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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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一讲一般规定
一、民事责任形态
(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1. 直接责任: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 替代责任: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替代责任有:
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承担责任(F32)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致人损害,由承担责任(F34)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承担责任(F35)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F44)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承担责任(F54)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F86)(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1. 单方责任: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 双方责任: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包括两种:
★①混合过错(F26: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②公平责任(F2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 单独责任: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共同责任: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分为四种:
(1)按份责任
【例1】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
(2)连带责任
【例2】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甲只承担10%的责任。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丙造成3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判决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此例中:①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丙仍有权请求甲赔偿30万元;或者丙也有权请求甲、乙按照共同赔偿30万元(如甲10万元,乙20万元)。②甲、乙关于的约定,甲对丙赔偿30万元后,可向乙追偿27万元(90%的责任);或者甲对丙赔偿10万元后,可向乙追偿7万元。
(3)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F43)
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F59)
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F68)
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F83)
【例3】甲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该药物导致患者丙人身损害,造成财产损失50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甲、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①对外,它与连带责任没有区别。丙有权要求甲、乙单独或者共同赔偿50万元。②对内,它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三:a.只有最终责任承担者(甲);b.追偿权是的,即乙对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对甲追偿;而甲对丙承担责任后,不得对乙追偿。c.追偿,而非按比例追偿。即乙对丙承担多少责任,就可以向甲追偿多少。
(4)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补充责任:
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F34)
【例4】劳务派遣单位A在招收工人B时,没有按照用工单位C的要求审查B的电工资质,A在与B签订劳动合同后(A、B之间形成用人关系),将B派遣至C工厂工作(B、C之间形成用工关系),B在工作中因为欠缺电工知识,给D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A应承担责任。其内涵是:①根据理论,利益之所在,责任之所在。因此,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C承担责任。②A享有,如果C 的赔偿能力充足,无论A是否具有过错,均不对D承担责任。③对于C 的部分,A 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④如果A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则承担与其过
错的补充责任。
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承担侵权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F37)
【上海银河宾馆案】判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一案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由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F40)
二、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
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例5】一日,西某在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边走边偷看,结果西某摔倒于人行道,受伤严重。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任。
【例6】一日,西某在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边走边偷看。对面的武某边走边看《三国演义》,撞上西某,致西某跌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
①武某具有过失,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责任。②西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武某的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第6条第二款根据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③对的证明采用,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例7】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①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过错推定责任:★★★
①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推定具有过错(F38)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F58)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具有过错(F81)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致人损害的,推定其具有过错(F85)(适用前提:加害人)【对比】若难以确定加害人,则适用F87的责任。
建筑物适用责任(F86)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具有过错(F88)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具有过错(F90)
⑦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具有过错(F91)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①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②仅限于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
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F32)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致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F34)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F35)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F41-43)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无过错责任(F48;《道路交通安全法》F76)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F65—68)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承担无过错责任(F69-77)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F78-80;82-84)
【对比】动物园承担责任。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F86)
⑩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F55)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
无过错责任(F59)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承担无过错责任(F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