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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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31•【文号】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2月31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 引言气瓶是储存压缩气体的重要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为了确保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强对气瓶的监察工作尤为重要。

本规程旨在规范和指导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气瓶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

3. 责任和义务3.1 监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3.1.1 制定监察计划监察机构应制定气瓶安全监察的年度计划,包括监察频次、监察范围、监察内容等,确保监察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3.1.2 检查合规性监察机构应定期对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和储存气瓶。

3.1.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如发现气瓶存在问题或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用、追究责任等,确保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2 使用和储存气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和义务3.2.1 遵守相关规定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3.2.2 定期检查气瓶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气瓶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正常运行。

3.2.3 配合监察工作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配合检查。

4. 监察内容和要求4.1 信息记录和台账管理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相应的气瓶信息记录和台账,包括气瓶的编号、规格、压力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

4.2 气瓶的检查和维护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对气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等,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行。

4.3 气瓶的存储和使用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气瓶的存储和使用,包括存放位置、防火防爆措施等,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监察记录和报告监察机构应对每次监察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形成监察报告,并向被监察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和反馈。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改和消除存在的问题。

4.3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3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 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
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 用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 充 装
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8)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0)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11)
第十条 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 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2-TSG RF001-2009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TSG RF001-2009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总 / (2)采用标准中未曾出现的阀体材料、易熔塞材料以及密封件材料,应当有试用 n 实例,经过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经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 疫 c 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检 v. (3)气瓶附件用金属、非金属材料应当有材料制造单位的材料质量证明,其性能 o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材料制造标准。
验 g B1.2 瓶阀主要零部件材料专项要求 检 q. B1.2.1 阀体 i (1)瓶阀阀体材料必须能够抗冲击、耐腐蚀、可以承受最大试验压力、最高和最 督 qs 低使用温度,同时在所有工作环境下,具有与工作介质相容的物理和化学性能,禁止 监 a 使用脆性材料; 量 . (2)乙炔气瓶阀选用铜合金材料时,铜含量不超过 65%; ww (3)液氨瓶阀不得选用铜及铜合金材料。 质 w B1.2.2 阀杆 家 // (1)阀杆材料不能与阀体材料有化学反应,阀杆材料应当对介质有一定的抗腐蚀 : 性能; 国 p (2)阀杆材料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塑性; tt (3)液氯瓶阀上的阀杆,还应当经过抗腐蚀性试验验证。 hB1.2.3 密封件
局 第三条 气瓶附件的材料、设计、制造、型式试验、监督抽查和使用管理,应当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附件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 B。
总 / 第四条 气瓶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必须大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疫 cn 第五条 气瓶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 . 称《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内 检 v 外气瓶附件的制造许可工作,受理制造许可申请和颁发《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 验 go 的有效期为 4 年。 .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检 q 具体许可程序的要求按照有关许可规定执行。 督 si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 C。 q 第六条 气瓶附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监 .a (一)新产品投产前的; 量 w (二)该产品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的; 质 w (三)产品的材料、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变更(注)影响安全性能的; /w (四)首次申请或者换发《制造许可证》的。 家 / 注:重大变更,是指气瓶附件的型式、瓶阀阀体材料或者材料牌号、密封件材料、易熔塞材 : 料改变等。 国 p 第七条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本规程《气瓶附件型式试验》 htt (见附件 D)规定的规格和数量试制产品,并且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附件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七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表1--------------------------------------------------压力类别|高压|低压------------|------------------|------------------公称工作压力|MPa|30201512.58|5321.61--------|---|------------------|------------------水压试验压力|MPa|453022.518.812|7.54.532.41.5--------------------------------------------------第八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监察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以安全技术为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监察制度,保障气瓶质量安全、使用可靠。

(二)按照“强制检验、自行检查、安全监察、抽查检验”的原则,确保气瓶及相关配套装备质量安全。

(三)推行质量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其技术指标的认定和监督。

(四)科学安排监察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安排以及组织管理把关,确保工作规范性。

(五)加强知识技能技术更新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受雇能力。

二、检验项目
(一)气瓶外观及各种附件的质量检查;
(二)气瓶的质量及强度检查;
(三)相关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检查;
(四)相关配套设施的量具及仪器状态核实;
(五)气瓶使用后主要结构件外观检查;
三、检验标准
(一)按GB/T1345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做检验;
(二)按GB/T6653《液化空气气瓶技术条件》做检验;
(三)按GB/T5099《气瓶安全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按GB/T4189《液化空气气瓶使用单位技术条件》做检验;
(五)按GB/T1905《液化空气流量计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监察程序
(一)安排检验任务,确定监察员和工作时间;
(二)编制检验报告,登记实验数据;
(三)由监察员完成检验;
(四)按照国家标准审核检验报告;
(五)制作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五、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制度的气瓶生产、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2021年4月24日XXX 令第46号公布,2021年8月25日XXX令第166号《XXX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XX(以下简称XXX)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手艺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XXX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按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物型式实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利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从头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监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全面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该规程从气瓶安全监察的机构、职责、监察内容和方法、监察记录、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机构设置1. 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组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的检查和鉴定。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应该设立在各级市场监管局,并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协作和联系。

二、职责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气瓶的制造、使用、检验、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监察检查。

2.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煤气瓶、压缩气体瓶等易燃易爆危险气体瓶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气瓶的检查和鉴定等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定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发现和处理结果,并组织对违法经营气瓶等行为加强打击。

三、监察内容和方法1. 对气瓶的制造企业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技术文件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2. 对气瓶物流企业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燃气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运营资质、专业人员资质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3. 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气瓶使用证、气瓶检验合格证、安全管理制度、气瓶检查记录、气瓶保管情况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对气瓶进行外观和标识检查、使用场所和周围环境等进行检查。

4. 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充装许可证、充装设备、充装技术资料、充装规程、指导员、操作员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对气瓶的充装记录、标识、外观等进行检查。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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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研制开发气瓶产品的程序变更。原为主管部门 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试用报劳动部 备案,再进行鉴定,合格后办理制造资格。改为 由国家局授权,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合格 后,允许由省局指定范围试用期满后,办理资格 证等手续。
• 5.对进口气瓶增加了必须取得我国质检总局颁发 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气体。 • ③ 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 国际上对瓶装气体的分类基本同上,永久、液化、溶解气
体新的ISO标准可能定义为tc<-50℃为永久气体,tc>65℃ 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 • 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除按tc分类外,还按化学 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类,按每种气体的四 条基本特性FTSC(F-燃烧性T-毒性S-气瓶内气体在 20℃的状况C-腐蚀性)编码,集中反映了瓶装压缩气体 的综合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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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讲述气瓶的压力系列
• ① 表1中取消了公称工作压力1.6MPa一档, 以前这一档主要为液化石油气瓶专用,现 GB5842-96《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已将 1.6MPa提高到2.0MPa,本次去掉。
• ②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 作压力的1.5倍,增加了“一般”,若国家 标准有特殊规定时,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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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明确了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要求必须符合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于该标准中没有规 定的必须按国家局核准的方案进行。
• 8.新增加了气瓶的警示标签要求,按GB16804《气瓶警示 标签》规定执行。
• 9.明确了气瓶建档以及自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数量的要 求,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 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建立气瓶档案(合格证、产品质证书、 气瓶检验记录)。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分类号】 L35301198911【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891222【实施日期】 1990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文号】劳锅字(1989)12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

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为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名称】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气瓶是用于盛装气体的一种特殊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

为确保气瓶使用安全,我国制定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本规程对气瓶的分类与选用、安全监察与管理、使用与维护、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分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气瓶的分类与选用气瓶按用途可分为工业气瓶、医用气瓶等;按盛装介质可分为压缩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等。

在选用气瓶时,应根据气体性质、使用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类型的气瓶。

此外,还需注意气瓶的材料、制造工艺、检验周期等因素。

二、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涉及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程制造气瓶;运输单位要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储存单位要规范气瓶的储存方式;使用单位要掌握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

各环节均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气瓶安全。

三、气瓶的使用与维护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专人负责、合规充装、定期检查、正确操作。

使用单位要制定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气瓶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要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分析气瓶事故应急处理要迅速、有效,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调查、分析。

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加强气瓶安全管理。

五、气瓶监察规程的实施与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确保规程的贯彻落实。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障气瓶使用安全。

总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为我国气瓶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汇编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汇编

1总则
(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 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 据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经过气瓶 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后方可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对涉及气瓶 安全性能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若与本规 程及相关中国标准(含经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 求不一致,应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提出附加要求。 (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原下划线部分, 我进行了修改,倾向保留为好,对国内企业有利, 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
1总则
(4)符合本条(1)、(2)、(3)要求的气瓶出境或再 次进口时,只要具有有效的气瓶安全性能检验合 格证明文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仅进 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进口时应 当按照本条(3)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5)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督促涉及临时进 口气瓶的企业,建立临时进口境外气瓶档案。
1总则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 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 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 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 业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 质检总局,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试制、试用。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 本规程1.5的规定。
1总则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 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 者等于-50 ℃。亦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 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1总则
1.12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对于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20℃)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完整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完整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工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23)

工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23)

工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
2023)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监督检查,包括钢瓶、复合材料气瓶、高压无缝钢瓶及塑料瓶等。

安全监督
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加
强对气瓶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使用。

检查和检验
气瓶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
查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管理要求
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气瓶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企业应
当建立瓶颈制造、检验、检测、贮存、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的质量
保证体系;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气瓶实行追溯管理,并对气瓶进
行质量挑选。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使用、检查、维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检查、维修气瓶。

罚则
未履行《规程》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气瓶隐瞒或
者欺骗质量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将气瓶不合格的作为合格的销售、出租、使用或者加工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气瓶;对违法行为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规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为本规程主要内容,气瓶是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品,本规程的实施为气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第三章材料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第四章设计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第23条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2.改变设计壁厚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第五章制造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2.正常生产满五年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第六章气瓶附件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第七章充装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第八章定期检验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气瓶改装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第6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第6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63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第64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第65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第66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第九章运输储存和使用第6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第68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第69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第70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5.夏季应防止曝晒6.严禁敲击碰撞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第十章附则第71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第72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7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第74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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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能源装备开发的720外径长管拖车已经投放市场,容积超过3000L。
1 总则
本规程也适用于下列气瓶:
(1)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含 置于独立托架上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的设计、 制造;
(3)气瓶集束装置参照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安 全管理。
1 总则
(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 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据 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经过气瓶标准 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 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对涉及气瓶安全性能 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若与本规程及相关中 国标准(含经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不一致,应 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提出附加要求。(安委会审查 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原下划线部分,我进行了修改, 倾向保留为好,对国内企业有利,请各位专家给出 意见)
1 总则
1.7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注1-3)如下: (1)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2)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 (3)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 (4)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 (5)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6)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 (7)GB 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8)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注1-3:本条款中引用标准是指除附件A所列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引用标 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规程。
1 总则
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 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 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对首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气 瓶制造单位或者需申请增项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所涉 及的气瓶产品通过了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制造许可评审。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 其新开发的气瓶产品在批量制造前也必须通过设计文件鉴 定和型式试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总则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 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 的瓶式压力容器、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及军事装 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 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 总则
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
1 总则
1.9.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所有进口气瓶应当经口岸地或使用地的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9.2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检验标 志、出厂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1.15.1、 1.15.2、4.9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1.8的要求,进口 气瓶及其气瓶阀门的型号及规格应当在型式试验报 告的覆盖范围内。
1 总则
1.9.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 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
各类气瓶,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按照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中国国家
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产 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按相应标 准的规定。
1 总则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范围内气瓶的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 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车用气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 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 - 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 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
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制订企业 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 标准,并经过中国气瓶标准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以下简称为,经评审的企业标准),中国气瓶标准化 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为,气瓶标准化机构)应当根据本 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相应标准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气 瓶附件,应当在相应附件通过所要求的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相关的气瓶型式试验。
1 总则
1.9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除符合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满足本节要求。 1.9.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国
1 总则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 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 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型 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或 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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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 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 、公称工作 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 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 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 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 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 瓶等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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