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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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1[5篇]

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1[5篇]

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1[5篇]第一篇: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1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杨某之女于2012年于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其情况并不乐观,但由于家属坚持自然分娩,医生也未充分估计后果至胎儿在出生后生命体征微弱。

、后转入其他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夭折。

杨某认为这属于医疗事故,要求生产医院赔偿。

二、争议焦点杨某认为生产医院的行为属医疗事故,应予以赔偿。

但医院认为产妇在住院前就自身存在问题,并且家属坚持自然分娩,胎儿的死亡与医院无关,不应赔偿。

三、法律分析1、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处理。

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何法律进行赔偿。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执行。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对于医疗纠纷也有相关规定。

2、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包括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当然应当予以赔偿。

这样才能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诊所案例总结(3篇)

法律诊所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服务模式,旨在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同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本文将以某法律诊所的典型案例为例,总结法律诊所案例的特点、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某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导致王某受伤。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李某拒绝赔偿,王某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法律诊所负责该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1. 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从事个体经营。

2. 王某,男,45岁,某市居民,无业。

三、案例处理过程(一)了解案情1. 接案后,法律诊所工作人员与王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2. 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其对案情的看法和诉求。

(二)调查取证1. 调查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

2. 收集王某的医疗证明、病历等证据。

3. 收集李某的经营状况、收入情况等证据。

(三)法律分析1. 分析双方在案件中的责任。

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四)调解与协商1. 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争取达成和解。

2. 协商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五)案件执行1. 负责监督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2. 对未履行义务的一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案例总结(一)案例特点1. 案件涉及民生,具有普遍性。

2. 案件双方均为普通民众,法律意识较强。

3. 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宗旨。

(二)处理过程及启示1. 处理过程(1)充分了解案情,掌握案件基本情况。

(2)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进行法律分析,确定赔偿数额。

(4)组织调解,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5)监督履行调解协议,确保案件执行。

2. 启示(1)法律诊所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2)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50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先生因感冒到某药店购买药品。

药店店员根据张先生的症状推荐了“复方氨酚烷胺片”和“维生素C片”两种药品。

张先生按照店员的推荐购买了这两种药品,并按照说明书上的剂量服用。

服用药品三天后,张先生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皮疹、发热等症状。

张先生意识到可能是药品引起的过敏反应,于是停止服用该药品,并前往医院就诊。

经医院检查,张先生被诊断为药物性皮炎,需住院治疗。

张先生认为,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未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过敏风险,导致其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因此,张先生将药店告上法庭,要求药店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是否存在过错?2. 药店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对其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指导。

在本案中,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应当向张先生了解其过敏史和病情,并告知其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然而,店员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药品。

因此,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存在过错,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药店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药店店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药品,从而造成了张先生的损害。

因此,药店应当对张先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张先生因药物不良反应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误工费:张先生因住院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所产生的损失;(3)护理费:张先生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4)营养费:张先生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营养费用;(5)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张先生遭受的痛苦和损失,法院酌情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诊所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于2019年6月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租赁李先生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月租金为人民币3000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等内容。

张女士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板松动等,于是多次与李先生协商维修事宜,但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

二、争议焦点1. 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应由李先生承担维修责任?3. 李先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2.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李先生仍未履行维修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3.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未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处理结果1. 李先生应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

2. 李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弥补张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如李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张女士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诊所案例研讨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例研讨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某市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后,李某应向王某支付房屋过户手续费及相关税费。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2. 李某是否应当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 如李某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王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 李某是否应当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如李某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王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诊所案件总结(3篇)

法律诊所案件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21年10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5000元。

租赁期间,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张先生要求李女士退还押金,但双方因押金退还问题产生争议,进而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押金退还问题:张先生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押金应如数退还。

而李女士则认为,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分设施因张先生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因此扣除相应费用后,仅能退还部分押金。

2. 房屋损坏赔偿问题:张先生认为,房屋内的损坏系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应由李女士负责维修或赔偿。

而李女士则认为,房屋损坏系张先生使用不当所致,应由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问题:张先生认为,因李女士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导致其房屋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故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而李女士则认为,其已及时缴纳物业费,停水停电系物业公司原因所致,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前准备: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押金退还、房屋损坏赔偿等问题达成初步一致意见。

2. 庭审调查:庭审中,法官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房屋内的损坏系张先生使用不当所致,但损坏程度较轻,未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关于物业费问题,经核实,李女士已按时缴纳物业费,停水停电系物业公司原因所致。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环节,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张先生认为,其已尽到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则认为,张先生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庭审判决: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张先生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房屋部分设施损坏,但损坏程度较轻,未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法律诊所课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课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系邻居关系。

2020年,被告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个铁架棚,用于存放杂物。

然而,该铁架棚距离原告的房屋仅有一米之隔,且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铁架棚的噪音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搭建铁架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2. 如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应如何维权?三、案例分析1. 被告搭建铁架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在自家的后院搭建铁架棚,距离原告的房屋仅有一米之隔,且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导致噪音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2. 如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针对本案,原告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被告协商:原告可以与被告进行友好协商,要求被告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如加装隔音设施、调整铁架棚的位置等。

(2)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原告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寻求第三方的帮助。

(3)诉讼:如果调解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搭建铁架棚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相邻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诊所作业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作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甲公司决定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首先,需要确认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行为其次,需要判断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4. 损失赔偿此外,甲公司还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诊所作业1. 法律文书制作作为法律诊所的学生,我们需要根据案例分析结果,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清单、代理词等。

法律诊所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45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张女士因反复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到本市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生怀疑张女士患有胆结石,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张女士及其家属对医生的诊断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进行手术。

3月15日,张女士被安排进入手术室进行胆结石摘除手术。

手术由该院资深外科医生陈医生主刀。

手术过程中,陈医生在摘除胆结石时意外切破了张女士的胆囊,导致胆汁泄漏,引发感染。

术后,张女士出现剧烈疼痛、高烧等症状,病情恶化。

张女士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手术质量表示质疑,认为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张女士受到二次伤害。

为此,张女士及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1.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存在;2. 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3. 患者遭受人身损害;4. 医疗服务行为与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女士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张女士遭受了人身损害,且陈医生的过错行为与张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符合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张女士遭受了人身损害。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1. 患者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2. 患者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3. 患者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其他损害。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转眼间,本学期即将结束,我的法律诊所学习也接近尾声。

此刻,我的心情看似那水平如镜的湖面,其实内中波涛汹涌,心潮澎湃。

通过半年的学习、体验和实践,我得到了充分、全面的锻炼,收获甚多,受益匪浅,也留下了几点缺憾。

一、主要收获(一)课堂学习1、通过几乎每周一次的课堂学习,使我对诉讼程序、律师办案流程、律师形象与素质、收集证据技巧、案源拓展等问题有了系统了解,这些知识构成了法律诊所学习的基础。

2、通过教师组织的模拟接访、模拟仲裁、观摩庭审、模拟谈判、模拟调解以及中国式和英美式两次模拟审判,使我对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的流程都有了真切而细致的认识。

3、通过各组的案情汇报及讨论,在教师的引导下,大家各抒己见,既发扬了团结协作的精神,帮助了接案的小组,又达到了集思广益的目的,使其他小组,尤其是尚未接案的小组,得到启发。

4、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冯生成律师的两次课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

他以自己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务经验对症下药,为我们展现了多种别具一格的案件解决办法,拓展了我们的视野和思路。

(二)值班生活5、值班过程中,我组有接到电话咨询,但主要是来访咨询,这对我们的知识储备、应变能力、表达能力等都是不小的挑战;尤其是后者,由于咨询者就在面前,我们的一举一动都能被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所以不仅要达到了解案情和解答咨询的“实体”目的,还必须符合大方得体、轻松沟通等“形式”要求。

6、有时候,其他小组会来接待当他们的当事人,我们也视情况在旁聆听,必要时参与讨论,这样大家通过互相学习、团结协作,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

例如,第四组的随机应变使我获得启示,而与第八组的讨论相信对他们有所助益。

7、每次值班,我们都认真阅读前面小组的咨询记录,向别组的同学学习;而读读值班记录中各人的妙语或笑话,则为枯燥的值班生活增添了轻松活泼的气息。

8、值班时,偶尔事务所的律师前来,我们都把握时机,主动上前请教或交谈,特别是张德明、周全两位学长律师的不吝指教,使我们颇有收获。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与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与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与典型案例分析目录1. 内容综述 (2)1.1 法律诊所的学习背景 (2)1.2 法律诊所的作用与意义 (3)2. 法律诊所学习的初步认识 (4)2.1 法律诊所的概念 (5)2.2 法律诊所与其他法律实践的差异 (6)3.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8)3.1 对法律原则和规范的理解 (8)3.2 法律实践技能的提升 (10)3.3 法律思维能力的锻炼 (11)4. 典型案例分析 (12)4.1 案例选择的标准 (13)4.2 典型案例的分类 (14)4.3 具体案例分析 (16)4.3.1 案件概述 (17)4.3.2 法律问题分析 (18)4.3.3 案件处理过程 (19)4.3.4 结果与反思 (21)4.4 案例分析小结 (22)5. 法律诊所学习中的问题与挑战 (23)5.1 法律援助资源的限制 (25)5.2 法律诊所学生的准备情况 (26)5.3 教学与实践的对接问题 (28)6. 改进法律诊所学习的建议 (29)6.1 强化法律诊所理论教学 (30)6.2 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31)6.3 加强法律诊所与实务界的联系 (32)1. 内容综述本次法律诊所学习为期,旨在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法律知识理论和实际应用,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社会实践经验。

通过,积累了宝贵的第一手经验。

本报告将对学习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并对参与的案件及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究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从而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1.1 法律诊所的学习背景在我国法律教育体系中,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依赖于课堂讲授和法学教材。

这种方法在传递知识方面虽有效率,但仍存在若干局限性:一方面,学生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理论知识,难以将理论知识与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传统的法律教育缺乏实践经验的培养,导致毕业生进入实际操作层面时难以将理论知识应用到真实情境中,也可能忽视实务操作过程中的复杂性和系统性。

法律诊所的案件总结(3篇)

法律诊所的案件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

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5000元。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维护、租金的支付方式等。

二、案件经过1. 签订合同阶段:2019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了押金和首月租金。

2. 租赁期间:在租赁期间,原告张某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包括墙壁裂缝、天花板渗水等。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进行维修,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3. 纠纷爆发:2020年10月,房屋损坏情况愈发严重,原告张某某不得不暂时搬离。

搬离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退还押金并赔偿因房屋损坏造成的损失,但被告拒绝协商。

4. 诉讼阶段:2021年1月,原告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某退还押金5000元,并赔偿房屋损坏损失10000元。

三、法院审理1. 庭前准备: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通知被告李某某应诉。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辩驳。

2. 庭审调查:庭审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原告张某某提供了租赁合同、押金收据、房屋损坏的照片等证据。

被告李某某承认房屋存在损坏,但辩称原告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房屋损坏。

3. 法庭辩论:双方就房屋损坏的原因、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房屋损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护,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原告张某某在发现房屋损坏后,已尽到通知义务,被告李某某未能及时维修,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退还原告张某某押金5000元,并赔偿房屋损坏损失8000元。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近年来,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开始对员工进行裁员。

在此过程中,公司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导致与多名员工产生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原告张某,自2010年1月起在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其中包括张某。

根据公司规定,张某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然而,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仅支付了部分金额,剩余部分未支付。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二、案件分析(一)法律问题1. 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在某公司工作年限为9年,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张某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行为。

(二)案件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剩余的经济补偿金?2. 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件处理1.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张某的诉求后,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支付张某剩余的经济补偿金。

2. 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张某剩余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案件调解成功,张某获得剩余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赔偿金。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患者隐私权与医疗机构保密责任冲突的法律纠纷。

患者张某因患有抑郁症,在A市某综合医院就诊。

在就诊过程中,张某向医生透露了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家庭矛盾、工作压力等。

然而,张某在出院后,发现医院工作人员泄露了自己的隐私信息,导致其遭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歧视。

张某因此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情分析1.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患者张某的隐私信息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 医疗机构的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认定在本案中,医院工作人员泄露张某的隐私信息,包括其家庭矛盾、工作压力等,属于侵犯张某隐私权的行为。

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4. 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给张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歧视,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泄露患者隐私,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1.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本案提醒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 医疗机构的保密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患者隐私信息的安全。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一家诊所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该诊所负责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经过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李某在诊所内为患者进行了手术、注射等医疗活动,且未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机构。

”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1. 非法设立医疗机构: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 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李某在诊所内为患者进行了手术、注射等医疗活动,这些活动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

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也未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

3. 未遵守医疗法律法规: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如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等,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 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李某因非法行医被查处,充分说明了我国对医疗行业监管的严肃性。

医疗机构和医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合法开展医疗活动。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李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案件来源:法律诊所实习案件时间:2021年10月案件地点: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10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期间,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和押金。

但在2021年7月,李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多次与张某沟通维修事宜,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李某无奈之下,自行花费1500元进行了维修。

随后,李某要求张某退还押金,但张某以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为由拒绝退还。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遂向法律诊所寻求帮助,并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漏水问题是否属于张某的维修责任?2. 张某是否有义务退还李某的押金?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维修费用?四、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漏水问题是否属于张某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用途,且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漏水属于房屋的瑕疵,因此,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2. 关于张某是否有义务退还李某的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和押金。

”在本案中,李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拒绝退还押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律诊所作业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作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法律诊所是一种模拟法律实践的教学方式,通过学生参与真实或模拟的法律事务,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以下是一起法律诊所作业案例分析,涉及合同纠纷。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项技术许可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许可费用。

合同约定,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许可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22年3月,乙方未按时支付许可费用,甲方遂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乙方认为甲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件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案件分析(1)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未按时支付许可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未支付许可费用,属于预期违约。

因此,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2)乙方的主张乙方认为甲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是甲方在解除合同前未给予乙方合理的宽限期。

对此,有以下几点分析:首先,合同中并未约定甲方在解除合同前应给予乙方合理的宽限期。

因此,乙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本案中,甲方在解除合同前已提前通知乙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案件结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甲方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协议,乙方应支付未支付的许可费用。

法律诊所课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课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李某因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在张某家中将张某打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李某是否有自首情节?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3)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4)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2.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发生纠纷,在张某家中将张某打伤。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李某已满十八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2)犯罪主观方面:李某在纠纷中故意伤害张某,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主观方面;(3)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身体健康,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求;(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伤害张某的行为,且造成张某轻伤二级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李某是否有自首情节1.自首的定义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李某是否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定义及条件,具有自首情节。

第九期法律诊所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

第九期法律诊所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

第九期法律诊所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法律诊所2组组长:任俊龙组员:李*赵一辰目录任俊龙的学习心得 (3)赵一辰的学习心得 (5)李琼的学习心得 (6)本组的案例汇总 (8)本组的典型案例分析 (10)法律诊所学习心得-----任俊龙当自己听到入选法律诊所第九期的时候,一颗忐忑不安的心终于落下来了,带着满满的好奇心与自信走入了法律诊所的学习中。

每次到那小小的隔间中,心里都在想什么时候能接到电话啊,什么时候有人来访啊。

终于,接到我们组的第一个案子,虽然没有办到最后,但同样也受益匪浅。

可是转眼间时光飞逝,很不愿提笔写小结,因为这样的话就意味着我们法律诊所的学习已经进入尾声。

不过我很自豪,因为经过法律诊所的学习,我很多思想已经不同于原来了。

在法律诊所的学习我做了许许多多的事,这个学期我不再是碌碌无为的过。

这是我大学生活中最绚烂的一个学期。

脑海中回想起许多画面,有为了宣传315在街上发传单的同学,有参加法律援助活动时心里的梦想,有那次自己穿着法官袍的模拟审判,有接待当事人时心里有点慌但说出话来总是很沉稳的感觉。

呵呵。

通过法律诊所的学习,老师教会我们很多接待当事人的技巧。

比如在接待王仁亮的案子的时候,王还不是很信任我们,只是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来咨询的,我们小组首先告诉他我们是我们会给予他最大的帮助,我们有专门的老师指导。

后来我们以笔录的形式记录下来他的咨询后,他渐渐的信任我们了,我们后来又再一次的告诉他,我们会认真做好的。

我们最终才接下这个案子,要是当初没有老师的指导,我们真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当事人呢。

在法律诊所的学习中,学过的知识点能很容易的记住,这就是实践的好处,虽然说我们也知道了现实和课本是两回事,不过也并非无章可循。

通过不断的实践,有时候不关记住了学习过的发条,比如说通过王仁亮的案件我们又再次的熟悉的劳动合同法。

不仅如此,其实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我学习到了发条背后的东西——法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比如我知道了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会被称为弱势群体的法律。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大全5篇)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大全5篇)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大全5篇)第一篇: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

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

二、案情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1、丁某撞人行为的定性,是否属于意外事件2、丁某逃逸行为应如何界定。

(一)丁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和丁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丁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拱桥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李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

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下坡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李某也不至于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李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李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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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法律诊所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法律诊所第四组组长:宋涛20070314009组员:王雪20070314010陈瑜20070314104海南大学法学院第十期法律诊所学习心得题目:这一场旷日持久的风花雪月学号:20070314009姓名:宋涛组别:第四组专业:法学学院:法学院这一场旷日持久的风花雪月----致我心中的正义女神<特弥斯> 我想这又是命中的一个劫数,一个无法逃脱的劫数,类似于你告诉我的不可抗力。

不过,虽然这个劫数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但是它是能被克服的。

与你相识已经快三年了,这三年中,为了得到你的青睐我苦苦追寻,在这追寻中我沉沦过,因为在我用尽全身力气也不能领悟你深邃话语时,我迷茫了:你真的是我生命中的那位女神吗?我的付出与努力值得吗?;在这三年中,虽有沉沦我也一直在奋起,因为我的内心始终坚信:你一定在前面某个地方等着我,等着我去牵你的手,去揭开你神秘的面纱,亲吻你冰冷的嘴唇,鼓起勇气去触碰你冷漠的脸庞。

这一次,是你赐予我机会,让我从纸上谈兵的虚空走到了真刀真枪的实战。

我深刻的知道,这一段旅程教会是荆棘满布、困难重重,但我相信:你一定会在这段艰难的旅程中为我暗藏惊喜、摆设宴席。

在我回首这段旅程时虽有遍体伤痕,但更多的是对你深邃话语的领悟,更重要的是能和你进一步的心意相通、灵魂交融。

今天,在这里,在这段旅程的终点上,请让我用最朴实的言语向你述说我在这段旅程中所发现的你为我暗藏的惊喜。

第一个惊喜,在我寻求你的这段路上,在我追逐你的这段途中,有这么一群人,他们博览群书、智慧超群;他们洞悉世间百态,知晓人情冷暖;他们不仅拥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而且还极富教师的教学责任心。

他们犹如天空中明亮的辰星,引领我追寻你的步伐,使我不至于在漫漫长途中迷失无助;他们用他们卓尔不群的智慧,阐释你精深的话语,排解我胸中的困惑。

因为有他们的存在,使我的内心更加坚定,使我的思维更加清明,感激他们!第二个惊喜,在这段旅途中,还有这么一群人,。

我们拥有共同的目标、同样的迷惘,也有我们同样怀揣着一颗仰慕你的心走在这荆棘路上。

一路上,我们相互扶持,并肩作战,是彼此的存在,让我们不再孤单,让我们知道在这条路上不止自己一个人承受着探寻的迷茫与痛苦。

在这段旅途中,虽然我们偶有争吵与分歧,为了界清一个问题苦苦相逼,但更多的是抉择与相依,因为我们知道,唯有彼此才是这段旅途中的伴侣,才会让这段旅程更加的轻松、欢声笑语。

感谢他们!第三个惊喜,还有这么一群人,他们和我们一样,也是这个滚滚红尘俗世中的迷途者,但他们比我们更接近现实,更能体会世界的不公与黑暗,他们以不同身份出现:离婚人、肇事者等等。

在与他们的接触中,我们真正的了解了这个社会,同时也看到了自身的种种不足之处;我们也学会了如何去和这么一群人打交道,例如应该如何倾听他们的话语,去从他们的语气里揣摩出他们的真实意图和忧愁顾虑,从他们的眼神中解读出内心的困惑与痛苦,从法律和情感上去安慰他们,给与他们帮助,抚平他们内心的伤痛。

是他们让我们真正的成长,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与世俗。

真正的在寻求你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感谢他们!此刻,这段旅途真正的走到了终点,旅途中那些久久不能忘怀的人与事,终究随着时间的泥土在心中慢慢沉淀隐埋,一切都尘埃落定。

旅途结束,我也更接近了你,虽然现在你仍旧在那未知的前方,但我坚信你依旧等着我。

因为我的内心始终回荡着那些誓言:无论世事如何沧海桑田,你在我心中的地位永不变迁。

因为你是我心中的正义女神,我心中的特密斯。

海南大学法学院第十期法律诊所学习心得题目:回顾的点滴学号:20070314104姓名:陈瑜组别:第四组专业:法学学院:法学院回顾的点滴时间悄悄的流逝,我们在诊所的学习也随之结束。

也许在毕业之后让我印象深刻会是在诊所学到的的点点滴滴。

喜欢诊所的圆桌式学习方式,喜欢在诊所办公室值班时为前来咨询的人提供帮助的感觉,喜欢诊所的老师所传授的那些他们的办案“秘籍”….对于诊所,有太多的不舍,就像日久生情一样。

在诊所学习结束之际,我想感谢诊所的老师当初给我这么一个难得学习机会,这将成为我人生中一份宝贵的财富,感谢我们组同学的齐心协力,这让我对团队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感谢所有诊所的老师,从你们身上学到的太多太多。

下面回顾一下这半年自己在诊所一路走来的旅途:上课还记得第一节课所有老师都亲临现场,看到这么多老师,尤其是看到那么多律师,心里特别激动。

因为以后将同老师们一起分享他们的经历,观念。

在以后的每节课都有不同的老师分别讲授不同的律师办案实务。

诊所的课让人感觉有些像外国的上课方式——讨论式学习。

即大家坐在一张会议桌子旁,老师说案例,或是我们自己拿接到的案例,我们就进行讨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当然最精彩的还是最后听老师的办案技巧分析,我们诊所老师在办案方面都有自己的一套策略。

在这个特殊的学习过程中,我们才是真正的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

值班值班——就是因为有了诊所的值班安排,我们的诊所学习的价值才真正体现出来。

到诊所学习,我们要学习更多实践中的法律实务,但更重要的是将所学的运用起来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

记得第一次值班,既兴奋又紧张。

兴奋当然是因为有机会能够与当事人面对面接触,伴随着紧张是因为害怕所掌握的知识有限,怕不能应付当事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够给当事人一个答复。

这种紧张也许是多余的,因为我们的组长总能很好的处理。

在诊所值班的过程中,让我看到更多的是无助。

在大千社会里,每个人的遭遇形态万千,可喜可悲。

在诊所,我们看到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悲惨境遇。

我们因为他们的故事流过泪,也愤慨过,所有这些当然不是一个律师所应该有的。

但是,还只是学生的我们初次接触这个社会的现实时所做的回应。

诊所学习后,我居然不想当律师了,因为害怕承受不了那么多的悲哀与压抑。

也许这是我的懦弱。

外出活动外出摆摊咨询对我来说更是挑战,因为自己有限的知识恐怕应付不了那么多咨询的人。

但是令我失望的是,我们的活动在路人看来只是一种摆设,他们最多只是走过路过回头看看,前来咨询的寥寥无几,我们同学一排人在那里干坐着就像守株待兔。

也许活动没有成功的原因不是因为我们同学的热情不高,这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到的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没有真正进入百姓家庭。

很清楚的记得一个路人的话:“我们家又没有问题,干嘛要用法律啊”。

当然他的话没错,但是,法律是无处不在的啊,他是与我们的生活是那么息息相关。

也许有些问题已经涉及法律,只是他们还没意识到要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而已。

心得体会在诊所学习的短短半个学期里,我似乎成长了好多。

真的,在待人处事方面,我知道怎样倾听,知道怎么为对方考虑。

在看待问题上,懂得用理性去分析。

更重要的是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用来帮助当事人。

虽然诊所的学习结束了,但是,我们对法律的学习不会结束,对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不会停止。

我们将继续努力海南大学法学院第十期法律诊所学习心得题目: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学号:20070314010姓名:王雪组别:第四组专业:法学学院:法学院法律诊所学习心得秋去冬来,心情也随着季节的变换起起落落。

当然,海南的冬季如秋,秋季如夏,夏季如伏。

记得当初就是在炙热的炎日下得到了被诊所录取的通知,那种清爽透彻的感觉,至今记忆犹新。

时间且如浮云流水,总在不知不觉中度过。

半年时间就这样过去了,回头看看,一学期的诊所学习的确让我收获颇丰。

犹记得当初在报名的时候就想能通过法律诊所的学习,锻炼自己的胆识,提高自己的实务能力,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做准备。

那段时间是我最有激情的一段时间。

因为上学期对《婚姻法》的学习,使我爱上了法学,并真切希望将来可以帮助当事人维护和争取权利。

于是乎我开始大量阅读法学著作,经典判例。

并在诊所面试时侃侃而谈,赢得了老师的肯定。

进入诊所后紧接着的是暑假,我家在海口,有空就来诊所转转,碰巧还接了几个咨询的案件。

真的兴奋极了!满心欢喜的以为这样下去离代理开庭就不远了呢!当然,开学后的值班就是接踵而来的打击了。

开学后,每周一晚是诊所上课的时间。

每到这一晚,78双渴望知识的眼睛,39颗憧憬未来激动不已的心,就又开始了积累资本的进程。

在诊所的课堂上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失实务知识,都是老师们在实践中日积月累的精华。

第一堂课,诊所的所有老师都参加了。

看着这么多老师、律师,羡慕不已,心想将来一定可以像他们一样做一名优秀的律师。

老师们告诉我们,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应具备哪些素质,在接待当事人和对待案情时应该怎样应对。

但更多的,也让我们了解到现实中律师的地位及难处。

有多少年轻人前仆后继的希望怨自己的律师梦,可又有多少律师真正做成了他们想做的样子呢?这不禁又让我迷惑了。

律师有自己的道德理念标准,但职业操守却更为重要。

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很多时候是不能由着我们泛滥的爱心同情心的。

我渐渐发现,我不适合做一位地道的律师。

而法援,可以满足基本的温饱吗?家里的困境需要的只是我对自己生活满足了温饱就可以的嘛?这一切,不得不让我激荡的心沉静下来,重新思索我未来的路。

在这学期的值班当中,我们第4组虽然不像其他一些组接到了代理开庭的案件,但还是有一些咨询和代书锻炼了我们的实务,同时也让我们更为真切的面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债务纠纷就给我大大的泼了一盆冷水。

案子打赢了,可是钱还是拿不回来,人债务人就是没钱,强制执行了几次,每次去蹲个15天再回来,丝毫不影响不还钱的决心。

执行难是我最关心的问题,恐怕也是老百姓最无奈的事情罢。

还有后面接到的一些婚姻家庭的咨询等等,都让我感觉很压抑,心想,怪不得那么多律师会的心理障碍,那么多的司法工作者不愿意再继续工作,而是选择其他行业。

没有一个橡皮一样的心态,很难承受这样那样的压力和无奈啊。

期末到了,最后一次值班日记也写完了,模拟审判也准备的差不多了。

似乎诊所学习马上就结束了,但法律大门却刚刚开启。

非常感谢诊所老师为我们传授的一切,相信我们的未来会是无限美好的!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值班咨询登记表姓名:吴女士性别:女年龄:30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咨询类别:婚姻家庭案情陈述:一已婚妇女,生有一个5岁女儿。

由于和丈夫分居多年,感情淡化,并且丈夫有时还会对其施加暴力。

在两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不能和好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

但由于男方对于协议离婚的态度不明确,在加上两人的居住地和结婚登记地不一样。

因此感情破裂,想要离婚。

请求事项:代写离婚起诉状接待人员:宋涛王雪陈瑜年级:07级时间:处理意见:建议协议离婚,若坚持起诉则帮助写起诉状或代理。

值班时间:值班人:宋涛王雪陈瑜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值班咨询登记表姓名:杜俊议栾奶奶性别:男女年龄:78岁81岁居住地址:海南大学教职工宿舍楼联系电话:咨询类别:婚姻家庭案情陈述:一对80几岁的老夫妇,他们生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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