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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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毕业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高中毕业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高中毕业考试违规处理规定高中毕业考试是每个学生人生中的一个重要时刻,它不仅决定了学生是否能够顺利毕业,还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学校和考试主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违规处理规定,以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障考试的信誉和权威性。

首先,为了避免考试作弊行为,学校在考试前会组织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告知学生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后果。

这些宣传教育活动旨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考试的重要性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同时,学校还会加强对考场安全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外界的干扰和考试资源的泄露。

其次,一旦发现有学生存在违规行为,学校和考试主管机构将根据违规行为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学校会给予警告和口头批评,提醒学生履行自身的责任。

而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理措施,如取消考试成绩、取消毕业资格等。

这样的处理规定起到了震慑和警示的作用,让学生明白一旦违规行为被查实,后果将是不可挽回的。

第三,学校还会建立健全的考试监督和申诉机制,确保违规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在考试期间,学校派出专门的监考人员对考场进行监督,确保考试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如果学生对违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他们可以通过提出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尽快给予答复,确保申诉渠道的畅通和申诉结果的公正。

第四,违规处理规定还规定了对学生的惩戒措施。

违规的学生在考试结束后可能会面临一些处罚,如停课、留校察看、降低或取消奖学金等。

这些惩罚措施的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在惩罚中思过、悔过,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五,为了进一步规范违规处理的程序和结果,学校和考试主管机构还会建立起相应的考试违规处理委员会或机构,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些机构由专门的教育工作人员组成,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以确保违规处理的结果公正合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鲁教基字[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2〕15号)各市教育局,厅属各单位: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既是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对高中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还是高等院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根据《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保证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客观、准确、公正,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统筹和协调,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厅长任委员会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学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础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处室、单位分工负责制。

1、基础教育处负责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1)管理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报名参加考试的高中学生考籍资料;(2)根据课程标准和我省教学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并印发《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明确命题原则、考试内容与基本要求;(3)会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分析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4)协调学业水平考试其他有关工作。

2、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与准考证发放;(2)考点管理与考场编排;(3)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印发的《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组织编写《考试说明》,明确考试形式与试卷构成;(4)组织考试命题,印制并分发试卷;(5)组织考试和考试监督;(6)阅卷、誊分与统计成绩;(7)会同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8)发放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通知单;(9)省高中毕业生会考命题办公室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鲁教基字[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1〕13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强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监管,确保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2011-2015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1〕10号),现就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考场设置和要求。

考点必须设在承担普通高考任务的标准考点,考试的组织、考场的设置、监考巡考的安排、违规违纪的处理等均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统一要求进行。

考试期间电子屏蔽仪器和实时监控设备要全部启用,监控数据要存储3个月备查,我厅将对各考点进行实时监控,并安排考试录像的抽检。

二、加强对考试管理的巡查监督。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在向各考点派遣检察员的同时,加强随机巡查,加强对各考点监考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考点的巡视检查,加大随机巡查力度,增加巡查人数,扩大巡查范围,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巡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考点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各高中学校和各考点要认真执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对考试期间发现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处理。

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岗前培训,强化监考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监考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严控报考的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依据我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整体安排对考生进行限定。

2021年山东高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2021年山东高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导语】⽆忧考从⼭东省教育招⽣考试院发布的《》得知,2021年⼭东⾼考对违反规定⾏为的处理办法已发布,具体详情如下: (⼀)考⽣、考试⼯作⼈员、社会其他⼈员在⾼校招⽣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为,严格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等学校招⽣违规⾏为处理暂⾏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规参加⾼校招⽣考试的⾼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在校⽣,取消其当年⾼校招⽣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校招⽣考试的处理。

(⼆)招⽣⼯作⼈员在招⽣录取⼯作中有下列⾏为之⼀的,由违规⾏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移民”活动,为考⽣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在校⽣或具有⾼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校的在校⽣参加⾼校招⽣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作⼈员⼈⾝安全; 5.擅⾃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信息); 6.在招⽣中⾏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或擅⾃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致使招⽣⼯作受到重⼤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法招⽣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录取挂钩的费⽤; 9.利⽤计算机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考试院或⾼校招⽣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作的⾏为。

有上述⾏为之⼀的社会其他⼈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诚信、破坏招⽣秩序的⾼校或⾼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政部门,依据《普通⾼等学校招⽣违规⾏为处理暂⾏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暂停招⽣、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的学校负责⼈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主任 , 厅基础教育处 、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省教
学 研 究室 主要 负责 人任 委员 任。 省普 通 高 中学业 水平 考试指 导委 员会 办公 室 负责管 理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籍 , 组 织 编 制 并 印 发 《 学 业 水平考 试指 导 意见 》, 发 放成绩 合格 证 , 协 调学 业 水平 考试 相关 工作 等 。
第一条
,急 则
工 作 的顺 利实 施 , 根据 国家 、 山东省 中长期 教育
改 革和 发展规 划纲 要 以及教 育部 《关 于普通 高 中
新课 程省份 深化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改革 的指 导 意 见 》
为保证 我省 普通 高 中学 业 水平 考试
山东省人 民政府 公报
年第期Βιβλιοθήκη (教学 〔 第二条废 , 不得重 新启 用 。
和组 织实施 。设 区市 、 县
市、区
教育 行政 部
「和有关学 校 在 省教育 厅指 导下 负责 本行 政 区域 的考 籍 管理 和组 织 实施 考试 等有 关工 作 。 第 四条 学业 水平 考 试实行 指导 委 员会领 导
下 的分工 负责 制 。
省教 育厅 成立 山东省 普通高 中学 业 水平考 试 指导 委员 会 , 由厅 长任 主任 , 有 关分 管厅 长任 副
教育行 政部 门 考籍 管理 机 构 单 独 申请
注 册考 籍 , 考籍 号参 照普 通高 中在 校学 生编排 方 第八条 县 市 、区 教 育行 政部 门负 责采
集 考 生考籍 信息
设 区 市教 育行政 部 门负责 汇 总
学力认 定和 高等 院 校 录取新 生 的重要 依据 。
第三 条 学业 水平 考试 由省教育 厅统 一管 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规章制度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规章制度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高考生的学术水平,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按照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大纲的规定,对高中学生进行考核的一次性统一考试。

第三条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应遵守考试规章制度,不得作弊,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认真严肃的态度,不得交头接耳,不得抄袭,不得传递答案。

第五条考生在考前应查看通知,准备好相关文具和考试资料,按时到达考场等待考试。

第六条对于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考生在考试中遇到问题可以向监考老师求助,但不得干扰其他考生。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应主动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章考试内容第九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九科,每科均有选择题和主观题。

第十条考试内容围绕高中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覆盖各个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十一条考试内容难度适中,能够全面考察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第十二条考试内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检验考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思维。

第十三条考试内容由国家教育考试院组织编制,严格保密,避免泄露。

第三章考试程序第十四条考试时间为每科目120分钟,共9科目共1080分钟。

第十五条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生不得携带任何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第十六条监考老师在考试开始前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确保考生身份正确。

第十七条考试开始后,监考老师宣布考试开始,并核对考生所带的文具和考试材料。

第十八条考生应认真审题,按要求答题,注意标明姓名、考号和科目。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考生主动交卷。

第二十条监考老师在考试结束后收集试卷,做好总结工作,向主办单位报告考试结果。

第四章考试评分第二十一条试卷由专门的评分老师进行评阅,按照评分标准给出分数。

第二十二条评分老师应保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不得偏袒。

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随着考试的日益严格和重要性的提高,学生考试违纪违规事件也逐渐增多。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学生的自律意识,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本文将就违纪违规事件的定义、种类和处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定义什么是考试违纪和违规。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秩序、如作弊、抄袭、通讯等行为;而违规是指学生在考试前或考试期间违反规定,如未携带有效证件、带备考资料等。

在处理考试违纪违规事件时,学校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及时发现并记录违纪违规行为。

考试开始后,监考老师应严密关注考场情况,发现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记录并留下证据,如照片或录像。

这有助于后续调查和处理工作的进行。

第二,对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调查取证。

在确认学生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后,学校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与学生及证人的面谈、查看相关证据材料等。

通过这些工作,学校可以充分了解违规行为的经过和原因。

第三,进行严肃的惩戒措施。

对于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延迟考试或者扣除考试分数等措施进行处理。

而对于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处分、拘禁、开除学籍等严厉的措施。

这不仅可以起到惩罚作用,也能够警示其他学生。

第四,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辅导。

在进行惩戒措施的同时,学校也应该向学生传递教育和辅导的信息。

通过向学生讲解考试的意义、规则以及违反考试规则的后果,可以提高学生的考试自律意识,减少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第五,建立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考场布置、考生入场规定、监考人员的责任和权力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考试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考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六,加强监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监考人员是考试管理的重要环节,他们的观察力和处置能力直接影响到违纪违规事件的处理效果。

因此,学校应当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考试规定,并能够熟练处理违规行为。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鲁教基字〔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6年5月11日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性质与意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课程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考试和等级考试,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有利于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高中学校特色办学、多样化发展;有利于高等学校综合评价、科学选拔适合学校和专业特色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各市教育局: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政策,加强了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了高中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明显改善。

但是,仍有部分普通高中存在未经许可异地招生、乱发招生广告、擅自提前招生,或采取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重奖考试名次靠前学生以及奖励招生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的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普通初中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教育形象,个别地方甚至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坚决纠正。

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

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深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维护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教育部《通知》、《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鲁教职字[2006]5号)及我厅其他关于中考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各单位及所属普通高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并严格执行各个工作环节和各有关单位的工作纪律。

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考试违规行为考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携带禁带物品、使用通讯工具、替考、传答案等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措施1. 对于考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监考老师应立即制止并记录相关情况,同时报告给学校考试委员会。

2. 学校考试委员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措施:(1)警告:给予学生口头警告,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2)严重警告:给予学生书面严重警告,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3)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学生本次考试的成绩,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4)留校察看: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处罚,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5)开除学籍: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开除学生的学籍,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发现学生有考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记录相关情况,同时报告给学校考试委员会。

2. 学校考试委员会将组织调查,并通知学生及家长进行听证。

3. 学校考试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4.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申诉程序1.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校考试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做出复议决定。

3.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学生应予以接受。

五、记录与归档1. 学校考试委员会应将学生的考试违规记录进行归档,并保留一定年限。

2. 考试违规记录将作为学生评价和升学、就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其他规定1. 学校应加强考试管理和监督,提高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考试习惯和道德品质。

3. 学校应建立健全考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考试违规行为。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学生考试作弊行为是一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它不仅有损于学生自身的学习成果,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和公平性,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一、考试作弊的定义及种类考试作弊是指学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各种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成绩的行为。

常见的考试作弊行为包括抄袭、作弊器具使用、与他人串通等。

因此,学校需要根据不同的考试作弊行为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理规定。

二、抄袭行为处理规定对于学生的抄袭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规定:第一次抄袭,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抄袭,要求学生重新撰写该部分内容,并将原成绩降低固定百分比;第三次抄袭,将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课、警告、严重者可能会面临开除学籍等。

三、作弊器具使用行为处理规定对于学生使用作弊器具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规定:查获作弊器具,给予口头警告并将学生驱逐出考场,作弊成绩全数作废;严重者可能会面临学校纪律处分,如停课、通报批评等。

四、与他人串通行为处理规定对于学生与他人串通作弊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规定:第一次串通作弊,成绩全数作废,对学生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串通作弊,成绩全数作废,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如停课、警告等;第三次串通作弊,学生可能会被开除学籍。

五、其他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考试作弊行为,还有一些其他的违规行为,如传递纸条、乱写作业等。

对于这些行为,学校也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规定:第一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对学生进行书面警告;第三次违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这些规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并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

六、处理规定的公示为了让学生充分了解学校的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学校需要将这些规定进行公示。

可以通过学校官网、教务处通知、教室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确保学生能够清楚了解到规定的内容,从而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七、处理规定的执行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考试作弊行为处理机制,确保处理规定的严肃执行。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规定:
1. 抄袭:如果发现有学生抄袭作业或考试答案,通常会收回作业或考卷,并对学生进行警告,可能会影响学生的成绩和绩点。

2. 考试作弊:如果学生被发现在考试中作弊,通常会被要求停止考试,并将考试答卷收回。

学生可能会面临自动失去该门课程的资格,并被记录为违纪记录,可能会对学生的学业发展和未来的学术或职业道路产生不良影响。

3. 共同作弊:如果学生与他人一起参与作弊,无论是通过传纸条、交流答案或其他形式,通常会被视为更严重的违纪行为。

处理可能更加严厉,包括考试成绩无效、学期成绩无效、学校纪律处分、退学等。

4. 手机和电子设备使用:一些学校严禁学生在考试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如果学生被发现擅自使用这些设备,通常会被视为违纪行为,可能会被要求停止考试,并可能面临警告、扣分等处理。

5. 非法工具使用:一些学校可能禁止学生使用任何非法工具或参考资料来帮助完成考试。

如果学生被发现使用非法工具,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如停止考试、考试成绩无效等。

总之,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学校和地区而异,所以建议学生在参加考试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反考场纪律。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2)(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鲁教基字[2012]3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31号)各市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对2005年印发的《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鲁教基字〔2005〕16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山东省教育厅2012年11月5日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质量的水平考试,是反映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课程管理、评价和监测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成就认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和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在省教育厅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籍管理和组织实施考试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学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础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鲁教基字[2004]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考籍,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组织考试、阅卷、统计等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考试,协助市教育局进行考籍管理。

第二章考籍注册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须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第六条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第七条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

准考证原则上使用到高中毕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按考籍变更有关条款进行。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随着教育对于学生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考试成绩逐渐成为评价学生能力的重要指标。

然而,面对竞争压力的增加,一些学生为了取得好成绩,不择手段地违规作弊。

为了维护考试公平性和提高教育质量,各学校对于考试违纪事项的处理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处分方式。

第一,什么是考试违纪考试违纪指的是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作弊、替考等。

这些行为都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对于学生公平竞争和教育质量提升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第二,抄袭行为的处分抄袭是指学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通常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违纪严重程度和次数,如果是首次违纪,学生通常会受到警告、作业扣分等处罚,如果是严重多次违纪,不仅会面临记过、记大过等的行政处分,还可能被取消奖学金、学位等评优资格。

第三,作弊行为的处理方法作弊是指学生在考试中使用非法辅助工具或与他人串通作弊行为。

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学校对于作弊行为的处分方法也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首次作弊的学生会被扣分、扣除该科目的成绩或者参加学校的道德教育活动。

而如果是严重多次作弊行为,学生往往会被开除学籍,被迫退学。

第四,替考现象的应对措施替考是指他人代替学生参加考试。

学校对于替考问题非常重视,因为替考不仅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也对于学生的学习动力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于替考行为,学校通常会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

学生一旦被发现替考,将被取消该科目的成绩,并面临开除学籍等严厉处分。

第五,考试违纪处理的程序为了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学校对于考试违纪处理都设定了严格的程序。

一般来说,违纪行为首先会被考试监考教师发现并进行记录,然后由学校的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听取学生的申辩意见。

最后,根据调查结果,学校会对违纪学生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第六,考试违纪实施方式的多样性为了应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学校在考试违纪实施方式上也采取了多样化的措施。

例如,一些学校会采用实名制考场,使用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实时监控,以有效遏制作弊行为。

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教育管理措施,它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保障学业的公平评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并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

一、违规行为的分类学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主动违规和被动违规两大类。

主动违规是指学生故意违反考试规定,如作弊、弄乱考场秩序等;被动违规是指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由于失误或其他原因而违反考试规定,如迟到、提前交卷等。

二、违规行为的后果对于主动违规行为,学校应当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理,如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等。

而对于被动违规行为,学校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如扣除一部分分数、给予口头警告等。

三、制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规定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考试违规行为具体规定,确保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统一、公正。

例如,对于作弊行为,可以规定在试卷上标明姓名、考号,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否则视为作弊;对于迟到行为,可以规定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否则视为迟到。

四、帮助学生珍视诚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珍视诚信,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

通过开展讲座、小组讨论、学科教育等形式,向学生传达考试诚信的重要性,增强学生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自律意识。

五、违规行为的查处程序学校应当建立违规行为的查处程序,保证查处过程的公开、公正。

例如,学校可以组建一个专门的违规行为查处小组,由教师、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共同参与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

六、对于心理压力的关注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特别是在考试期间。

加强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学生应对考试压力,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心理疏导机制,及时关注违规学生的心理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针对不同年级的差异化策略对于不同年级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差异化的违规处理策略。

对于小学生,可以采取教育性纠正措施,并向家长进行通报;对于初中生,可以采取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进行思想教育;对于高中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实施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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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籍。

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九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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