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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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旨在促进大学生到贫困西部地区参加志愿者活动,促进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文化交流和经济增长。

本实施方案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落实西部计划——开发志愿者资源。

针对大学生的具体情况,主办方将制定特定的志愿者资源开发计划,以便志愿者可以参与西部计划的活动。

通过校内活动和校外活动的组织,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的志愿者。

同时,主办方也将组织课程讲座、专题讨论和调研活动,提高志愿者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进行志愿者培训。

二、确立志愿者目的。

在这里,志愿者的目的是积极参与西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促进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文化交流和经济增长,帮助在西部地区上学和工作的人们提高生活质量,发掘和传承西部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以及为治理开发西部提供综合支持。

三、建立志愿活动平台。

主办方将为参与志愿活动的大学生建立一个志愿活动平台,供参与者报名参加,通过此平台,还可以获得西部计划的最新动态。

同时,主办方还将充分吸引人才,落实“联合组团、分工合作”的方式,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专业指导和条件保障。

四、实施安全保障措施。

参与者前往西部地区实施志愿活动,主办方将实施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必要的时候会安排专业的导游和志愿者支持人员前往西部地区。

此外,主办方也将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以确保志愿者在西部地区实施志愿服务活动的安全可靠。

《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助于促进大学生融入西部社会,发挥志愿者的主动性和参与度,帮助贫困地区发展,促进中国西部地区的社会繁荣发展和结果。

《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还将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让参与者熟悉西部地区的历史文化、宗教传统和民族习俗,更好地为西部发展服务。

另外,主办方还将组织讨论、文体活动,使参与者了解西部计划的意义,进一步拓展文化视野,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以发挥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

另外,志愿服务者在西部服务期间,还要注意遵守所在西部地区的当地法律法规和社会风俗习惯。

西部计划志愿者规章制度

西部计划志愿者规章制度

西部计划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活动,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保障志愿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志愿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西部计划的相关规定,讲究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

第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具备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精神,不谋私利、服务社会。

第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完善自我,谋求进步。

第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以民为本,服务全民。

第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保护环境,珍惜资源,防治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注重团结合作,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爱的志愿者精神。

第九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注重公平公正、诚信守约,遵守约定,绝不变卖诺言。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遵循志愿者服务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热情服务,细心倾听。

第十一条西部计划社会工作志愿者活动应当强调尊重被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促进他们的参与。

第十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积极倡导社会公益事业,弘扬志愿者精神,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尽力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多样化、富有创意的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基层,融入社区,关心民生,服务民众。

第十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加强自我教育,提高文化素养,学习相关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遵守项目纪律,服从指挥,不得违反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爱护工作设备,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活动中如遇困难,应当及时向组织汇报,寻求帮助,共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意识,注意防范意外事件。

第十九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爱护环境,保护生态,不乱扔垃圾,不随意破坏自然景观。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新疆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已经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7月14日附件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招募培训第一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招募省项目办、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报名。

有意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学生,可向本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西部计划网站()查看有关情况,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二)上交报名表。

报名学生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

(三)资格审核。

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新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新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新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细则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中青联发…2009‟19号),结合新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日常管理第一条志愿者到岗后,县级项目办要与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且每30名志愿者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原则上应按照招募时所签订的单位上岗服务。

但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

因健康、方言、生活习惯等原因,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可在本区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调整。

原则不允许服务单位二次调整志愿者岗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岗位的,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一)志愿者必须在原岗位服务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岗位调整。

(二)志愿者在服务县(市)内进行岗位调整,需征得本级项目办同意,填写志愿者调岗申请表,县(市)项目办同意后,由地州项目办审批并交至自治区项目办备案。

(三)志愿者跨地州、跨县市进行岗位调整,需征得相关地州、县市项目办同意,填写志愿者调岗申请表,地州、县市项目办同意后,交自治区项目办审批、备案。

(四)志愿者岗位调整,需由用人单位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和安全健康管理责任书,商定生活补贴发放相关事宜,明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

若未严格遵守,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出现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由原服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相应项目办承担附带责任。

第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负责。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

服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

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六条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服务县项目办组织志愿者抵达服务地,有针对性地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及县情介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西部计划的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的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的管理规定一、总则。

西部计划是国家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执行西部计划,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机构。

西部计划的管理机构设立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西部计划的实施工作,具体管理和执行工作由各西部省市自行组织实施。

三、资金管理。

1. 西部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

2. 西部计划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用、截留、挥霍,一切支出必须经过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四、项目管理。

1. 西部计划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和社会效益,不得盲目进行投资和建设。

2.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推进,不得出现质量问题和进度拖延。

五、绩效评估。

1. 对于西部计划的实施效果,应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2. 绩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西部计划的公开透明和有效实施。

六、监督管理。

1.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西部计划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西部计划的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揭露,共同维护西部计划的正常运行。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西部计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进行。

第四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举措

第四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举措

第五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 ?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服务县项目办组织志愿者抵达服务地,有针对性地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及县情介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第十一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对涉及全体志愿者切身利益的事务,须提交全体志愿者讨论后决定。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十三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关联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且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壹组织的体检。

所于高校于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壹组织体检;所于高校不于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于地(市)团委负责统壹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壹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于所于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和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壹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于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且积极开展和之关联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于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且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且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于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关联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且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于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且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五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

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管理,促进志愿者服务规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湾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旨在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参与沙湾县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成长为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进一步推动沙湾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管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相关法律为依据,以《大学生志愿者行为规》为准则,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考核表彰为手段,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服务,通过组织约束、教育管理、关心爱护等措施,竭诚为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立业成才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组织实施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沙湾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各服务单位和所有志愿者。

第二章管理目标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志愿者管理教育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成员单位、各服务单位以及各志愿者的作用,依靠组织制度,通过有效管理,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教育,达到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的事情;不辜负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对西部计划寄予的期望。

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要:确保服务期间的志愿者,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管理中,人人在关爱中;确保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保证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顺利开展;关心帮助志愿者升学就业和健康成长,切实为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立业、成才提供服务。

(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使志愿者的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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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新疆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已经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招募培训第一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招募省项目办、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报名。

有意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学生,可向本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西部计划网站审要求,由所在地区的地(市)级团委组织统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全国项目办下发的西部计划体检标准。

体检工作要求严肃认真,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招募省项目办及时联系相应高校进行调换补录。

(六)公示。

体检之后,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校园公示3天。

若无异议,将志愿者名单报招募省项目办。

招募省项目办对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审核后,名单在团省委网站公示三天,公示结果报全国项目办,并及时反馈至服务省项目办。

(七)签订招募协议。

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志愿者与招募省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订后,全国项目办委托各招募省项目办向志愿者发《确认须在集中培训期间完成。

(三)岗前培训。

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服务县项目办要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县情县貌、乡风民俗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组织在中小学服务的志愿者参加开学前的岗前教学培训,以及在当地教育部门实习和进行备课、家访等,为开展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做好准备。

(四)岗中培训。

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理念学习和服务工作体会交流,提高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在西部计划志愿者集中培训期间,服务省项目办按,在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组织基层团组织活动和其它志愿服务工作。

(二)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考勤规定。

如因事请假,须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

离开服务县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觉互帮互助,经常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积极参加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第十二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保留在所毕业学校,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单位,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团)费。

第十三条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

志愿者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10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10天以上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后,报服务天3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

服务省项目办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志愿者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全国项目办。

第十六条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经服务省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志愿者处分共分3种:警告、记过、解除协议。

(二)服务县项目办视志愿者违规情况建议省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三)服务省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第二十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志愿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安全健康管理第二十一条全国项目办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统一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负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

服务县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为志愿者理赔。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以下规定:的日县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省项目办核实批准后,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县级项目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机构求救。

(三)及时向上一级项目办报告。

如遇志愿者出现身亡或发关文件精神,将已有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

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认定、自主创业、户口档案迁移等方面把相关政策落实好、衔接好,切实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

要注意整合团内资源,为志愿者提供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动员各方资源,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

努力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为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五、绩效管理第三十二条全国项目办根据各地招募选拔、培训派遣、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工作情况,建立指标考核调控制度,在次年的招募派遣中增加或削减其指标。

第三十三条各级项目办日常工作原则上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完成。

六、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各级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本地区志愿者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大学生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服务地(市)、县领导小组和项目办。

各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项目办设在团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的工作职责,促进西部计划的规范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职责》。

全国项目办职责第一条制定西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条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西部计划相关政策。

第三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西部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项目办、县级项目办考核办法。

第十条制定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发放办法,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

第十一条为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二条开展全国性西部计划宣传表彰、工作交流和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建立西部计划志愿者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编制西部计划经费预算,做好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

第四条与入选志愿者签定招募协议书,发放《确认通知书》。

指导高校项目办,组织本校入选志愿者在毕业离校前,进行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做好志愿者的户籍、档案管理和党(团)关系的转接工作。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西部计划本省高校项目办、县(市)项目办考核办法,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安排专人统一组织志愿者赴服务省报到,参加培训、派遣工作。

加强与服务省项目办沟通协调,做好本省(区、市)派出志愿者的跟踪培养、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志愿者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理本省(区、市)派出的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

(二)服务省项目办职责第一条制定本省(区、市)年度工作方案并报全国项目办审定。

第二条按全国项目办制定的原则,指导服务县落实服务需求、申报服务岗位。

第三条制定本省(区、市)派遣计划,确定各服务县及派遣名额,并与招募省协调做好人员选拔、补录等工作。

指导服务县做好岗位对接及调整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本省(区、市)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和派遣工作。

第五条按照全国项目办有关要求,指导服务县项目办做业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西部计划服务县的资格条件,报全国项目办批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审定服务县项目办制定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办法。

根据全国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制定的服务县考核评估考核办法,对服务县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服务县末位淘汰制。

第十三条建立西部计划志愿者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西部计划地方项目的实施,规范西部计划地方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总结本省(区、市)实施工作,撰写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并报全国项目办。

第五条积极争取项目管理配套经费。

第六条完成服务省项目办和本地(市)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服务县项目办职责第一条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省(区、市)项目办审批。

第二条在认真考察申报岗位的服务单位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服务单位及需求人数,向服务省项目办申报。

第三条与服务单位、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做好岗前县情县况、业务培训及上岗服务工作。

确系需要,县级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征得志愿者本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严格执行全国项目办制定的志愿者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发放制度,确保项目管理经费及奖励经费的专款专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条争取地方党政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积极为志愿者落实就业单位,实行就业比例责任制,每年为不少于在本县服务志愿者人数20%的志愿者落实就业岗位,为志愿者扎根当地就业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志愿者离岗时,县级项目办须对志愿者进行服务鉴定,填写服务证证书,并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志愿者办理离岗手续、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总结本地实施工作,撰写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报第四条协助招募省项目办与志愿者签定招募协议。

第五条在毕业生离校前,对入选志愿者开展基层工作方法、志愿服务理念、安全健康、就业创业等基本内容的培训。

第六条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志愿者在服务期间户籍、档案保留在学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地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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