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老窖公司纳税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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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老窖公司纳税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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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0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

1、所属地区、行业

泸州酒业,始于秦汉,兴于唐宋,盛于明清,发展在新中国;它位于中国四川“天府之国”南部的著名酒城——泸州,此地依山傍水,气候温和,所产老窖特曲、头曲酒(过去叫泸州大曲)属古老的四大名酒之一,也是现代的17大名酒(白酒)之一。与之一脉相承的泸州老窖集团是享誉海内外的百年老字号名酒企业,是在明清36家古老酿酒作坊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有大型骨干酿酒集团。“泸州老窖酒传统酿制技艺”作为川酒和我国浓香型白酒的唯一代表,于2006年5月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至此,泸州老窖成为行业唯一拥有“双国宝”的企业。泸州老窖以“让中国白酒的质量看得见”作为质量理念,在产品质量上永远精益求精,生产高品质的国窖1573、泸州老窖特曲、百年泸州老窖等产品。其中,泸州老窖特曲于1915年获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金奖,1952年获评首届中国四大名酒,并成为唯一蝉联五届“中国名酒”称号的浓香型白酒,被誉为浓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

1991年,“泸州”牌注册商标入选“中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国窖”牌商标在2006年获评白酒类唯一的国家“驰名商标”; 2008年,“泸州老酒坊”牌商标获评国家“驰名商标”; 2013年12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泸州老窖注册商标“泸州老窖”及“永盛烧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至此,泸州老窖拥有5枚中国驰名商标,成为白酒行业拥有驰名商标数量最多的企业之一。泸州老窖集团旗下拥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商业银行、四川中国白酒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泸州老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红高粱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优派科技有限公司、泸州老窖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养生酒公司、泸州老窖集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等一大批在行业内颇具实力和影响力的骨干子公司。泸州老窖集团业态涵盖三大产业,分别为:一产——泸州老窖现代农业示范区;二产——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白酒金三角产业园;三产——华西证券、泸州市商业银行、龙马兴达小额贷款等金融产业。

2、经营状况

泸州老窖的主营业务是泸州老窖系列酒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工贸,宾馆,旅游,建材,汽车运输,维修配件,化工原料,曲药的生产销售等。

3、缴纳税种情况

二、纳税状况。

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22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222号),由国家税务总局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从2009年8月1日开始执行。

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

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当月

该品牌、规格白酒出厂价格大于按公式计算确定的白

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出厂价格申报纳税)。

注2:自2001年5月1日起,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和从量复合征收,即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5%和销售量每公斤1.00元计算缴纳,同时取消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政策。2006年4月1日后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0%和销售量每公斤1.00元计算缴纳。

注3:2013年8月1日起,四川开始实行“营改增”,涉及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公司受影响的单位和业

务分别为:母公司的设备租赁费收入、子公司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租赁费收入、子公司泸州品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收入。

注4:除以下公司外,其他企业均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泸州品创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7月28日取得四川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泸州老窖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本地的税率标准,按16.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注5:自用房以房产原值70%为计税基数,按1.2%的税率计缴;出租房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2、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

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五)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情况分析

理论:当期与历史同期企业税负率评估模型与方法

当期与历史同期企业税负率评估模型与方法问题值=当期企业税负率-历史同期企业税负率小于0

解析:该指标分析当期企业税负与历史同期企业税负的差异,若低于历史同期企业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

税负率比较

●企业税负率=当期企业应纳税额÷当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问题值=当期企业税负率-历史同期企业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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