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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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验动物管理文件

【实验】实验动物管理文件

【关键字】实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管理一、管理机构及职能1 动物实验管理机构(组织框架图)2 动物实验中心工作职责2.1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按照省动管办、主管院长和主管科室要求管理全院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

2.2 集中管理实验动物包括集中采购实验动物及其饲料、垫料、笼具等。

主持实验动物饲养、动物实验。

尽力协助各科室完成动物实验工作。

2.3 负责实验动物防疫及动物实验生物安全。

2.4 维护动物实验设施,负责清理实验室及用品,按相关规定处理实验后的动物及其废弃物。

2.5 执行上级政策规定;协调兄弟单位关系并进行业务交流。

3 实验动物设施负责人简介如下表。

4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成立文件及工作章(规)程4.1 关于成立湖南能润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决定为了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院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4.2关于成立公司实验动物伦理学委员会决定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贯彻落实《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398号,2006)。

院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医院实验动物伦理学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4.3 湖南能润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实验动物工作的领导,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及《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能润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动委会),负责全院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动委会是在本公司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的跨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

动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办公室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三年。

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XX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XX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和生物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各单位和在学校进行的动物实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受到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管理,是指对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以及动物实验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设施,是指实验动物饲育环境设施、仪器设备及其他相关物品。

第四条学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暨实验动物伦理委- 1 -员会(以下简称实验动物委员会),分管校长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规划和指导学校实验动物管理。

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方针和工作规划;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决策和审批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动物委员会下设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依托创新药物中心建立,挂靠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和监督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实验动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监督和指导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审批动物实验方案;协调实验动物尸体和实验动物、动物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七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动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细则、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管理;建设本单位实验动物设施;组织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的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审核本单位动物实验方案;组织本单位实验动物尸体和实验动物、动物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动物实验的效益,切实维护实验环境和实验动物福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对其携带的微生物进行控制,用于科研、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我校实验动物主要包括教学用实验动物和科研用实验动物,种类包括啮齿类动物(诸如小鼠、大鼠、地鼠、豚鼠等)、兔、犬、猫和非人灵长类动物等。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三条学校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实验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管委会负责统一管理全校关于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调配、培养及其福利;实验动物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添臵和维修;以及实验动物设施正常运转的能源消耗及其各项行政支出;负责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对全校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促进各单位动物实验设施条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和动物实验技术水平。

第四条管委会下设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全校各有关研究所和课题组对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的执行情况。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为:审查和监督本校开展的动物实验研究,人类疾病动物模型的研制、生产、饲育、运输以及各类实验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动物中心,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建立实验动物设施,配备专业资质人员,自觉接受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办理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等资质。

经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动物中心实行校内外有偿服务,设施开放共享,制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动物实验协议,协助各部门进行实验动物的引种、保种和饲育工作,配合学校管理部门严查在各教学楼、实验楼分散饲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一、引言实验动物在科学研究、教学、生物制品生产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动物的质量和福利,保障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至关重要。

二、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一)人员管理1、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实验动物科学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二)动物采购与引进1、实验动物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或引进,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和相关的遗传背景、微生物检测等资料。

2、引进的实验动物应经过隔离检疫,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入实验设施。

(三)动物饲养环境1、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包括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条件。

2、饲养设施应定期清洁、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四)饲料和饮水1、实验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其营养和卫生要求。

2、饲料和饮水的储存应防潮、防虫、防鼠,定期检查其质量。

(五)动物福利1、实验过程中应遵循“3R”原则(替代、减少、优化),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和使用数量。

2、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麻醉等操作时,应遵循相关的操作规范,确保动物的安全和福利。

(六)废弃物处理1、实验动物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粪便、尸体、实验废弃物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2、感染性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遵守生物安全规定。

三、实验动物操作规程(一)动物接收与检疫1、接收新引进的实验动物时,应核对动物的品种、数量、性别、质量等信息。

2、对动物进行外观检查,观察其精神状态、饮食、排泄等情况。

3、将动物放入隔离检疫区,进行为期一定时间的检疫观察,期间定期检测动物的健康状况。

(二)动物饲养与管理1、根据动物的品种、年龄、生理状态等,合理安排饲养密度和笼具。

2、每天定时观察动物的饮食、饮水、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并处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版)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版)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书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书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书一、实验动物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1.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实验动物在科学研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各种药物、疫苗、器械等都需要在实验动物身上进行测试,才能确定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2. 由于实验动物是人类在科研中的重要工具,所以对实验动物的管理至关重要。

科研人员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并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3. 国内外已经相继通过了《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动物福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科研单位和从事动物实验的科研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二、实验动物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实验动物的来源和供应要求(1)实验动物必须从合法、规范的实验动物供应商处采购,禁止购买或获取未经合法渠道获得的野生动物。

(2)实验动物的运输和接收必须符合运输和接收需求,并对动物进行检疫和隔离,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

(3)实验动物必须有相应的购买合同和健康证明,并建立动物登记档案。

2. 实验动物的饲养和管理要求(1)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必须符合动物福利标准,保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湿度合适等。

(2)实验动物应当按照其品种、年龄、性别等特点建立相应的饲养、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实验动物的饲养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合理的饲养技术和管理方法。

3. 实验动物的使用和处理要求(1)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经过伦理审查和审批,严格按照实验计划和操作规范进行。

(2)实验动物在实验过程中必须接受适当的麻醉和镇痛处理,防止动物疼痛和苦恼。

(3)实验动物实验结束后,必须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安乐死或释放处理,不能随意处置。

4.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科研单位应当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2)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实验动物的饲养、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实验动物的福利得到有效保障。

(3)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对违规单位进行惩罚。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为了贯彻落实《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实验动物工作安全,预防实验动物疾病传播,确保科研、教学、生产等实验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部门以及相关实验场所。

三、实验动物工作安全管理要求1. 实验动物饲养环境(1)实验动物饲养室应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通风条件,并定期进行消毒。

(2)饲养室应设置独立的饲料室、水槽、废物处理设施等,确保实验动物生活环境的清洁卫生。

(3)实验动物饲养室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止实验动物病原体传播。

2. 实验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1)实验动物应来自正规的生产单位,确保其遗传背景明确、健康。

(2)对实验动物进行定期体检,发现疑似病例应及时隔离、治疗。

(3)严格执行实验动物病原体检测制度,确保实验动物无重大疫病。

(4)对实验动物排泄物、分泌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3. 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1)实验动物使用前,应了解其遗传背景、健康状况等信息,确保实验的准确性。

(2)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验规程,确保实验动物福利。

(3)实验动物死亡或废弃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健康管理(1)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工作人员应掌握实验动物病原体预防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3)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防止病原体传播。

四、责任与监督1. 实验动物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确保实验动物工作安全。

2.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实验动物工作安全。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特此公告。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家科委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条例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从有条件的单位择优建立。

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2、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3、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育设施和检测仪器;4、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

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doc 8页)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doc 8页)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doc 8页)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科技部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为了贯彻落实《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

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其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需报国家科委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如确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国外引进国内没有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供本单位做动物实验,但不得作为实验动物种子向用户提供。

第三章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第十条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②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③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饲养、繁育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④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⑤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所有人员持证上岗;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附英文)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附英文)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附英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豫科字[1992]第24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各单位和在本校进行的动物实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四条我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六条使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需提前向教务处、科研处、实验设备处提交使用计划,并按照使用许可证准许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并具备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七条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并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八条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进行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饲料、用品、用具。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间进行。

第十条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

第十一条应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以及使用野生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1]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所需,保护实验动物的福利和权利,规范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动物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无脊椎动物等。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符合伦理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保护实验动物的生命和福利。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来源与管理第四条实验动物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的要求,其中野生物种的使用必须获得国家专门机构的许可。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该建立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管理、使用和养殖,同时负责实验动物的健康监测和防疫工作。

第六条实验动物应该经过健康检测和疾病筛查,确保其健康状况良好,并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保证实验环境的无菌状态。

第七条实验动物的养护和使用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的要求,并且应该遵守动物福利规范,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和福利的受到保护。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八条实验动物应该选取相应物种和规格,确保实验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进行谨慎考虑,充分评估实验动物的生命和福利。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尽可能地避免痛苦和伤害,同时采取减轻痛苦和伤害的措施。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进行详细记录,在实验的过程中及时记录实验数据和相关信息,并且保存实验动物的样本和剩余物质。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使用完毕后,应该采取必要的安乐死措施,确保实验动物的福利和生命权受到有效保障。

同时,应该对实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且发布实验报告。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三条动物管理机构应该对实验动物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且确保实验动物的正确标识、记录和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的实验,应该及时纠正,并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和恶意伤害实验动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要求或者未能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和生命权,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发布:2017-03-01实施:2017-03-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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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机构与人员管理一、管理机构及职能1 动物实验管理机构(组织框架图)2 动物实验中心工作职责2.1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按照省动管办、主管院长和主管科室要求管理全院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

2.2 集中管理实验动物包括集中采购实验动物及其饲料、垫料、笼具等。

主持实验动物饲养、动物实验。

尽力协助各科室完成动物实验工作。

2.3 负责实验动物防疫及动物实验生物安全。

2.4 维护动物实验设施,负责清理实验室及用品,按相关规定处理实验后的动物及其废弃物。

2.5 执行上级政策规定;协调兄弟单位关系并进行业务交流。

3 实验动物设施负责人简介如下表。

4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成立文件及工作章(规)程4.1 关于成立湖南能润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决定为了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院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4.2关于成立公司实验动物伦理学委员会决定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贯彻落实《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398号,2006)。

院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医院实验动物伦理学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4.3 湖南能润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实验动物工作的领导,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及《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能润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动委会),负责全院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动委会是在本公司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的跨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

动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办公室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三年。

主任委员由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各部门分管科研、教学、检验(检定)的行政负责人和动物实验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动物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动委会下设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动委会副主任委员或其他适合的委员兼任。

第五条动委会职责与任务:1、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省、行业实验动物管理政策法规、质量标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2、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实验动物设施建设,核准建设规模;审定实验动物设备采购计划,指导动物实验条件平台资源共享。

3、审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计划,报告和建议方案。

4、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工作考核。

对在实验动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国家行政许可法和质量标准,对因管理不善发生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疫情并造成严重后果,屡次发生虐待实验动物事件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六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职责:1、审查、批准动物实验方案;参与对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科研课题论证、成果鉴定。

2、审查、批准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检查和督促从业人员善待实验动物,确保设施环境、笼(器)具、饮水、饲料、垫料、运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障动物福利;检查制止违犯实验动物道德或伦理行为。

3、定期向动委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对从业人员工作奖惩建议,保证《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得到贯彻落实。

二、工作岗位职责1 动物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职责在总经办和生物医药转化中心的领导下,主持动物实验中心全面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1主持动物实验中心学科建设和设施建设,主持管理本中心人、财、物。

组织并负责实施董事会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指示、决议等,向科室下达工作任务,检查督促本中心工作人员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负责向总经办和主管部门汇报和请示工作。

1.2掌握本中心人事调配和人才培养,组织并主持本中心全体人员考核、评先、评优等。

督促本中心全体人员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1.3负责本中心经费开支,负责本科室实验动物、垫料、笼具和设备等购置计划、工作经费使用等。

1.4主持本中心行政工作会议,组织并主持本中心全体人员集体活动。

1.5负责处理本中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职工间的矛盾,并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1.6协调各兄弟部门、兄弟单位或行业领导机构关系,与他们进行业务交流。

2 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动物实验中心主任领导下,在各自岗位把工作做好。

2.1文秘、保管员岗位职责2.1.1、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文书起草和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等。

2.1.2、负责(麻醉)药品、消毒液(剂)、饲料和垫料等的管理。

2.1.3、负责联系采购实验动物、垫料和饲料等。

2.1.4、负责本中心的灭鼠灭蚊等防疫工作的安排。

2.1.5、负责动物实验项目申请和伦理申请的审核。

2.1.6、负责实验记录的收存和统计处理。

2.1.7、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和外部电话联系。

2.2监控监管岗位职责2.2.1、负责对IVC运行进行监控,并对监控数据进行处理。

2.2.2、负责工作时间的门卫工作,人员进出进行登记。

2.2.3、负责储物柜的管理。

2.2.4、负责督促实验人员及时缴纳费用。

2.2.5、负责实验动物的领取办理。

2.2.6、负责实验结束后结帐的审核。

2.2.7、负责办公用品的领取发放。

2.3动物实验技术岗位职责2.3.1、负责实验人员的培训。

2.3.2、负责实验动物的接受安排。

2.3.3、负责动物实验的技术解答和技术支持。

2.3.4、负责实验动物寄养过程中问题的处理。

2.3.5、负责实施本中心的自我防疫工作,负责检疫工作。

2.3.6、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对一般故障的维护处理。

2.3.7、负责安排洗涤、消毒和灭菌。

3 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岗位职责3.1饲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爱岗敬业。

3.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不做工作以外的事情。

3.3严禁串岗、扎堆聊天,严禁在实验室随地吐痰、大声喧哗、酗酒、吸烟, 吃槟榔。

3.4保持室内外和个人的清洁卫生,工作服、口罩、帽子、拖鞋、手套要勤洗、勤换、勤消毒。

3.5严格按照规定接受动物实验:凭实验动物缴款单发给动物;凭动物实验协议书和动物实验缴款单安排好笼位,并做好记录、留下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6寄养日期如逾期,则及时通知实验人员及负责人;实验结束后,如实开具结算单,以便结帐。

3.7每日及时换窝或冲洗水槽、添水添料,注意观察动物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如发现死亡及异常,及时向实验人员及负责人报告,然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3.8记录好实验室内温湿度,并写好工作日志,保证记录资料的系统和完整。

3.9对于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并督促先阅读相应的操作规程再使用。

3.10饲料、笼具、垫料使用前必须按相应的要求处理,认真搞好室内消毒工作。

按规定定期用消毒水檫拭地面、门窗和笼架。

3.11积极配合实验人员,提供主动、热情的服务,对实验人员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妥善处理,以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3.12对不遵守本实验室规定的人员,应及时指正,对不接受者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对严重违规且屡教不改者则终止其使用实验室。

3.13下班前,注意检查水电、门窗及设备,注意安全。

4 洗涤消毒灭菌人员岗位职责4.1对需洗涤的笼器具、物品及时清洗。

4.2对须消毒处理笼具按要求,按比例进行浸泡消毒。

4.3使用灭菌器的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4及时清理动物排泄物及废弃物,保持室内的整洁卫生。

4.5负责动物实验中心的周边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

三、岗位培训与考勤考核制度1、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湖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班学习,并取得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2、在本中心,对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术讲座,或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3、按时上下班,工作日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凡需离开岗位必须请假,如因不请假而影响工作则视为旷工,对请假和旷工的处理按院人事科文件执行。

4、每年年底对本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专业技术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将调离本岗位或按规定解聘。

四、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遵照湖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指南》,对本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管理。

2、每年组织本中心工作人员到本医院(湘雅三医院)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对患有皮肤病或传染病的人员调离其岗位。

3、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将每年的体检表或其复印件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五、文件档案资料管理制度1、专人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和使用等。

2、档案资料包括文件通知、检测报告、采购记录、动物实验协议书、实验记录和健康记录等。

3、查阅档案必须登记,并限于所申请查阅的范围,一般不外借。

确需借阅者,须办理借出手续,限期不得超过7天。

若继续使用,需办理续借手续。

六、安全保卫制度1、各工作岗位责任人即安全责任人,切实做到人走关电、关水、关门。

下班前注意检查水、电和易燃试剂,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

能够正确有效使用灭火器。

一旦发生火灾,打119报警。

3、(麻醉)药品、消毒液(剂)专人管理。

4、值班人员做好人员进出的登记,严防财物流失,带出物品有权过问。

检查门窗是否关严,做好防火防盗防野鼠工作。

第二部分设施、设备及物料管理一、动物实验中心管理制度1、本实验中心从事本医院教学与科研有关动物实验业务,一般不接受外单位动物实验任务,不从事与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以外的业务。

2、进行动物实验前,实验人员需先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再经本中心培训、考核,与本中心签订动物实验项目协议书后方可开展动物实验。

3、所购入的实验动物必须来自具有有效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兔、豚鼠等动物进入动物实验室必须先经隔离、检疫,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凡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入动物实验室。

所用饲料、垫料、饮水应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的国家质量标准。

4、工作人员或实验人员必需严格遵守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SOP),维护室内环境指标的稳定性。

5、所有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中心管理制度,凡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本中心规定的,本中心负责人有权终止其在本中心做实验。

6、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必须在准备室进行,实验操作在动物实验室进行。

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品种(品系)、不同级别实验动物的动物实验,也不得进行同一品种(品系)、同一级别实验动物但有相互干扰的两种动物实验。

7、严格按动物实验操作技术规范进行动物实验,善待动物,保证实验动物的福利,从事的实验可致动物痛苦时,应尽量采用麻醉的方法,对实验动物处死时必须采用规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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