺失,也导致“审计报告”比“鉴定意见”更加漏洞百出。

我近期就见识了这样一份审计报告。

整个审计报告,只有会计师出具的结论,连这个结论是依据哪些检材作出的都没有进行说明。

报告极其精炼,掐头去尾也就一页纸。

我的工作习惯是,当反对控方的某个说法时,同时给出我对同一个问题的意见。

这样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量,使反对更容易被采纳。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对数额的异议尤其需要提出同时提出正确的数额及算法,毕竟你不可能指望法官去扒着银行流水一行一行计算。

但面对这样一份审计报告,我也感到束手无策。

你想说明这份审计报告算的不对,至少你需要知道他是依据哪些基础数据计算的。

有了基础数据,才谈得上进行验算。

这份审计报告,是一个既无法“被证实”,也无法被“证伪”的怪胎。

虚假司法审计报告的法律应对

虚假司法审计报告的法律应对

虚假司法审计报告的法律应对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冯海艇法律就像一张大网,由点及线到面,最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立体空间,将所有的法律人笼罩在内,法律人按照法律的逻辑、规则各司其职,以期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目标。

但是现实总是不能尽如人意,在这张大网不能有效的工作时,需要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对其进行修修补补,完善其功能;如同涓涓细流,积少成多,最终汇入大江大河。

律师执业过程中,能够发现的问题琐碎而零散,就像法网中出现了残破的连接点,只有通过有效的梳理,指出其中的问题,才能保证其发挥应有的效力。

笔者执业过程中接手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在损失鉴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司法过程中的是非曲直及如何应对,想通过这个案例做一个探讨。

一、案件背景介绍2012年7月,S制鞋公司(简称:S公司)登记成立;2013年10月,S公司与H财产保险公司(简称:H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于S公司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财务制度,公司财产采取估价投保,*(本案需要进行司法审计鉴定的根源)2013年11月,S公司发生火灾事故,H公司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对损失查勘定损,初步确定损失金额为100万元左右;S公司认为定损金额过低,从此拒绝配合H公司的调查工作,双方就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5月8日,S公司自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就损失进行鉴定评估,之后向青岛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55万元。

2015年1月15日,H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的争议源自流动资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在火灾中已经全部灭失)的确定,由于H公司不认可S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所确定的损失金额,H法院遂委托Z会计师事务所(简称Z)对于S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司法审计。

2015年9月,Z向H法院提交了【青Z会专审字(2015)第1-008号】司法鉴定报告书。

二、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作为H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收到了《鉴定报告书》之后,邀请两家有着良好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们对于该《鉴定报告书》进行阅读分析,大家很快就找出了其中明显的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错误之处,在此节选部分明显错误如下:1、在《鉴定报告书》(三、分析说明1)中,提到“鉴定资料中无S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亦无2012年度会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资料,所以我们无法对S公司2013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实施我们满意的审计程序。

对于审计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

对于审计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

对于审计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
我们认真研究了贵公司的审计报告初稿,并提供以下质证意见。

首先,我们认为审计报告初稿中存在一些不准确的陈述。

例如,在报告中提到的一些数据和数字可能不够准确,甚至可能存在错误。

我们建议您再次检查这些数据和数字,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我们注意到审计报告初稿中的一些结论可能存在缺陷。

例如,某些重要的审计问题可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和解决。

我们建议您重新审视这些问题,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以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我们认为审计报告初稿中一些表述可能存在歧义或不够清晰。

我们建议您重新审视这些表述,并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理解性。

总之,我们希望您能够认真考虑我们的质证意见,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谢谢!
- 1 -。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引言概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被告辩护,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的范文,包括质证对象、质证目的、质证过程、质证方法和质证效果。

正文内容:1. 质证对象1.1 证人证人是刑事质证中最常见的对象之一。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来揭露证人的不可靠性、不一致性,或者揭示证人的动机和可能的偏见。

1.2 证据证据是质证的另一个重要对象。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据来疑点重重,揭露证据的不完整性、不准确性或可能的篡改。

1.3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也可以通过质证被告来揭示被告的无罪辩护理由、提供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或者质证被告的证词以改变法庭对被告的认定。

2. 质证目的2.1 揭露事实真相刑事律师质证的首要目的是揭露事实真相。

通过质证,律师可以让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词,揭示证人的可能偏见和不可靠性,进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判断。

2.2 辩护被告权益刑事律师质证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被告的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者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以削弱控方的指控。

2.3 打破控方的证据链质证还可以用来打破控方的证据链。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或证据,揭示证人的不一致性或证据的不准确性,从而削弱控方的证据链,使其失去说服力。

3. 质证过程3.1 准备工作在进行质证之前,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收集证据、分析案情、了解证人背景等。

3.2 询问质证过程中,律师需要通过提问来引导证人或被告提供相关证词。

律师需要掌握询问技巧,善于提问,确保能够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3.3 追问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进行追问,以进一步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或证据的不准确性。

追问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

4. 质证方法4.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律师直接提问证人或被告,引导其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律师需要注意提问的方式和语气,以免引起法庭或陪审团的不满。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引言: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常常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往往成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具体的刑事案例,探讨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以及相关的质证技巧。

1.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1.1 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对其证言的可信度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证人可能更加了解法律程序和要求,其证言更具说服力。

1.2 证人的直接观察与间接复述证人直接观察到案件发生的事实,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而对于间接复述的证言,其可信度可能较低。

这是因为第三方的复述可能存在信息失真或主观解读的偏差。

1.3 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对其证言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记录详细,一致和与其他证据相符的证词,往往更容易被法庭接受。

2. 质证技巧2.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指律师对自己的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清晰地呈现证人的证词。

律师需要准备好问题,高效地引导证人陈述事实,保持回答的简洁明了。

2.2 引导性质证引导性质证是律师对不友好或有关键性证词的对方证人进行询问。

律师需要采用策略性的提问方式,以引导证人回答有利于自己的问题,并削弱对方的证词可信度。

2.3 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律师对对方的证人进行质询,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审查证人的信誉和可信度。

律师需要针对证人的不一致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的问题进行深入追问。

2.4 视觉辅助材料律师可以使用视觉辅助材料,如照片,录像等来支持证人证言。

这些辅助材料可以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提供更直观和有力的证据支持。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刑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质证技巧。

案例一:杀人案证人证言:被告在案发现场持刀砍人可信度分析:该证人是案件目击者,直接观察到被告持刀砍人,因此其证言可信度较高。

案例二:财产诈骗案证人证言:被告在起诉人家中盗窃财物可信度分析:该证人通过起诉人提供的信息得知被告进入其家中并盗窃财物,其证言是间接复述,并且可能存在个人偏见,因此其可信度较低。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通过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事实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全部司法会计活动的最终结果。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学科比较接近,两者的边界容易被混淆,司法会计鉴定并不满足于查明事实,而重点在于论证,通过论证去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存在与否。

因此,它的逻辑形式是演绎证明,说的是“脉络的事实”。

审计仅需“查明”即可,通过查账勾勒出“事实的脉络”,所以其逻辑形式是归纳证明。

大部分注册会计师法律知识不足,其长期的审计工作思维难以切换为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思维,以审计方法取代鉴定方法,即以审代鉴现象在会计鉴定行业屡见不鲜。

而由于会计鉴定的专业性,司法会计鉴定或者审计报告在司法实务中的使用存在较多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和价值评估鉴定在鉴定内容上会有重合,在形式上似乎也有所相似。

比如在笔者曾办理的定州×××扰乱生产经营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做的鉴定是价值评估鉴定,对该被害单位的损失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大多是财务资料。

但是,司法会计鉴定仍然有别于价值评估鉴定。

价值评估鉴定所依据的除了案发前发生的财务会计资料,更多的是对案发当时的财物损失进行评估,而司法会计鉴定侧重的是案发前的财务状况。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节选)文书2×××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注:1 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包含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增减。

2 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

3 关于“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定的病史摘要等。

4 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刑事诉讼质证提纲制作

刑事诉讼质证提纲制作

刑事诉讼质证提纲制作摘要:一、引言二、质证的概念与意义三、质证的制作方法四、质证的内容五、质证的作用六、结语正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质证是整个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只有通过有效的质证,才能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此,如何制作一份高质量的质证提纲,对于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质证的概念与意义质证,是指在庭审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疑、询问和辩论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质证的过程既是对证据的审查过程,也是对诉讼参与人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的考验。

三、质证提纲的制作方法制作质证提纲应当遵循以下方法:1.熟悉案件材料:制作质证提纲的首要前提是熟悉案件材料,包括证据材料、案卷材料等。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

2.提纲内容分类:质证提纲应将证据分为有利于己方和有利于对方两类,对每一类证据进行细分,明确需要质证的关键点。

3.制定质证策略:针对每一份证据,制定具体的质证策略,包括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

4.组织质证语言:将质证策略转化为具体的语言表达,注意语言的逻辑性、条理性和说服力。

四、质证提纲的内容质证提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证据分类:将证据分为有利于己方和有利于对方两类,明确每一类证据的具体名称和内容。

2.质证关键点:针对每一份证据,列出需要质证的关键点,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

3.质证策略:针对每一份证据,制定具体的质证策略,包括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

4.质证语言:将质证策略转化为具体的语言表达,注意语言的逻辑性、条理性和说服力。

五、质证提纲的作用质证提纲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1.有助于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有效的质证,提高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

2.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质证概述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

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

Life is like traveling by bus. We don't need to care where the car will stop. What we need to care about is the scenery we pass by and the mood when we look at these scene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做质证意见的时候,要注意质证目的要明确,顺序清晰,运用综合质证。

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质证,比如阐述证据收集程序违规,证据缺乏真实性,尽量推翻检方的证据。

一、刑事案件辩护ls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1、质证目的必须要明确质证,其总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为最终的辩护服务的,是为最终的辩护观点的发表做铺垫的。

但我今天所讲的质证目的,不是指这个大目的,而是指我们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时的目的。

2、质证顺序必须要明确这里所指的质证顺序,不是指广义的质证顺序,而是指我们在质单份证据的时候、在质单份证据最基本的三性的时候,我们具体应该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前面质、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后面质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庭审质证,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的有无、证明力的有无或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并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

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觉得首先就是要解决它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其次才是解决它是否具有证明力。

3、综合质证绝对不能少辩护人有时在进行综合质证的时候,法官会打断你,他会认为你这个综合质证意见应该放到法庭辩论时再发表。

但是,我们一定要力争,只要法官不打断你,你就大胆的进行综合评价。

因为根据现实的庭审情况来看,只要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关于综合质证必要性的第一点:就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控方有时所出示的证据,其三性都没有问题,都是合格的证据。

刑事证据之《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质证方向

刑事证据之《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质证方向

笔者曾撰文指出《审计报告》不能作为书证使用,同时也指出《审计报告》存在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的情形。

但是司法实践中,仍有法院将《审计报告》作为鉴定意见采纳和辩护律师将其参照鉴定意见质证。

笔者认为,在《审计报告》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下,不能一概认为属于鉴定意见来认定案件事实,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甄别并质证。

据此,《审计报告》存在着作为专家证言和作为鉴定意见质证的两种情形。

一、作为专家证言质证当侦查机关并未按照鉴定程序委托进行审计(如未出具鉴定聘请书,未将鉴定意见告知案件当事人),此时则不能参考鉴定意见予以质证。

而应将《审计报告》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即专家证言予以质证。

此种情形下的《审计报告》不能参考鉴定意见质证,是因为其与鉴定意见相差甚远,司法实践也不认可《审计报告》是鉴定意见。

如: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黄某诈骗案一审判决书【(2013)古刑初字第274号】,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黄某诈骗的主要证据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不仅不是司法会计鉴定,依法不能作为案件的鉴定结论,而且没有考虑被告人黄某偷漏纳税部分和实际补贴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控方指控被告人黄某诈骗金额不能予以采信。

笔者认为《审计报告》不能参考鉴定意见质证有更深层次的理由:其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依据的是审计程序规范与标准,而非司法鉴定规范与标准。

《审计报告》由侦查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被应用于刑事诉讼之中,若将其作为鉴定意见,理应与鉴定人一样按照司法鉴定规范与标准进行审计活动。

然而,现实情况是《审计报告》经常按照审计规范和准则进行,有的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审计报告》指明适用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更准确的说,适用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之所以会引用该标准,原因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28-刑事案件质证要点总结(技能)

28-刑事案件质证要点总结(技能)

刑事案件质证要点总结(技能)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质证意见是整个辩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在质证之前除了要反复的熟悉案情,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在质证时,除了内容要与辩护思路相吻合以外,质证的格式也要做到统一。

证据只有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此,辩护人在质证的时候应当围绕三性提出相关的疑问展开进行,从而使法官对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质证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论是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

辩护人的有效质证,可以降低甚至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而一旦法官形成了公诉人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内心确信,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应当得到无罪的判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辩护人的辩护也就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效果。

因此,对于公诉人证据中所有的疑点,辩护人都应当一一列举,明确指出。

首先,与案件有关的每份证据可能既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内容,也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

对于这样的证据,辩护人就不能简单地予以承认或否认,辩护人应当通过质证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证明作用。

辩护人可以明确提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哪些证据内容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这样的证明能够得到哪些证据的印证,从而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

1.对每一份证据,应当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1)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任何虚假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就要求辩护人重点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善于鉴别和排除虚假的材料。

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

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

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张树森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对确保案件质量至关重要。

要充分发扬其功能,要害要有效地通过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重点要使每位刑事法官熟练把握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方法,完全摒弃那种走过场、无目的、无章法的庭审方式,使刑事案件的庭审更加标准化、标准化,进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本文就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有关方式方法和技巧策略进行初浅的探求,力求对提高刑事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刑事案件庭审效果,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所关心。

一、庭审质证的一般要求所谓质证,在审判实践中是指由诉讼一方首先提出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另一方对所举证据的形成合法性和客瞧真实性提出质疑,由举证者作出排除疑义的解释,最后由法官通过讯咨询、询咨询进行审查判定并决定是否采信的过程。

(一)庭审质证应突出重点。

质证既是举证的接着,又是认证的前提和依据。

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案件的真相应当从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备中自然而然的显现出来。

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要紧表现为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事实也逐一质证,使整个庭审过程过度冗长、拖沓,而且庭审重点不突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举证、质证反而不够充分。

因此,庭前预备就成为要害和必要的环节,这对控辩双方包括法官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庭前证据展示中,双方应当对证据充分加以分析,法官应当提示双方关注哪些是无争议的,哪些是有争议的。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差不多展示的证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局部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就不再重复质证,这会节约大量庭审时刻。

质证的重点应放在通过证据展示后控辩双方仍存异议的证据上,如此在庭审中双方就有充分的时刻证实、讲明证据的来源、所证实的咨询题,对双方的质证意见也有所预备。

审判实践中,也会经常发生一方在庭审时搞忽然突击的情况,庭前交换证据时不向对方展示应当展示的证据,而是庭审时搞忽然突击,出示新的证据。

碰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应予以制止。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在刑事诉讼中,审计报告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而刑事律师对于审计报告的有效质证,不仅需要对报告本身进行深入理解,还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策略。

本文将探讨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的方法和要点。

一、审计报告的重要性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形成的报告。

在刑事案件中,审计报告常被用作证据,对于指控的支持和辩护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报告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实经济犯罪行为:审计报告可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存在着经济犯罪行为,如财务舞弊、偷税漏税等。

律师可以通过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和分析找出关键证据,从而支持控辩双方的观点。

2. 提供独立的证据来源:审计报告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使得审计报告成为法庭上被广泛接受的证据,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3. 辩护策略的指引:审计报告可以为刑事律师提供辩护策略的指引。

律师可以通过审计报告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情况,找出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瑕疵,为构建有效辩护提供依据。

二、有效质证审计报告的方法1. 审计师作证法:刑事律师可以邀请审计师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对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进行解释。

审计师作证可以使法庭更好地理解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意义,并对证据的可信度进行评估。

在邀请审计师作证时,律师需要与审计师提前沟通,明确需要提问的问题和重点。

律师还应该对审计报告进行细致研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挖掘,从而引导审计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2. 引用审计报告的结论和数据:刑事律师可以通过引用审计报告中的结论和数据,向法庭传递自己的观点和辩解。

在引用审计报告时,律师需要注意报告的解读和分析,从而使法庭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3. 调查和质询:刑事律师可以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进行调查和质询,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一致之处。

通过与报告提供者和相关证人的交流,律师可以进一步了解审计报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一、书证的质证书证指的是书面材料,包括各种文件、账簿、公文、函件、证件等。

质证书证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书证在法庭中,首先需要准备好书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通过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形式展示书证。

2.询问证人质证书证通常需要询问相关的证人,证人应通过对书证的认证来证明其真实性。

询问证人时,可以逐页向证人核对书证的真伪,确认其签名、日期等关键信息。

3.与相关材料核对质证书证时,应将书证与相关的材料核对。

比如,检验账簿与相关收据、支票之间的关联性是否符合逻辑,或者与图表、照片等进行比对以验证书证的真实性。

4.抗辩质证书证过程中,被告方或辩护律师可以对书证提出抗辩,质疑其真实性、合法性等。

法庭会根据质证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来决定是否对辩方的质疑进行调查。

二、物证的质证物证是指案件中与案情有关的物品、工具、痕迹等。

质证物证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文案摆放在法庭中,首先需要将物证摆放在展示区,确保陪审员和法官能够清楚地看到物证。

物证的摆放应按照实际情况和逻辑关系进行排布。

2.询问物证3.采取鉴定质证物证时,有些物证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关性。

比如,鉴定员可以通过检验指纹、DNA、笔迹等,来判断物证与案件的关联程度。

4.抗辩三、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可以通过询问证人来获取证据。

1.问询证人当证人出庭作证时,质证人的第一步是对证人进行问询。

问询的目的是了解证人的身份信息、与案件相关的情况、知识水平等,为后续质证做准备。

2.引导证人质证人时,质证方律师需要灵活运用引导和追问的技巧,让证人详细描述事件的经过、涉案的人物、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同时,也需要引导证人回答对于案件有利或不利的问题。

3.相互质证辩护律师会追问证人关于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质疑其记忆力、偏见、前科等。

同时,质证律师也可以对证人的说辞进行质询,以发现证人证言的不一致性或潜在问题。

《审计报告》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明确辩护律师的质证方向

《审计报告》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明确辩护律师的质证方向

《审计报告》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明确辩护律师的质证方向一、《审计报告》不是书证刑事司法实践中《审计报告》经常被司法机关用来作为证实案件资金数额、资金流向等事实的依据,但是《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如何,一直困扰着辩护律师,各地法院也对此认定不一,尤其是当辩护律师以鉴定意见质证时,公诉人却以书证予以回应。

那么《审计报告》能否作为书证使用呢?书证是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既然如此,凡是案发之后,由侦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书证认定案件事实,具体理由如下:形成时间从形成时间上来看,书证形成于案件发生前或案件发生过程中,而《审计报告》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形成的材料,因此《审计报告》虽然是以书面材料为载体,但本质上区别于书证,不符合书证的形成时间。

证据本质从本质上看,《审计报告》属于言词证据。

《审计报告》在本质上是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给出的意见,作为意见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主观判断之后通过书面文字呈现出来的材料。

证明力但《审计报告》只是一种意见证据,只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参考性标准,而不能单独成为定案依据。

因此,如果赋予《审计报告》书证的性质,必然会增强证明案件事实的力度,然其本身达不到如此高标准的证明力度。

总结综上,司法实践中将《审计报告》认为是书证的观点是有失公允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书证采信,这应当是一条诉讼规则。

辩护律师在质证时,应当对公诉方提出是书证的观点予以质疑,以此还原《审计报告》的本质。

既然《审计报告》不能作为书证使用,那么究竟可以作为何种证据使用?二、《审计报告》参照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实务】不能把审计报告误作司法会计鉴定使用(附典型案例)

【刑事实务】不能把审计报告误作司法会计鉴定使用(附典型案例)

【刑事实务】不能把审计报告误作司法会计鉴定使用(附典型案例)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来源:“司法兰亭会”微信公众号,2021年10月4日,原标题为“全媒首发 | 国庆特稿 | 章宣静:多地法院已确认审计报告并非司法会计鉴定”。

作者:章宜静,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长期以来,诉讼中涉及到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司法机关普遍将审计报告误作司法会计鉴定使用。

近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条例》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并没有将“审计”列作监察措施。

笔者认为,该条文彰显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希望该条文能够引领司法机关走出把审计当作鉴定的误区。

为更好地理解《条例》将“会计鉴定”列作监察措施而没有将“审计”列作监察措施,有必要把审计与会计鉴定的差异进行比较,让更多的法律人、注册会计师认识到审计并非会计鉴定,在诉讼中避免把审计报告当作会计鉴定使用,酿成错案。

在进行比较之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条例》使用的名词为“会计鉴定”,与我国已有的“司法会计鉴定”执业门类少了“司法”两字。

笔者认为,“司法”一词代表诉讼的含义,国家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既要查处违法案件又要查处违纪案件,因而监察机关聘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一定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故不宜在“会计鉴定”之前统一冠以“司法”两字。

但鉴定人在实施会计鉴定过程中所执行的程序、规范和标准应当与司法鉴定保持一致。

基于此,本文讨论的审计与会计鉴定的差异,以审计规范与诉讼法律及已有的司法会计鉴定规范进行对比,阐明两者的主要差异。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 (2)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 (2)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标题: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引言概述:刑事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通过质证来揭示案件真相,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的范文。

正文内容:1. 证人证言的质证1.1 证人的身份和背景1.2 证人的认识能力和可信度1.3 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1.4 证人的证言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1.5 证人的证言是否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2. 物证的质证2.1 物证的来源和保管情况2.2 物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3 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2.4 物证的鉴定和分析结果2.5 物证是否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3. 书证的质证3.1 书证的来源和真实性3.2 书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3 书证的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4 书证的解读和分析结果3.5 书证是否存在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4. 视听资料的质证4.1 视听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4.2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4.3 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4.4 视听资料的解读和分析结果4.5 视听资料是否存在被偷拍或编辑的可能性5. 鉴定意见的质证5.1 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性5.2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5.3 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5.4 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可信度5.5 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误或偏差总结:通过对刑事律师质证意见的范文进行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刑事律师在庭审中的重要作用。

他们通过质证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鉴定意见等方面,揭示案件真相,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质证过程中,律师需要关注证人的身份和背景、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物证和书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信度等方面。

只有通过全面准确的质证,才能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和正义。

刑事证据质证意见

刑事证据质证意见

刑事证据质证意见一、引言刑事证据质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合法的方式,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呈现给法庭,以证实起诉方或被告方的指控或辩护。

刑事证据质证意见的作用在于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对证据的质证过程提供指导和建议。

本文将就刑事证据质证的意见进行探讨。

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质证的前提。

起诉方或被告方应合法搜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于物证,建议采取拍照、封存等方式进行保全,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对于书证、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应妥善保存原件,并确保其来源可靠和完整。

三、证据的取证过程在质证过程中,取证的方式和方法也需要具备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目击证人的证言,应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引导性问题的提问。

对于书证的取证,应确保其原件的可辨识性和真实性。

对于鉴定证据,应明确鉴定人的资质和权威性,并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证据的认定和评估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法庭将对质证的证据进行认定和评估。

一方面,法庭应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

另一方面,应对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进行评估,以确定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此外,法庭还应对证据的矛盾之处进行审查和解释,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对证据的反驳和辩护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方有权对起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和辩护。

被告方可以提出对证据的质疑,要求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同时,被告方还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法庭应对被告方的反驳和辩护进行审查,确保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证据的保密和公开在刑事证据质证过程中,应注意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证据进行保密处理。

对于证据的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的公开范围和方式进行合理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

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

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一、审计报告的证据类型内部证据主要包括企业自身内部会计记录、文书、制度规定、报表等,如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内部证据的可靠性通常较高,因为它们是企业自身生成的、主观可控的信息,但也容易受到操纵和错误的影响。

外部证据主要包括与企业有关的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如银行对企业的账户余额确认函、供应商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确认函等。

外部证据通常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因为它来自于独立的、与企业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体,但也可能受到虚假材料或不完整信息的影响。

审计师在搜集证据时应综合使用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以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二、证据取得的程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应遵循专业的审计准则和标准,执行一系列的程序来取得证据,以验证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具体的程序包括了解企业的业务和经营环境、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效力、进行会计估计的审阅和检查重要账户和交易、进行实地考察和询问等。

审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抽样方法进行取证,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取充分的证据。

抽样方法的选择和执行有助于增加取证的可靠性和说服力。

三、审计报告其他要素的对象审计报告除了包括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公允性的评价外,还应包含审计师的意见,这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报告意见通常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

无保留意见表示审计师认为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并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

保留意见表示审计师在取得的证据有限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对财务报表的一部分或全部保留了意见。

否定意见表示审计师认为企业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误导性陈述等错误,不能提供任何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的有效信息。

综上所述,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是根据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所具有的可靠性和说服力。

审计师通过合理的证据取得程序,综合运用内部和外部证据,评价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并在审计报告中提供审计意见,以指导用户的决策和公众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质证概述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就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就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瞧,笔者在此不再重复。

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就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就是否符合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与其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就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就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与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就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

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

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与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她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就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

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她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就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就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就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就是否相符,检材就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就是否完备,就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就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就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与方法就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就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她证据就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就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与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她情形。

据此,结合其她相关法律(比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辩护人应当在法庭上对控方的鉴定意见在以上方面进行质证。

四、质证意见笔者办理的这个案件里,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控方提供的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到底就是书证?还就是鉴定意见?以往笔者在办理同类案件质证时,当辩护人提出诸如此类的《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属于鉴定意见,并准备对此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质证时;有少数公诉人(二审就是检察员)突然“摇身一变”,马上改口说这不就是鉴定意见、这就是书证,这时候就对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及专业水平产生极大的考验。

面对这种情形,笔者结合平时办案经验及本案情况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进行详细质证:(一)要厘清《审计报告》就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就是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刑事证据里面,《审计报告》到底就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就是鉴定意见?抑或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如果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那就不具备刑事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在形式上就可以将其排除在质证的大门之外(有时候仅从形式上质证还不够,还得在内容上深入质证)。

笔者认为,要判断《审计报告》就是否属于某一种证据,应当结合该种证据的定义、内容与特征从形式上与内容上进行判断,这样才不失全面而精准。

首先,《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不属于书证。

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书证就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她物品。

表面上瞧来,这份《审计报告》就是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就是“书证”;实质上却就是办案部门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换言之,就是鉴定人就专门问题所作的个人意见,在法庭上通常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情况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诉讼各方的发问与质疑,尽管就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仍属于言辞证据的范畴(因为言辞证据就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案件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就是与人的身体状况、感知能力、知识水平等条件密切相关的,就是案发后根据办案需要事后形成的;而书证就是事前或事中就已形成的能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她物品,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就是“哑巴证据”。

比如账本、收据、合同、机票、信件等),就是属于言辞证据里的鉴定意见,在英美法国家被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其次,《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应属于鉴定意见。

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鉴定意见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这里的“专门性问题”就是指:(1)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实;(2)需要专门知识与技能或者借助特定技术设备才能加以认识或说明的问题;(3)不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可以直接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常识性问题或一般性法律问题;(4)该问题的正式说明与认定权限被赋予特定机构或者个人。

而本案《审计报告》就是当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侦查机关的“委托”就涉案几家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账本、仓库进销存等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而作出的,这里就涉及到会计学与财务方面的专门性问题(特别注意的就是,鉴定只就是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而不就是对有关事实问题作出法律评价与定性)。

就是需要相关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与技能来进行判断,又就是案件发生后受办案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产生的,完全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

因此,此《审计报告》无论从形式上还就是从内容上都属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二)依法从形式上与内容上对《审计报告》进行深入质证笔者厘清了《审计报告》就是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而非书证之后,也就扫清了公诉人(或检察员)“精心”设置拦截辩护人的第一关(如果第一关过不了,对《审计报告》的质证就已经先输一筹)。

接下来的第二关更为重要,就是双方实质性内容的“贴身肉搏”、在刀光剑影中惨烈角逐。

言归正传,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①作为鉴定主体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就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与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她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此,笔者发现《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没有附有本案侦查机关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以下或称“鉴定机构”)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只有侦查机关的《鉴定聘请书》,且《鉴定聘请书》里没有载明“、、、、、、就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风险、双方权利义务等其她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些授权内容;即便《审计报告》里记载了委托单位、委托日期、委托事项、送审材料等内容,因其记载不全,又缺乏侦查机关的盖章授权,也就是不能替代司法鉴定委托书而“蒙混过关”的。

如果没有上述材料、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就不能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得到了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更无法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就是否已超出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授权范围。

虽然未附有司法鉴定委托书的鉴定意见在理论上就是属于证据瑕疵,但在没有补正或无法补正之前,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②作为鉴定主体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与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因此,笔者在查询当地司法厅颁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名字,此鉴定机构在《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只附有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而缺乏《司法鉴定许可证》。

由此可见,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就是不具备司法鉴定的上述资质与条件的,正如医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已开业行医一样。

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

据此,这份《审计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审计报告》里的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与条件同样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为此,笔者在查询当地司法厅颁布的鉴定人名册中没有查到《审计报告》里两位鉴定人员的名字,《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也没有这两名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只有注册会计师证),由此可见,上述两名鉴定人员就是不具备上述司法鉴定的资质与条件的,如同没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就给患者动大手术一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