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业务结算指南
上交所 大宗交易 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1. 引言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用于管理大宗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大宗交易是指以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在交易所场内进行的交易,交易量较大且参与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主体、交易方式、交易限制、交易流程等方面,以帮助投资者和交易所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参与主体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大宗交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大宗交易,但可以通过合格的机构投资者间接参与。
3. 交易方式上交所大宗交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3.1. 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是指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签订书面协议。
交易完成后,买方向上交所申报交易,上交所进行交易确认和清算。
3.2.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上交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买方和卖方分别向上交所报出购买或出售的价格和数量,上交所根据报价的优先级和数量匹配原则进行撮合交易。
4. 交易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参与方和交易行为都有一定限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4.1. 交易参与方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和资质有一定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规模、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交易参与方需要在上交所进行备案和登记,以获得交易资格和权限。
4.2. 交易行为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行为也有一定限制,包括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交易时间的限制等。
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是指交易价格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的涨跌幅,以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交易时间的限制是指交易只能在交易所的开市时间内进行。
5. 交易流程上交所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5.1. 交易准备交易准备阶段是指交易参与方进行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资金准备、证券账户开立、交易合作协议签订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的公告(第七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上证公告[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
告(第七批)
(上证公告〔2014〕3号)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七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7件,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各市场参与人、各结算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大宗交易方式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通知。
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暂定为10%;《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收不足的补偿金标准,暂定为证券交收不足部分面值的1%。
三、国债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19,代码可以重复使用。
其中,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09;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10-751819。
四、国债预发行交易釆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五、市场参与人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应当通过上交所网站下载并安装报盘软件;需使用客户端的,应下载并安装最新客户端软件。
市场参与人应根据国债预发行专项测试方案和相关技术文档及测试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落实专人负责测试工作,按照测试方案通过测试并反馈测试结果后方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各市场参与人应釆取有效措施确保单个参与者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
六、结算参与人在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之前,应确保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若因未及时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导致保证金结算无法正常进行的,相关情况将予以记录并作为评估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开展情况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投资者具有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为了规范和促进大宗交易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大宗交易规则,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
首先,大宗交易是指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交易,双方交易主体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非通过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
交易对象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股票可以是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A股,也可以是以外币为交易货币的B股或H股。
同时,要求买入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向证券公司提出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并满足相关的交易准入条件。
交易程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程序分为询价和成交两个步骤。
首先,交易对价方案需由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向证券公司询价并由证券公司报上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所报价格和其它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成交,以及具体成交价格。
若成交,则由交易所发布成交公告。
其次,成交后,买方需出具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提交给核算机构。
交易限制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进行了一些限制,旨在防范操纵市场等风险。
首先,买方需支付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项,卖方需提供一定数量的交易股票作为质押,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卖双方需按照一定的交易比例和时间段来完成交易,以避免对交易股票市场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大宗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的要求,禁止违法操纵市场等行为。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大宗交易进行了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系统的使用者和大宗交易的参与者,需确保交易的规范和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随时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防控,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满足股票市场大宗交易交易需求,设立的市场。
其交易规则如下:
1、交易对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股、增发股,非公开发行的法人股、自然人股,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等股票。
(限制部分股票:新股、稳定股份、筹划重大事项股份等)
2、交易方式:报价撮合交易方式,只有卖出股份方能符合交易要求。
双方主观意愿相符时,交易自动成交,并在交易日当天清算。
3、交易数量:单笔交易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该股票在本市场上所设交易方式上限的五倍。
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100万股;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50万股。
4、交易价格:是由双方相关当事人按照市场自愿顺畅原则协商确定的。
5、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费用、过户费用等。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大宗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交易。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大宗交易规则适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品种。
2. 申报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指定的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上交所制定的价格范围。
3.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交易的方式。
集中竞价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上交所公布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4. 交易价格:大宗交易价格应当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
上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交易价格范围。
5. 交易量:大宗交易成交量应当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量。
如果未达到最低交易量,交易将被撤销。
6. 结算方式:大宗交易的结算方式与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一致。
交易款项通过上交所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7. 信息披露: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大宗交易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
同时,上交所也会公布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
市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号:上证交字〔2003〕13号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时间:2003-08-17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三年八月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上交所reits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reits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REITs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大宗交易制度和规范。
REITs是指房地产证券化投资信托基金,它允许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来间接投资房地产项目。
REITs大宗交易规则的实施旨在提高REITs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REITs大宗交易是指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的REITs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
大宗交易的条件一般是单笔交易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或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金额。
根据规则,参与REITs大宗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他们需要履行相应的交易申报、撮合和结算清算等流程。
REITs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也作出了规定,通常采用集合竞价方式。
在每个交易日的固定时间段内,投资者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买入或卖出REITs 基金份额的意愿和价格,交易所将根据申报情况撮合成交。
此外,REITs大宗交易规则还对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成本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交易规则,不得进行欺诈、操纵等违法行为。
同时,上交所也规定了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
总的来说,上交所REITs大宗交易规则的实施对于促进REITs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它提高了REITs市场的流动性,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权,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同时,规则的实施也要求交易参与人遵守交易规则,保证了市场的公平和诚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简称“大宗专场业务”)的相关各方,依据本指南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结算。
第一章结算业务概述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是指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1.1交收方式、交收期和交收顺序本公司对大宗专场业务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办理交收。
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无部分交收。
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 至T+N(N<=5)。
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
1.2结算路径上交所会员参与的大宗专场业务通过现有路径结算。
合格投资者可以指定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结算。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2.1结算账户的开立结算参与人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http://下“业务规则-上海市场-清算与交收”)申请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
已经开立的,无需另行开立。
以自己名义结算的合格投资者,应在参与大宗专场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安装PROP 并签署《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并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其证券交收账户为参与大宗专场业务的证券账户。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内以非竞价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包括A股、B股以及上交所开展的科创板、STAR市场等股票。
首先,股票大宗交易是指交易数量超过5000股或者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在大宗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交易价格,但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参考价。
交易参考价是股票交易时间的开盘价,大宗交易在当天交易参考价的波动范围内自由议价。
同时,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必须是整数或自然数,且价格必须高于或等于当日该证券交易参考价的0.01元。
其次,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需要通过认证的交易商进行交易。
认证的交易商可以是券商或基金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证照,且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或交易授权。
交易商需要在上交所交易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认证后,方可参与大宗交易活动。
在买卖双方中,若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承诺,会被视为违约,上交所会将其列入违约名单,并且该名单将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中。
第三,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需要进行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在交易前需要先向交易商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交易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防范交易双方违约风险而设立的。
若交易双方业务能力比较强,也可以在无风险交易推出后选择无保证金交易方式。
第四,交易费用需要在交易确认后由交易双方向交易商缴纳。
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成交金额的印花税、经纪费以及证券交易规费。
交易费用的收取标准遵循国家、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费率可能有所浮动。
总之,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确保了证券交易市场的流畅运转,在节约时间和成本的同时,实现了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考虑到大宗交易交易规模巨大,风险较高,交易双方必须要遵循以上规则,并会诚信地履行交易承诺,以便维护市场信用体系,保护自身利益。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大宗交易的管理
和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该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和流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同时也要遵循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具体来说,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大宗交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大宗交易是指成交金额超过一
定金额的证券交易,可分为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大宗集合竞价等不同类型。
2. 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和操作规程:大宗交易主要通过专门的
交易平台进行,包括交易申报、交易匹配、成交撮合和结算等环节。
3. 大宗交易的交易对象和交易限制:大宗交易主要面向机构投
资者,且需要符合相关的资格要求和交易限制,例如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遵守交易规则和禁止内幕交易等。
4. 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需要
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同时交易所也会对大宗交易进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总的来说,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需要熟悉相关规则和要求,合理运用大宗交易工具,做好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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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是中国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方式,旨在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一个专业的交易平台。
以下是上海大宗交易的一些规则和特点:
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实交割实物的方式完成交易。
2.远期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
3.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在交易所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买卖,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结算。
交易标的:
1.大宗商品:包括金属、化工品、能源等实物商品。
2.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
交易流程:
1.申报交易:交易双方通过中央交易系统报价、报盘。
2.成交确认:中央交易系统匹配买卖双方的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履约交割: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实际履约交割。
交易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市场变化等因素,商品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2.交易对手方风险:如果交易对手方无法履约,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
3.交割风险:由于种种原因,交易标的物可能无法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割。
交易上限: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个人和机构在上海大宗交易中交易的标的物数量有限制,具体上限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定期发布。
总体而言,上海大宗交易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了一个专业、规范的交易平台,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各种交易风险,请投资者们在交易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则和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操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操作手册1用户操作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交易用户登录本系统以后,可以进行意向报价发布、成交申报发布、查询统计或商务洽谈等操作。
一般的操作流程是交易用户首先进行意向报价发布/撤单,然后转成交申报发布/撤单,也可以直接进行成交申报发布,对于意向报价、或成交申报但未成交之前,可以进行撤单操作。
用户操作流程示意图如下:图1-1 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用户业务流程大宗交易系统运行期间的主要系统状态的对应时间如下:●开市时间:交易日下午2:30●开盘时间:交易日下午3:00●收盘时间:交易日下午3:30●收市时间:交易日下午4:00在开盘至收盘期间,交易用户可以阅览系统公告,使用查询统计、意向报价发布、意向报价撤单、成交申报发布、成交申报撤单以及商务洽谈、商务论坛等功能;而在开市至开盘期间,收盘至收市期间,交易用户仅可以阅览系统公告、进行查询统计。
过户数据下载只能在当日收盘以后进行。
2系统使用说明本节将详细描述系统功能的使用方法,为帮助用户更好地掌握系统的操作,本手册没有按照菜单结构描述,而按照交易用户正常的操作流程讲解。
下述内容中的用户界面以及其中的内容(登录信息、交易数据等)皆为测试数据,仅供参考。
2.1 用户登录图2-1 用户登录在用户名中输入交易用户代码,在证书口令中输入CA证书口令,按【登录】按钮,如果用户名和证书口令都正确则进入系统主界面。
2.2 系统主界面主界面中除系统标志外,由系统主菜单、意向报价信息、成交申报信息、证券价格浏览、自创洽谈室信息、系统公告、系统状态和功能标签页八个部分组成。
图2-2 大宗交易系统主界面●系统主菜单区:系统主菜单主要分为系统功能、交易报价、商务交流、查询统计等几部分,交易用户可以通过主菜单实现所有功能。
●意向报价信息区:显示当日开盘期间所有交易用户的意向报价信息。
交易用户可以通过设置“显示范围”、“证券类型”和“报价方向”,显示符合条件的意向报价信息。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1. 引言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是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规范大宗交易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大宗交易是指交易规模较大的股票交易活动,通常涉及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
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上交所制定了大宗交易定价规则,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2. 大宗交易定价原则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交易价格应基于市场供求关系和股票的内在价值确定,不得存在任何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2.2 透明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透明,交易价格应当公开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上交所通过交易公告、交易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市场公布大宗交易的有关信息。
2.3 市场化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市场化,即交易价格应当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
上交所不会干预交易价格的形成过程,但会监督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4 合理定价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合理,即交易价格应当与股票的内在价值相匹配。
交易参与者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基本面、行业发展、市场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 大宗交易定价方法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提供了多种定价方法,交易参与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3.1 均价定价法均价定价法是指根据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成交价格计算出均价,并以此作为交易价格。
通常情况下,均价定价法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大、交易时间较长的情况。
3.2 竞价定价法竞价定价法是指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参与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时间段内报出买入或卖出的价格和数量,交易价格以报价最优的交易成交。
竞价定价法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小、交易时间较短的情况。
3.3 协商定价法协商定价法是指交易参与者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参与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交易需求,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交易价格。
协商定价法适用于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格有特殊要求或交易规模较大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八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八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1.29
•【文号】上证公告〔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1.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
八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5〕2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商有关联合发文机构,对成立以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八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29件。
现将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29日附件
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参照主板市场,对科创板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流通证券提供不限制卖出冻结服务,同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业务,不再要求划出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出具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二、删除司法冻结状态调整业务中对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三、B股非交易过户中,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报的,《B股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无需加盖结算会员预留印鉴。
四、调整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申请表获取途径表述。
五、精简税费标准的表述。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版本修订历史司法查询、冻结解冻、冻结状态调整及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申报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冻结状态调整等业务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一、受理范围1.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2.被执行人:已在本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3.对无瑕疵证券和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均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两种方式。
无瑕疵证券的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10.17
•【文号】上证函〔2024〕2641号
•【施行日期】2024.10.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
务指南》的通知
上证函〔2024〕2641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高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1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8.07
•【文号】上证公告〔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31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13件,应予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33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四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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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简称“大宗专场业务”)的相关各方,依据本指南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结算。
第一章结算业务概述
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是指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1.1交收方式、交收期和交收顺序
本公司对大宗专场业务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办理交收。
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无部分交收。
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至T+N(N<=5)。
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
1.2结算路径
上交所会员参与的大宗专场业务通过现有路径结算。
合格投资者可以指定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结算。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2.1结算账户的开立
结算参与人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下“业务规则-上海市场-清算与交收”)申请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
已经开立的,无需另行开立。
以自己名义结算的合格投资者,应在参与大宗专场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安装PROP并签署《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并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其证券交收账户为参与大宗专场业务的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需向本公司出具上交所认可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文件,并提交下述材料:
(1)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见附件);
(2)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3)《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
(4)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2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注销
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注销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第三章清算
1、大宗专场业务发生的当日(T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结算系统接收上交所大宗专场业务当日成交数据后办理清算。
2、对每笔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本公司逐笔计算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应收应付金额。
应收付资金=清算金额-印花税-过户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经手费-证管费+/-佣
金
其中,清算金额=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卖方为正数(+),买方为负数(-);发起方“佣金”为“+”,响应方“佣金”为“-”;响应方应付中介机构的佣金数据,由上交所提供本公司。
3、本公司在T 日日终,将清算结果作为交收通知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当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证券托管人(指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不一致时,清算结果同时发送证券托管人。
第四章交收
1、根据T日清算结果,本公司于交收日日终对大宗专场业务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组织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进行交收。
应付资金一方资金足额且应付证券一方证券足额的,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
2、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可向本公司申报不交收。
证券托管人可向本公司申报不同意交付相应证券,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该笔交易交收失败。
未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视为同意交付。
不交收、不同意交付指令的申报时间为交收日9:00-15:00。
指令与清算数据不匹配的,视为无效指令。
3、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须于交收日16:00前将应付资金足额划至其相应的资金交收账户。
资金划拨具体可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4、交收处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交收日日终,将交收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证券托管人。
5、如发生交收违约,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他
1、本指南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指南由本公司根据市场发展适时修订。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申请人已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合格投资者,现向贵公司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并承诺:
1、本申请人承担全部结算责任;
2、本申请人严格遵守贵公司制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及贵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3、本申请人通过贵公司结算的资金系本申请人享有合法所有权且没有任何瑕疵的资金。
特此申请。
附:开户信息登记表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开户信息登记表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