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与困境
2013 · 2(中)
◆理论新探
4.过错 内幕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有义务,仍然违反义务实施交 易。对两种人比较特殊。一种是信息提供者,只要泄密者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该信息未公开,则推断为有过错。对于信息受领者, 一方面知道该信息是没有公开的重大信息,另一方面可能被不当 使用,则认为泄密者有主观过错。 5.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财产遭到侵害,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填 补因侵害造成的损失内幕。但是具体的数额与计算方法仍需要 法律的进一步规定。在此笔者主要讨论两个问题。 (1)交易损害的确定以被告的非法获利为准还是以原告的实 际损失为准。在损失计算上有两种基本方式,一为计算被告因内 幕交易所得,一为计算原告在内幕交易中遭受的实际损失。美国 《证券交易法》第 20(b)规定:“同时期交易的诉讼限于获得的利 润和避免的损失。根据本条(a)款所收取的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 在作为违法行为原因的交易中获得的利润或者避免的损失。” 可 见,美国采取了第一种方式。在公开市场如股票、债券市场的内 幕交易会导致人数不确定的被害人,故内幕交易涉及的民事诉讼 通常都是集团诉讼,如果集团诉讼中的每一个原告都能就实际损 失获得全额赔偿,这些人的损失相加很可能远远高于被告的收 益。因此要求被告依照全面赔偿过于苛刻,事实上也无法实现, 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甚至可能影响法律的权威性。故笔者也 认为以非法获利为准更为恰当,在中国未来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制度构建中可加以采纳。 (2)计算方法的选取。原告的实际损失是损害赔偿的基础。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定了实际价值计算法、实际诱因计算法、
◆学术前沿
2013 · 2(中)
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与困境
杨小峰
摘 要 新律师法的实施不仅对律师的原有权利进行了强化,而且,还赋予了律师一些新的权利。然而,要想充分的实现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一、背景介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进和完善。
本篇文档将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打算。
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1. 落实法律保障不力: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保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明显不足,导致律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无法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3. 律师执业环境欠佳:当前律师执业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办案机关不当干预、会见难、取证难等,严重影响了律师正常开展业务。
4. 权利保障制度不健全: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遇侵权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工作打算1. 强化法律实施: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司法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法律意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专员,负责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减少不当干预,保障律师会见、取证等基本执业权利。
同时,加大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整治力度,严惩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4. 完善权利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律师维权机制,为律师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此外,还应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发挥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权益方面的作用。
5.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效率和透明度,例如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6. 强化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提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我保护的能力。
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检察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提高效率。
以下是一些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权力存在过度集中的问题,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或者放任不管等问题。
2. 检察机关职责不清:由于相关法律和规定不明确,一些检察工作的职责和范围不够清晰,导致一些案件处理存在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3. 检察工作机制不完善: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检察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在一些地方,由于相关选拔和培训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检察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从而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整体效益。
5. 检察机关对外宣传不充分:检察机关在对外宣传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不足,容易引发对检察工作的误解和质疑。
总之,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对检察工作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推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讨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讨[摘要]通过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
并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在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关键词]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证据是律师开展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基础,没有这些材料的话,有些业务根本无法开展,更无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现实中律师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一、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新《刑事诉讼法》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下,着重加强了人权保障。
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检察环节阶段的执业权利(特别是会见权、阅卷权)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丰富:(一)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程序(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申请调取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程序等。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对当前律师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对策思考
对当前律师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对策思考-法律对当前律师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对策思考文/西双版纳州司法局西双版纳州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两县一市现共有律师事务所15所,其中勐海县1所、勐腊县6所(其中合伙所2所,个人所4所)、景洪市8所。
执业律师7 8人。
主要困难:1、刑事案件中代理律师依法会见看押当事人难。
看守所内停车场所宽敞但律师的交通工具不能进入,从大门到看守所路远费时,会见时间更加捉襟见肘。
2、刑事案件中在公诉机关查阅卷宗难。
人难见,门难进,话难说,电话难打,代理律师明显感觉到办案检察官在找借口拖延或拒绝。
3、调查取证难。
在有些案件中律师已有确切证据证明有的单位或个人持有相关的材料,但拒不提供。
4、律师费诉请败诉方承担时执行难。
胜诉方预付了律师费,法院判令败诉方承担时,败诉方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
给胜诉方和代理律师造成心理负担。
主要问题:部分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比较淡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个别律师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求富心理和手段不够健康;少数律师与少数司法人员之间不够协调;个别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外地律师来当地执业,呈散兵游勇状,无法管理。
困难和问题的原因分析西双版纳州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公众和部分单位,对律师还有一些偏见和认识上的误区。
二是由于收入的差距,部分人“官本位”思想作祟等因素,部分司法人员和部分律师之间协调沟通不畅。
三是司法机关管理制度的某些条款与律师依法开展诉讼的合理工作要求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四是律师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律师的不当行为导致了社会偏见,因而出现了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问题的成因,一是部分律师放松甚至放弃了政治修养,在一些敏感问题上没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社会责任感,甚至单纯地认为律师就只是收费打官司,只在法律条文和实事之间游走。
二是少数律师违规办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导致部分律师与部分司法人员的交往艰难。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审判不公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审判过程可能受到不当干扰,导致审判不公。
这可能涉及到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审判程序的透明度等问题。
对策建议:1.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官能够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涉,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2. 提高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3. 建立健全的上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上诉机会,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二、执行难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难以执行,导致司法权威受损。
这可能涉及到执行机制和执行力度等问题。
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者的打击力度,提高执行效率。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律师执业环境问题:律师执业环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存在问题等。
对策建议:1. 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2.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建设,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3. 加强与律师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司法效率问题:司法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对策建议:1. 优化司法资源分配,提高司法效率。
2. 推广数字化技术应用,提高司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3. 加强法官和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拖延办案的法官和律师进行问责处理。
五、司法监督问题:司法监督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足等。
这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出现。
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实现,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实现。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角色,其执业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治的进程。
然而,当前律师执业环境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寻求改善之策。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1、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限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常常遭遇不配合甚至拒绝的情况。
部分单位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使得律师难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2、律师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不畅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时存在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的问题。
例如,案件进展情况的通知不及时、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不够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律师面临的职业风险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职业风险不断加大。
如因代理案件而可能遭受当事人的投诉、报复,或者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而导致执业失误等。
4、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部分律师为了招揽业务,采取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5、律师的工作压力过大高强度的工作、繁琐的案件处理程序以及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使得律师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不仅影响律师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导致工作质量下降。
二、影响律师执业环境的因素1、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利于律师执业的地方。
例如,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不够充分,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和救济途径。
2、司法体制的制约司法体制中的一些问题,如司法行政化、地方保护主义等,也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不透明现象,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难度。
3、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误解部分公众对律师职业存在误解,认为律师只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公正司法的需求越来越高。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实际上我们也不能忽视目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较全面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I. 问题分析1. 防污染力度不够目前,环境污染已成为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防治效果不佳。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在环境案件立案数、起诉数等方面的投入还不够,缺乏专业化人员支撑。
2. 司法独立性受到挑战虽然我国已经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地位,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由于一些干扰因素,检察工作可能面临政治压力、经济利益等外界干预,这严重影响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案件查办精度有待提高在案件侦查环节,由于一些原因,如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先进的科技手段支持等,在对犯罪线索的筛查、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问题。
这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查处,对社会安全造成了较大隐患。
4. 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信息化技术已经深刻改变了传统产业,并且在司法领域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目前的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相关业务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
这给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及数据共享带来诸多困难。
II. 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提升检察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以下是几个对策建议:1. 加强专业人员培养与配置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应大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完善,并着重加强环境科学、化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培养。
此外,还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加大对相关岗位的配置力度,确保检察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
2. 强化司法独立和监督机制通过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明确政府干预司法的禁止行为,以及加强独立审判组织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来保障检察工作的独立性。
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
《犯罪研究》2020年第2期检察官论坛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樊冰*内容摘要: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权利已成为司法改革甚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
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权利行使遭遇一系列现实障碍,律师执业规范存在“边际”困境,律师申诉控告救济机制实效不足.检察机关需要认识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推动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步骤以及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必然需求.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应当从确保律师受托权,便捷律师会见、阅卷、调取证据,听取律师意见与异议,落实律师法庭质证以及探索律师执业豁免等方面着手.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辩护制度;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权利已成为司法改革甚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岀强调:“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201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岀,“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应有之义,也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必然要求。
办案中要真正把律师当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真诚尊重、真心支持。
”律师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保障。
如何使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便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
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实践检视现代刑事辩护以律师帮助为核心。
辩护律师只有充分行使其执业权利才能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从法律层面扩大了辩护律师的多项辩护权利。
但是法律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限制了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
其中既有部分办案人员主观上对律师执业认识不到位的因素,也有由于律师权利保障救济机制长期不完善所引发的保障“失利”问题。
从新《律师法》的视角看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和应对律师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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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新《事t 之 视 南秀检 察机 何 彳, 》 r 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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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 文通 过对新 《 师法 定 的律 师执 业权利 的分析 , 于检 察机 关 自身 所具有 的控诉 犯 罪和保 障人权 的双重职 律 规 基 能 , 出了检 察机 关通 过转 变观念 、 定规 则 、 实律 师执 业权利侵 权救 济机 制来 保 障律 师执 业 权利 , 提 制 落 以及 在此基 础 上建 立
“ 律师会 见权” 多新 的内涵 : 很 一是“ 与犯罪嫌 疑人会 见” 明确定 调 查取 证的 , 被 凭律师 执业 证 书和律 师事 务所证 明 , 以向有 关单 可 位 为律师 所享有 的法 定权 利 。原律 师法 和刑 事诉 讼法 关于 律师 位 或者 个人调 查 与承办 法律 事 务有关 的情 况。 该 条对律 师的 调 ” 与犯 罪嫌疑 人会 见的规 定 的措辞 都是“ 以会 见 ” 在语言 学上 , 可 。
权利 的新发展 , 给检察 机关 工作 提 出了新 的命题 和挑 战 。 也 基于 托的律 师 自案件 审查起 诉之 日起 , 有权 查 阅、 摘抄 和复制 与案 件 检察机 关 自 身所 具有 的控诉 犯罪和 保障人权 的 双重职能 , 一新 有关 的诉讼 文书 及 案卷 材料 。受 委托 的律 师 自案件 被人 民法 院 这 的命 题显 然不 能局 限于如 何应 对 律师执 业权 利 对检 察机关 工 作 受理之 日起 , 权 查阅 、 抄和 复制 与案件有 关 的所 有材料 。 该 有 摘 ” 造成 的影响方面 , 更为重 要且 易被人 忽视 的是如何 保障律师 的执 条 对律师 阅卷权 的发 展主要 体现在 两个方 面 : 是“ 一 阅卷 ” 明确 被
以法治视角谈谈当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和建议
以法治视角谈谈当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和建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是法治建设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工作的律师,公司律师则是指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
从法治视角来看,这两个制度的运行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和改善。
首先,公职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公职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政治干预、行政指导或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干扰,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加强。
另一方面,由于公职律师服务对象主要是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联系相对较少,导致对社会法律需求的反应不及时、不充分。
其次,公司律师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公司律师作为企业或组织内部的法律顾问,其独立性和法律尊严也面临挑战。
很多公司律师在实践中面临着利益冲突的困境,可能受到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指令干扰,导致律师无法独立行使职责。
此外,公司律师可能面临与公司经营目标相冲突的困境,如何保持法律职业道德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应该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保障。
政府应该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明确公职律师的权益和职责,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在行使职责时能够遵守法律、维护公正。
其次,对于公司律师,应该加强其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强调其专业性和独立性的重要性,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明确其在公司内部的角色和职责,确保其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性。
此外,还可以鼓励公职律师与普通民众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公职律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发挥其在维权和法律教育方面的作用。
对于公司律师,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监督公司律师的职业行为,确保其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同时,鼓励公司律师加入专业律师协会,接受其监管和规范。
总之,当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通过加强对律师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保障,促进与社会和企业的良好互动,可以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保障法治的实施和公正的维护。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与对策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与对策一是存在执业风险危机。
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
由于有刑法第306条这支高悬在律师头顶的“利剑”,使得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辩护)色变”的地步,但恐被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风险危机则是普遍存在的。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第306条执行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遭此厄运,虽最后真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不足百分之十,但仅此也足以让所有中国律师寒心,也会使律师们产生望刑(辩)生畏之感。
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大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律师因办错案而承担赔赏责任的执业风险也日趋加大。
二是存在生存危机。
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律师们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
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够健全,使得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
对青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
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后,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接到案子,这就意味着他无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
三是存在人身安全危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因平时办案的关系而“得罪”某些人和有关部门,“被报复”、“给小鞋穿”时有发生的。
所以,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这种担忧也就越重。
同时,在民事诉讼及其它非诉案件中来自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律师权益的不法侵害正日益增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加大。
一旦发生危险,《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规定过于原则,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管辖上互相推诿、拖延,让律师也有口难言。
(四)在税负环境方面。
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税收这根杠杆的调节作用。
但目前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过紧,不是促进而是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目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税负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负过重。
从我市的情况看,各类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承担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约占律师事务所年收入的8%;此外,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要按律师事务所帐面收入扣除有限的成本开支后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素质不高造成办案水平参差不齐1. 人才招聘方式落后:传统的招聘方式导致选拔出来的人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需求。
2. 培训体系不完善:检察机关未能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导致办案人员无法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技能。
解决对策:1. 积极创新人才选拔模式:通过开展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突破传统招聘渠道限制,吸引更多有潜力和能力的优秀人才。
2. 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使办案人员能够持续学习、适应新情况。
二、案件办理周期长导致公众满意度下降1. 办案流程繁杂: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合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办理时间拖延。
2. 案件负荷过重: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和部门面临较大工作压力。
解决对策:1. 简化办案流程:建立规范的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流程,提高效率与准确性。
2. 合理分配资源: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各地区和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三、调查手段单一限制取证能力1. 传统取证技术滞后: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在调查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证据。
2. 取证难度增加:犯罪手段日趋复杂,从而使得侦查取证更加困难。
解决对策:1.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取证方面提升效率。
2. 增强多元合作能力: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取证水平。
四、执法依据不足影响办案公正性1. 法律规范滞后:现行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并适应社会变革和创新。
2. 实施中存在漏洞:个别检察机关在执行时可能出现程序操作不当或主观意识对决策产生偏差。
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系统: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修订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
律师服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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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一、万山区律师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为承揽案件,对当事人就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二)为承揽案件,对其他律师进行诋毁。
(三)对低收费案件不负责任。
(四)对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案件各种理由推诿。
二、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整改落实情况。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制度管理,严格落实案件受案笔录的制作。
(二)加强惩戒委员会的督查强度。
(三)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宣传和强调。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良好秩序。
(二)打造规范化的法律服务所。
四、工作建议。
(一)加强对法律援助中心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
(二)确保律师行业协会的自治,促进行业内部自行监督和管理等机制的完善。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报告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报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维护法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
下面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进行一份报告。
一、政策法规保障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执业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和执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为律师的执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维护律师执业自主权作为律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尊重律师的执业独立性和自主权,不干预律师的执业活动。
完善律师执业监督机制,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律师的执业自主权与社会监督之间的平衡关系,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律师保障机制,解决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保障律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加强律师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四、推动律师事业发展为了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指导,提升律师的执业水平和专业素质。
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机制建设,增强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推动律师事业的蓬勃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律师同仁们一起努力,共同推动律师事业的进步,为维护法治、推动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谢谢!第二篇示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需要加强相关工作。
律师执业行为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策略
律师执业行为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策略作者:李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介绍了律师执业行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希望能够为实际工作提供指导。
关键词:律师执业行为;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律师协会1 引言律师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职业,他们的执行行为能够帮助人们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律师执行行为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今后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以更好进行执行,维护各方正确权益。
2 律师执业行为存在的不足尽管相关的法律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律师一般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得到基本保障。
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律师执业行为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拓展业务手段不当一些律师在拓展业务的实际活动中,一些律师为了获取案源,采用故意压降的方式以排挤同行,或者为了获得案源,声称自己的朋友或者亲戚是某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公职人员,有的律师为了获得案源,在业务推广过程中甚至贬低、诋毁其他律师。
一些律师这种不正当拓展业务的方式方法,不仅破坏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正常关系,还损害其他律师的利益,给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不利影响。
2.2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缺失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一些文学影视作品对律师的阴暗面进行过分的解读,使得人们在心理上对律师形成一种偏见,另外,由于律师执业行为的特殊性,他们在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可能会损害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一个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受到公众的认可,另一方的则可能会受到公众的不良评价,使得整个社会对律师的评价不高。
此外,一些律师的执业道德低,在职业过程中缺乏诚信意识,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给整个律师队伍带来不利影响。
3 律师执业行为存在不足的改进策略为了应对律师执业行为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今后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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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
《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
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
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
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
《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但在实际工作中,辩护律师的意见能够得到真正采纳的确实不多。
(六)保障律师申诉权机制不够完善
《规定》第41-43条,对保障律师申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但目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申诉权机制建设上略显滞后,还没有出台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
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原因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执法理念跟不上
受传统办案观念影响,一些干警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重视不够,对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结构平衡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对律师在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个别干警甚至错误地对律师执业持抵触思想,认为律师参与诉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纵容和庇护,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干扰和添乱。
(二)办案证据不扎实,司法行为不规范
一些单位和干警之所以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持怀疑或否定态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自身办案质量不过硬,担心案件出差错;办案证据不扎实,担心串供、翻供行为发生;司法行为有瑕疵,担心律师横挑鼻子竖挑眼,给案件造成麻烦等,说到底还是因为自身业务素质不强、案件质量不高、底气不足的问题。
(三)基础设施不到位,保障体制不完善
为律师提供会见、阅卷、查询案件信息等便利服务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做保障是不行的。
在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有相应的投诉、申诉、控告、维权工作机制进行救济,才能真正把律师执业权利落到实处,否则,就只能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