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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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至今已经实施九周年了。九年来,通过深入宣传和组织实施,《劳动法》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制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标准和行为规范,全面建立并实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等重要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的实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开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制基础。

九年来,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劳动法》的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全面建立了劳动合同用人制度,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建立现代企业用人制度,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创造了条件;二是最低工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建立了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在加紧建立,劳动者法定社会保险权利正在逐步得到落实。特别是近几年,各级政府认真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的工作,保障了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四是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展开;五是与《劳动法》相配套的一批重要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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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陆续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二、《劳动法》能否有效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关键环节

《劳动法》实施九年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力宣传《劳动法》、加强劳动保障立法工作同时,依法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积极开展了监察执法工作:一是开展了常规巡视监察,主动发现和纠正保障违法行为;二是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建立了举报制度,公布了举报电话,积极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进行监察和行政处罚;三是认真开展劳动保障年检,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规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四是开展了专项的大检查活动,集中力量纠正违法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各项发展和改革事业都离不开亿万职工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也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的具体体现。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关系,重视和支持《劳动法》全面贯彻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当前,深入贯彻《劳动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仍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明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强调要做好减员增效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加快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贯彻实施《劳动法》要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衔接。一要全面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时依法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建立起保障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二要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认真做好再就业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三是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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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建设,配备充足人员,全面开展巡视监察、举报专查、

劳动保障年检等执法工作,通过强化监察执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四要加强劳动保障立法和普法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完善劳动管理。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帮助劳动者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并通过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环境。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也应积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只要我们坚定信心,群策群力,就一定能把《劳动法》深入贯彻下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为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三、为了更清楚的说明劳动法的作用,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阐释:

首先,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不同与民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狭义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双方的关系是特定的,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释放其脑力和体力的劳动能力以从事物质创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支配和使用其掌握的生产资料有偿使用劳动者。且这种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参加到某一用人单位中去劳动,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是劳动者同自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强调劳动过程,就是强调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过程,从而与物物交换的实现过程相区别。一般来说,物物交换的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与劳动过程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同时这种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支配,因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这一属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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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到其健

康和生命,因而劳动力使用者应负责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种人身属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并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按照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劳动。它的财产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一定区别。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主体之间因交换物化了的劳动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而劳动法调整的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劳动关系是通过双向选择确立的,双方当事人是在建立、变更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是依照平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的,因而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但同时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一方就从属于用人单位一方,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而具有隶属关系的性质。

其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在劳动法的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用本法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只要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论他们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另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其他如公务员、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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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综上,可知劳动法界定了哪些人可以适用此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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