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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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10]28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群力新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全面提升群力新区核心竞争力,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群力新区开发建设期间的建设施工、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指北起群力堤,南至工农大街、机场高速路、哈双北路;东起何家沟,西至四环路的规划范围的区域。
第四条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市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区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区管理机构对入区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开竣工时间、地点及施工情况等实行备案,并与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环境卫生保护协议。
第六条新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发建设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等组织工程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