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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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宗教论”之探索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宗教的关系,首先需要全面把握二者各自的内涵及社会定位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要素、各个组成部分,能够彼此配合、互相协调、化解矛盾、减少冲突,共同推动社会整体健康运行的状态。它具有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既包含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含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既是并列关系,又是包含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综合形态,是全局、是整体,它的状况如何决定着构成社会具体组成部分的状况,起着社会能否和谐的决定性作用。
宗教是一种与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适应的社会文化体系,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宗教的主体是宗教信徒及其构成的社会组织。他们主要以其特殊的精神追求和组织活动规范着自身,影响着社会。宗教是社会的局部,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受制于社会整体,又反作用于社会。
处理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宗教的关系,促进社会与宗教的和谐,主导方面在于社会整体的稳定和谐,在于社会各个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努力,从而创造出宗教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条件。同时,宗教方面也应该明确自己的社会定位,以自己特有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发挥出自己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促进社会与宗教和谐,必须创造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首要条件就是要加快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社会的现代化水平。党和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者,承担着重大的历史责任。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只有做好上述工作,使国家综合实力强大,人民生活富裕,社会安定有序,民族的健康、科教、文化素质全面提高,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有了基本的保证。有了这样良好的社会条件,就有了宗教良性平稳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以及与社会其他方面和睦相处的基础。
其次,从加强和提高党在宗教工作方面的执政能力看,各级党政干部要懂得宗教,要能够科学认识宗教,同时能够引导社会各界正确对待宗教。多民族多宗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如何促进社会与宗教的和谐,对于作为执政者的各级党政干部来说,就必须要了解我国的宗教国情,了解各宗教的历史、知识,了解宗教信仰者精神生活的特殊性,同时也需要在社会上做一些普及宗教知识的工作,尤其是使不信仰宗教的群众也了解一些有关的宗教知识,了解信教者的宗教感情和与之相联系的风俗习惯。
对于各级党政干部来说,就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克服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
条主义的僵化的理解,用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武装头脑。要克服对宗教仅仅认为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的片面认识,着眼于广大信仰宗教的群众和众多的宗教教职人员这一宗教的主体;要克服宗教信仰是一种愚昧迷信的认识,充分认识宗教还是一种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克服信仰宗教在政治上必然落后甚至反动的错误认识,充分看到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要克服认为宗教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加以限制甚至加以消灭的错误认识,科学把握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按宗教规律办事。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在此基础上,还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对待宗教,教育不信教和信教的群众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尤其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干部和工作人员担负着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教育的任务,更应该了解宗教,正确对待宗教,正确宣传有关宗教的知识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减少由于涉及宗教而出现的工作失误。
三、宗教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自己特有的优势,能够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当然也体现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必然激发起宗教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
事实上,宗教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势和积极性已经开始发挥出来了。我们看到,一亿多广大信教群众包括着农民、工人、知识分子,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爱国进步的宗教界人士也以自己特殊的身份通过讲经说法布道在引导宗教徒爱国爱教,在国家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宗教界人士还积极协助政府贯彻宗教政策、积极建言献策,在推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宗教方面服务社会的公益慈善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
宗教都有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道德规范和传统。佛教是讲“和合众缘”的宗教,对自身,有“六和敬”的规约,对众生有平等思想,对社会有与乐拔苦的慈悲精神;道教讲“齐同慈爱、和光同尘”,提倡贵生,敬重生命,关爱自然,主张天人和谐;伊斯兰教有对人友善宽容,当行则行,行止有度的“中道”思想;基督宗教具有爱上帝,同时要“爱人如己”的基本精神。这些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的思想因素需要进一步加以弘扬。这不仅有助于宗教自身的稳定和谐,而且有助于宗教与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的和谐。
宗教界在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中能够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爱国进步一直是我国宗教界的主流。特别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加大对我“西化”、“分化”的力度,绝大多数教职人员都能坚持国家利益、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至高无上的立场,在反对“台独”,在与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进行斗争,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事业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宗教界还积极参与打击危害社会危害人类的邪教组织的斗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两岸三地宗教方面的频繁交往,有利于中华民族的整体认同。特别是大陆和台湾的宗教交往对于进一步推动祖国统一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宗教在推动国家的对外友好交往方面能发挥独特的功能。宗教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表明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坚定不移,同时向全世界表明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维护世界和平,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良好愿望和实际行动。进一步推动宗教文化的对外交流,与世界各地的宗教加深了解,增进了与世界各国人民的感情,在国外树立了“和为贵”的中国形象。宗教界的对外交往还能为国家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有助于国家经济建设。
宗教界对传统宗教文化的研究,对宗教典籍的整理和研究,对宗教哲学、伦理学、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