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权益保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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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权益保障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4. 职责
4.1 人事行政部
4.1.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员工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
4.1.2宣导法律法规,组织员工培训。
4.1.3负责员工的体检和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
4.1.4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组织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组鉴定。
4.1.5按照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合理安排人员。
4.1.6督促用人部门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4.1.7执行公司《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督促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正规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地方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及员工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规定。
4.2.2对员工和公司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进行汇总,逐项解决。
4.2.3定期对生产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
4.2.4负责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处理。
4.3 工会委员会
4.3.1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4.3.2代表员工提出劳动保障要求,提出在安全生产中反映的有关安全问题。
4.3.3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保证员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及安全状
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
4.3各部门负责人
4.3.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3.2 精心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泄漏,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4.3.3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5.工作程序
5.1劳动权益基本要求
5.1.1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5.1.2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
5.1.3公司录用、接收员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公司不得因员工不集资或者不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1.4公司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5.1.5公司应当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
5.1.6公司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5.1.7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5.1.8公司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协商一致后,公司可以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5.1.9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公司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5.1.10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员工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员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1.11公司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2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基本要求
5.2.1公司应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国家安全生产
管理体制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2公司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5.2.3 各部门要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自己的目标及管理方案。
5.2.4 各部门应每年不定时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其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5.2.5 各部门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与检查,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减少风险的存在。
5.2.6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以下权力:
a.参与职业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订、实施和评审;
b.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c.参与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事务;
d.员工可通过各种形式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并可在
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与他们进行沟通和协商。
5.2.7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由公司行政部管理。
5.2.7.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电焊工、电工等)必须按《广东省特种
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职业病预防体检。
5.2.7.2 各部门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企业安全管理方针在公司范围内对可能引
起职业病危害工种、作业场所加以监控,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5.2.8 女工保护
5.2.8.1切实做好女员工的“五期”保护工作。即(月经期、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经
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严格贯彻劳动部颁发的《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5.2.8.2女员工怀孕,单位要根据女员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
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
5.2.8.3女员工产假、哺乳,按《女员工保护规定》及广东省《实施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若干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2.9 生产现场作业控制
5.2.9.1各部门必须对员工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使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坚持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5.2.9.2 生产部门在员工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按劳保用品管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