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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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提升
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落实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 流程”。
监督和保护执法人员,保障权责一致
用地用矿矛盾和问题凸显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面临“三难”问题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存在人手不足、 保障不够有力、制度不够健全以及违 法行为发生快、地处偏僻等问题,不 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对违法行为只能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责 令停止,很难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对一些地方党委政府 主导、支持或默许的违法用地,不让查、 不敢查、查不了,对国家重点工程违法 等难以查处到位。
违法批地类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 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 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 农用地转用。 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5.违法违规供地(违反有偿用地政策、供地政策、招拍挂规 定、低价供地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主 要 内 容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
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
三、执法查处面临窘境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职责和使命
主要职责
对土地、矿产资源法律 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肩负重任
为国家守护资源 为民众维护权益
国土资源工作存在的问题
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资源保护难度越来越大 资源粗放浪费现象依然突出
注意事项:
1.对违法批地类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
2.对违法征地的认定,不能仅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补 偿款予以认定,还应确认土地是否被征地者实际控制、平 整场地、动工建设等。
违法占地类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 土地建住宅 3.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者标准占用土地。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发现难
制止难
查处难
规范行政权力,提升执法查处工作水平和效能
国土资源执法查处工作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基层查处工作存在职责界限不清、程序标准不明、 查处不规范、处理不到位甚至滥用执法权等问题。 梳理、集成现行有效的与查处工作相关的行政 执法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总 结多年来基层执法实践有益经验和做法。
监督保护
强调依法履职和履职监督,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机构和人员职责界限、程序标准,对滥用职权或者不履 职、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强调履职保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执法查处职责的,不得以玩忽职 守、渎职等名义追究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 2014年9月发布,10月1日 正式施行 • 梳理、集成制定时有效的 与查处工作相关的行政执 Fra Baidu bibliotek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 法规、政策和标准,总结 多年来基层执法实践有益 的经验和做法。 • 明确查处工作基本流程和 职责界限、程序、标准, 指导和规范执法查处工作。
违法转让类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4.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
注意事项:
(1)违法转让土地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 让价款予以认定,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占有、 控制土地。 (2)对违法转让土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针对转让双方, 处罚种类应当区别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七十三条时,“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转让方,“拆 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适用于受让方,“可以并处罚款” 适用于转让双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一条时,对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方,责令出让或转让 方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受让方、承租 方占地建设的按照违法占地处理。 (3)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其他 违法转让,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违法转让土地中的受让者将土地再次转让给他人,即再 转让土地的,对每个环节的违法转让行为都可以予以处罚。
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
主体
19章节
规程
附录
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 据与法律责任 附录B: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 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附录C: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 文书参考格式
《规程》附录A中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类型、法律 依据与法律责任、查处注意事项 土地违法:违法批地类 违法占地类 违法转让类 破坏农用地类 其他类
注意事项: (1)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 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 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 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3)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原则上 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如果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的,应 当以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4)违法用地属于城乡建设用地的,应区分情况判定:用 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 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判 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禁止建设区和限制 建设区的,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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