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研究及完善建议
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研究及完善建议作者:高天方棋梓来源:《卷宗》2014年第07期摘要:婚姻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日益频繁,涉外婚姻的数量也日益见长。
随之就出现了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各国婚姻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现象也就十分常见。
怎样解决婚姻的法律冲突,一向为世界各国所高度重视。
2011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更加系统化与现代化,但该法在一些方面仍有待得到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本文拟就婚姻关系法律冲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解读,并对相关立法司法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婚姻;涉外结婚;涉外离婚;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只要具有涉外因素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被认为是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涉外婚姻关系的立法内容不够全面,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显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一直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同时,涉外婚姻家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而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限于篇幅,本文涉及的涉外婚姻关系主要涉及涉外结婚。
1 涉外婚姻概述涉外婚姻,是指在结婚的主体、举行地等方面涉及不比一个国家或地区,牵涉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从而具有涉外因素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婚姻。
一国有不同的法域的,不同法域的居民之间的通婚也称为涉外婚姻,如我国还包括涉港、澳、台的婚姻,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涉外结婚与国内结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内结婚所不具有的诸多涉外因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若干争议评析
彭思 彬
( 福建 师 范大 学 法 学院 , 州 3 0 0 ) 福 5 1 8
摘 要 :2 1 年 4月 开始 施 行 的《 华人 民共 和 国 涉 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 适 用 法 》 涉 外 婚 姻 家庭 关 系的 法 :0 1 中 就
“ 有 共 同 国籍 ” 形 下 法律 适 用是 否 遗 漏 , 等 。 着 眼 于婚 姻 家庭 关 系的 内在 逻 辑 、 际社 会 最新 立 法 经 验 没 情 等 国 和 中 国 涉外 婚 姻 家庭 法 律 适 用 实践 , 就 以上 问 题做 进 一 步 完善 和修 订 。 应 关 键 词 : 外婚 姻 家庭 关 系; 涉 法律 适 用 ; 议 争 中 图分 类 号 : F 7 D 91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0 3 (0 10 —8 —5 17 —5 9 2 1 )60 20
疑 而 仍 得 到 延 续 的 些 许 条 款 、 论 , 疑 还 将 继 讨 无
续 。 着 眼 于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的 内 在 逻 辑 、 际 社 会 国 最新立法经验和涉 外婚姻家 庭法律适 用实践 , 本 文 就 其 中 的若 干 问题 提 出 自己 的理 解 和认 识 。
收 稿 日期 : 0 10 — 4 2 1 - 9 1
婚条 件 , 用 当事人共 同经 常居所 地法律 ; 适 没有 共 同 经 常居所 地 的 , 用 共 同 国籍 国 法 律 ; 有 共 同 国 适 没
籍, 在一 方 当事 人 经常 居 所地 或 者 国籍 国缔 结 婚姻 的, 适用 婚姻缔 结 地 法律 。 从 冲 突规 范 的技 术 性 来 ” 看 , 里采用 了有 条 件 的选 择 性 法 律适 用 规 范 。其 这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的思考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的思考作者:覃雅席智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5期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冲向中国应运而生的。
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带来巨大改变,中国社会正处于从未有过的开放状态。
在此背景下,本文欲通过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作者简介:覃雅,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方向硕士研究生;席智佳,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137一、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现状基于我国国情以及独特的地理环境,涉外婚姻呈现出分布集中、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矛盾普遍增多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在世界全球化快速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产物。
(一)分布集中不同地区体现出了不同地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同特点和渊源,也反映出促成涉外婚姻的各种因素。
我国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集中于侨胞居多的广东、福建,民族边境地区多的云南、广西、东北地区以及经济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程度高的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城市。
总观现状,涉外婚姻、家庭的分布情况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边境地区及侨胞聚集地区。
(二)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的涉外婚姻情况普遍存在着三个不平衡。
一是嫁出与娶入的不平衡,90%的涉外婚姻都是年轻女子外嫁为主。
二是夫妻年龄不平衡,并且夫妻年龄相差很大。
三是婚次状况不平衡,夫妻一方或双方多为再婚者,外籍一方尤甚。
另一方面,男方的优势一般体现在经济物质条件,社会地位,文化学历层次等方面,而女性往往在于额年龄,相貌和气质。
而这些因素会影响到涉外婚姻的不稳定造成涉外婚姻的矛盾突出。
所以,发展十分不平衡。
(三)矛盾普遍增多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文化和对外交往也日益增多,同时涉外婚姻也必然随着大趋势表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方向。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内承 认 的 ; ) 国公 民和 中 国公 民在 中 国境 外 结 婚 。 ( 中 5 [ 1 3 ( ) 外婚 姻 案 件 的 特 点 二 涉
事法律 冲突 , 有关 国家通过双边 或多边 国际条 约 或者
士登 国民 。 [ 3 3 涉外婚 姻家庭 大 量涌现 带来 的法律 冲突
日益 突 出 , 就 需 要 法 律 适 用 法 加 以调 整 。 革 开 放 这 改
所涉及 的范 围不 断扩大 , 而间接调整 方法本 身存在 缺 乏针 对性 、 预见性 等方 面 的缺 陷 , 有 了 以其 他方 可 就 式来 顺应 对迅 速发 展 的涉外 民事关 系进行 调 整 的需
涉 外 婚 姻 法 律 适 用 问题 研 究
兼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涉 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 适 用 法 》 相关 规 定 的
王 晶
( 国政 法 大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北京 1 0 8 ) 中 0 0 8
摘 要 : 姻 法律 制 度 的有 效 实施 是 维护 社 会 和谐 与稳 定 的 重 中之 重 , 着 各 国人 民之 间 交往 日益 频 繁 , 婚 随 涉 外婚 姻 的 数 量 呈 上 升 趋 势 。 于各 国婚 姻 法律 制 度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外婚 姻 的 法 律 冲 突现 象 十 分 常 见 。 样 由 涉 怎 解 决婚 姻 的 法 律 冲 突 。 向 为世 界 各 国所 高 度 重视 。0 1 4 日施 行 的 《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涉外 民事 关 系法律 一 2 1 年 月1 中 适 用 法 》标 志 着 我 国涉 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规 则 更 加 系统 化 与 现 代 化 , 该 法 在 一 些 方 面 仍 有 待 得 到 进 一 步 解释 。 但 和说 明 本 文 拟就 婚 姻 关 系 法律 冲 突的 基 本 理论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涉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 适 用法 》 对《 婚 姻 家庭 关 系法 律 适 用 相 关 条 款 予 以 解读 , 对 相 关 立 法 司 法 实践 问题 提 出完善 建议 。 并 关键词 : 涉外 婚 姻 ; 法律 适 用 : 法律 适 用 法 ’ 中图 分 类 号 : F 2 D 5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 16 3 (0 10 — 0 3 0 17 - 1 22 1 )8 0 2 — 6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涉外婚姻的数量逐渐增长,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应对这一趋势,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将首先分析涉外离婚的发展趋势,然后重点研究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管辖权、程序等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涉外离婚概述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在中国,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遵循法院地法的原则,即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将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则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有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如果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的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建议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以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我国涉外离婚法律框架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这一框架旨在处理跨国婚姻关系解除时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第三节 离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 以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很重要
有三种做法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原则 (英美国家)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某些大陆法系国 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唯一依据的做法已经不 多见)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较多国 家采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法律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立法背景1.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领域广泛,如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2.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3. 为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
二、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领域。
2. 法律适用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立了以下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本国法或国际惯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意思自治原则不能适用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予适用。
(4)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3. 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本国法或国际惯例。
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合同签订地法。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转让等,适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本国法。
(3)婚姻家庭: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4)继承: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5)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地法与侵权行为人本国法有竞合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三、适用范围1. 合同:包括买卖、租赁、承揽、运输、保险等合同。
2.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3. 婚姻家庭: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
4. 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5. 侵权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四、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本国法或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浅析我国的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
题。
二、研究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必要性 ( 意
义) 首先是x 男女平等观 念的承认 。封 建传统思想根 深蒂圃 寸 的我 国,“ 男轻女 ”的思想一直 比较 严重 。现在 ,从婚姻领 重 域 的法律规 定中 ,可 以看 出我 国已经承 认 了男女平 的观念 。 无论是结婚还 是离婚 ,都 是男女双方 的权利与 自由。在 涉外 夫妻财产 关系的法律适用 问题方面 , 目前理论界普遍承 认 了 “ 意思 自治原则 ”的应用 ,即赋予夫妻 双方选择婚姻财 产准 据 法的权利 ,一方面是 “ 婚娴 自由”原则的体现 :另一方面 , 也体现 了 “ 约 自由”的原则 。这些都 是将 男女双方视 为平 契 等的 民事主体 的,所 以极大地 促进 了男女平 等观 念的深入人
2 1 年 01
法商论坛
第三卷
浅析我 国的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问题
程 芬芬
(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 学院,湖北武汉 ,407 ) 30 3
摘 要:夫妻关系 是人类 社会中最普遍、也是最基 本的关系之一;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 的行为准则 关系主要 有两 个方 面: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本文主要研 究其 中的夫妻财产关系这 方面。跨 国婚 姻数量的急剧增加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问题 关键 词 :国际私法 ;涉外 ;夫妻财产 关系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之概述 夫妻财产 关系 ,有些学 者称 之为 “ 夫妻财产制 ” ,其主要 内容包括 以下六方 面 的内容 :各利 夫妻财产 制的产生 、变 更 及终止;夫妻财 产所有权 的归属;夫妻财产 的管理、使用 、 收益及处分 ;家庭 生活 费用 的负担和清偿 :婚姻终止 时夫妻 财产的清算及 分割 。然而 ,有 的学者认 为夫妻财产制只 是夫 妻财产关系 的一部分 。在其看 来 ,夫妻财产 关系是指 由夫妻 人身关系所 引起的直接体现 一定经济 内容的财产方面 的权 利 义务关系 。本 文采 第二种观 点 ,因为 ,夫妻 财产关系是夫 妻 人身关系与财 产关系 的一个 综合体 :而 夫妻 财产制 的概念 及 内容表 明其财 产性 特征 ,但 是夫妻 问的人身关系 ( 即其 身份 性特征 )乃 是夫妻 财产关 系的一个重要特 征 ,也是决定 了夫 妻财产关系复杂性的一个重要 因素 。 国际私法 调整 的是涉外 民事法律关 系,而主体 、客 体、 内容 三 者中 的一 个具有 涉 外 因素 即属 于涉 外 民商事 法律 关 系 。主体涉外 即民事关系 的当事人 ( 夫妻 一方或双方 )为外 因人 ;客 体涉 外即夫妻 的财产位于 国外 ; 内容涉外是指 引起 夫妻 问财产关 系产生 、消灭、变更 的事 实发生于 国外 。本文 研究 的就 是主 体、客体或 者 内容之一涉 外的夫妻财产 关系 问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案例讨论课).-国际私法
整理课件
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n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是否应受理境内一方当事人向 中国法院的起诉?
n 2、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如何适 用法律?
第11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案例讨论课)
整理课件
北京人在纽约
n 王起明和郭燕在北京是一对恩爱夫妻, 到纽约后因生活工作上的诸种困惑和矛 盾,他们最终选择了在纽约离婚。不久, 郭燕与其美国老板结婚,后又离婚。
n 王和郭在均无美国国籍且未定居美国的 情况下,离婚是否有效?郭与其美国老 板结婚离婚应适用何国法律?我国涉外 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方面与其他国家有 何差异?
整理课件
n 王华实赴美6年多,付春花除工作外,还 要抚养孩子,伺侯老人。付春花还考虑 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 丈夫寄些衣物。没想到,王华实学有所 成,就一脚蹬了她母子俩,而且还向法 院隐瞒他有儿子这一事实,不想承担抚 养儿子的义务。
整理课件
n 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后,向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华实未 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 与王华实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 每月350元。
整理课件
n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 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 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 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 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 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 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 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n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 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 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 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 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 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22条释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22条释评罗芳【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专门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就原有规则作出大幅度修改,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学界就该两条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解释有较大的分歧.对比分析学者的迥异观点,可发现各类观点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涉外结婚实际上涉及涉外婚姻的缔结和有效性判定两个层面的问题,应当从不同的层面准确理解第21条、第22条的适用范围.第21条主要指向涉外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第22条则只能用于判定涉外婚姻的形式有效性.就涉外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以及涉外婚姻的实质有效性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则需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补充和明确.【期刊名称】《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6页(P9-14)【关键词】涉外结婚;涉外婚姻的缔结;涉外婚姻的有效性;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作者】罗芳【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漳州3631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极为常见,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第三章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作出专章规定,全面涵盖了涉外结婚、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离婚、涉外收养等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拟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探讨。
《适用法》第21条、22条专门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该两条规定大幅度修改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的原有规定,连结点的选用及立法技术均颇具进步性。
(一)连结点的“灵活化”与“合理化”第一,《适用法》第21条以“属人法”为结婚实质要件的首要准据法,全面颠覆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所采用的绝对“婚姻缔结地主义”,更符合实践的发展。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婚姻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含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关于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要紧有以下几种主张: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是最古老也是最流行的原则。
依此原则,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点都有效;凡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其他地点也无效。
适用这一原则尽管简便易行,而且也尊重了缔结地的风俗适应等公共秩序,而且还能够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来说明。
然而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因而会显现大量的“迁徙婚姻”(或称“移住婚姻”)。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要紧是考虑到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通常适用属人法。
婚姻关系适用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移住婚姻”的现象,但适用属人法也有一些现实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是适用夫君的属人法,依旧适用妻子的属人法。
而双方的属人都给予考虑,那么假如双方的属人法不一样如何处理。
一样认为能够适用各自的属人法。
假如当事人一方的国籍或住宅在法院国,有的国家主张能够适用法院地法。
混合制在采纳混合制的国家中,以婚姻举行地、当事人住宅地和国籍作为连结点,或以婚姻举行地为主,兼采当事人住宅地法或本国法,或以当事人住宅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作选择或重叠适用。
这一原则由于较为灵活,因而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而在实践中采纳。
结婚的形式方面,目前要紧存在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
对其法律适用,要紧有以下的实践: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长期以来该原则一直为各国广为同意。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即使本国公民或住宅在本国的人即使在外国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假如一味地强调结婚的形式要件必须依缔结地法(行为地法)方为有效,那么就可能显现当事人在外国依当地的要求缔结的婚姻回到国内反而变得无效,也确实是显现了“跛脚婚姻”的情形。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摘要: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般认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其中,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五不”现象:即不系统、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不科学。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加快制定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
目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已经启动,草案正在酝酿之中。
(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正在讨论的草案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附则”等八章组成。
其中,第六章“婚姻家庭”包括10个条款(第6170条),涉及结婚的条件和效力、离婚的条件和效力、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扶养、监护等问题。
涉外婚姻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涉外婚姻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和人们的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纠纷问题也日趋复杂。
面对这类问题,法律途径成为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国际公约、国内法律、仲裁和调解四个方面,探讨涉外婚姻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首先,国际公约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
国际公约是各国间为解决涉外婚姻纠纷而签署的协定。
对于拥有国籍不同的夫妻,可以根据国际公约选择适用的协定进行解决。
例如,《联合国公约民事方面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婚姻和家庭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帮助夫妻双方解决婚姻纠纷问题。
同时,国际私法协定也能提供跨国婚姻纠纷的解决框架,如《国际私法公约》和《国际私法公约1996年修正案》。
这些公约的签署和实施,为跨国婚姻夫妻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途径。
其次,国内法律是涉外婚姻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外国国籍的夫妻在本国解决纠纷,还是本国夫妻涉及外国法律的纠纷,都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进行解决。
在中国,涉及涉外婚姻纠纷的人士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申诉。
该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仲裁也是解决涉外婚姻纠纷的法律途径之一。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各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选择独立的仲裁人或组织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高效、灵活和保密。
国际商事仲裁则是涉外婚姻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各方可以选择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争端解决。
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全球最大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为各方提供高效、公正的解决方案。
最后,调解是解决涉外婚姻纠纷的另一种法律途径。
调解是一种通过共同协商、妥协解决纠纷的方式。
各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律师进行调解。
在涉外婚姻纠纷中,调解可以帮助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更有利于双方保持良好关系。
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婚姻调解的必要性,鼓励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涉外婚姻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有国际公约、国内法律、仲裁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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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国当事人也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但若要使其婚姻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则必须按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
《批复》第3条规定,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只要他们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持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
即可办理婚姻登记。
同时为了保证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者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条款。
3、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和无配偶证明;对来自和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持有该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我国与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和15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1)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
(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上述规定体现在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下述情况例外:(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意见(试行)》中,对该条解释为“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三、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及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此条款充分肯定了在我国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任何区别,同等受到保护。
所以制定这方面的法律适用规范就没有任何意义,但关于父母与子女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适用规范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了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9条作了补充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上述规定首先需肯定的是在扶养领域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大进步,增加了选择法律的灵活性。
其次,对扶养问题作广义理解,以整体看待,统一适用一个法律,使操作灵活、方便,适应了扶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各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形成夫妻财产制。
在实践中,有的国家规定,婚姻当事人得订立契约选择某种财产制。
如他们对财产问题并无约定,即适用法定财产制。
有的国家则规定,不得于婚后订立财产契约,即必须适用法定财产制,各国法律中的夫妻财产制种类复杂,名目繁多,如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或丈夫经管制和分别财产制等。
各国一般都采用上述诸财产制之一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以其他数种作为约定财产制。
由于各国的具体规定互不相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不时产生法律冲突,提出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如下几种不同的主张:其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早先,德国和日本的立法规定夫妻财产制适用丈夫之本国法。
其二,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一些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其三,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英国、美国、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的立法和判例认为,婚姻关系属合同关系,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就是说,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由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确定。
如果当事人双方未选择,有的国家规定,由法院推定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不同。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