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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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6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分级

第三章职责

第四章事故报告和统计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七章事故善后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责任追究工作,建立科学有序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供分析决策依据,有效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驻外分公司)、公司级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化学工程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分级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意外情况。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性质分类,分为伤亡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厂内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职业病及其它相关事故。(附件1)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一般按人身伤残程度的死亡

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分级(附件2)。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负责,对事故的妥善处理负责。

第八条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各类事故的预防、控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主管伤亡事故、职业病、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公安处主管火灾和爆炸、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设备材料部主管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在对各类事故统计报告时,抄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权限:

轻微伤事故及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死亡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司、股份公司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章事故报告和统计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是指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就事故已知情况向上级部门做出口头快速报告和书面报告。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继续发展,必要时疏散现场人员。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同时应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当日整理、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鉴证材料。

事故口头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类型、伤害程度、事故波及人数和事故现场状态及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有特殊要求,按要求上报。

第十六条发生轻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简要报告安全管理部,三日内书面报告(附件3)。

第十七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应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和事故发生地安

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之内上报股份公司和沧州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伤认定机构、工伤保险机构,并于十五日内上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4)。

第十八条在沧州地区以外发生死亡或三人以上群伤事故,除向安全管理部报告外,还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部每月3日前将发生的事故报股份公司(附件8)。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交通、设备事故的单位,立即向安全管理部报告,并在一个月内报送火灾事故报表(附件5)、交通事故报表(附件6)、设备事故报表(附件7)。发生其它事故,应按事故分级和管理权限,迅速报告。

第二十二条员工受轻伤后,在三十天内转为重伤的,在获得医疗部门确认后,按重伤事故统计、报告,超过三十天无伤情变化的,确认轻伤,并按轻伤归档。员工受重伤后,在三十天内死亡的,按死亡统计报告,超过三十天的按重伤统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填写职业病报告表(附件9),向沧州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并上报股份公司,抄报公司安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依据的资料应有:

1.施工全同、施工组织材料、技术交底材料;

2.项目部出具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4);

3.伤者自述材料,三人以上旁证材料;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资料;

5.项目经理、责任安全员资质资料,有资质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料;

6.项目部安全生产生活记录,安全员每日巡查记录;

7.事故涉及设备、设施在用状态及准用文件;

8.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轻伤事故(含轻微事故)调查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同时应做好各种记录、照片等资料。在处理结案后交安全管理部归档,并于三日内将伤亡事故登记表(附件3)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应在事故发生十日内上报公司安全管理

部,并上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4)。

第二十七条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的,应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并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附件11)形成后,调查组应在两日内报安全管理部。材料内容与第二十三条相同。

第二十八条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生产、设备、技术、工会、安全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于二十日内上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附件11)

第二十九条公司医疗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局面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某一方面的专长;

(三)与专业知识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四)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和责任比例;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将调查报告书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归档材料包括:

(一)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材料(附件4);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录音及影像资料;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

(六)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事故伤者和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诊断书或死亡证明;

(九)发生事故时的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安全管理佐证文件;

(十)对事故责任的追究的材料和事故责任人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事故的通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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