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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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2009.11.1日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

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

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

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

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

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

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低层简易住宅;

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30

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

应符合《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

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

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

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

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

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

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一)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修订稿)

附件

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修订稿)

1、总则

1.1 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统一生活居住

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

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 3)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基础分析参数

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7.1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7.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

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

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

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3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7.3.1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7.3.2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7.3.3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7.4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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